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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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本
EF—2007—0203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监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承包范围1
三、合同工期1
四、工程质量1
五、合同价款2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2
七、发包人承诺2
八、承包人承诺2
九、合同生效2
十、合同备案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3
2合同文件及解释5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5
4通讯联络6
5工程分包6
6现场考察7
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7
8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7
9安全事故处理8
10知识产权8
11联合体的责任8
12保障9
13财产9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9
15承包人10
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2
17发包人代表12
18监理工程师13
19造价工程师14
20承包人代表14
21分包人和另行分包15
22承包人雇员15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工程担保16
24发包人风险18
25承包人风险18
26不可抗力18
27保险19
四、工期
28进度计划和报告20
29开工21
30暂停施工和复工21
31工期延误22
32加快进度23
33竣工日期24
34误期赔偿24
五、质量与安全
35质量的管理24
36质量目标24
37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25
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25
39放线26
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27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
43材料设备的检验29
44检查和返工30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0
46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31
47工程试车31
48竣工资料32
49竣工验收32
50质量保修33
六、造价
51工程计量和计价33
52预留金34
53零星工作项目费34
54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35
55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35
56工程变更36
57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37
58工程价款支付38
59索赔40
60竣工结算与结算款41
61质量保证42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2合同争议43
63合同解除45
64合同解除的支付46
65合同终止47
八、其他
66税费47
67保密要求47
68廉政建设48
69合同份数48
70补充条款48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49
2合同文件及解释49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9
4通讯联络49
14发包人50
15承包人50
17发包人代表51
18监理工程师51
19造价工程师51
20承包人代表52
21分包人52
23工程担保52
26不可抗力52
27保险52
28进度计划和报告53
36质量目标53
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53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53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
47工程试车53
49竣工验收53
51工程计量和计价54
54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4
55合同价款与调整55
58工程价款支付55
60竣工结算与结算款56
61质量保证56
62合同争议57
67保密要求57
69合同份数57
70补充条款58
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59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61
附件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62
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64
附件五支付银行保函65
附件六预付款银行保函66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它约定: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
十、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备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所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2.1所列的文件组成。
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协议书: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书面协议。
协议书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构成合同文本内容。
1.5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
指本合同依法适用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安全和质量的技术要求。
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
指被承包人接受且具有分包本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第三方:
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
若发包人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履行监理责任的工程师。
1.18造价咨询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造价工程师:
指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负责合同造价的计量、工程价款的审核和确认等工作。
若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具有造价资格并履行造价管理责任的工程师。
1.20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
1.21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本工程的天数。
1.22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本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5小时或天:
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本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7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8工程价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1.29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0临时工程:
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1分包工程:
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2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3施工机械:
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
1.34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工程改变的指令。
1.36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本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7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本合同第62条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省内有的,约定适用的省内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因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订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
4通讯联络
4.1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4.2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公证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工程分包
5.1分包工程的批准
工程分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应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本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5.2承建资质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5.1条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5.3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6现场考察
6.1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2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的工程地质情况(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除外)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义务;
(2)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
8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8.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签订前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安全事故处理
9.1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安全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知识产权
10.1工业产权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
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发包人承担。
10.2著作权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著作权。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本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
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联合体的责任
11.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联合体文件签署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保障
12.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
但受保障方应积极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因受保障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担。
12.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的违约以及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2.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保障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负担因发包人的违约以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财产
13.1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
用于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本工程。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本工程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本工程以及临时工程,发包人已兑价的,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本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
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
14.1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的有关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2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5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承包人
15.1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
(2)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用除外;
(6)本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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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标准 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