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退税额的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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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税额的计算
如何计算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
一、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以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以其他加工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以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予以核定。
二、举例说明
由于留抵税额1.8万元<免抵退税额13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1.8万元,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3-1.8=11.2万元。
因此,该生产企业2008年6月应交增值税0元,应退增值税1.8万元,免抵税额11.2万元。
(二)某生产企业2008年7月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内销6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16万元,当期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适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应退税款和免抵税额?
第一步:
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征税率-退税率)=20×(17%-13%)=0.8万元。
第二步:
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0.8=3.2万元。
第三步:
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17%-(16-3.2)=-2.6万元。
第四步:
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退税率=20×13%=2.6万元。
第五步:
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2.6=10.4万元。
第六步:
取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由于留抵税额2.6万元<免抵退税额10.4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0.4-2.6=7.8万元。
小结:
进料加工复出口,由于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因此必须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征退税率差),作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减项;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退税率),作为“免抵退税额”的减项。
出口税收业务热点问题答疑
一、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必须进行出口单证备案?
备案的单证有哪些?
答:
1.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出口企业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中标机电产品、出口加工区水电退税暂不用备案。
如果出口企业无法提供与文件要求一致的单证,可提供相似的单证进行备案,但在首次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和有关单证的样式。
2.备案的单证必须包括: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广州的出口企业外汇核销已经实行网上核销,申报出口退税时是否要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
答: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在2006年6月率先在全国开展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因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
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在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根据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核实出口企业的收汇情况。
三、某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要视同内销处理,取得的进项发票可否抵扣?
答: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一、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一)从2008年2月15日起,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
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二)从2008年2月15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具体商品清单见财税〔2008〕10号附件),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
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二、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出口可申请出口退(免)税,如下表。
出口方式类型出口自用旧设备出口外购旧设备
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退税免税不退税
(购进时未取得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免税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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