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制度述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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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制度述要
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制度述要
蓝寿荣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创新企业制度。
文章对若干国家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进行了分析,提出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提供人才培训和产业指导、有效的融资支持、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等是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当今世界高新技术创业发展中最活跃的企业群体,是提高国家综合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生力军,也是各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面对国际竞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与培育,已经成为政府责无旁贷的重任和必然选择。
世界各国政府在推进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上,都采取了多种方式支持它们的发展,无论从法规的制定、政策的倾斜、税收的优惠还是从市场的培育等各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支持。
一、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
法律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基础性措施,西方国家设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依据,制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协调各项单项法律法规之间关系,发挥法律支持体系的整体功能。
在美国,先后颁布了《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技术创新发展法》等等,等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律。
为了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创新中的作用,美国政府特地制定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和“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
这些法律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法律化,并通过政府的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1]
在英国,政府自80年代始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已出台了110多个法案。
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旨在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有关立法,以保障众多的小商业在竞争中的合法利益[2]。
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法律支持体系由宪法、科学技术基本法、技术创新服务单行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组成,如《小企业基本法》、《禁止垄断法》、《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等,目前又制定了《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减税法》等十几项法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3]。
发达国家的这些法律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保证各项具体措施得以落实。
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日、德等国家在政府经济部门下设有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地方分支机构,专门处理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事务。
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小企业发展的官方机构。
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管理机构,主要由三个部门组成:
一是参众两院设立的小企业委员会,主要听取小企业管理局和总统小企业会议对有关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二是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
它是美国小企业的最高政府管理机构,负责向小企业提供资助和支持,并维护小企业的利益。
三是白宫总统小企业会议。
它主要就小企业的法律制定、政策协调、资金融通、信息咨询和社会服务等问题进行讨论,以便总统决策。
[4]
英国工业部内设立小企业局,下设四个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咨询服务、研究开发、小企业主的培训等进行组织领导工作,并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具体政策。
德国在经济部下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小企业政策;制定扶持和资助小企业发展计划;负责对小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管理小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促进地区经济合作和科研开发等[5]。
法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构,即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ANVAR)。
其主要任务是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将技术成果介绍、转让给企业;支持各种有关企业技术进步的合作计划,帮助企业寻找技术合作伙伴等。
[6]
日本政府采取主动干预中小企业政策,早在1948年就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作为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机构,指导和扶植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并在中小企业厅内成立技术科,具体负责中小企业的技术指导、技术开发、技术人员的进修等工作。
其政策的着力点在于提升中小企业结构层次,改变中小科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劣势[7]。
一般来说,西方各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主要按照税收、金融、科技、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部内组织设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指导、咨询服务。
三、提供人才培训和产业指导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局限,在进行技术创新时往往需要适当的指导和管理,许多国家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也尽可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扶持,使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一个较好的外围环境。
在美国,政府专门建立了与信息高速公路相联的中小企业服务网,小企业信息中心等社会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英国则在全国各地都设有企业咨询机构。
英国政府成立了培训资源中心,帮助小公司鉴定培训计划,提供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信息[8]。
在本世纪50年代——60年代期间,美国高技术企业的“摇篮”硅谷曾普遍出现这样一个现象,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流动频繁,流动的结果是带走了技术,不断出现新的竞争者。
企业家们为了留住人才,逐渐对企业的体制进行自我改造。
改造的结果是目前所说的“管理参与分配”、“知识参与分配”的一种分配和管理体制。
其核心内容包括两方面:
(1)公司与其高、中层管理者及主要技术人员签定一种优先购股权协议,这些人员在公司内工作一定期限后可以得到优先购股权。
(2)具有优先购股权的这些人要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与永不竞争协议。
优先购股权具有诱惑力。
如果公司办得好,成功地上市,具有这种权利的人能够很快地成为“百万富翁”。
同时由于签订保密协议与永不竞争协议,对签约人具有很大的法律约束。
在美国,这种管理体制叫作“金手铐”,它既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又稳定了人才。
是一种很值得借鉴的管理体制的办法。
[9]
为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素质,英国教育部规定学校必须提供小公司管理方面的培训,并且学生在毕业前要在小公司进行15个星期的商业培训。
英国政府还成立培训资源中心,帮助小公司鉴定培训计划,提供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信息。
英国在工业和技术方面的奖励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口和技术”女王奖,授予对英国工业做出杰出贡献者;出口奖,授予职工在200人以下的小型公司;麦克罗伯奖,是授予对技术创新做出卓越成绩的人[10]。
意大利的社会化服务系统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全了思考系统、感官系统、指挥系统、防卫系统以及自我优化机制。
意大利政府通过积极促进国际关系和紧跟国际金融机构的活动,为中小企业海外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先决条件和信息沟通。
19臾)年,意大利开展“发展意大利”和“投资在意大利”的活动,目的是为国外投资者提供投资商业机会的信息和数据。
意大利政府外交部也积极致力于此,并对意大利中小企业提供非金融性的帮助。
还有一个更有趣的途径,政府为意大利中小企业在商业和海外投资机会方面提供信息,被称为“内部机构协调系统”。
大使馆和贸易委员会不断对企业和海外合作项目提供系统信息。
其他法令和措施主要在食品、旅馆、旅游区域等方面鼓励出口和发展意大利商会的海外业务和企业集团。
上述活动一般是由一个永久性的执委会(关于经济导向的永久性的执委会,它下属于由首相和外交、贸易、金融、工业和农业政策部部长们组成的办公室)牵头和进行操作的。
意大利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系统大体由四个层次构成,即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和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及商会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的专门服务机构以及中小企业联营自办的服务机构。
法国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人才开发和培训非常重视。
首先,政府激励中小企业雇佣高科技人才,以加强其技术开发能力。
政府的具体扶持措施有:
制订“工业研究培训协议”,这是政府每年资助中小企业结合企业本身提出的课题并招聘仅刃名年轻大学生开展博士论文研究工作而设置的资助经费;签署“高级技术员研究培训协议”,政府每年资助签协议企业培训数十名高级技术员。
其次,政府支持设立合同研究社团,即各地在工商会、工业集团以及银行部门的协助下成立的地区技术创新与转移中心,从人才培训、科技支持、设备共享、工程建设以及加工利用等方面支持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
[11]([11]刘小川,《论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第39卷,第137—138页)
有学者认为欧美国家的“期权激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凝聚人才的有利手段,近年来.欧美企业纷纷将原来的“私有化“组织机制改组成新型经营机制,使组织机制创新更趋于股份和产权“公众化”职工广泛持股。
德国、法国等国家高新科技中小企业广泛推行认股权制.向员工发行盈利股票.对经营者和科技主管人员实行多种期权激励。
具体措施有实行股份认购期权激励;给予股票升值权激励;实行限制性票制度;给予“影子股权“激励。
[12]
日本政府注重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指导,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研究,日本政府建立了技术顾问制度,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0多个公立试验机构,聘用技术上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顾问,就提高中小企业产品的技术水平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到现场具体指导,在都道府县建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研修制度,为中小企业培养技术人才;韩国政府为中小企业的工场自动化提供技术指导、培育技术人力及提供技术信息等,韩国的“中小企业振兴公司”设立了“中小企业情报银行”,为信息情报力量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情报,并协助中小企业建立现代化的信息情报系统。
爱尔兰、威尔士、丹麦都建立了中小企业创新网,政府通过创新网给予企业资本支持。
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产学研的联合,提出了政府要积极促进企业从高等院校引进新技术,学习新的生产方法,由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共同进行联合开发。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咨询与直接技术援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也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
[13]
四、有效的融资支持
有学者认为:
国外关于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从国家的角度解决问题,其中比较成熟的是关于美国那斯达克(NASDAQ)创业板市场在推动中小科技企业成长方面的作用的研究与评论。
发达国家一般都是通过建立针对中小科技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和完善的科技风险投资服务体系来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发展。
从各国的实践上分析,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支持:
1、成立政策性贷款机构。
如美国政府直接对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有三种:
一是向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二是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小企业提供自然灾害贷款;三是向小企业提供出口信贷。
日本对中小科技企业资金支持力度更大,政府主要通过三条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一是由5家政府系统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低息贷款(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央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二是政府全资或部分出资成立专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保险和担保机构;三是政府认购中小企业为充实资本而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等。
此外,还有英国的凤凰基金、韩国的中小企业产业银行等都为本国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融资支持。
2、创新的资本市场。
在主板市场之外设立二板(高科技)股票市场,是发达国家发展创业投资体系,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通行做法。
如美国的NASDAQ、韩国的KODASQ、马来西亚的MESDAQ、日本的OTC市场、新加坡的SESDAQ等。
二板(高科技)市场的上市条件较低,比较符合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二板股票市场直接融资渠道的开辟与拓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达国家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来源的多元化。
3、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信息服务体系。
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公库、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等。
政府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和信息服务体系的作用,通过定期发布中小科技企业融资信息、提高信用担保额度、扩大担保商品范围和放宽担保要求等措施,为商业银行向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重要信息支持和担保保证。
4、成立风险投资公司。
主要有独立的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合作风险投资公司与政府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等三种类型。
此外,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
如美国的《机会均等法》、《中小企业贷款增加法》、《国家证券市场改进法》等;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以及《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援助法》等[14]。
五、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
各国的经验均表明建立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新的财税手段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税收优惠。
199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芒德尔认为,高税率将打击民间的投资积极性,从而抑制经济发展。
他指出,任何一个国家税率一旦超过30%,人们的注意力就会从如何创造更多收入转向如何避税,所以为了刺激经济快速增长,政府要做的应该是减税而不是增税。
因为减税政策能刺激民间投资意愿,并强化人们的工作和创利冲动,从而有利于形成减税——增加投资——提高就业——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罗伯特·芒德尔的减税主张成为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的经济纲领,并且与其他政策一起共同造就了美国经济尤其是高技术经济的持续繁荣[15]。
世界各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降低税率。
二是税收减免。
三是提高税收起征点。
这可减少起征点以下的企业的税收。
法国政府在1983年制定《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R&D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25%的企业所得税,最高限额为300万法郎。
1985年该比例提高到50%,最高限额提高到500万法郎,1988年提至800万法郎,且规定:
凡在1988年前定为享受优惠的企业,无论R&D的年增长率是多少,在1988~1990年间,均可按1987年增加数额的30%减交所得税。
1990年又规定从1991年起减税的基点由原来的与上年R&D之比改为前两年R&D的平均值。
[16]
英国政府于1983年制定《企业扩展计划》,对中小企业投资于高技术给予税收优惠,对创办小企业者,可免60%的投资税,对创办的小企业免100%的资本税,公司税从1983年起从38%降为30%,印花税由20%减为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17]。
在具体措施方面,日本政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1967年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规定当试验研究开发经费的增加部分,超过去年的最高水平时,则对增加部分免征20%的税金。
20世纪70年代以来推行加速折旧,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期限缩短到4一5年。
对于信息行业还规定,计算机厂商除了大量提高折旧费外,还享有4种专门减税的待遇。
这些减税包括增加25%的科研税务贷款;扣除50%的“软件提供的收入”,作为用于软件开发费用的免税储备金;扣除相当于培训软件工程师开支20%的金额和相当于售价的25%用作意外损失储备金。
1985年制定《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
[18]
2、财政支持措施。
美国政府采取了有力的财政政策促进小企业创新活动。
小企业创新研究(TheSmallBusinessInnovationResearch,简称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mallBusinessTechnologyTransfer,简称STTR)帮助保证国家的研究与发展资助直接面向小企业。
在1996年财政年度,超过325项STTR计划,资金总额为0.38亿美元对249个小企业进行了资助。
SBIR计划却对小型高技术公司投资额接近10亿美元。
小企业局的两项贷款计划已经帮助了2000个高技术公司的创新活动。
美国政府所有的努力不仅帮助了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19]
英国政府财政支持:
英国的许多地方政府把支持小企业的建立作为扶持小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默思塞德企业局集资160万英镑资助小公司,1997年已支持19个小公司。
据对英国9个发展署和企业局的调查,到1997年底对小公司总共投资约2亿英镑。
[20]
法国政府的财政扶持政策。
①贷款的优惠政策:
法国政府在1983年制定的ANVAR计划,规定这项计划的80%预算是用来支持小型企业的研究和创新活动的。
并且小型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的开支,50%是由政府提供的。
政府从1985年1月又设立“特种投资贷款”,以低息支持企业进行创新活动;设立“工业现代化基金”,通过开发技术的证券贷款和鼓励创新的特种货款,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工艺、生产的创新。
另外,国家研究成果推广署对由研究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偿还期为15—50年的20—30万法朗的无息贷款,同时鼓励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流动2年以上,可享受一年的工资奖励。
②建立风险投资体系:
法国政府成立了“创新财务公司”以购买证券、股本贷款、分担现金利息等方式介入创新企业的发展。
成立了特种基金对高科技中小公司的发展和运行提供风险保证;成立“风险资本联合基金”,并在所得税、收益税、股份交易等方面给予基金以优惠,使得这些基金投向有潜力的高技术公司。
[21]
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援助是实实在在的鼓励,促使其努力自助,且以行政的名义进行强有力的引导:
①长期低利率贷款:
日本政府制定《高技术工业密集区开发促进法》,金融机构和基金会对开发区的项目提供优惠信贷。
日本开发银行对高技术企业的贷款年限可达25年,贷款额一半的利息可按7.3%计算(普通利率为8%~8.5%),小企业金融公库还对高技术小企业发放期限为25年,年息为2.7%的特别贷款。
②交付补助金:
政府为奖励和促进民营企业、大学及研究所等进行研究而交付补助金和资助金。
如厚生省的科学试验研究费补助金,通产省的重要技术开发费补助金。
③保险金负担:
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资金,由政府机关行使债务保证并对开发风险进行保险补偿。
如对社团法人研究开发企业培育中心所进行的在债务保证制度。
日本政府一般在中小企业实力比较薄弱的阶段,采取长期低利率贷款直接资助方式,随着中小企业的实力增强,再逐步转向交付保证金、保证金负担等间接资助方式。
[22]
注释:
[1]刘小川,《论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第39卷,第137页
[2]王晓红、毕克新: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体系研究综述》,《工业技术经济》2006年第25卷第3期,第2—6页
[3]周彩红、李廉水:
《政策供给与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年第2期,第140页
[4]WilliamJ.Clinton:
TheAnnualReportonSmallBusinessandCompetition,1996.
[5]李真真:
“国外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与模式”,网址:
[6]《法国宏观经济调节面临的挑战与改革》,《西欧研究》1988年第2期
[7]刘金梅、曾小萱:
《日本政府是如何支持本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中国科技论坛》1997年第2期,第64—66页
[8]陈超:
《欧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验的借鉴》,《中外企业家》,2003年第10期第78-801页
[9]JohnCampbell:
ComparativeHigh-TechnologyIndustrialGrowth;Texas,California,Massachusets,andNorthCarolinabyjohnP.campbell;BureauofBusinessResearch,TheUniversityatAustin,Jun1986.
[10]OutlookonSciencePolicy:
1987AnnualReviewOfUKGovernmentFundedR&D,January1988.
[11]刘小川,《论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第39卷,第137—138页
[12]黎海波:
《欧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05年第3期,第69—70页
[13]王晓红、毕克新: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体系研究综述》,《工业技术经济》2006年第25卷第3期,第2—6页
[14]衣长军:
《国外促进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启示》,《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843-845页
[15]周彩红、李廉水:
《政策供给与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年第2期,第139页
[16]《法国宏观经济调节面临的挑战与改革》,《西欧研究》1988第2期
[17]尹建华:
《国内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比较》,《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卷第3期,第48-50页
[18]刘金梅、曾小萱:
《日本政府是如何支持本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中国科技论坛》1997年第2期,第64—66页
[19]尹建华:
《国内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比较》,《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卷第3期,第48-50页
[20]CentralOfficeOfInformation:
Britain1988.
[21]陶鸣:
《欧洲小公司评述》,《中国科技论坛》,1997年第01期,第63—66页
[22]尹建华:
《国内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比较》,《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卷第3期,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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