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 抵押担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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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抵押担保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抵押担保
附件2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
(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抵押担保)
一、二手房组合贷款发起方式
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发起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即借款申请人向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
二、组合贷款业务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
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组合贷款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材料,解释公积金贷款部分自由还款方式的含义及业务特点,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宣传资料。
2、咨询人员通过系统调取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要求,判断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是否应由本部门受理,如不由本部门受理则应告知借款申请人可受理该贷款申请的业务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对于应由本部门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审核其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的要求并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初步推算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情况。
3、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及贷款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数量是否符合贷款申请的要求。
(《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1)。
4、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
5、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办理初审业务。
三、初审
1、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主要包括贷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规定。
(1)初审人员进入初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后调取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信息。
对于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组合贷款的,将有关信息导入系统并核对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的电子照片。
(2)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满足中心有关规定并核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
(3)初审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1)。
(4)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5)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6)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内容须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
(7)初审人员初步确定借款申请人公积金部分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8)初审人员按照政策要求指导买卖双方填写《划款协议》一式两份并监督双方签字。
对于买卖双方自行划转交易资金的,初审人员应根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审核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首付款收据》,审核已缴付的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
对于买卖双方及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并通过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初审人员审核《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中买卖双方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
买方已经提供了监管账户设立银行开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的,初审人员应审核已缴付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
(9)初审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10)初审人员按要求整理并装订客户资料。
(11)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录机。
(12)根据政策需要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学位证明原件、职称证明原件、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租赁公有住房的证明原件并监督借款申请人本人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初审人员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信用评估《授权书》传递至信用中心。
(13)初审人员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提示借款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及其他有关材料去办理申请抵押物评估手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完成申请抵押物评估手续后应回到初审柜台办理其他初审手续。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无评估机构派出人员现场办公的,初审人员开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将此通知单和购房合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时转给评估机构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手续。
(14)录入借款申请人资料
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初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转给录机人员,由录机人员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对于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贷款,对导入贷款管理系统中的借款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修正、补录。
录入结束后打印《借款申请表》2份。
录机工作完毕后,录机人员将打印出的所有相关材料信息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后传至初审人员。
(15)初审人员接到完成录机的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收取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②将打印的单据交给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监督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日期。
③将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通知面签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见附件2)
④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组合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通知,根据通知办理商贷部分贷款后续手续。
告知借款申请人若未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通知,公积金贷款部分则以借款申请人初审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为准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应在同一家银行分别办理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公积金还款帐户和商贷还款帐户。
(16)初审人员将公积金贷款部分所有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后由专人负责在统一时间传递给复审人员。
(《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初审转复审材料清单》见附件3)
初审人员在初审环节收取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商贷部分贷款资料,初审人员核对、整理、装入档案袋(档案袋上应注明借款申请人编号、借款申请人联系电话、组合贷款担保方式、经办银行等),并由初审环节负责保管,待抵押物评估手续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初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2、抵押物评估
评估机构接到借款申请人提出的评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要求分别出具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和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其中将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的文本传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环节,将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的文本传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环节。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的初审环节收到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的文本后,应在收到文本当日将该文本与初审时收取的借款申请人商贷部分资料合并,并在收到文本当日通知银行在统一时间领取相关资料。
(《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初审转银行材料清单》见附件4)
3、信用评估
信用中心通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信息后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四、复审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转送的资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料齐全、完整、一致、有效。
2、调取系统中借款申请人的信息,与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审核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有效。
3、复审人员根据交易结算资金的不同划转方式,审核相应的首付款凭证,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4、复审人员根据《抵押物评估意见书》的结果、信用评估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判定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符合中心的有关政策,确定拟贷款金额并出具《贷款承诺书》。
借款申请人持《贷款承诺书》与售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完成产权过户后,持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至评估机构换取公积金部分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将3份过户后产权证复印件及3份契税凭证复印件分别钉入公积金部分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5、复审人员导入抵押物评估结果和个人信用评估结果
复审人员查看评估机构出具的公积金部分《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文本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心政策要求。
在审核公积金部分《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文本后,复审人员在系统中导入评估结果数据并核对文本和数据保持一致。
复审人员通过系统导入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评估结果。
复审人员根据买方、卖方提供的《划款协议》,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复审人员对系统中保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后通过系统向贷款中心上报复审,贷款中心复审通过后管理部可打印合同单据。
6、出具复审结果
复审人员完成复审后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贷款审核确认书》,一式三份,个人、经办银行和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各执一份)。
7、复审人员依据最终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额度、贷款期限,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银行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商贷审核通知单》),并由专人负责在复审完成当日通知银行在统一时间领取相关资料。
8、复审完成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部分贷款资料由复审环节负责保管,待商贷部分手续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复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9、经办银行收到相关资料后,应按照本流程第五部分中的相关要求,办理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贷款审核工作。
五、经办银行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审核
1、经办银行收齐商贷审核资料后,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上述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相关手续的同时,除了依照商业性住房贷款一般操作流程外,按以下要求办理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相关审核手续。
(1)、经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人员通知领取商贷部分资料后的次日之内领取商贷部分资料,对贷款申请进行商贷预审核并准备好相关合同和业务单据。
(2)、经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人员通知领取公积金审核结果后的次日之内领取《商贷审核通知单》。
(3)、组合贷款经办银行收到《商贷审核通知单》后,与初审后取得的商贷部分资料进行合并,按照商业贷款审核流程继续审批商贷部分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总额度和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最终额度确认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最终额度并将相关合同及业务单据填写完整,经办银行应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首付款凭证额度应满足公积金贷款金额+商贷金额+首付款凭证金额为房屋总价的要求,对于不满足要求的,经办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在组合贷款发放前补足首付款。
2、商贷审核完毕后,经办银行监督借款申请人签署商贷《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在合同中补充条款或补充说明处应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具体事宜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3、经办银行根据商业贷款审核的情况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银行审核通知单》回执部分(以下简称《商贷回执》)有关信息,并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签章,将经借款申请人和抵押人签章完毕的“补充协议”原件和“商贷回执”的复印件传递至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人员。
4、经办支行对于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审核周期延误的情况,应及时告知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并在“商贷回执”上给予明确记录。
六、打印合同单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的复审环节受到经办银行传递的“补充协议”原件和“商贷回执”复印件后,应于收到上述资料的当日审核其有关内容及签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通过审核后,将“补充协议”原件和“商贷回执”复印件与相对应的公积金贷款资料合并。
复审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借款资料转交合同打印人员(《复审转打印材料清单》见附件5)。
合同打印人员收到复审传递的借款申请人资料后审核相关资料,保证完整、无误。
合同打印人员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及借款人相关资料打印相应的合同单据。
(《合同单据打印清单》见附件6)
合同打印人员通知借款申请人面签时间及所需材料。
合同打印人员将资料转交合同面签人员《合同打印后传递给面签环节资料清单》见附件7)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合同打印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面签
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等持面签资料到面签柜台办理面签手续。
面签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核对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等提供的资料原件并调取相关资料,核实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相关资料齐全、完整、有效、符合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要求。
对于首付款额度不满足公积金贷款额度+商贷额度+首付款凭证额度为房屋总价要求的,面签人员应告知借款申请人在组合贷款放款前将补交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送交经办银行。
面签人员须核对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上的内容、签章是否规范、完整、正确,保证借款申请人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和商贷部分的还款帐户是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两个不同的帐户。
面签人员须对借款申请人即将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单据进行核对,保证相关内容规范、完整、正确。
在借款合同中补充条款处应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具体事宜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2、面签人员核对买卖双方签署的《划款协议》中的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3、确认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部分还款账户
面签人员审核还款卡或存折是否符合经办银行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审核通过后,将还款卡号或存折账号录入系统并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还款账户确认书》)一式三份,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及业务受理部门各执一份。
在借款申请人对《还款账户确认书》内容确认后,业务受理部门保存还款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5、面签人员监督签字:
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还款账户确认书》上签字。
6、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签订《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借款申请人各执一份),提示借款申请人应了解《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并按《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还款。
7、面签人员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电话委托服务协议》、《贷款审核确认书》个人留存联交至借款申请人,向借款申请人讲解自由还款政策并告知借款申请人放款后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账户减免手续费用等后续手续。
8、面签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办理签章手续。
9、在借款申请人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后,面签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进行整理,依据中心有关规定转交经办银行及归档人员。
(《放款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送交经办银行的档案清单》见附件8)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面签工作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放款
1、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完成《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等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经办银行在抵押登记办理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银行将已经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交担保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担保中心收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后完成审核工作,通知经办银行取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并出具《抵押登记核验证明》。
经办银行将已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借款申请人,留存《房屋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核验证明》原件,并将《房屋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核验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上报拨款手续。
2、经办银行对《划款协议》与《借款合同》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等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并确保无误。
3、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在《借款合同》、《还款账户确认书》、《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填写合同编号、放款日期等内容。
4、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部门办理贷款的划款手续。
经办银行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部门递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
《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拟拨款日期、银行扣款账号,其中前五项应与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出具的《贷款审核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银行扣款账号”与《还款账户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拟拨款日期须是递送《拨款明细单》的2个工作日后。
5、经办银行在报送《拨款明细单》的同时,将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一并返回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归档。
(《经办银行返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档案清单》见附件9)
6、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人员收到经办银行返还的《拨款明细单》及贷款档案资料后,需要确认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资料齐整无误。
7、确认贷款资料齐整无误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人员在《拨款明细单》上标注的拟拨款日期的2个工作日前,制作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并上报到中心会计处。
(中心会计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各留存一联)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人员打印《拨款申请表》,经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中心会计处。
8、经办银行在确定的组合贷款贷款发放日,将两部分贷款资金同时划入指定的账户中。
若由于售房人提供的账户错误等原因导致放款资金无法划入售房人账户内的,须由售房人重新提供账户,重新打印并签订《借款合同》(其中的放款日期不变)。
若贷款放款失败,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人员应督促经办银行将失败款项在规定日内划回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9、放款后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10、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人员应在放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拨款申请表》送交中心会计处。
附件1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份数
备注
1
买方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
1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复印件
2
2
买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原件
1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复印件
2
3
买方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原件
1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复印件
2
4
买方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原件
1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复印件
2
5
买方离退休证明
原件
1
离退休职工提供
复印件
2
6
买方收入证明
原件
2
离退休职工提供
7
首付款收据
原件
1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复印件
2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原件
1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复印件
2
9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原件
1
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复印件
2
10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原件
1
买卖双方在初审前已经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复印件
2
11
购房合同(正本)(含网签信息表)
原件
1
其中1份个人留存,1份做抵押物评估用
复印件
4
12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原件
1
复印件
2
13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
1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
(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复印件
2
14
卖方收款账户存折或卡
原件
1
复印件
2
15
授权委托书
原件
2
经纪机构提供
16
贷款还清证明
原件
1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复印件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留存
复印件
1
17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
1、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还给借款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原件除外)。
2、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建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份数
备注
1
身份证明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新版身份证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外地人需另提供暂住证、寄住证或居住证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2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3
☆学历证明
复印件
2
(与户口本不一致时提供)
4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复印件
2
5
偿还能力证明
☆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
复印件
2
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选择性提供但必须满足偿债要求,借款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为必须提供
6
☆《个人资信核实函》
原件
1
7
☆借款人收入证明
原件
1
复印件
1
8
☆借款人其他财产证明资料
复印件
2
9
☆借款人为自雇人士的,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盖公章)对于工作单位在外地的借款人,要对提供的营业执照进行公证。
复印件
2
10
近一年银行还款明细表(已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并处于还款期内的担保申请人)
复印件
1
11
房产证明
☆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
原件
1
复印件
1
12
☆购房首付款证明
原件
1
复印件
1
13
市建委要求的抵押登记资料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
4
建委和建行要求公证时再提供公证书。
14
□授权委托书
原件
2
15
□抵押委托公证书
原件
2
16
☆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原件
2
17
☆未出租证明或者抵押物出租情况说明
原件
2
18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供共有权证
原件
1
19
复印件
2
20
☆以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原件
1
21
卖方材料
☆卖方(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新版身份证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卖方(配偶)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原件
1
复印件
1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复印件
2
22
其他
建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23
买卖双方的建行储蓄卡或存折及验证单
原件
1
24
商贷《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原件
1
注:
客户经理应当对只要求客户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进行验证。
☆受理时提供□面谈时提供
附件2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面签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份数
备注
1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
1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原件
1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原件
1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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