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金融贸易行业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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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贸易行业劳动合同
金融、贸易行业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
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作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反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间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其标准分别为元/月、
元/月、元/月、元/月。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提成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量标准,提成工资单价为。
(三)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中明确。
第十二条甲方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公休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要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得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工伤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影响甲方的经营和形象,或与甲方竞争市场,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乙方的工作岗位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对甲方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甲方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前6个月内,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年(月)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
元。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九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一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四十三条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利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四十六条其他违约责任:
。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第四十九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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