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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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依据《中国铝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中铝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资金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商业票据(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及三个月内到期的投资等。
第三条中铝公司资金管理根据垂直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资金集中管理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五条中铝公司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所有资金流入和资金流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铝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方式
第七条中铝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中铝公司财务部(以下称总部财务部)对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主要是总部财务部拥有对所属企业资金的审查监督权和有偿调用权;二是所属企业自身的资金集中,所属企业对本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同时可依据预算申请使用被总部财务部调用的资金。
第八条总部财务部确定所属企业资金集中方式,具体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报账中心管理模式。
所有的资金收付活动均集中在所属企业财务部,通过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科)完成统一报账、统一收支。
对于与所属企业本部不在同一地区的非法人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可以视情况,为其开立一个支出户,并给予一定额度的备用金,以方便其结算。
(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所属企业的全资企业开设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生产经营支出户、资本性支出户),收入户归集一切资金流入,实行零余额管理,由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科)按日将流入资金上划到所属企业财务部收入户中,统一调度,其下属单位无权使用、调配;支出户的资金由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科)按预算从所属企业财务部的收入户中统一划拨。
(三)备付余额的管理模式。
所属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所属企业的要求在所在地银行开立收入户和支出户,由所属企业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科)核定其支出户日终存款限额,定期清算其收入户和支出户,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有偿集中其资金余额。
(四)账户监管的管理模式。
上市子公司按照所属控股母公司的管理总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立账户,按照资金管理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接受控股母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银行赈户管理
第九条总部财务部对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注销的审批。
第十条银行账户开立:
所属企业须确定两至三家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并在主办银行按资金收支两条线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即按收入户、生产经营支出户和资本性支出户三类性质开立。
所属企业的基本账户及一般结算账户选择在中铝公司的战略合作银行开立。
所属企业本部银行账户不得超过五个,所属企业二级子公司银行账户不得超过三个,二级非法人单位不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收入户主要反映与生产经营、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有关的所有现金收入。
所属企业的一切收入全部进入收入户,财务部门按总部批复的预算,由收入户中调配至支出户,统一安排资金支付。
在未得到总部预算批复前,所属企业无权使用、调配收入户的资金。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支出户主要用于各项生产经营支出,即用于材料采购、水电汽、工资费用等生产经营方面的开支,支出严格按资金预算执行。
此账户资金由收入户中调入,所属企业各项现金收入不得直接进入此账户。
第十三条资本性支出户主要用于预算内的资本性支出,此账户资金是按预算由收入户中调入,或由股东投入。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确因业务需要,在非主办银行申请贷款时,可临时开立银行账户并报备总部财务部。
在获得贷款后,按批复的预算将资金转至支出户,待贷款资金偿还后,撤销所开账户;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可在项目施工所在地开立临时账户,待项目结算完毕后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对于定期存款户、保证金户比照收入户进行管理;对于有外币业务的单位可申请开立外币账户,并作为收入户管理;各种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纳税账户列入生产经营户管理;水电等收入专户纳入收入户管理;国债贴息补助资金专户、国债贴息贷款专户、技术改造专户等纳入资本性支出户管理。
第四章现金流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根据中铝公司批准的年度预算按季(月)编制上报现金流预算。
年度现金流预算编制按照《中国铝业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季(月)度现金流预算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编制上报。
总部财务部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所属企业编制旬、周或日现金流预算。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严格执行现金流预算,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向总部财务部提交现金流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如遇不可控制因素需要调整现金流预算,须经中铝公司批准。
第十八条资金收付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执行。
资金来源包括生产经营收入、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及其他流入;资金支出包括生产经营支出、资本性支出、投资支出、还本付息支出及其他流出。
第五章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中铝公司融资方式主要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租赁等。
第二十条中铝公司与各合作银行建立统一集团授信,融资实行统一管理。
所属企业在使用集团授信贷款时,需报中铝公司批准,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要加强融资预算管理,建立融资风险防范制度,选择最佳筹资渠道,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和资金配比,降低融资成本,规避融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于上年末编制现金流预算时编报融资计划。
借款利率一般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鼓励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国家贴息贷款。
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获取担保融资需经总部财务部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具体按《中国铝业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要严格执行中铝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中铝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投资。
未经中铝公司同意,一律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期权期货等及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未经中铝公司批准的投资,所属企业一律不得进行资金筹措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批准的资本性项目,需待落实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八条资本性项目投资的资金管理执行《中国铝业公司资本性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资金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铝公司对所属企业资金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十条中铝公司与各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全面的网络银行系统。
所属企业全部账户纳入网络银行系统,实现中铝公司对账户和现金流的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中铝公司资金信息管理采用报告制度,所属企业定期上报资金报表,具体报表内容、格式和报送日期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对有关资金结算的审批手续、资金状况分析说明、预算报表、投资分析、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大资金收付和或有事项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
第八章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中铝公司对资金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管理、现金流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率等。
第三十四条所属企业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本单位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纳入公司、部门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五条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所属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责任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报中铝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原已下发的文件执行到其中规定事项的完成之日止。
本办法下发以后,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所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铝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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