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项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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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项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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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项核心制度
十二项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
门诊首诊负责制度
为加强门诊工作,特制定首诊负责制如下:
一、病人(特别是急危病人)首先到达我院要求就诊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诊治。
二、首先接诊的医务人员,不得借口为非本科疾病而不给予诊治。
如需请会诊,预先作好病史检查、初步诊断及初步抢救措施和签名后,再请有关科室会诊。
三、对首诊的病人,确因本院设备条件、技术力量或缺科的原因,需转院治疗者,应与上级医院联系后转院,并与随车病人交代清楚。
四、本院有条件又符合住院或观察条件的急危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收治。
五、对较重病人应采取先救治后收费的办法,对无家属陪伴由热心人送来的急危病人亦应先抢救,由门诊护理部人员代办挂号、配药手续、最后结算。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一、各级医师必须定期定时查房。
科主任、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一次;主治医师每周至少对本组病人进行普遍和重点查房各一次;住院医师每日上、下午各查房一次(对危重、术后病人晚上再查一次)。
二、认真执行查房纪律;任何人不能打扰和侵占查房时间(抢救危重病人、紧急会诊例外),查房时间不得接电话、会客。
查房时必须严肃认真,所有参加查房人员必须衣帽整洁、思想集中、站立端正,不得交头接耳或随意进出。
三、认真做好查房前准备;上级医师查房前,住院医师须带领实习医师巡视病人,改医嘱,选好病例,准备好各种辅助检查资料及查房用具等。
护士或护士长做好查房前准备,陪客应离开病室,保持病区整洁、安静。
进行疑难病例教学查房前,下级医师应提前一至二天告知上级医师,各级医师均应认真准备。
四、查房时各级医师应做到严格正规,认真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
上级医师应作风严谨、一丝不苟,对下级医师严格要求,大胆管理,对违反制度、常规者应严肃批评教育,对不合格病历应责令重写。
五、院领导及业务机关负责人,应有计划、有目的的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对病人的医疗、护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
六、护士长每周应随科主任查房一次,并组织一次护理查房,坚持护理质量,结合临床实际进行教学。
三、分级护理制度
特别护理
一.指征:
病情危重、复杂多变,随时可发生危及生命的状况,患者极度虚弱,生活无法自理。
二.护理要求:
1.设立护理组,安排熟悉业务的护士3—4名,每日早、中、夜三班,24小时专人看护,并班班交接。
2.安置患者于重症抢救室、监护室或单人病室,室温调节在18~20℃。
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定时测量体温、呼吸、脉搏、血压及其他观察指标,并做好记录。
4.准备抢救仪器、器械和抢救药物,呈备用状态,一旦发生变化,立即投入抢救,并做好抢救后物品的处理工作。
5.及时正确执行医嘱,认真落实各项治疗措施。
6.按常规落实各项护理措施,保证各种导管通畅,保持导管口的清洁并定时消毒,详细记录引流量及色泽等情况。
7.按时认真填写重危护理记录单,要求能反映病情的动态变化,所采取的相应护理措施及效果评价。
8.了解影响患者心理的各种因素,给予必要的心理护理和疏导,并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9.做好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
(1)每日更换床单及衣裤,保持床单位整洁,一旦污染,及时更换。
(2)在病情许可下,每日床上沐浴或擦身1次,包括洗脚和会阴护理。
(3)口腔护理每日2—3次,洗脸和头发护理每日2次。
(4)每2小时翻身1次(或遵医嘱),褥疮护理每日3次
10.床头设红色标记。
级护理
一.指征:
1.病情危重、需绝对卧床者。
2.特大手术后7天内,各种中、大手术后1—3天内。
3.昏迷、休克、肾衰、惊厥,子痫等。
4.生活不能自理者。
二.护理要求:
1.严密观察病情,每30~60分钟巡视1次。
2.正确落实各种治疗护理措施,详细填写护理病程录。
3.加强基础护理,防止并发症。
(1)术后3天内床上沐浴或擦身每日1次,以后每周1次;头发护理早、晚各1次,每日会阴清洁和洗脚1次。
(2)禁食、昏迷患者口腔护理每日2次,其他患者协助刷牙。
(3)督促患者经常翻身,术后和昏迷患者协助翻身每2小时1次,褥疮护理每班1次,并做好记录。
4.生活上给予周密的照顾,按时喂饭、服药,并送茶水、便器到床边。
5.认真做好心理护理及健康教育。
6.床头设红色标记。
Ⅱ级护理
一.指征: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术后病情稳定,但生活尚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患者,不宜过多活动者。
3.普通手术后或轻型子痫等。
二.护理要求:
1.注意观察病情,观察特殊治疗或特殊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1次。
2.根据病情可在床上或床边进行轻度活动。
3.协助患者做好晨、晚间护理,如洗脚、刷牙、洗脸等,并鼓励患者多翻身;生活不能自理者,要协助喂饭及大小便护理。
4.针对不同疾病,做好健康教育。
5.床头设蓝色标记。
Ⅲ级护理
一.指征:
1.一般慢性病、轻症、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患者及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或手术恢复期患者。
3.能下床活动、生活自理者。
二.护理要求:
1.每日巡视2次,掌握患者病情及思想情况。
2.休息,每日测体温、脉搏、呼吸。
3.督促遵守院规,做好健康教育。
4.床头设白色标记
四、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疑难病例讨论是以解决临床疑难病例的诊断与治疗为主要目的。
由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同意并主持会议,全科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派人参加,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每次可根据情况讨论一至数例。
二、讨论病例,应事先通知参加人员做好准备。
经治医师应准备好病案及各种辅助检查结果。
三、讨论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情,主治医师提出需要讨论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检查病人,与会者充分讨论,最后由主任医师归纳总结。
四、讨论情况,由经治医师记录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上,然后加以整理,经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审查后,作为病程记录的一部分,载入病案。
五、会诊制度
一、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申请会诊医师应明确会诊目的,掌握会诊指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准备。
应邀会诊者应由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或有独立工作能力的高年资住院医师担任。
参加会诊人员应详细检查病人,深入分析病情,提出诊断治疗意见。
会诊或由负责医师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诊治方案,经会诊者认可后记载于病历上。
二、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签审会诊单。
应邀医师一般要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如须专科会诊的轻病人,可到专科检查。
三、急会诊:
住院或门、急诊的病人,病情紧急有急剧变化,危及病人安全时,可进行急会诊。
急会诊可由申请科用电话或派人邀请有关科医师前来会诊,也可在会诊通知单上注明“急”字,即送有关科的会诊医师(上班时通知会诊医师,非上班时间通知科值班医师或总住院医师)。
急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必须随请随到,申请会诊医师或经治医师必须在场。
四、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五、院内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科同意,并确定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教科派员参加。
六、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危重病例,须请外院专家帮助诊治或抢救者,由科主任提出,经院领导或医教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商定会诊时间,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
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
必要时由有关医师携带病历,陪同病人去外院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往有关单位或进行书面会诊。
外单位须本院某科室会诊时,须经医教科同意,与科室商定会诊医师及时间。
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抢救范围:
凡疾病处于危重阶段,有说明危险者即属抢救范围。
二、抢救分类:
(一)一般抢救:
科室内抢救,由病区主管医师组织,必要时请主管科主任参加。
(二)科级抢救:
由科主任组织,全科成立抢救组。
(三)院级抢救:
由病人所在科主任提出,报医教科同时向院长报告,组织有关科室共同抢救。
三、抢救准备:
(一)各病区(包括麻醉科、手术室等)须常备抢救器械和药品等,指定专人保管,保持固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二)各科室对常见抢救病种要定订出抢救常规,包括抢救程序,技术措施,所须设备和组织安排。
为保证抢救工作及时有效,平时应加强抢救训练。
四、抢救要求:
(一)参加抢救的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程序争分夺秒,及时准确地进行工作。
根据病情变化,随时组织讨论,制定相应的有效措施,科级以上抢救要成立抢救组,并报告医教科。
(二)在抢救过程中病人的病情、抢救经过、效果、主持抢救工作医师的意见及向家属(或单位)所交代的情况均应及时记入病历。
(三)抢救时如病人家属或单位人员不在医院,主管医师应填写“病危通知书”交外勤,由外勤负责立即通知家属或单位,并报告医教科和总值班。
(四)凡抢救的病人为知名人士,重大事故所至伤的病员、外宾、涉外单位人员、本院职工时,均应及时报告医教科(或总值班),医教科人员(必要时院领导)要亲临现场。
(五)每次抢救完毕,要进行小结,并按规定项目(日期、病历号、病人姓名、诊断、抢救类别、结果等)填写抢救记录本,每月统计一次,添入月报表上报。
七、术前讨论制度
一、所有手术病员应实施术前讨论和术后小结制度(可由术后病程录代),择期手术应在术前一天完成术前讨论,急诊手术必须在首次病程录中反映出术前讨论的内容。
二、凡较大手术、疑难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危险性较大手术和诊断不明的手术,术前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手术或病房护士及相关人员参加。
床位医师还应根据术前讨论写出术前讨论小结。
新开展手术和疑难危重手术应将讨论情况报医政科及院部备案。
三、讨论内容包括诊断与鉴别诊断、手术适应症、术前准备事项、手术方案、术中及术后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并发症的预计及防治措施、术后治疗的注意事项、护理要求、人员安排、病员及其家属以及单位意见等。
四、术前讨论意见及结论应按要求及时、详细地记入病案及专项记录表中。
八、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尤其是诊断和死亡原因不明,诊断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系少见病症者等。
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
已作尸体解剖检查者,可结合临床病例进行讨论。
二、讨论由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全体医护人员参加。
必要时可报请院领导及医教科参加。
三、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也可指定副主任医师以上者代替),先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史、诊断、治疗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以及工作中错误缺点。
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四、讨论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然后加以整理,经主任医师或主治医生审查后归纳入病案。
五、如为医疗事故,应初步定出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
同时认真做好死者家属和单位的工作,求得理解与配合。
九、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查对制度:
1.各级医师在下达医嘱、处方、各种检查单时应核对病人姓名、性别、科别、床号、门诊号或住院号、年龄,并填写完整、字迹端正。
2.医师及医技人员在进行各种检查或治疗操作前,应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和部位。
操作前必须全面检查器械用品型号、规格等是否正确,器材是否完好。
3.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发药、注射、分发饮食、采集标本等各种护理工作时应认真核对医嘱或治疗单,无误后方可执行。
4.粘贴各种化验单及医技科的报告单时,要核对清楚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床号、门诊或住院号、科室等,严防粘错。
二、药房查对制度
1.药剂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检查药品的质量、包装、标签。
2.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3.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待”:
(1)核对药名、剂量、含量、用法、数量是否与处方相符。
(2)查对瓶签、药袋是否与处方内容相符。
(3)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
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
(4)查对病人姓名。
(5)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4.中药配方及煎药,配方后和煎药前必须有专人复核。
三、特检科查对制度
1.检查时要查对科别、病人姓名、床号、住院号、性别、年龄、检验目的。
2.检查后查对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复核科别、病人姓名、床号、住院号、性别、年龄、检查项目、结果。
四、血库查对制度
1.血库工作人员对鉴定血型、采血、交叉配合试验、血液保存、血液分发等,均应有严格的核对手续。
2.发血时要与领血人共同核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输血反应卡、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等。
3.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
五、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1.手术室接病人时,必须根据手术通知单,核对科别、病人姓名、床号、住院号、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
查病人有无佩戴首饰、假牙、备皮情况;查血型、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X光片等。
2.手术前手术护士、麻醉医师及手术医师都应核对病人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在门诊小手术时)、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及麻醉方式及用药等。
3.手术前护士应检查无菌手术器械、敷料包包名、有效期及3M指示色带有无变色,包布有无变色,包布有无破损、潮湿。
查无菌包包内的指示卡有无变色,以及手术器械物品是否齐全、功能到位。
4.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手术前后均应严格核对沙垫、纱布、线卷、刀片、器械等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疑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
手术中输血单由巡回护士和负责麻醉者共同核对血型、交叉者姓名等无误后,共同签名。
手术结束后,输血袋由护理部保管24小时,以备核查。
5.手术留取的病理标本,应及时登记,查对科别、姓名、部位、标本名称、住院号、病理号、病理分数等,严格执行专人负责清点、登记、签收制度。
6.特种造影检查时要查对用药名称、浓度、剂量、试敏情况及抢救准备工作是否落实等。
六、病理科查对制度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报告。
3.发报告时复核检验项目、结果、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别。
4.恶性肿瘤病例及疑难病例的报告单一定要经上级医师复核无误后再发出。
七、理疗科查对制度
1.理疗治疗前要核对临床要求,确定种类及剂量。
2.高频治疗时,检查病人有无金属物。
3.针灸治疗前,应检查针的质量和数量,取针时应查对针数和有无断针。
八、供应室查对制度
1.供应室在对器械、敷料包装时,应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及功能。
2.送发时要查对名称、消毒日期、无菌指示带及数量。
3.收取或调换时要查对名称、数量、质量、有无破损及清洁处理情况。
4.灭菌时查温度、压力、时间、灭菌等效果指示剂、干湿度、符合要求方可发放。
十、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由患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家属签署同意书。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对收人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七条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抢救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病情的发展变化、伴随症状、诊治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牌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
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
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由医师书写,也可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
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手术病人术后至少连续记录三天病程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注意事项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首次查房的记录,一般在72小时内完成,最迟不超过一周。
(四)疑难病例必须每周进行三级查房,如有病情变化、辅助检查有重要发现,有诊断治疗的变更应随时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讨论意见等。
(五)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六)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
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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