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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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管理办法
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保障项目重大技术方案内容完整、技术合规、经济合理、先进有效,推进项目建设降本增效。
围绕打造国内一流的科技型实力型智能型现代化交通企业的目标,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项目重大技术方案是指应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的,新建、改扩建、养护等项目中涉及技术难度较高、方案选择复杂、技术示范性强、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是指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咨询单位,对项目重大技术方案以及有关项目技术文件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等要素进行咨询和评价。
第四条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应以符合政策法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收益为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实际情况、标准规范、前沿技术等进行咨询和评价。
第五条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原则实施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保障评审活动“审慎、独立、科学、公正”进行,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意见作为开展项目下一阶段工作及管理决策的依据。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六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科技管理部、产业经营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等职能部室或集团所属企业作为项目方案管理主体,参照《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等要求,履行项目重大技术方案以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是集团公司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核的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产业经营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等职能部室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评审,履行审查职责。
第八条根据项目重大技术方案情况,科技管理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室与项目方案管理主体制定评审方案。
评审方案应围绕项目质量、安全、耐久、实用、环保、美观、节约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确定评审重点,明确现场踏勘、会议评审、第三方咨询等评估和审查过程。
项目重大技术方案涉及关键技术、指标较多,方案比选难度较高的,应采用第三方咨询方式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条项目方案管理主体单位应按照评审结果,对项目重大技术方案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经评审专家或第三方咨询单位确认后进入项目下一阶段。
第十条科技管理部应建立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档案,做好项目重大技术方案及评审资料归集、存档和管理,督促评审结果落实,形成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管理闭环。
第三章评审内容和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评审内容为项目重大技术方案以及方案内容涉及的有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监测方案、项目技术状况评价等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项目方案管理主体应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对评审工作中提出的核实、补证等资料,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重大技术方案的评审依据主要包括:
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与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复文件等现阶段评审项目的前序文件;同类型项目的指标、参数以及其他可作为评审依据的参考文件。
第十四条应加强项目重大技术方案的比选论证,对重大技术方案的技术路线、工艺、选型等进行对比分析,争取技术方案合规性、合理性、先进性、经济性的综合最优。
科技管理部应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资料库,完善代表性案例和相关数据资料,为比选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项目方案管理主体向科技管理部提交评审所需资料后,由科技管理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室、项目方案管理主体确定评审方案。
评审方案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重点、技术指标、专家类别、比选案例等,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第三方咨询等过程,明确评审结论格式和出具结论的时间。
第十六条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流程采取资料送达、意见反馈、研究合议、确定意见的形式完成
(一)资料送达。
项目重大技术方案及评审方案应于会议研究合议日期前3个工作日送达评审专家,或7个工作日前送达第三方咨询单位,确保专家、第三方咨询单位充分了解项目情况,涉及敏感信息应同时签署保密承诺书。
(二)意见反馈。
每位评审专家应根据个人专业及评审方案,就技术文件内容独立填写评审意见和建议,并阐述意见和建议的关键技术环节,必要时应附有关依据和数据资料,第三方咨询单位应出具方案咨询报告,按照约定日期反馈。
(三)研究合议。
在收到专家个人意见反馈、第三方咨询单位咨询报告后,应立即反馈项目方案管理主体单位,同时补充必要的评审依据、重点和指标等。
评审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形式进行,保留会议现场资料。
(四)确定意见。
评审意见应简明表述评审范围、评审重点、技术指标等内容,应尽量具体、明确、清晰,明确项目重大技术方案的评审结论与仍需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参加研究合议的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就项目重大技术方案有关内容给出独立意见,通过评审会议现场质询后确定部门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合议。
第十八条评审意见形成后应立即送达项目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有关意见并予回执,未提出有关意见的应对评审意见予以采纳和落实。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信息“双反馈”机制,定期评估经过评审的项目进展情况、评价专家意见、第三方咨询报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组织建立咨询单位库,入库
第二十条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多于5家,提高技术咨询单位服务连续性与专业性。
第三方咨询单位选取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遴选和抽取,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专家一般为3至5名,技术内容复杂、涉及专业较多的方案,评审专家为5至7名。
根据项目重大技术方案情况,适当增加生产、管理一线专家以及集团外部专家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加强评审专家库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库的管理,按照咨询意见、咨询报告的准确性、合理性,以及后续咨询服务的水平实施动态评价。
加强评审专家、第三方咨询机构的后续咨询服务管理,建立专家意见、第三方咨询报告的查询及追溯机制。
专家选取采取遴选抽取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确定,专业水平突出、业绩优秀、行业知名的专家,采取先遴选2名,随机抽取1名的方式确定。
其他专家采取按专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实施动态评价后,按照动态评价排名适当增加排名靠前专家的抽取比例。
第三方咨询单位首年度采取依次选择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轮流承担咨询服务,第二年度起按照咨询服务动态评价结果,适当增加排名靠前咨询单位承担咨询服务比例,对不能满足咨询要求的移出咨询单位库。
确定专家名单后应立即通知专家,落实时间及
第二十五条评审方案要求,不能满足评审任务要求的应继续抽取。
集团内部专家连续三次未能参加评审的,暂停一个月抽取;成评审任务及后续咨询服务的,暂停两个月抽取。
未能按要求完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专家费、咨询单位咨询
第二十六条费由项目方案管理主体单位承担。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800-16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500-1000元/人·天(税后),依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
第三方咨询单位咨询费用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的相关费率,由评审组成机构与第三方咨询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的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评审专家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认真履职,保障评审意见独立性、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确保评审工作深度,从严把关,不断提升评审质量及后续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审的人员、专家和单位,如与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回避。
评审组织机构有权确定应回避的人员、专家、单位或其他需部分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参与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的各方应严格履行相应职责,如实做出相关评价,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构成违纪违法的由集团相关部门按照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一)利用组织、参评部门或评审专家、第三方咨询单位的特殊位置及影响力,与评审项目相关单位、人员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参评部门向专家、第三方咨询单位施加倾向性影响,直接或间接影响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
(三)隐瞒、歪曲或不真实反映项目基本情况,未能及时提供更正或补充材料,影响评价结果。
(四)评审专家、第三方咨询单位为得出主观期望结论而隐瞒、歪曲事实,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未经允许泄露评审组织人员、专家、专家意见、咨询报告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六)未经允许泄露、披露或使用项目重大技术方案及有关技术文件涉及的技术、经济及商业秘密。
(七)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及损害评审参与各方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科技管理部及集团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对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注重项目跟踪检查,以及跟踪检查结果反馈,推进评审意见科学落实,提升项目实施能力、管理水平和整体绩效。
科技管理部应建立评审工作档案,实施评审过
第三十一条程痕迹化管理,积极构建评审专家信用体系,将不良信用记录者加入黑名单,阶段或永久取消其参评资格。
逐步建立健全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评审工作信
第三十二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分批分类公开部分项目技术方案文件及评审结果,提高技术信息及评审工作透明度,提升各类项目对标能力和建设水平。
第六章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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