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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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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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讲义
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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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v后举行听证的过程。
处罚决定应当依听证记录作出。
一般程序图示:
发案----上报批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审批----告知----
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v
(一)立案审批表把握立案程序
v
(二)证据类执法文书把握调查取证程序
v(三)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把握审核审批程序
v(四)违法行为通知书把握告知程序
v(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把握决定程序
v(六)送达回证把握送达程序
v(七)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票据把握执行程序。
v(八)结案报告把握结案程序
(一)立案审批表把握立案程序
v立案程序的意义在于:
v
(1)案发后根据违法行为情形,确定是否立案调查;
v
(2)启动调查取证程序;
v(3)确定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v注意:
v1.说明受案机构意见:
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v2.说明负责人审批意见:
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
同意立案应当在立案审批表上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审批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一)“案件来源”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
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
(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
(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
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
(二)证据类执法文书把握调查取证程序
v证据类执法文书包括:
v1.现场笔录;
v2.询问笔录;
v3.勘验(检查)笔录;
v4.抽样取证凭证;
v5.委托鉴定书;
v6.鉴定意见书;
v7.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v8.听证笔录等。
当然,还包括调取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也是履行调查取证程序。
1.现场笔录;
v现场笔录用于记录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v第十六条 现场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一)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
v
(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
v
(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
v(三)“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2.举报记录:
v举报记录是执法机关接到电话、信函、来人等各种渠道的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记录。
主要记录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还应反映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
举报内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
第十七条 举报记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电话、信函、来人等各种渠道的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记录。
v
(一)“举报类别”栏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填写来信、来电或来访。
v
(二)“举报内容”栏应写清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还应反映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
v(三)举报内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
3.询问笔录:
v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程序上要注意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
v第二十条 询问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五)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v
(一)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
v
(二)“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并注明“第×次询问”;
v(三)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
v(四)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v(五)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
v(六)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4.勘验(检查)笔录:
v勘验(检查)笔录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勘察(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等内容;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v第二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六)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v
(一)勘察(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等内容;
v
(二)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v(三)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v《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主要区别:
(1)制作时间上。
前者可以在案发时也可以在案发后制作;后者只能在案发时制作,不能在案发后制作。
(2)制作内容上。
前者记录的应当是静态实施;后者既可以记录静态事实,也可以记录动态事实。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
都不能使用猜测、判断性的语言。
——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
1.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2.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
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
3.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处书写,并签名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v5.抽样取证凭证:
抽样取证凭证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v第二十二条 抽样取证凭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七)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v
(一)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v
(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v(三)抽样取证凭证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规格及批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批准文号、规格等填写。
6.委托鉴定书:
委托鉴定书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文书。
v第二十三条 委托鉴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八)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文书。
v
(一)主送栏应当写明受委托机构的全称;
v
(二)“鉴定要求”栏应当写明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目的及相关要求;
v(三)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要齐全。
7.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是受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和结论。
鉴定意见书应当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v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九)是指受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和结论。
v鉴定意见书应当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v8.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v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v第二十五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v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
v
(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v(三)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楚记录,便于准确判断物品及其价值;
v(四)当事人应当签署“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的意见并手签姓名和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v(五)物品清单空白项应做到划线处理,不得空白。
v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一)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v第二十六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一)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v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应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的当事人一致;
v
(二)物品具体处理决定意见应当包括:
全部或部分退还、送交有关机关检验或者鉴定、依法予以没收、移送其他机关等;
v(三)作出退还决定的,应当有当事人“上述物品已全部退还”的意见记载、接收时间以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10.听证笔录:
v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v听证记录应当写明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记录、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主持人、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v第三十一条 回避申请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六)是指当事人认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请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退出对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的文书。
v“请求事项及理由”栏应写明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七)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同意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文书。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八)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文书。
部《规范》涉及的强制文书之一
v车辆暂扣凭证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经过调查发现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但没有车辆营运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件,而对车辆进行暂扣的凭证。
v第二十七条 车辆暂扣凭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二)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经过调查发现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但没有车辆营运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件,而对车辆进行暂扣的凭证。
v
(一)“被暂扣车辆情况”栏应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包括机动车牌号码、厂牌型号;
v
(二)“与车辆所有人关系”栏,按照调查结果填写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的职工等内容;
v(三)“暂扣时间地点”栏应写明车辆被扣留的起始时间和车辆被扣留存放的具体地点。
v (四)“车辆简况”栏应当注明轮胎、门锁、车灯、玻璃、后视镜是否完好,检查车上其他设备及物品并做好记录;
v (五)车辆有异常情况的,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v (六)当事人签名栏:
车辆所有人为公民,其或者代理人在现场的,由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的,由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部《规范》涉及的强制文书之二
v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是指由于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驶车辆,停放于指定场所的文书。
v第二十八条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三)是指由于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驶车辆,停放于指定场所的文书。
v
(一)“被暂扣车辆情况”栏应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包括机动车牌号码、厂牌型号;
v
(二)“与车辆所有人关系”栏,按照调查结果填写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的职工等内容;
v(三)“责令停驶时间及地点”栏应写清车辆被责令停驶的准确时间和具体地点;
v(四)责令车辆停驶决定应当填写被责令停驶车辆的车辆号牌号码、该车造成公路损害的地点,写明具体的公路名称和起止桩号;
v(五)当事人签名栏:
车辆所有人为公民,其或者代理人在现场的,由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的,由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v(六)备注栏应当注明车辆被停驶时是否已经损坏,损坏的部件及程度、车上其他设备及物品是否清点完毕等。
部《规范》涉及的强制文书之三
v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四)是指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暂扣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v第二十九条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四)是指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暂扣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v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应当视情况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清单。
关于责令改正程序
v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v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五)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v
(一)违法事实表述要简明、清晰,一般要注明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性质、数量等情节;
v
(二)违反的法律和责令改正引用的法律要写全称,适用的专业法有责令改正依据的,应当引用专业法;适用的专业法没有责令改正依据的,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v(三)可以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可将改正结果注于责令改正通知书下方;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写出明确的责令整改期限;
v(四)责令改正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
v注意: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把握审核审批程序
v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v——这里还要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录、听证报告书把握审批程序。
v“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
v意见怎么签署: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2)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6)行政处罚是否适当;(7)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v“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栏”,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明确写明“同意承办人意见”或者写明同意作出处理决定的全部内容,不得只写“同意”。
第三十三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九)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v
(一)“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栏应当注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发现途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违法行为内容等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开展调查取证的全部过程;
v
(二)“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v(三)“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
v(四)“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栏,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明确写明“同意承办人意见”或者写明同意作出处理决定的全部内容,不得只写“同意”。
(四)违法行为通知书把握告知程序
v违法行为通知书:
是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v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v
(一)主送一栏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全称;
v
(二)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v(三)写明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
v(四)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v(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等。
第三十五条 陈述申辩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一)是指是在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适用的文书:
v
(一)问答式的陈述申辩书,其制作要求参见本规范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v
(二)综合叙述式的陈述申辩书,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为主,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v(三)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v第三十六条 听证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v
(一) 听证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v
(二)应当注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第三十七条 听证公告(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三)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进行听证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文书:
v
(一)听证公告一般在网上、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处明显处张贴;
v
(二)“听证会须知”栏应当详细填写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满足的条件,清楚告知参加听证会的各项注意事项;
v(三)听证公告中有人数限制的,应当说明限制原因、限制人数;
v(四)已经公告的听证因故延期或取消的,应当予以公告,对已确认参加的人员应当及时通知。
第三十八条 听证委托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四)是当事人或第三人不能亲自参加听证,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代理其行使听证权的文书。
v听证委托书应当清楚界定委托权限。
v第三十九条 听证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五)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v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v
(二)“听证记录”应当写明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记录、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v(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主持人、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四十条 听证报告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六)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v
(一)“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v
(二)“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v(三)听证主持人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指用以纪录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相关情况的文书
v第四十一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七)是指用以纪录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相关情况的文书:
v
(一)讨论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笔录的制作时间不得早于证据取得的时间(如询问笔录的制作时间),不得晚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
v
(二)讨论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
v(三)“案件简介”应当包括:
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
v(四)“讨论记录”栏中要明确每个人的意见;
v(五)集体讨论记录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致。
v(六)“出席人签名”栏应由全体出席人本人签名,体现集体负责制。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把握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是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v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九)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v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危害后果及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名称)等情况;
v
(二)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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