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检察官考试真题完整版(命题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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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员额法官、检察官考试真题完整版试题及答案(命题说明)
命题说明
根据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8月15日,法院、检察院机关统一组织了法官、检察官员额遴选考试。
本次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由应试人根据给定材料进行案例分析、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综合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基础、职业技能、专业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
为了便于进一步交流学习,现将命题组结合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考卷的考点设置以及评卷情况,撰写的阅卷要旨,予以公开发布。
刑事类考试要旨
一、出题的基本考虑
这份试卷考查的对象是全省三级法院、检察院取得办案资格三年以上的助理法官、检察员。
这个群体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首先,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部分人员的办案实践尚谈不上丰富。
其次,他们分别来自三级法院、检察院,日常的工作内容和所接触的案件类型均有所不同和侧重。
再次,他们来自不同的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模式均有区别。
基于这种情况,本次出题的形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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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难度上做了如下考量和布置:
一是,考题形式契合日常工作状态。
本次考试形式是案例分析和微型卷宗审查。
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考虑考生来自于不同层级、不同工作部门,尽管他们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有所不同,但这两项工作是他们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属于可以考核、能够考核的范围。
二是,考核内容为日常工作之常见。
案例分析题突出侵财类犯罪和毒品犯罪,涉及抢劫、抢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案卷审查题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
侵财类犯罪、毒品犯罪是刑事中的常见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虽然数量不大但也为法官、检察官经常关注讨论的范畴。
法律监督方面考查了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规范性、侦查工作的全面性、瑕疵证据的补正等等。
这些考点虽然众多,却是刑事人员实践工作的常见内容。
三是,出题难度有所控制。
考虑到考生的工作经历,我们将本次考试的难度确定在适中的程度。
所设计的案情、设置的考点、考查的罪名、提出的要求符合这个群体的一般认知范畴,属于员额法官、检察官应知应会的内容。
在这个基础上,从检验水平、好中选优的角度,我们也针对性地设置了一些有一定难度的考点,比如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非法集资类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等等,出题设置体现了由易到难、由一般到特殊的规律。
二、重要考点的解析
案例分析题。
1.关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
在第一节事实中,对甲乙二人的定性问题涉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识错误、犯罪形态认定、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等考点。
第一个层次分析:
甲乙共同商议以“飞车抢夺”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实施了共同的抢夺行为,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这一后果与甲乙的共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二人在抢夺的范围里构成共同犯罪。
但甲随后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在二人共同商议的范畴之内,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对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应当由甲单独承担。
因此,甲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乙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第二个层次分析:
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逃离现场,主观上对所取得财物数量有错误认识,其所认识到的财物数额并未达到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此情节是否会导致乙的行为无罪或构成犯罪中止又或构成犯罪未遂。
否定乙无罪的理由前文已经做过分析,不必重复。
否定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并结合其客观上没有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进行阐述。
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应当从侵财类案件的既未遂标准说明理由,本案所形成的结果状态是,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自身财物的控制,同时甲乙二人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对该财物形成了实际控制,故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笔事实中,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问题主要涉及到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标准把握问题。
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有其自身特点,掌握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
认定甲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理由在于:
(1)甲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从常理判断,超出了供自己吸食的范畴。
(2)虽然甲并未供述此次购买毒品系为了贩卖,但其于归案前不久曾经二次向丁贩卖过毒品,能够证明甲购买毒品系为了贩卖。
认定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只需简要阐述其主观明知、现实持有以及达到追诉标准即可。
认定丙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理由是:
(1)丙与甲之间达成了买卖毒品的约定,其行为系有偿转让毒品,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特征。
(2)丙明知是毒品,采用邮寄的方式将该毒品从外省转移到本市,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特征。
(3)丙的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针对的是同一宗毒品,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关于甲乙丙三人犯罪数额的认定相对比较直观,这里不做分析。
3.关于甲乙丙三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主要考察自首、累犯、
毒品再犯等知识点。
(1)甲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毒品再犯。
同时需要考生注意到甲虽然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本次之罪,但本次犯罪距离其前罪执行完毕已经超出了五年,因而不构成累犯。
(2)乙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夺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
同时,乙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次之罪,应当构成累犯。
另外,考生还需注意乙的前科犯罪不属于毒品再犯的前罪范围,故不构成毒品再犯。
(3)丙因为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丙既构成累犯,又构成毒品再犯。
卷宗审查制作文书题。
答题包括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法律监督、说明相关事项、法律定性及处理等四个方面。
(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可以将“法律监督”和“相关事项说明”合一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
4.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方面。
需要考生根据卷宗材料将有价值的个体证据提炼出来,然后再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组合,最后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继而得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
在个证分析中,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问题,应当提出补正或者不予采信的意见,确保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
在组合分析时,对第
一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上,考生可以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虚假宣传、虚构生产经营规模、隐瞒没有取得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事实”、“许以高额回报、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宣传并集资”、“造成集资人巨大损失”等几个单元进行组合并展开分析。
对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上,可以围绕其“主观上对上述事项的明知”、“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在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归纳。
最后得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注:
在证据分析的具体方式上,考试并没有做特定的限制,评分时也不以此为局限。
考生可以根据案情选择自认为最好的方式。
)。
5.法律定性及处理方面。
侦查机关认定二犯罪嫌疑人均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认为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王凯丽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张志国的辩护人提出张构成自首、犯罪中止。
考生要根据提炼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第一,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犯罪嫌疑人个人以非法集资为目的而设立,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二,犯罪嫌疑人王凯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考生要根据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认定的上述事实阐述理由。
第三,犯罪嫌疑人张志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考生应当基于其主观上的明知内容、其所实施的虚
假宣传和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四,鉴于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第五,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具有自首情节。
不能因为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其抓获而简单否定其归案的主动性。
根据案例设定的情景,应当认定张志国向公安机关表达了投案自首的意愿,且已在投案途中,结合其归案后的供述,应当构成自首。
第六,根据共同犯罪的中止理论,说明犯罪嫌疑人张志国虽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但没有阻止其他正犯实施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故不构成犯罪中止。
6.法律监督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卷宗材料给定的事实情景中存在许多侦查监督的线索。
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凯丽聘请律师的请求置之不理;侦查机关阻碍律师正常会见;犯罪嫌疑人王凯丽另有涉嫌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线索待查,可以监督立案或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另外,鉴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害人众多、诉求复杂、信访风险高等特点,需要考生指出其中的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
三、考查的主要方面
(一)考查法官、检察官的执业基础知识。
本次考试涉及的法学基础知识点较多,刑法总则方面有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实
行过限、认识错误、自首、累犯、数罪并罚等;分则方面有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把握、毒品再犯等。
这些知识都是本次答题的基础。
(二)考查法官、检察官解释法律的能力。
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定性,需要司法人员将案件事实的核心要素提炼出来,将其解释成高度类型化的法律要义,从而得出结论。
在对案例分析题中第一笔事实进行分析时,1.需要将以下核心事实提炼出来:
甲乙之间共同商议“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并且有作案分工;根据二人的商议和分工,他们找到了作案对象并且实施了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甲在摩托车倒地后踢了被害人一脚,由此取得被害人财物。
2.在此基础上对甲乙的行为进行高度类型化的概括,甲:
使用暴力排除反抗,当场取得他人财物;乙: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在乙逃离作案现场之前,案件中的所有行为均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3.由此得出结论:
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在这样的事实认定和逻辑推理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和偏差都会导致结论出现错误。
(三)考查法官、检察官的证据分析能力。
证据分析是事实
归纳的基础,也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实践中,证据分析一般是从个证审查——证据组合——证据综合的过程。
案卷审查题中,考
生首先需要对卷宗材料中出现的证据进行个体分析,继而将这些证据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失以及量刑情节等几个单元进行组合,重点说明这些证据与上述事实的关联性,最终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确实充分的结论。
(四)考查法官、检察官审查案件的细致程度。
细致的工作态度一直是刑事工作所强调的,一个细节上的疏漏或错误有可能导致定案、指控的基础坍塌。
在本次考试中,我们重点设置了一些容易疏漏的考点,以检验考生的审查细致程度。
比如,案例分析题中,对乙的法定情节的认定,如果没有关注到其前科罪名不属于毒品再犯的前罪范围,容易在认定上出现偏差;卷宗审查题中,材料中隐藏了瑕疵证据,这些证据比较隐蔽,不细致审查很容易疏漏。
(五)考查法官、检察官对法律的熟悉程度。
作为一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对自己工作领域的法律了然于胸。
试题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非常多,考生只有熟悉这些条文才能得出正确并有说服力的结论。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在卷宗审查题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参考这两条规定进行分析。
又如,在案例分析题中,在认定甲乙丙三人的法定情节上,必须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以及《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六)考查法官、检察官的办案经验。
经验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同样的案件由不同的人承办可能会办出不同效果,这很大程度上受办案经验的影响。
在分析案件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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