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防火规定浙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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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防火规定浙江
五、建筑防火
1.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文件申报要求》
1.1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防火设计有专项的说明(或编写防火设计专篇),说明该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消防车道、登高作业场地的位置,消防水源的位置,消防车道是环形还是尽端式,尽端式消防车道有否设计回车场地,以及回车场地的尺寸和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
应说明防火间距。
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及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和疏散人数。
安全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安全疏散出口能否直通室外,如不能直通室外时所采取的其它安全疏散措施。
应说明管井的封堵措施。
应说明消防电梯的台数,有否分散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登高场地与安全疏散出口及消防电梯的联系是否便捷。
应说明图纸中没有图说的建筑构造措施及对所采用的消防产品的要求等。
凡是采用幕墙作为外墙装修的,应说明实体窗槛墙的高度或防火挑檐的宽度,各层间有否做防火阻隔,防火阻隔材料和厚度,防火阻隔材料的承托方法。
幕墙跨越防火墙时,采取何种防火分隔措施。
应说明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公消[201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2某些大型、复杂的建筑参照公安部106号令,省消防局已组织专家研讨的,应以省消防局所发《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为依据,并应遵照各市消防支队的审查意见进行防火设计的调整。
1.3各防火规范及各专项设计规范中的有关防火设计的强制性条文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严格遵守。
1.4本章的建筑防火指民用建筑,不包括工业建筑。
1.5为建筑设计和施工审查时正确的、方便的运用规范,本要点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印发《二O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及各专项设计规范中的防火要求分别按设计定位、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等章节进行梳理、合并,避免使用时混淆。
为能方便地追溯到原规范,每项规定都有原规范的索引。
1.6要点中出现的名词、符号的说明
1.6.1成文中凡诸规范相同的内容,均以2006年版“建规”的行文为准。
1.6.2由于建规、高规、车规、住建规对同一内容条文是否强制性的处理并不一致。
因此在强制性条文方面的内容本要点未作标注,使用时再分别查实。
163本手册采用以下符号:
大于、超过,>;小于、不足,V;大
于等于,》;小于等于,W;不大于,不超过〉;不小于、不低于,玄。
H,
建筑高度;N,建筑层数;S,建筑面积。
1.6.4本手册专用词其全称或涵面为:
⑴“幼托用房活动场所”。
全称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
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⑵“歌娱场所”。
全称为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有干蒸、湿蒸的场所为桑拿浴室,其它配套的按摩房及休息用房均属桑拿浴室用房。
(浙27)
⑶“公共娱乐场所”。
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说明P245)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⑷“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说明P244)
如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
商场、市场、证券交易所;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厅;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教学楼、图书馆、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⑸“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指通廊式的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
非住宅建筑。
⑹“其他功能房间”。
住宅中的其他功能房间指商业营业性场所,以及机房、仓储用房等场所;不包括直接为本小区业主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
(指南P122)
1.6.5规定的索引说明
⑴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⑵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
⑶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⑷浙,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建设发[2007]36
号“关于印发《二O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⑸住建,《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⑹技,《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9
⑺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⑻住,《住宅设计规范》
⑼图,《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⑽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11)宿,《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12)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995
(13)防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9
(14)说明P,《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说明
(15)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6)指南,《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17)人防,《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18)验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71—2010
(19)见XXX,指本要点《五、建筑防火》中的条文规定。
1.7在运用各防火规范时,由于理解不同,出现了很多疑问,对此,列举了百题讨论题,其答案供运用时参考。
2.建筑防火设计定位
2.1建筑高度(H)
2.1.1建筑高度计算
⑴坡屋面,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建1.0.2注1)
•存在多个檐口高度时,则要按其中的最大值计算。
(说明P123)
•屋顶坡度较大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说
明P123)
⑵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建1.0.2注1)
⑶当同一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时,按上述⑴、⑵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建1.0.2注1)
⑷当同一座建筑的不同部位处在阶梯式的不同高程的地坪上,高度可分别计算。
条件:
(说明P123)
1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
2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
3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尽端式设置消防车道。
⑸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建1.0.2注1)
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度规定提要:
(通则4.3.2)
•建筑高度:
平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到女儿墙顶
点;坡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建筑高度的控制,尚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综合确定;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等,占房顶平面面积应〉1/4时才不计入建筑高度。
2.1.2公建以高度分类
⑴多层。
H<24m的公共建筑;H>24m的单层公建;地(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半地下室);城市交通隧道;(建1.0.2)
⑵裙房。
H>24m与高层相连的附属建筑;(高2.0.1)
⑶高层。
H>24m的公共建筑;(高1.0.3)(不含单层主体建筑H>
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建及高层建筑中的人防地下室(高1.0.4)
•H<50m的一般公建为二类高层;(高3.0.1)
•H>50m的一般公建为一类高层;(高3.0.1)
•H>100m为超高层;(高6.1.13)
•H>250m时,应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提请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
专题研究、论证。
(高1.0.5)
⑷提要。
高层建筑尚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的难度进行分类。
(高3.0.1)
序
号
建筑类型
一类
二类
1
商业、展览、综合、电信、财金楼
H>50m或N>24m部分在任何一层S>1000m2
除一类外
2
商住楼(可按住宅层数分类)
H>50m或N>24m部分的任何一层S>1500m2
除一类外
3
广电楼
中央级、省级(单列市)
省级以下
4
电力调度楼
网局级、省级(单列市)
省级以下
5
邮政、防灾指挥调度楼
省级(单列市)
省级以下
6
图书馆、书库
存书量〉100万册
除一类外
7
科研、办公、档案楼
•重要的・H>50m
•普通的・H<50m
8
旅馆
•高级的・H>50m
•普通的・H<50m
9
教学楼
H>50m
H<50m
10
医院
均为一类
2.2防火设计高度提要
221H,24m
⑴24m通常作为多层与高层公建的分界高度。
⑵登高面范围不应布置H>5m,进深〉4m的裙房。
见431
(2);
⑶H<24m的高层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6.2.2)
2.2.2H,32m
⑴32m是二类高层公建设置封闭楼梯间与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
分界高度。
⑵H>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6.2.2)
⑶H>32m的二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应设消防电梯。
(高6.2.1,
6.3.1)
⑷H>32m的二类(及一类)高层建筑内走道等特殊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高841)。
2.2.3H,50m
⑴50m是一类高层公建与二类高层公建的分界高度。
⑵H>50m或N>24m部份的任何一层S>1000m2(商住楼1500m2)为一类高层公建。
(高3.0.1)
•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1)应设消防电梯;(高631)
内走道等部位应设机械排烟。
(高8.4.1)
2.2.4H,100m
⑴100m是高层公建与超高层公建的分界高度。
(高6.1.13)
⑵H>100m的高层建筑,电缆井、管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见933
(1)
⑶H>100m的公建通称超高层,应设避难层(间);(高6.1.13)
⑷H>100m且S/标准层〉1000m2的公建,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高6.1.14)
⑸H>100m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
(浙71)
⑹H>100m及H>100m的高层建筑(有时含裙房)在消火栓水柱高度、高位水箱静水压力、自喷系统以及自动报警系统、最少供电时间等方面有特殊要求。
(建7.4.6.2,7.4.7.2,7.6.1,7.6.2,9.4.1,9.4.2,9.2.6)
2.2.5H,250m
⑴250m是一般高层与特殊高层的分界高度(高1.0.5)
⑵H>250m的建筑(暂称为特殊高层)建筑设计应采取特殊防火措
施;(高1.0.5)
⑶特殊高层的防火设计应专题研究论证。
(高1.0.5)
2.3建筑层数
2.3.1建筑层术语
⑴自然层数。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住2.0.18)。
建筑防
火设计认定的地面层数不完全是自然层数。
⑵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住2.0.19)
⑶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住2.0.9)。
中间层多为标准层。
⑷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该房间平均
净高1/3,且W1/2者。
(建2.0.8,高2.0.13)
⑸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该房间平均净
高1/2者。
(建2.0.9,高2.0.14)
2.3.2建筑层数计算(浙23条,多层住宅按《建规》执行,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⑴层高》2.2m的地面自然层,计入地面层数。
(建1.0.2注2)
⑵建筑底部H>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不计入建筑层
数。
(建1.0.2注2)
•层高》2.2m计算全建筑面积:
层高〉2.2m,应计算1/2建筑面积。
(面积计规3.0.3)
⑶地(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w1.5m时不计入地面层(建1.0.2注2)。
该高度〉1.5m时应计入地面层,如果既有w1.5m,又有〉1.5m时取平均值或分别计算。
⑷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为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建1.0.2注2)
⑸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置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建1.0.2注2)
⑹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住建9.1.6注1)
⑺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3m时,按这些层高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v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层数;余数》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住建9.1.6注2)。
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浙23)
⑻设有层高〉2.2m的技术层时,参照(说明P121)“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的原则宜不计入地面层。
(说明P121)
2.3.3住宅以层数分类
⑴多层居住建筑。
N<9层(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建1.0.2)
•含N<9层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
(说明P121)
⑵高层居住建筑。
N>10层(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高
1.0.3.1)
•住宅建筑规范直接采用层数进行防火设计。
•中高层住宅。
N=7〜9层的住宅为中高层住宅,属多层住宅建筑;
•小高层住宅。
N<11层的住宅俗称小高层住宅,含12层(跃层)。
属高层住宅建筑。
2.4防火设计层数提要
2.4.1耐火性能与层数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性能见3.1,2.2。
⑴托幼儿童用房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疗)院住院部不应设置在N
>4层的楼层或地(半地)下室内。
见5.2.1
•托幼儿童用房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高4.1.6)
•新建的幼托、医院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小于三级。
(说明P226)
⑵歌娱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级
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建5.1.14,高4.1.5A)
•歌娱场所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一、二、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2.4.2安全疏散与层数
•防火安全疏散见6。
⑴地下层
1地(半地)下室安全出口的数量见6.3.4。
2地(半地)下层与首层共用楼梯时构造规定见7.131),⑵。
3地下商店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见7.2.2(3)①,7.3.2
(1)。
⑵N,1层
1除幼托以外,建筑面积W200m2,人数〉50人的1层公建可设一个
安全出口。
(建5.3.2.1)。
2医(疗)病房楼、旅馆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5.3.5.1,2)
⑶N,2〜3层
1除幼托用房场所、医(疗)院、老年人建筑外的2〜3层公建,当
耐火等级、人数、面积等符合要求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
见6.3.2。
2N>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建、设有歌娱场所的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5.3.5.3,4)
3多层公建顶层局部升高〉2层其安全出口的要求邮632。
4通廊式居住建筑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见6.3.3
(2).
5通廊式居住建筑当N>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5.3.11.1)
6木结构建筑N>3层。
(最大允许长度:
1层100m,2层80m,3层60m;每层最大允许面积:
1层1200m2,2层900m2,3层600m2)(建
5.5.2)
•安装有自喷灭火系统时,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局部面积增加1.0倍。
(建5.5.2注)
⑷N,4层
多层民用建筑当N>4层时,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w15m处。
(建5313.3)(验收6.2.3)
⑸N,5〜6层
1N>5层的其他公建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5.3.5.5)
2Nw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玄1.0m。
见6.6.2
(2)
3除通廊式外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N>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5.3.11.2)
⑹N,9层
1住宅建筑N<9层,当任何一层建筑面积v650m2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50m2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见633
(1)。
2住宅建筑N<9层,当户门至安全出口距离v15m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5m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见633
(1)。
3N<9层多层建筑楼梯梯段的最小宽度为1.1m。
见662
(2)。
4学校、商店、办公楼等部分多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宽度百人指标随层数差异而不同。
见6.6.3。
5商店疏散人数换算系数随层别不同而异,见6.6.3(4)。
⑺N,10层
1N>10层居住建筑,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高6.1.3)
2N>10层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应设消防电梯。
(高6.2.1,
6.3.1)
3N>10层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二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高4.3.1)
注:
浙江省各消防支队要求沿二条建筑长边,均设消防车道。
⑻N,11层
1N<11层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6.2.4)
2N>11层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624)
⑼N,12〜18层
1N>12层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高6.3.1)
2N=12〜18层单元式住宅安全出口设置,见633
(1)。
3N<18层塔式住宅,每层〉8户,建筑面积〉650m2且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梯)。
(高6.1.1)
4N>12层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住建9.8.3)
⑽N,19层
1N>19层的住宅建筑,每层应设置玄2个安全出口。
(住建9.5.1.3)
2N>19层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6.2.3)
2.4.3设备设施与层数
⑴设备用房
1燃油和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室等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建5.4.2.1)
2以相对密度》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半地)下建筑(室)内。
(建5.4.2.1)
3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高4.121)
4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民用建筑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建
5.4.3.1)
⑵给水、电气
1N>8层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住建9.6.1)
2N>35层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住建962)
3N>10层的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玄二级负荷要求。
(住建9.7.1)
4N>35层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建9.7.2)
5N>10层的住宅建筑和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住
建9.7.3)
3.民用建筑耐火性能
3.1耐火等级
3.1.1公共建筑
⑴多层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建5.1.1)
•新建的托、幼、医院没有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说明P226)
•商业建筑、学校、食堂等属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在设计时应尽量可能采用较高耐火等级的建筑。
(说明P227)
⑵以下多层公建耐火等级不应v二级;
1重要公建;(建5.1.8)
2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建8.6.4)
3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
(建11.4.4)
⑶高层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
(高3.0.2)
⑷一类高层应为一级(高3.0.4)
⑸二类高层应玄二级(高3.0.4)
⑹裙房应玄二级(高3.0.4)
3.1.2住宅建筑
⑴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住建9.2.1)
⑵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最多允许建造18层。
(住建9.2.2)
⑶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最多允许建造9层。
(住建9.2.2)
⑷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最多允许建造3层。
(住建9.2.2)
3.1.3地下室
高层、多层建筑的地(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均为一级。
(建5.1.8,高3.0.4)
3.1.4木结构民用建筑
木结构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介于三级和四级之间。
(说明P258)
3.1.5汽车库
⑴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级。
(车3.0.2)
⑵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3.0.3)
⑶I、H、皿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玄二级(车3.0.3)
⑷W类的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等级应玄三级。
(车3.0.3)
•I类〉300辆,H类151〜300辆,皿类51〜150辆,W类W50辆。
3.1.6厂房仓库
⑴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建3.2.1)•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建3.3.15)
⑵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
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玄二级;(建3.3.8)
⑶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总蒸发量w4T/h的燃
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3.3.12)
⑷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建3.3.13)高架仓库(建3.3.16)
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构件耐火性能321防火墙
⑴防火墙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3.0h。
设置要求见9.1。
⑵甲、乙类厂房及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玄4.0h;
(建3.2.2)
1.2.2其他构件(建5.1.1,高3.0.2,住建921,车3.0.2)
耐火极限
(h)
耐火等级一级
耐火等级二级
耐火等级三级
木结构
高层
多
层
住
宅
车
库
高层
多
层
住
宅
车
库
多
层
住宅
车库
承重墙
2.0
3.0
2.0
2.0
2.5
2.0
2.0
1.5
2.0
1.0*
楼梯间墙、电梯井
墙、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间隔墙
2.0
2.0
1.5
2.0
1.0*
非承重外墙、疏散
走道两侧墙
1.0
0.75
1.0
0.5
0.5
0.75
0.5
1.0*
房间隔墙
0.75
0.5
0.5*
/
0.5*
柱
支承单层
3.0
2.5
2.5
2.5
2.0
2.5
1.0*
支承多层
3.0
2.0
2.0
1.0*
梁
2.0
1.5
1.0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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