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白江区实行乡镇街道园区跨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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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白江区实行乡镇街道园区跨界
成都市青白江区实行乡镇(街道)园区跨界
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实施方案
(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7〕4号)及《关于实行“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委发〔2017〕8号)文件要求。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区内12条主要河道40个点位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实行经济补偿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强化各乡镇(街道)政府及园区管委会治理水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
通过河道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构建规范有效的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施范围及内容
对各乡镇街道(园区)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实行分级别、分浓度考核。
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3-N)、总磷(TP)。
跨界断面、对照断面及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扣缴标准
按照成都市政府划定水质类别规定,我区各条河流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上述12条主要河道中,毗河、清白江、西江河扣缴基数为3万元,其余河流扣缴基数均为2万元。
四、扣缴办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每月对乡镇(园区)考核断面3项监测指标实行单因子评价(按扣缴金额最高的一项进行扣缴),资金扣缴金额按超标倍数计算,计算方式为断面水质超标因子的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
同一乡镇街道(园区)所有超标断面实行累计扣缴。
(一)下列情况不被扣缴
1、入境对照断面和考核断面均达标的。
2、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超标,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程度与入境对照断面水质一致或优于入境对照断面的。
3、所考核河流发源于本地、无入境对照断面的,其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类别的。
4、上游对照断面断流,考核断面不进行扣缴计算。
(2)下列情况应予以扣缴
1、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达标,所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应予以扣缴(考核断面浓度与执行标准比较)。
2、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超标,所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程度继续增大的,在扣除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超标影响的基础上,予以扣缴(考核断面浓度与入境浓度相比较)。
3、发源于本地,其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超过规定水质类别的,应予以扣缴(与标准比较)。
(三)扣缴分担比例
入境对照断面与考核断面之间涉及2个或2个以上乡镇街道(园区)的,其扣缴资金由乡镇街道(园区)共同承担,所占比例详见附件1中表1“12条河流扣缴分担情况表”。
(四)扣缴减免
1、扣缴河段存在日排放量500吨以上污水处理厂排口的,应根据当月在线监测设备污水排水量和浓度计算出污水处理厂排放量后,并予以扣缴减免。
污水处理厂枯、平、丰水期所占河段水量比例应有所不同。
2、支流已被扣缴的,其汇入后的干流如也被扣缴,应折算支流扣缴比例,予以减免。
3、能举证河段中存在较大支流、其水质较差、且非本乡镇街道(园区)自身排污的,可适当减免扣缴金额。
4、非上述两种情况,因乡镇街道(园区)排污发生较大变化,而申请扣缴比例调整的,也应自行举证。
上述情况之3、4项应由乡镇街道(园区)自行举证,报河长制办公室初审,报对应区级河长裁定。
五、扣缴方式
第三方机构每月对全区10条主要河道入境对照断面、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区河长办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考核,对乡镇街道(园区)计算出需扣缴的资金额度,报所在河道区级河长审查,报送总河长审定。
在年底办理结算时予以扣缴(园区管委会待体制确定后,由区财政局针对资金提出具体方案)。
六、资金分配及用途
区河长办参照河长制管理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扣缴资金乡镇(街道)及园区管委会分配方案,报送总河长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执行。
扣缴资金用于流域污染治理的补偿、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等支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
1.成都市青白江区10条主要河道跨界断面及水质类别扣缴实施监测技术方案
2.超标资金扣缴计算示例
附件1
成都市青白江区10条主要河道跨界断面
及水质类别扣缴实施监测技术方案
一、跨界断面确定及水质扣缴级别、扣缴比例
两相邻乡镇街道(园区)交界处主要河道的断面作为上一乡镇(街道)的出境断面及下一乡镇街道(园区)的对照断面。
具体位置按青河办(〔2017〕14号)文件确定的40个点位。
考核断面涉及2个或2个以上乡镇街道(园区)时,对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实行按比例扣缴,扣缴比例详见表1。
二、监测及扣缴资金计算工作
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的监测工作由第三方机构实施。
(一)监测点位。
一、清白江大河及排洪河(2个点位)
点位:
1.入境点→2.出境点
2、排洪河(2个点位)
点位:
1.新都入境点→2.汇入清白江大河前
三、清城河(3个点位)
点位:
1.大弯与大同镇交界处→2.大同镇与城厢镇交界处→3清城河汇入长流河前(注:
起点水质参照清白江大河入境水质)
四、长流河(8个点位)
点位:
1.入境二扒堰→2.马棚堰分干渠交汇前→3.马棚堰分干渠汇入前(点位位于马棚堰分干渠上)→4.马棚堰分干渠交汇后→5.大弯、大同镇交界处(彭家桥)→6.大同镇、城厢镇交界处→7.清城河汇入前→8.清城河汇入后
五、绣川河(4个点位)
点位:
1.南流河入境点→2.南北流交汇处→3.长流河交汇前→4.进入毗河前(贯子山)(注:
北流河起点水质参照长流河二扒堰水质)
六、羊叉河(1个点位)
点位:
1.汇入毗河前(注:
起点水质参照南流河入境水质)
七、毗河(7个点位)
点位:
1.新都入境处→2.羊叉河汇入点前→3.羊叉河汇入点后→4.西江河汇入点前→5.西江河汇入点后→6.姚渡镇、城厢镇交界终点→7、出境处。
八、西江河及湖江河(5个点位)
点位:
1.新都入境点→2.湖江河汇入前→3.湖江河汇入后→4.龙王镇与姚渡镇交界点→5.西江河汇入毗河前
9、湖江河(2个点位)
点位:
1.入境点→2.汇入西江河前
十、桤木河(3个点位)
点位:
1.龙泉入境点→2.福洪镇、清泉镇交界点→3.清泉镇出境点
十一、高子库河(1个点位)
点位:
1.汇入石板河
十二、石板河(2个点位)
点位:
1.龙泉入境点位→2.出境点位
共计40个点位。
表112条河流扣缴分担情况表
序号
河流
对照断面(入境)
考核断面(出境)
涉及
乡镇(园区)
扣缴承担比例
1
清白江大河
清白江入境点
出境点
弥牟镇
50%
(减免广汉50%)
2
排洪河
新都入境点
汇入清白江大河前
弥牟镇
100%
3
清城河
清白江入境
大弯与大同镇交界处
港管委
红阳
大弯
20%
30%
50%
4
大弯与大同镇交界处
大同镇与城厢镇交界处
大同
100%
5
大同镇与城厢镇交界处
清城河汇入长流河前
城厢
100%
6
长流河
入境二扒堰
马棚堰分干渠交汇前
弥牟
工管委
港管委
红阳
30%
20%
30%
20%
7
马棚堰分干渠交汇前(长流河)
马棚堰分干渠汇入前(分干渠)
马棚堰分干渠交汇后
红阳
智管委
50%
50%
8
马棚堰分干渠交汇后
大弯、大同镇交界处(彭家桥)
红阳
智管委
大弯
30%
40%
30%
9
大弯、大同镇交界处(彭家桥)
大同镇、城厢镇交界处
大同
工管委
港管委
40%
40%
20%
大同镇、城厢镇交界处
清城河汇入前
港管委
城厢
30%
70%
10
清城河汇入前
清城河汇入后
城厢
100%
11
绣川河
南流河入境点50%
长流河二扒堰50%
南北流交汇处
大弯
大同
工管委
祥福
25%
25%
25%
25%
12
南北流交汇处
长流河交汇前
大同
祥福
港管委
城厢
10%
10%
60%
20%
13
与长流河交汇前
进入毗河前
(贯子山)
城厢
100%
14
羊叉河
南流河入境
汇入毗河前
祥福
港管委
50%
50%
15
毗河
新都入境处
羊叉河汇入点前
祥福
港管委
50%
50%
16
羊叉河汇入点前
羊叉河汇入点后
祥福
港管委
50%
50%
17
羊叉河汇入点后
西江河汇入点前
城厢
港管委
龙王
25%
25%
50%
18
西江河汇入点前
西江河汇入点后
城厢
港管委
龙王
25%
25%
50%
19
西江河汇入点后
姚渡镇、城厢镇交界终点
城厢
港管委
姚渡
25%
25%
50%
20
姚渡镇、城厢镇交界终点
出境处
港管委
城厢
40%
60%
21
西江河
西江河新都入境点
湖江河汇入前
龙王
100%
22
湖江河汇入前
湖江河汇入后
龙王
100%
23
湖江河汇入后
龙王镇与姚渡镇交界点
龙王
100%
24
龙王镇与姚渡镇
交界点
西江河汇入毗河前
龙王
姚渡
祥福
20%
50%
30%
25
湖江河
入境点
汇入西江河前
龙王
100%
26
桤木河
龙泉入境点
福洪镇、清泉镇交界点
福洪
100%
27
福洪镇、清泉镇交界点
清泉镇出境点
清泉
100%
28
高子库河
/
汇入石板河
人和
100%
29
石板河
龙泉入境点位
出境点位(红花塘)
人和
100%
表3污水处理厂水量占比表单位:
%
序号
污水处理厂名称
河流及所在河段
不同水期所占河流水量比例
枯水期
平水期
丰水期
1
第一污水处理厂
长流河:
大弯、大同镇交界处
-
大同镇、城厢镇交界处
15
12
9
2
第二污水处理厂
毗河:
羊叉河汇入点后
-
西江河汇入点前
2
1.5
1
3
城厢镇污水处理厂
绣川河:
南北流交汇处
-
长流河交汇前
8
6.5
5
4
祥福镇污水处理厂
毗河:
羊叉河汇入点后
-
西江河汇入点前
2
1.5
1
5
姚渡镇污水处理厂
毗河:
西江河汇入点后
-
姚渡镇、城厢镇交界终点
1
0.8
0.6
6
龙王镇污水处理厂
西江河:
湖江河汇入后
-
龙王镇与姚渡镇交界点
2
1.5
1
(二)监测指标及方法来源。
监测指标: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监测方法来源见表。
表3监测分析方法表单位:
mg/L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执行标准
高锰酸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
GB/T1892-89
≤6
氨氮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535-2009
≤1.0
总磷(TP)
纳氏试剂光度法
GB/T1893-89
≤0.2
(3)监测频次和报告。
每月监测一次。
每月上旬,第三方机构负责采样,采样时应有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工作人员与第三方监测公司人员在场,并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确认。
监测报告出具后10日内,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监测报告并依据本实施方案中的扣缴标准计算出各乡镇(街道)应扣缴资金,并将扣缴计算结果以电子件和纸质件形式通报各乡镇街道园区,无异议后,报至区级河长。
(四)评价标准。
评价方法和超标倍数计算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执行。
附件2
超标资金扣缴计算示例
一、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达标、所考核的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超标,予以扣缴。
(以两个因子计算为例)
A镇4月入境对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值为5.1mg/L,出境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值为6.4mg/L。
(高锰酸盐指数的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为6.0mg/L)
A镇4月入境对照断面水质氨氮值为0.9mg/L,出境考核断面氨氮值为1.5mg/L。
(氨氮的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1.0mg/L)
A镇4月份入境对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值均达标,出境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值均超标。
A镇出境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的超标倍数分别为0.067和0.5;氨氮的超标倍数高于高锰酸盐指数,以超标倍数高的氨氮的超标倍数计算资金扣缴金额。
资金扣缴金额(万元)=氨氮的超标倍数×断面扣缴基数
=0.5×5=2.5万元
A镇4月资金扣缴金额为2.5万元。
二、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超标、出境跨界断面水质也超标,且出境跨界断面水质劣于入境断面水质,予以扣缴。
(以两个因子计算为例)
B镇4月入境对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值为6.2mg/L,出境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值为7.5mg/L。
B镇4月入境对照断面水质氨氮值为1.2mg/L,出境考核断面氨氮值为1.5mg/L。
氨氮的超标倍数高于高锰酸盐指数,以超标倍数高的氨氮的超标倍数计算资金扣缴金额。
B镇4月资金扣缴金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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