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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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修订稿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草案)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备案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第三条(备案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受市工商局委托,以市工商局名义对本辖区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第四条(备案权限划分)
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备案:
(一)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报其住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
(二)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其法人机构的格式条款的,由其法人机构报其住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提供方不需报备案;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自身拟定的格式条款的,报其营业场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备案提交材料)
提供方报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盖章);
(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委托代理人报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签收)
备案机关收到前条所列材料后,应当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
《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
第七条(修改建议书)
备案机关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制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以下简称《修改建议书》)。
(一)备案机关备案审查发现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四)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
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建议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
格式条款听证程序,按照《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执行。
第八条(修改格式条款)
提供方未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修改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九条(修改通知书)
提供方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修改格式条款的,或者根据听证结果仍应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应当向提供方制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以下简称《修改通知书》)。
第十条(公告)
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提供方拒不修改的,市工商局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提供方自行变更已备案的格式条款)
提供方自行变更已备案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报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变更备案提交材料)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方报变更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变更备案表》(盖章);
(二)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原件(原件)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委托代理人报变更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变更签收)
备案机关收到前条所列材料后,应当出具《签收单》)。
《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
第十四条(编号)
有关书式编号如下:
《签收单》:
沪工商(备案机关简称)合备字(年度号)第(顺序号);
《修改建议书》:
沪工商(备案机关简称)合改建字(年度号)第(顺序号);
《修改通知书》:
沪工商(备案机关简称)合改通字(年度号)第(顺序号)。
第十五条(用印)
备案机关应当在《签收单》、《修改建议书》、《修改通知书》等书式上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文本监督专用章”。
第十六条(提供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处罚)
提供方违反《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实施。
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
5.合同格式条款变更备案表
附件1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基
本
情
况
备案单位名称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
单位地址
邮编
合同类别
含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名称
代理人名称(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承
诺
本单位承诺:
所提交的材料内容为真实有效。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表须知:
1、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即本表)(盖章);
2)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委托代理人报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2、本表可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站下载。
网址:
附件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沪工商()合备字〔〕第()号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
你单位自行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于年月日报本局备案。
本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
备案号:
。
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有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局将书面建议你单位予以修改。
同时需提示的是: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沪工商()合改建字〔〕第()号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
你单位自行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其中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
现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你单位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对上述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本局备案。
如你单位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并将听证回执送(寄)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1504室;邮编:
200032;联系部门:
合同处;联系电话:
64220000转1526。
你单位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部门挂号寄出本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专用章)
年月日
听证回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年月日制发的沪工商()合改A字〔〕()号修改建议书收悉。
现决定:
要求举行听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
沪工商()合改通字〔〕第()号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
你单位自行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其中违反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
现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述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本局备案。
如拒不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将该格式条款及你单位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5
合同格式条款变更备案表
基
本
情
况
备案单位名称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
单位地址
邮编
合同类别
含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名称
代理人名称(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变更内容
(空白不够,可附页)
承
诺
本单位承诺:
所提交的材料内容为真实有效。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表须知:
1、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即本表)(盖章);
2)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委托代理人报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2、本表可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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