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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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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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篇一: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加强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国有林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集体林权权利人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合作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移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给他人的行为。
出让人是指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职责。
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定和林地利用制度知识的宣传,定期公布不同类型林地、林木的市场价格水平等信息。
乡镇林业工作站、县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全国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五条林权流转合同订立后30日内,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到流转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
林权流转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流转合同登记备案。
第六条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林权流转合同;
(三)林权流转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四)流转林权的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林权流转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流转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流转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林权流转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登记备案申请时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当事人立即终止或变更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
能及时修改并符合申请规定的,更正后应当继续予以受理。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备案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和县林业局站等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15天。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备案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备案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向林权流转当事人开具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让人与林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无权属争议或农村林地承包纠纷;
(四)不得违反林权流转管理规定和流转程序行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林权流转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林权流转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流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林权基本信息、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登记备案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备案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流转当事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发现备案证明错误、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流转当事人可以到原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三条林权流转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约或者流转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流转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当事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查,每年度巡查频次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记录、归档等工作。
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六条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档案应当以受让方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
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林权流转市场主体巡查记录和信用信息;
(五)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公开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档案,并依法接受公众查询。
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根据征信管理规定主动公示。
篇二:
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20XX]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建设,我司组织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见附件)。
现将这两个草案及起草说明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XX年6月18日前返回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lgb220@。
联系人及电话:
吴柏海(010)842382248534(传真)
附件:
1.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二Ο一Ο年五月六日
附件1.
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总则流转原则和范围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有关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林权流转的界定】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地承包方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转移其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出方,接受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入方。
第三条【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林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规范有序地进行。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到保护。
第四条【流转管理负责机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或者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集体林权流转的原则】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允许流转范围】流出方有权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公益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公益林区划界定机关批准。
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七条【禁止流转范围】下列集体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无林权证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已经抵押的;
(五)属于国防林的;
(六)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当事人
第八条【当事人适格条件】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当事人平等协商和接受监管】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流出方权利】流出方有权自主决定其依法享有的林权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出方依法流转其享有的林权。
流出方有权依照约定获得流转收益,在流转合同期满后收回相关林权。
篇三: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XX〕9号)
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
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
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
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
(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第六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转让:
指林权所有者将其享有的林权,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
为。
(二)租赁:
指林权所有者将其享有的林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
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抵押:
指林权所有者不转移林权的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林权折价或者处置该林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的行为。
(四)出资:
指林权所有者以其林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
合作条件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流转方式。
第七条国有林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1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流转。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的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林权流转方案应
张榜公布。
有条件的都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形式进行流转。
第九条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由其所有权人依法自主决定。
第十条林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
包括以下条款:
(一)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蓄积量;
(二)林权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使用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转林地的用途;
(四)流转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明确更新还林主体;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因流转发生林权转移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以转让、租赁、出资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林权流转无效。
第十二条林权抵押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
第十三条以林权作为合作条件的,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但需要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
续。
第十四条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
(二)国有林权流转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集体林权流转须持有村民代
表同意的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流转合同;
(四)按规定进行评估的森林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一)林权流转时发生林权争议的;
(二)集体林权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
(三)国有林权流转未经资产评估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
(四)世行贷款项目造林林权流转未明确还贷主体的;
(五)超过经营期限签订林权流转协议的。
第十六条鼓励、保护林权合法流转,通过流转取得林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不改变林地用途
的,享有经营自主权,并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十七条林权流转后的林木采伐执行限额采伐制度。
对20XX年(含20XX年)以后新造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用材林,可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对20XX年(含20XX年)以后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用材林流转,依据受让者的申请,确保其采伐利用所需的森林采伐限额。
无论用何种方式进行林权流转,采伐迹地必须及时更新,严防出现新的荒山。
第十八条县、区应成立林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创造条件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暂时
无条件的可先由县林业规划调查队承担此项职能。
第十九条林权流转收益归原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一)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其个人所有;
(二)集体林权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归还林业贷款、集体林业生产、
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
(三)国有林权以转让或出租方式流转的,流转收益全部纳入育林基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2
规定使用。
以国有林权出资、入股所得利润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让方在林地使用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拒不纠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审批手续而发生的林权流转,或者骗取林权流转批准的,其流转行为
无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流转当事人恢复林权原状。
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受让方依据林权流转合同取得的林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违法审批流转或侵犯流转双方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发生的林权流转行为,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本办法
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篇四: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国家林业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了解流转法律法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相关条款空格处是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修改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摁手印。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十、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其他
乙方(受让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其他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五)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第二条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预定流转林权的林权证书号(可另附件):
,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共计亩,其中公益林亩,商品林亩。
(二)甲方现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其他方式流转给乙方,乙方对其受让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
(三)甲方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四)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臵方式(可另附件):
。
(五)林权流转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
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元,面积亩,共计为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元,共计元,支付时间为年月日。
2.分期付款方式。
共分为期,每期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元,共元。
以后每年于当年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
(三)公益林流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甲方□乙方受偿,或者。
(四)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合同定金。
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日内一次性返还。
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
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
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
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二)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进行计价或者其他方式: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臵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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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 流转 合同 登记 备案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