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设备监造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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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设备监造规则
静设备监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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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设备监造规则
1目的
1.1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使特检中心静设备监造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保证特检中心静设备监造工作的质量,参照有关国家标准,结合特检中心的监造工作经验和质量体系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2本监造规则是特检中心进行静设备监造工作的通用要求,所有静设备的监造工作都应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1.3本规则仅适用于代表甲方在条件下对采购产品在制造厂内的质量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产品),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检中心承担的静设备监造工作,如承压或非承压的容器、塔设备、反应器、换热器、钢结构及其附件的驻厂或验收检验(监造)工作。
3职责
3.1对于特检中心承揽的项目,由特检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一名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指派参加监造人员组成监造组。
3.2对于部门承揽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指派参加监造人员组成监造组。
3.3特检中心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该保证派出的监造人员具有法规标准和特检中心规定的资格,对于项目负责人,除具有相应的资格外,还应具有与项目难度相适应的经验。
3.4主任工程师负责监造方案、记录、监造报告、产品监造总结的审核。
3.5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策划、合同编制、方案制定、监造项目的实施、现场监造质量抽查、定期巡视、发现问题的处理、监造周报的审阅、安全监督、监造日志和监造记录、报告归档等工作,并对方案和报告的正确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和与技术条件、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负责。
3.6监造人员
3.5.1在项目负责人的组织指导下从事制造现场监造工作。
3.5.2监造人员应严格遵守制造厂有关规定及劳动纪律,保守制造厂技术秘密。
3.5.3监造人员应了解并熟悉合同条款、监造协议和制造厂质量保证体系,掌握设备制造验收标准,了解设备制造进度。
3.5.4了解重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执行情况,了解加工过程的中间检查和主要附件的组装情况。
3.5.5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变更内容和制造改进情况。
3.5.6负责监造记录的填写及检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监造报告的编制,并对监造记录和监造报告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3.5.7参加并了解合同及协议中规定的产品总装和出厂试验等,并履行现场见证和签证手续(此签证不代替合同设备到工地后的验收和投运后的验收试验)。
3.5.8了解合同设备出厂前的防护、维护、入库保管和包装发货情况。
3.5.9处理和报告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3.5.10每日填写设备监造日志,将现场检查见证情况填入设备监造记录,定期作监造小结,并报告甲方。
4人员
4.1人员资历
4.1.1监造人员应熟悉相关标准规范,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4.1.2监造人员应有从事本专业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项目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1.3监造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善于处理问题的能力。
4.2人员配置
4.2.1对于特检中心承揽的项目,由特检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一名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指派参加监造人员组成监造组。
4.2.2对于部门承揽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指派参加监造人员组成监造组。
4.2.3特检中心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该保证派出的监造人员具有法规标准和特检中心规定的资格,对于项目负责人,除具有相应的资格外,还应具有与项目难度相适应的经验。
并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指定项目协调员。
4.2.4驻厂监造人员应专业配套。
4.2.5实施监造工作前,应将《监造人员一览表》提交甲方和制造厂。
在监造过程中如需更换监造人员,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履行交接手续。
4.3工作纪律
4.3.1监造人员在驻厂监造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对自己严格要求,遵守制造厂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必要时加班。
4.3.2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得从事有碍监造工作客观公正立场的活动;
4.3.3监造人员有责任对业主和制造厂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保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相关方的商业秘密,不能向监造设备无关人员提供和借阅文件,也不能向制造厂或安装公司索取与监造设备无关的文件或图纸等。
4.3.4监造人员必须本着为生产服务的态度,按照厂方通知的见证点和时间到场,避免造成制造厂生产中断。
4.3.5监造人员的留驻和离任,必须由特检中心统一调度,不准擅自离开监造岗位。
监造人员不得擅自超越监造委托合同的内容和授权范围。
4.3.6巡视监造人员应严格按监造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每一项检验,平时坚持深入现场,做好巡回检查。
凡遇到停止点,不论白天、黑夜或节假日,都必须按制造厂的生产需要到现场进行见证。
5监造的模式和内容
5.1监造工作是建立在制造厂技术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上,监督设备制造过程,对制造厂发生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改进,促进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保证设备制造质量,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监造工作不代替制造厂自行检验的责任,也不代替甲方对合同设备的最终检验,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始终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5.2设备监造模式根据工作内容、范围和深度不同,分为一级监造、二级监造和三级监造三种模式。
一级监造项目多、齐全、具体、监造深度大,涉及设备制造的全部项目,是甲方对设备制造全过程的跟踪检查监造;二级监造项目较多、齐全、较具体,是甲方对设备制造过程的检查监造;三级监造项目少,选择重点抽查点。
监造项目详见附录的监造大纲(见附录1)。
在合同条件下,由甲方自主选择监造模式,以甲方和制造厂签订的合同(包括监造协议)为依据,合同(或监造协议)内容应包括监造模式、监造大纲、制造厂为监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资料等。
5.2.1一级监造:
指长期到厂监造,是对设备安全和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要求见证、审阅、检测制造过程中所有控制点。
一级监造的设备(如:
加氢反应器类设备、尿素类设备和甲方要求为一级监造控制的设备)应逐台编制监造方案(按制造过程中所有控制点编制监造大纲)。
5.2.2二级监造:
指长期驻厂监造,是对设备安全和质量方面主要环节的控制,要求见证、审阅、检测制造过程中重要/关键控制点。
二级监造的设备应按同一制造合同中的设备类型编制监造方案(按制造过程中主要控制点编制监造大纲)。
5.2.3三级监造:
指非连续驻厂监造,包括预检验会议、制造过程中的抽查和设备最终检查。
三级监造的设备应按照指定监造控制点进行现场见证,并编制见证报告。
5.3监造控制点分为停止点(H点)、见证点(W点)、资料审查点(R点)、任意抽查点(S点)。
5.3.1停止点(H点):
指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检验项目,该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下道工序不得进行。
监造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见证,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监造人员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或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上签字。
5.3.2见证点(W点):
指影响产品质量的重点检验项目,监造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造,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监造人员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
如果监造人员未到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5.3.3资料审查点(R点):
指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检验项目,监造人员难以到现场进行见证,由监造人员对制造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监造人员审查合格后确认签字。
资料的真实性由制造单位负责。
5.3.4任意抽查点(S点):
指影响产品质量的检验项目,监造人员随时在现场巡回检查或对制造单位检验结果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6监造工作的实施
6.1监造准备工作
6.1.1安全防护准备
设备监造人员的安全管理应执行CSEI/QM-3-A08《检测检验安全管理办法》,且满足如下条件:
a)监造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和安装现场应配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安全帽;
b)遵守制造厂/安装现场的安全制度;
c)进罐检查,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伏的低压防爆灯,在脚手架进行作业时,要注意脚手架是否牢固安全可靠,脚手架的桥板宽度应在300mm以上,并固定在架子上,在检查时,应配备安全带;
d)凡需要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把携带物品摆放稳妥,以防坠落伤人;
e)不准从高空向下抛掷物品;
6.1.2监造方案
项目负责人根据甲方采购文件和确定的设备监造控制级别,安排监造人员熟悉甲方采购文件、图纸、技术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按《方案编制规则》的要求编制监造方案,并按照《技术方案、报告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必要时方案应得到甲方的口头或书面认可。
监造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a)项目概况:
应包括甲方名称、项目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检设备、监造级别等基本情况。
b)监造依据:
监造工作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合同或其它重要技术文件或资料。
对法规、标准要注明所使用的版本号,技术文件要注明文件编号。
一般可采用的监造依据如下(不只限于此):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程》;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151《管壳式换热器》或容器的制造标准;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双方签订的合同;
●图纸、技术附件及其它相关标准。
c)监造人员职责。
(参照本规则进行编写);
d)对制造厂的要求:
包括质量体系、文件的提交、监造人员工作环境、监造人员的劳动保护等内容。
e)监造大纲:
监造项目详见附录的监造大纲(见附录1),监造的项目和内容,可根据设备具体情况与制造厂协商适量增减。
f)其它:
包括问题的处理方式、联络和通讯、会议约定等。
6.1.3预检验会议(开工技术协调会):
驻厂监造人员负责组织召开预检验会议,会议由甲方代表或监造员主持,要求有甲方代表、制造厂有关部门(厂方负责人、采购部、质检部、技术部等)参加。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a)总体情况介绍;
b)审核并确认设备制造单位所有采购文件和技术文件是否持有、是否理解、是否是最新版本、有无疑义;
c)图纸、焊接工艺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d)材料准备状况;
e)开工制造准备状况(包括场地、制造车间、主要负责人员);
f)审核分承包方名单(如有必要);
g)审核检验计划;
h)与制造厂约定H、W点提前通知的时间,和违约时的相关规定。
i)特殊要求;
j)油漆、防护和标识要求;
k)交货日期;
l)落实驻厂监造人员的通讯、办公及交通、生活等;
m)建立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相互联系办法及定期会议制度等)。
6.1.4监造人员负责完成预检验会议纪要。
根据预检验会议讨论落实的问题和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和检验计划,调整监造大纲中的监造项目和内容。
6.2一般规则
6.2.1监造人员从资料审查、材料管理、制造过程、生产进度、出厂文件几方面,按照监造大纲中确定的监检项目和H点、W点、R点、S点及设备制造进度,到现场对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定期向甲方报告。
6.2.2制造厂应在预定见证日期以前,按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监造人员。
6.2.3监造人员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应及时到制造厂参加现场见证。
如甲方有见证要求时,由监造人员及时通知对方,如甲方代表不能按期参加,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没有甲方书面通知同意不得转为R点。
如更改时间后,用户仍未按时到达,即认为放弃见证。
6.2.4质量见证完成后,监造人员和用户代表及制造厂检验员应在质量见证书上签字;
6.2.5上述监造方式和实施办法应在预检验会议上一起商定。
6.2.6监造人员对见证的内容需签字时,应加盖如下图所示的监造专用章,并标明监造内容:
CSEI
□WITNESSED□REVIEWED
□ACCEPTED□NOTACCEPTED
INSPECTOR:
DATE:
6.3制造计划、检验计划、工艺方案审查
6.3.1检查制造厂制造计划或流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合同交货期,检验计划内容是否齐全,能否将各个工序有效控制。
6.3.2检查制造厂的工序控制点设置是否合理,同时设置监造控制点,对重要工序应设置为停止点。
6.3.3检查制造厂制定工艺方案是否符合标准和图纸要求。
6.4原材料审查
6.4.1下列另部件的原材料要进行监造检验:
a)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如:
筒体、封头、衬里、设备法兰、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主螺母、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直径大于250mm的接管,开孔补强板、球壳板、换热器管板、换热管、膨胀节、不锈钢内件等)。
b)非受压容器的筒体、封头、平盖、法兰等主要结构件和主要耐蚀件。
c)压力容器和非受压容器主体焊缝用的焊接材料(如:
焊条、焊丝、焊剂)。
6.4.2原材料检验内容
a)材质证明书的审查,要求质证书的内容符合材料标准和订货的条件,主要是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热处理状态、无损探伤、水压试验、金相检查等。
对于换热管材料还要注意精度等级、尺寸偏差等。
材质证明书还需要经生产单位质检部门盖章确认。
b)当用户订货时注明材料牌号或制造钢厂时,审查证明书中材料牌号和制造钢厂与设备订货时的要求是否一致。
c)原材料供货状态应与图样要求是否一致。
d)材质质保书应提供原件,对抄件或复印件要加强与实物的对照,并确认质保书的真伪。
e)检查材料标记移植,实物标记能否追溯到材质证明书。
对标准规定实物上不便于使钢印进行标记移植时,应进行图示表示。
f)条所列的Ⅲ类压力容器主体材料和客户有要求进行复验的部件材料,制造厂应按照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图样、工程标准或客户的要求。
6.5焊接检验
6.5.1施焊前检查
a)按焊接接点检查是否有相适应的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除了应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外,还应检查是否符合图样和技术条件。
b)对于需要新做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参与整个评定的全过程。
c)受压元件施焊前,所有接点应有焊接工艺评定支持的焊接工艺规程。
监造人员应检查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内容上的一致性,并符合JB/T4709《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d)确认参加该设备焊接人员,资格和数量上能否满足设备制造和规范要求。
持证项目是否满足该设备焊接的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e)检查焊接设备和焊接工艺装备是否适应。
6.5.2施焊过程检查
a)焊接过程检查焊接工艺执行情况,如:
焊接电流、电压、焊速,若需预热要控制层间温度。
b)检查焊接材料是否按规定烘干和保温,是否是规定的牌号、规格,以及焊接材料保管、发放、使用的条件,对于在室外的焊接作业或气候条件恶劣时,尤其要注意烘干、保温的条件。
c)随机抽查焊工是否持证上岗,施焊焊工是否有相应位置、材料、方法的资格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d)产品试板的焊接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对于纵焊缝试板,必须连接在筒节纵缝的延长部位,与纵缝同时施焊。
对于必须的环焊缝试板的焊接,要求与环焊缝焊接同步,采用与环焊缝焊接相同的工艺进行。
e)工艺要求焊后采用缓冷或保温措施时,应检查是否切实执行工艺。
f)检查需要消氢处理或需要中间消应力热处理的工件,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
6.5.3施焊后的检查
a)焊缝的外观质量,外观、形状、余高及尺寸、角焊缝的焊角高度、表面缺陷等要加强控制。
(外观质量差是制造厂的质量通病之一)
b)焊缝是否按图样或标准要求的项目和比例进行了无损探伤,当图样和标准要求不一至时应按较严格的要求执行。
c)焊缝施焊记录,包括实际焊接工艺参数、焊接材料标记号、焊缝编号及焊工号等。
d)焊缝是否进行了图样要求的热处理。
热处理时焊接试板是否与设备一同进行。
e)焊接试板性能应符合JB4744-2000《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6.6无损检验
6.6.1了解制造厂对各工件或各部位采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和工艺,检查工艺条件制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从工艺上保证缺陷能被有效检出。
6.6.2无损检测人员
a)确认无损检测人员,从资格和数量上满足设备制造和标准、规范要求。
按制厂提供的无损检测人员一览表,检查在册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核对其工作单位、级别、项目、有效期,并以询问方式确认其是否在无损检测岗位,并从事相应工作。
b)统计其各项(RT、UT、MT、PT)Ⅱ级以上人员是否达到2人以上,对外聘人员、不在无损检测岗位工作人员和非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资格证的人员均视为无效人员。
c)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经确认后,需保留人员一览表,同一制造厂在同一监造周期内一般只检查一次。
6.6.3检测过程
a)射线底片的审查:
先由制造厂自己进行初评和复审,在制造厂复审的基础上,监造人员对底片基型号、灵敏度、像质计、有效长度、搭接标记、产品标记、焊缝代号和评级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注意返修片的记录与实际返修次数是否一致。
b)在制造厂进行主要工序的超声波检查时,监造人员一般应采取旁站见证的方式进行监督。
主要观察探伤人员的操作程序、起始灵敏度的调节、探头选择和运动方式、是否能覆盖整个焊缝等。
对于特别重要的设备,可以要求采用带记录的超声波探伤仪。
c)对于表面探伤,一般应采用旁站见证的方式,见证工件表面状态,监督探伤人员工作的认真程度,如:
渗透时间是否足够、清洗是否彻底,方法是否正确。
磁粉检测灵敏度试片显示是否清晰,操作方法是否规范等。
6.6.4对无损探伤监督存在疑问时,监造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对RT评片有怀疑时,可以约请制造厂的探伤责任工程师共同评片。
如果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高级别的无损探伤人员仲裁。
b)对于RT的部位有怀疑时,可以指定部位重新检测。
c)对于UT、MT或PT的检查报告有怀疑时,可以要求制造厂重新进行检测,这时,监造人员必须旁站。
6.6.5下列无损探伤不属于监造和检验的范围
a)厂内对于工序控制自己要求的无损探伤,不包括在内,如:
厚壁容器为减少返修所进行的不是全厚度的中间RT;球头拼缝冲压前的无损探伤等。
b)外购件和外协件中涉及的无损探伤,以质量文件为准。
6.7热处理
6.7.1下列种类的热处理监造中应于控制
a)制造厂为提高材料力学性能而进行的热处理,如法兰、管板、螺栓、螺母等另件的正火、正火+回火、调质等。
b)制造厂为提高另部件的表面硬度或耐磨性能而进行的热处理,如渗碳、渗氮等。
c)整体或局部清除焊接残余应力的热处理。
d)Cr-Mo钢的焊后消氢热处理。
e)恢复材料供货状态的热处理,如热压封头或热压成型零件后的正火或固溶热处理。
6.7.2检验内容
a)检查热处理装备是否与所进行的热处理相适应。
即热处理炉的大小,加热方式,炉膛温度分布,局部热处理加热履带的宽度,包扎方式,测温热电偶及仪表等能否满足热处理工艺及图样的要求,温度能否自动记录。
b)实际热处理的温度,温度波动大小及保温时间是否与热处理工艺及图样一致。
c)是否按标准规定携带了产品试板(样),产品试板(样)的力学性能及硬度是否满足了产品标准的要求。
d)所有热处理,必须配备温度自动记录仪表,手绘或人工温度记录不能作为检验凭证。
6.7.3检验方式
a)对6.7.2.a)条内容,检验人员在设备投产前就应做实地调查了解,若不满足条件,应及时向承制厂提出监检意见。
b)对6.7.2.b)、6.7.2.c)条内容,检验人员一般是审查工厂提供的热处理报告,温度自动记录曲线及试板(样)的性能报告,审查合格后应予签字确认,并记录检验结果。
c)当设备要求多次重复热处理时,检验人员应特别留意制造厂是否遗漏或减少热处理次数;每次热处理时试板(样)是否做到了随炉,放置位置是否妥当,牢靠。
d)设备过长需要分段进行热处理时,检验人员应注意检查,重复热处理的长度应不小于1.5M,且放置热处理炉以外部分有适当的保温。
e)局部热处理要注意检查保温的范围至少为3倍以上的壁厚,内壁及两端也要采取保温措施,以防止空气的流动造成内外壁温差过大。
对于壁厚较大的工件,内、外壁均应设置热电偶。
f)对于因材料原因必须降低清除焊接残余应力的热处理的规定温度时,要延长保温的时间,具体参照有关的设计规定或ASME的规定。
g)确认设计文件对热处理是否提出专门的要求,如有些设备设计不允许进行局部热处理,监造应满足这些要求。
6.7.4对恢复材料性能的热处理,如热压封头或热压成型零件等,应注意:
a)制造厂虽制定了工艺,但是否进行了该工序的热处理;
b)除非有标准规定,不允许用热冲压或热成型工艺代替恢复材料性能的热处理。
c)对于标准允许用热冲压或热成型工艺代替恢复材料性能的热处理,如19Mn6的厚板,监造也要控制热成型的终端温度,必要时辅以复膜金相,检查晶粒度。
d)对工厂热处理有怀疑时,可通过对实物观察和对资料审查进行判断。
当能从硬度检测中给予证实的,可用测量硬度作为辅助手段。
6.7.5检查记录应包括热处理炉次、升温速度、降温速度、恒温时间、热电偶数量和分布、温度波动范围、日期等。
6.8方位、尺寸检验
6.8.1监造检查原则
a)一台设备的尺寸很多,需要检验的尺寸应根据该尺寸对设备的运行性能、安全性和整机效率的影响程度而定。
通常由监造人员来选定列入监造大纲的受控尺寸,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校核和审查。
b)检查尺寸的工具、卡具和量具可以用工厂检验部门或加工部门的,但是,必须注意在鉴定的有效期内。
c)重要的受控尺寸检查,监造人员要到现场确认。
d)对于不合格的受控尺寸的确认,应该监造人员和制造厂的检验人员共同在场。
e)原则上出现不合格的受控尺寸,该零件应该报废。
如果制造厂通过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办理回用,监造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可以采用下列几中处理办法:
●制造厂提出的补救措施有效,可以认可;
●对性能有一定的影响,报请设计部门或用户确认;
●不予认可。
f)对于出现非受控尺寸不合格时,由监造人员自行判断放行。
g)对于未注公差的尺寸检查,执行自由公差极限公差标准GB1804。
6.8.2容器类尺寸检查方法
a)容器纵、环缝组焊错边量及棱角度检查执行GB150第10.2.4.1节及GB150第10.2.4.2节的规定。
b)容器直线度和圆度检查执行GB150第10.2.4.4节及GB150第10.2.4.10节的规定。
c)塔器塔盘间距、水平度、垂直度检查执行JB4710之规定。
d)封头、人孔、波形膨胀节、法兰、法兰盖、垫片、螺栓、螺母等的尺寸检查执行各相关的标准。
e)管口尺寸检查必须先要确定测量的基准线。
有些基准线是在图纸上标明的,有些是工艺上确定的,没有基准线的测量视为无效。
f)管口方位及定位尺寸:
以筒体的一端的检查线为测量基准,用钢卷尺测量。
该基准线至管口中心的距离即为管口的定位尺寸。
管口方位是按筒体0°、90°、180°、270°四条分度线为测量的基准线测量。
g)总体尺寸:
指容器外形尺寸。
一般对于形状不规则的容器,如上、下封头有接管和弯管时,可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然后进行累加(不过这种方法的误差比较大,并且这个尺寸对产品的实际使用性能并无多大影响),一般只测量两个封头间的长度,只要这个尺寸能够保证,则认为总体尺寸符合要求。
6.9压力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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