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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蓝雨-文章_爱情文章
那是一场寂寞而漫长的绽放,却被湮没在宋朝姹紫嫣红的杏花春雨中。
如今,我小心翼翼地把它折下来,放入口中慢慢咀嚼,感怀这场刻骨铭心的爱恋。
——题记
一有美一人,清扬婉兮
四月,牡丹花会。
他是守城的将军,原是极喜清净的性子,却耐不过友人的劝说,将挂在腰间的剑换成了笛,去看牡丹花会。
那日清晨,整个洛阳城像是熟睡的孩子。
他一早去了牡丹园,牡丹花开得正盛,整个庄园像是被华贵的锦缎铺满,华光流泻,映得人睁不开眼。
许是很早的缘故,园中游人很少,正好遂了他的意。
他优哉游哉对开得汪洋恣肆的牡丹朵朵评头论足。
他过回廊,却见一抹清新的绿色在五色斑斓的牡丹从中翩翩起舞,像一只振翅欲飞的蝴蝶。
那是怎样美丽的女子啊!
翩若惊鸿,婉若游龙。
荣耀秋菊,华茂春松。
仿佛兮若轻云之蔽月,飘飘兮若流风之回雪。
远而望之,皎若太阳升朝霞;迫而察之,灼若芙蕖出绿波。
他拿出放在腰间的笛,用常年拿剑的手轻轻的抚摸着,眼中的戾气化作满满的柔情,吹奏着以前从未吹过的那曲《凤求凰》。
乐起时,她有微微的出神,有些疑惑地看向他,微微一笑,舒袖,运腕,旋转,腾跃,衣袂飘飞,轻纱如缕,时而轻盈如蝶,时而媚态风流,时而开成一朵绝艳的牡丹,时而旋转一株清幽的兰草,情丝半点,娇俏三分,说不出的清丽动人。
一曲终了,她缓缓的舒袖,再望向他的时候,脸上已是一片红潮,如一朵芙蓉着上秋雨。
她莲步轻移,向他福了福身子,”公子,谢娘拙技,献丑了。
”他看她,心中默念她的名字,眼光比天边的朝霞炽热,”姑娘舞姿灵动,清雅绝伦,可谓牡丹花中‘洛神’也。
”她低眉婉转,”公子何出此言?
”她声音若风拂水莲,在花海中激起层层波澜。
”所谓美人者,以花为貌,以鸟为声,以月为神。
而姑娘三者兼并,正是花中之‘洛神’也。
”女子笑意盈盈,美得如晨曦中的露滴。
他的心像是被青藤爬满的窗格,只是她的一个梨涡浅笑,便让他乱了心神。
”在下可有幸与姑娘同游?
”女子浅转身,慢回首,只道一声”公子请”
两人的背影被刻在园中娇艳的牡丹上,宛如从壁画中走出的神仙眷侣。
二知我者谓我心忧
已是深秋,屋内一灯如豆,满满的醉意染遍了这片枫红,像是宋朝流血的伤口。
秋风起,满庭枫叶簌簌作响,牵扯出屋内的人满腹的愁绪。
“萧郎,别喝了,伤身子。
”女子素面朝天,用凌霜雪的手为他煮一碗莲子羹,走进来便看到他喝得醉意朦胧。
”谢娘,谢娘”他抬起头,轻轻拥住她,把头深深地埋在她胸口的柔软里。
”谢娘,如今北魏来势汹汹,犯我边关,皇帝昏庸无能,宋朝摇摇欲坠。
这让我大宋子民如何自保,我大宋将士如何自处可谢娘,你一介女子,我去边关,不知能否归,不知何时归,叫我怎能放心你”
她垂下头,秋风灌进来,吹得她长发飞扬,像是风中一支凌乱的芦苇。
她的心钝痛而苍凉,像是苍茫划破晚霞的雁群。
许久,她终于开口,”萧郎,你去边关吧!
大丈夫当血洒疆场,马革裹尸又何妨,怎可寄情于闺房之乐,荒度一生。
”
他没有说话,只是她胸前的衣衫,被濡湿一片。
她紧紧拥着他,像是稍不留意他就会从她身边溜走。
她又想起初遇,他的眉黛勾勒了洛阳的青山软语,那隐逸在季节里的温柔曾满了他俊逸的容颜。
他的身影印在那副绚烂的牡丹图中,墨色晕开来,一圈圈玲珑了年华。
其实从一开始,她便知,他不是她的翩翩书生,不是心中的青青子衿,更不适合做他的良人,他眼里的戾气,是怎么掩也掩不了。
但仅是他素色青衫的一角,就足以让她为之厮守一生。
“终身所约,永结为好。
愿琴瑟在御,岁月静好。
谢娘,对不起,我终是负了你”他喃喃道。
女子指尖温暖,伸手抚平他眉间皱褶,”萧郎,我再为你弹一曲,可好?
”
瘦瘦的屋子,琴声声声若泣,种遍离思,来年,会不会也开出满园的牡丹,灼灼其华,就如那日,我嫁给你时的风姿绰绰?
三自君归去,烟花易冷
寒冬,断桥残雪。
如果说离别是一朵寂寞的花,则那女子,是衔着花等待春天的燕子。
已是无数次听人说起那个女子,眉目清绝,一颦一笑皆是风情,去她家提亲的人早已踏破她家门槛,而她,也只是淡淡回绝。
她经常坐在城墙的断桥上,拨弄着古筝,女子在寂寞的风中,等待着旧人归来。
时而路人经过,她竟是疯了一般地拉住路人衣角,问将军可否归来。
路人只摇头甩开她,骂她疯子。
久而久之,人们都只道她疯了,没人再敢上门提亲,她的父母自觉脸上无光,已不再管她。
烟水寒,杏花残,滴不尽相思血泪。
他走了,女子的心也空了,于她疯与不疯已无差别。
没有他,她听不见早春三月的歌台暖响,看不见仲夏六月的牡丹怒放,听不见深秋九月的红叶飘落,看不见隆冬时节的白雪纷飞。
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壁残垣。
只叹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
边关吃紧,烽火狼烟,将军有家不能回。
他无数次想起心爱的女子,心里是苦也甜。
多少次差点死在战场,想起她温婉的容颜,他硬是撑过来。
你过得可好?
活到今天,你就能知道我有多爱你,他说。
后,洛阳沦陷。
将军重伤,形式所逼,他不得不委身于伽蓝寺为僧。
一柄断剑,泪洒天涯。
一天,他听人说,在洛阳城中,有一女子苦苦等着将军归来,他便知是她,欣喜若狂。
只是此时北魏已迁都洛阳,他作为曾经守城的将军,他已对宋文帝不抱希望,回去便是送死。
为了有朝一日与她相见,他忍。
自君归去,烟花易冷,只待得岁月的一曲低吟浅唱,散尽芙殇。
四雨打梨花深闭门
三月,梨花似雪。
战争结束,将军归故里,芳草萋萋,城门斑驳。
他仔细地搜寻着这里的一砖一瓦,仿佛这里的一草一木都有她的影子。
最后,他拉住一个路人,问她的去向。
路人看了看将军,指着城郊的一座小屋,惋惜地说,”你说那个女子啊!
她以前经常坐在那边的断桥上等她的心上人回来娶她,这一等啊,竟是等了十几年年。
你说这好端端的一个女子,怎的那么傻,把自己也耽误了。
现在一个人就住在荒郊,孤苦无依的”
将军狂奔向那座小屋,却见柴扉深掩,上面爬满了青色的藤蔓,像是无人打理。
旁边是一树树的梨花,寂寞绽放。
将军心中一紧,走到门边,双手竟颤抖起来,就要见到她了,他心心念念的人儿就在里面,他却不知如何开口,慌忙中踩到枯枝。
”咳咳”屋里传来了一声声的咳嗽。
”谁在外面?
”女子声音嘶哑。
将军心中一疼,手中摩挲着腰间的玉笛,像是抚摸着屋内人儿的脸庞。
他缓缓地将玉笛放在唇间,仍是那首《凤求凰》,歌声中却是少了旧时的轻狂旧,多了眉间凝聚的沧桑,时而似凤遨九天,如初遇时的明媚温暖;时而似杜鹃啼血,如情人间分离时痛彻心扉笛声有牡丹香,笛声有旧恨长。
一曲终了,屋外人静默站立,屋内人泪如泉涌。
不知是过了多久,像是时光都凝滞了,他终于开口,”姑娘,牡丹正开得好,在下可有幸邀姑娘出门同赏牡丹?
””怕是让公子失望了,谢娘在等一个人,等了他好多年,谢娘早已决定,此生只为他一人开门。
且谢娘现已年老色衰,不配嫁作他人妇。
公子还是离开吧!
”女子压抑的的声音从屋内传来。
她知道是他,千百日的思念终于化作满腹的委屈。
他想念她,数十年的艰辛和心痛都化作此时的柔情缱绻。
“谢娘,我回来了,现在换我等你,好吗?
”微风拂过,满树梨花簌簌飘落,春意寒,深庭院微冷。
她打开门时就只见他一身青衫上以落满雪白的梨花,像那年他走时的断桥的残雪
庭院中,只剩二人紧紧相偎的身影,此生不离
后记:
终于写完了这篇稿子,原谅我改了这个故事的结局。
这是由周杰伦《烟花易冷》背后的人故事改编而成的。
原本的结局是将军回到故里,听人说女子一直等着将军的归来,十年一日。
当将军发狂般地去找女子时,却再也不见女子的踪影。
人间自是有情痴,此恨不关风与月。
未见君已十秋春,战火连绵归期问。
烟花易冷情意真,不忘誓言心愿等,故里已是草木生,孤城至今剩何人?
牧童伴笛多过问,枯等永恒白发生。
听,牧童笛声,闻,孤村野城。
感,烟花易冷,叹,人事易分。
等,泪不归人,待,轮回缘生。
永,盼为君筝,恒,故白发生。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该案中应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计算-
2002年11月14日,被告沈春龙受被告欧阳小军的指派驾驶大货车到和平载沙,返回途中,于22时40分在潮阳区域324线576KM+500M处与胡命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林楚通死亡。
2002年12月2日,欧阳小军支付赔偿款7000元。
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2年12月9日作出44052400(2002)第B00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沈春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楚通、胡命伟免负事故责任。
被告欧阳小军不服该责任认定,于2002年12月23日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3年1月2日作出第2002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决定,维持原责任认定。
2003年2月26日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春龙构成交通肇事罪。
2003年3月5日两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03年5月27日本院以两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林洪彬、林巧枝系受害人林楚通的父母,除林楚通外,他们尚生有林楚琴、林楚汉两个孩子。
原告林洪彬、林巧枝是农村居民,林楚通生前已在市区某印刷厂工作了四年多。
被告江西省南昌市市政建设工程队(以下简称工程队)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欧阳小军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被告沈春龙是被告欧阳小军雇佣的司机。
广东省2003年度汕头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年10001.64元,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年11959元,住宿费每人每天130元。
三、裁判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欧阳小军雇佣的司机沈春龙驾驶赣A/12941号大货车在为其载沙过程中与胡命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林楚通死亡,交警部门已作出沈春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楚通、胡命伟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予采信。
被告欧阳小军是肇事司机的雇主,依法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应依法据实认定。
死亡赔偿金按广东省2003年度汕头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0001.64元,计算20年为200032.8元;被告工程队提出林楚通生前系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由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计算的,而林楚通生前已在市区某印刷厂工作多年,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故不应当作农村家庭常住人口看待。
丧葬费按广东省2003年度汕头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每年11959元,计算6个月为5979.5元;两原告提出要求赔偿尸体冷冻和火化费用9000元,根据司法解释,丧葬费已经包含了冷冻费、火化费、运尸费等支出的费用,故不能重复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两原告提供的票据缺乏真实性,不能认定,但由于欧阳小军不配合,拒绝理赔,导致参加事故处理的次数相应增多,鉴于实际需要,可酌情按原告方提出的8次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按事故发生时未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规定每次只能算3人,交通费往返包车一次可酌情按200元计,8次为1600元,误工费为786.2元,住宿费为3120元。
两原告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9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而原告林洪彬于1953年7月7日生,至今才51周岁,原告林巧枝于1956年8月26日生,至今才4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两人均没到达退休年龄,两原告又没有提供他们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故对他们的这一主张本院不能支持。
两原告要求赔偿抢救费用1500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也不能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故两原告提出要求赔偿生活费、伙食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同样不能支持。
以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五项合共211518.5元。
被告欧阳小军已支付的7000元,应于赔偿数额中予以抵除。
被告工程队是赣A/12941号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按照事故发生时未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应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欧阳小军应赔偿原告林洪彬、林巧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211518.5元,抵除欧阳小军已支付的7000元,尚欠204518.5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西省南昌市市政建设工程队在被告欧阳小军暂时无力赔偿时应承担垫付责任。
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欧阳小军负担。
四、法理分析
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1、农村户口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应否支持两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农村户口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由于该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80.4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054.58元/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两种标准计算出来的死亡赔偿金相差竟达166516.40元。
于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上。
笔者认为,要正确适用《解释》第29条中的两个标准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弄清两个标准的含义。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二,必须弄清家庭常住人口的特征。
这里所称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据此,家庭常住人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2)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或者在家居住的非农村户口人员,仍应视为家庭常住人口;(3)这里指的是人口,而不是户口。
第三,不能将人口混同户口。
人口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一定社会制度下,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生命的个人的社会群体,即居住在一定空间里的人的总和;而户口是个户籍概念,表示的是一种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生活多久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才能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解释》以及国家有关统计数据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各执一是,缺乏统一认识,因而难显公平。
笔者认为,对家庭常住人口的时间界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农村户口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时就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从本案来看,虽然受害人林楚通生前系农村户口,但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已经在市区某印刷厂工作了四年多,在城区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二)应否支持两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该条在确定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上,基本区分为三类: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3、六十周岁以上的或者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分别计算。
那么,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之间的人提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什么标准可以确定他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笔者认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
因此,在退休年龄之内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本案中,原告林洪彬1953年7月7日出生,至今才51周岁,原告林巧枝1956年8月26日出生,至今才48周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两人均没到达退休年龄,两原告又没有提供他们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而且,他们尚有林楚琴、林楚汉两个孩子,故对他们的这一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法院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支持两原告要求赔偿他们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是正确的。
五、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理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第30条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李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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