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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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
一、综合性监督检查项目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附表1.1);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附表1.2);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安全投入保障(附表1.3);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附表1.4);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附表1.5);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危险性较大设备管理(附表1.6);
7、职业危害防治(附表1.7);
8、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附表1.8);
9、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发承包、租赁管理(附表1.9);
10、重大危险源管理(附表1.10);
1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附表1.11)。
二、专业性监督检查项目:
1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1);
13、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2);
1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3);
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4);
1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5);
1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附表2.6);
1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7);
19、煤矿安全(附表2.8);
20、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安全(附表2.9);
21、危险化学品安全(附表2.10);
22、烟花爆竹安全(附表2.11);
2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附表2.12);
24、冶金企业安全(附表2.13);
2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附表2.14);
26、液氨使用企业安全(附表2.15);
27、煤矿安全培训(附表2.16);
2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附表2.17)。
附表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
和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员工的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所属业务部门和单位、车间以及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17、81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2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中规章制度有无
(1)安全责任;
(2)安全例会;(3)安全奖惩;(4)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5)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6)安全检查;(7)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8)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17、81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14条
3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费用、工伤保险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责任保险等;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18、80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5号)第42条
4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没有工作制度、开展情况如何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治理整改情况如何;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17、81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5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有无应急预案、是否定期演练和出现事故或者险情时如如何发挥应急预案、应急组织等的作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17、81条
6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有无迟报、漏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或者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7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36条
7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是否明确;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8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任职或者持证上岗,员工安全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0、21、22、23条
9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工作有无明确的目标和有效的考评机制,成效如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注:
建议按本表监督检查时采取查阅资料和向主要负责人问答方式结合进行。
附表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
和规章
1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其设计是否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3)竣工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4、25、26、27、83条
2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是否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是否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9、58条
3
对矿山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第31条
4
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
5
对矿山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设计是否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有无开工;
(2)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
6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其设计是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3)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是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第33条
7
已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是否开工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3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
8
对本办法第7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4)是否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附表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或安全责任保险办理)等安全投入保障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违法行为处理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
和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资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伤保险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责任保险、其他意外伤害保险等;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发生,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上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18、80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
2
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责任保险);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5号)第42条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3
直接从事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物品生产与储存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
是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有无建立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在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6号)第9、26条
附表1.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而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是否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16、93条
2
煤矿企业有无按规定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事故隐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9条
3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有无擅自生产经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60条
4
生产经营单位
(1)有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使用专项、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
(2)是否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3)有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4)重大事故隐患有无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5)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无擅自生产经营;(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同意有无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6号)第8、9、11、26条
5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销售)许可证。
《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第7条
6
生产经营单位对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是否完成整改;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上限的罚款。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第10条
7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有无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
依法吊销各类许可证照,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相关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撤消其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第11条
8
有关单位是否落实水、电、气、火工用品等停供措施;
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第13条
9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落实单位、车间(业务部门)、班组、岗位排查规定,进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报告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2012〕54号)第30条
附表1.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
和规章
1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3)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20、21、22、23、36、82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8条
2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有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是否支付工资并承担培训费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和63号)第27条
3
生产经营单位有无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有无骗取安全资格证书;
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9条
4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39条
5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除外)。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0条
6
生产经营单位有无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1条
7
(1)特种作业人员有无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1)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1条
8
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2)是否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3)是否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是否规范;(4)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45条
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49条
10
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是否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
(2)矿山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单位新招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3)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50条
11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81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
附表1.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危险性较大设备管理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
和规章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58条
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设计是否经安全论证;
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是否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4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
(1)是否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是否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3)有无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4)有无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5)有无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6)是否存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21、25条
5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是否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26条
6
检测检验机构有无出具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违法的检测检验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
7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
附表1.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
和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
(1)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是否按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是否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产生危害作业,或者予以关闭;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54条
2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是否按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0、55条
3
用人单位
(1)是否按规定实行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2)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48条
4
用人单位
(1)有无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有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有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有无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有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是否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是否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指导、督促措施;(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档、上报和公布;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
5
(1)是否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2)是否实施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能否正常监测;(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4)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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