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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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
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从警指导思想和执行警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通过对公安民警的基本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举止和行政纪律进行规范化,培养公安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要把本规范作为努力的方向和日常准则,明确“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和“不能做的”,逐步把外在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
第二章政治方面
第五条公安民警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公安民警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爱国热情,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七条公安民警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八条公安民警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以“忠诚奉献、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情系百姓、竭诚为民的民本精神,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法精神,不畏艰险、敢打必胜的攻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协力同心、步调一致的团队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石家庄公安六种精神。
第三章廉政方面
第九条公安民警要为警清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配偶、子女和亲友牟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公安民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从事各种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自觉维护自身形象,非因公不得出入娱乐场所,不得耍特权。
第十二条公安民警不准徇私枉法,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侵占群众利益。
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厉行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公安民警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期向群众汇报廉政工作,加强对自身的约束。
第四章警务方面
第十五条公安民警应当热爱学习,争做知识型民警,熟练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基础知识以及与公安工作相交叉的各种相关业务知识,自觉锻炼和培养各种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24小时接受群众报警,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妥善处置。
公安民警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在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四)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八)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九)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各种商品;
(十)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要起立、要让座、要倒水、要主动搭话,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群众民警办公的场所和地点,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向群众进行解释,并尽可能的提供应办理的部门或单位,不得推诿、扯皮、耍态度。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民警要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自觉遵守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亲民、和民。
在服务行为上,除应遵守公安民警公共的行为准则外,还应当做到:
(一)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做到热情接待不冷漠、热情服务不推诿、热情办事不拖拉、热情解释不急躁;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认真落实A、B岗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第二次办结;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讲明政策,解释清楚;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公安民警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访问题。
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都要依法受理。
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认真执行首问首接责任制:
(一)对来访办事人员,先接受询问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义务解答来访办事人员询问的事项或给予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
(二)询问者提出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解答,并及时认真予以办理;
(三)询问者提出的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把询问者引导到有关部门,移交给有关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要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实;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作为;
(三)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降格处理;
(四)办理案件法律手续不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办案质量不高,违反程序执法问题: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限制人身自由;
(二)使用传唤、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措施不当;
(三)执法措施超法定范围和法定期限;
(四)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错误、引用法律条文不全等问题;
(五)告知诉权不当,先执行后裁决;
(六)单人制作讯问、询问笔录;
(七)不按规定使用询问、讯问笔录;
(八)卷宗装订不规范。
第二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职务违法违纪问题: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他正当权利;
(二)滥用强制措施,滥用留置措施;
(三)指派或放任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五)执行讯问、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替代当事人、知情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
(六)滥收乱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侵犯群众财产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制定的条令、条例、警令、禁令、规定,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政令、警令畅通,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努力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务求效率、效能、效果。
第二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值班备勤制度:
(一)值班人员职责:
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值班人员要求:
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时上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岗,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请假销假制度: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请假;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三)如遇紧急情况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四)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
第二十九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一)与会人员一般要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
到会时间另有明确通知的,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执行,不得迟到;
(二)与会人员进出会场要做到依次有序,并严格按照会议组织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坐;
(三)与会人员须携带会议记录用品,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开会期间与会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调为震动状态。
严禁在开会期间接打电话;
(五)开会期间不得无故走动。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场的须经组织会议的领导批准;
(六)开会期间与会人员要坐姿端庄、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严禁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严禁翻阅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报刊、书籍等。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证件使用的规定:
(一)证件是证明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二)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补办。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二)驾驶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民警无证驾驶;
(三)要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
(四)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要严密组织;
(五)严格车辆出勤制度,严禁使用公车办私事;
(六)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车辆。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石家庄市公安民警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基本规范》的规定,文明执勤、规范用语。
第五章仪表方面
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恣:
(一)侧放式:
两腿并直,脚跟并拢,脚掌分开呈V字型,双手自然垂放在腿部两侧,手指稍弯曲,呈半握拳状;
(二)前腹式:
两腿并直,脚跟并拢,脚掌分开呈V字型,双手相交放于小腹部;
(三)跨立式:
两腿分开,两脚平行,与肩同宽,双手背后轻握,放在后腰处;
(四)丁字式:
一脚在前,将脚跟靠于另一脚内侧,两脚尖展开90度,呈斜向丁字型,双手轻握,放在腹前,身体重心在双脚(此式限女性);
(五)非敬礼状态时,站立姿势可以变换,但不得将身体倚靠在物体上,不可双手抱胸或叉腰;
第三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坐姿:
(一)上身正直,腰背可不靠或稍靠椅背,两腿自然弯曲,两脚平落地面,不要晃腿、卷裤管或以手抱膝;
(二)男民警两膝间的距离以一拳为宜,女民警两膝不应分开,女民警着警裙入座时,应把裙子向前拢平;
(三)切忌二郎腿、"О"形腿,不可前俯后仰、过分仰靠等,着警装时不得席地而坐,等车等人时不得蹲在地上。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步姿:
(一)走路姿态要端庄,脚步要轻,不要弯腰驼背,不要相互勾肩搭背;
(二)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三十七条公安民警在日常警务活动和执行勤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正确的敬礼规范要求。
敬礼方式主要有举手礼和注目礼。
举手礼是人民警察着装时,在规定情况下使用的礼节;注目礼是在规定不行举手礼的场合和情况下使用的礼节。
第三十八条公安民警敬礼的动作要求是:
(一)行举手礼时应着装整齐,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端2厘米处(戴无帽檐警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墙下沿),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二)行注目礼时应呈立正姿势,目光随受礼者移动,时间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民警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敬礼规范是:
(一)参加重大活动或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二)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应当行注目礼;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志时,应当互相致意;
(三)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行举手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四)交管部门民警在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第四十条公安民警在下列时间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一)在检验室、机房、病房、诊室等场合;
(二)在侦破案件和处置群体性、灾害性事件现场作业时;
(三)参加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其它不便于敬礼的时间和场合。
第四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保持良好形象:
(一)穿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
(二)在公共场所不得失态,不得高谈阔论,不得高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得在公共场所修指甲、剔牙齿、掏鼻孔等;
(三)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四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注意修饰仪容,做到整洁、卫生、自然:
(一)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二)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三)衣着要清洁、整齐,不应有污渍和皱痕,皮鞋要擦亮,帽子要刷净;
(四)着装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手镯等饰品。
第六章道德方面
第四十三条本章主要对公安民警在社会交往和家庭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加以规范,重点是如何正确处理同事关系、邻里关系等社会关系和夫妻关系、子女关系、亲戚关系等家庭关系。
第四十四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日常交往的基本礼貌准则:
(一)尊重他人的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二)拜访、会客或邀请他人商谈工作,要事先预约,按时赴约;
(三)尊重老人和妇女,出入应对他们予以照顾,应让他们先行。
第四十五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会见时的礼节准则:
(一)初次相识,一般由第三者介绍或者自我介绍;介绍时,应把身份低、年纪轻的介绍给身份高、年纪大的,把男同志介绍给妇女;介绍时要把姓名、职务说清楚;介绍到具体人时应有礼貌地以手示意,不要用手指指点点,更不要用手拍打别人;自我介绍时要讲清自己的姓名和身份;
(二)会见时通常要互相握手致意,一般由主人、年长者、身份高者、妇女先伸手,客人、年轻者、身份低者见面时可先向对方问候,待对方伸手后再握。
第四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谈话时的礼节准则:
(一)社交场合谈话时,要自然、和谐,对方发言时要注意倾听,不要左顾右盼,不要随便打断对方发言、讲话;
(二)谈话时做手势的动作不要过大,谈话声音不要过高或过低,以让对方能够听清为宜;
(三)谈话时,距离不要太近;
(四)谈话要注意分寸,不要交头接耳,讥笑他人;
(五)谈话时要适可而止,要让别人有机会讲话;
(六)如果别人正在个别谈话,不要凑前旁听,若有事需与某人谈话,应待别人谈完;有急事需插话时,应先打招呼,表示歉意。
第四十七条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与上级的关系。
要尊敬上级,维护上级威信,及时向上级报告和请示工作,尽可能地帮助上级排忧解难;要正确对待上级的批评,加强理解和沟通。
第四十八条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与下级的关系,要尊重下级,认真听取下级的意见,支持下级行使职权,帮助下级做好工作,要正确处理下级的功过得失,做到赏罚分明。
第四十九条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
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主动克服自身缺点,当同事需要帮助的时候,要热情相助,赢得同事的理解和信任。
第五十条公安民警在生活中要处理好与街坊邻里的关系,应当做到:
(一)通情达理,互帮互助,说话做事要多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和善相处;
(二)尊重他人,杜绝猜忌,应当尊重邻居的民族习惯和风俗,切忌强加于人;要消除对他人的嫉妒心理,承认相互之间的差异;邻居之间出现矛盾时,要多做自我批评,多与邻居沟通交往,加强了解和信任,切忌胡乱猜疑;
(三)增强辨别力,约束好自己,要努力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要说三道四,自觉维护和睦团结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一条除了同事、邻里关系外,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交往中还要注意处理好其他社会关系:
(一)要注意处理好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要注意分清职责,掌握分寸,不争权力,不推责任,互不干涉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二)要注意处理好和工作对象的关系,要相互尊重,互相理解,特别是在与群众打交道时要讲究方式、方法,不得以势压人。
第五十二条公安民警在处理夫妻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夫妻双方要建立平等的婚姻家庭地位,一方不应对另一方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的自由加以限制或干涉;
(二)夫妻双方要建立互相信任的婚姻家庭关系,不要互相猜疑;
(三)夫妻双方在生活上要互相敬重、互相爱护,在工作中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出现矛盾时要互相礼让、互相体谅,遇到困难时要互相安慰、互相勉励,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四)夫妻双方应当自觉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共同分担家务,共同支配家庭财产,遇事商量,互相理解,避免出现家庭矛盾。
第五十三条公安民警在处理家庭亲情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赡养自己和配偶双方的父母,在经济上主动给予扶助,在感情上给予温暖,对生病的父母更要尽孝心;
(二)要尊敬自己和配偶双方的父母,尊重父母的意见,关心父母的起居冷暖;
(三)要避免同父母发生矛盾和意见分歧,做事前要注意先同他们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遇有隔阂,要保持忍让的态度,不要同年长者发生冲突。
第五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任意打骂,虐待子女,或者放弃抚养;
(二)要教育孩子有正义感,与人为善;要善于同儿女讨论和商量问题,说错了话,做错了事,要敢于放下架子,承认错误;
(三)要有效地控制孩子的错误行为,要言传身教,树立榜样,对待孩子的错误行为,批评要严肃诚恳,恰如其分;
第五十五条公安民警在处理和夫妻、父母、子女以外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时也应当注意遵循互敬、互助、互谅、互让、互信的原则,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
第七章保密方面
第五十六条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的基本原则,即: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擅自通过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文件、信息保密规定:
(一)秘密文件应通过机要寄送,不准在传真机上传送;外出递送秘密文件,不准办理其他无关事项;
(二)利用计算机存储、传输秘密数据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对秘密数据磁盘、磁带和打印纸要严加管理;
(三)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过领导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计算机秘密信息磁盘的拷贝,要进行严格的登记、审批,所有复印件、拷贝磁盘要同原件、原盘一样严格管理,以防泄密现象发生;
(四)秘密文件传阅应由机要人员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扩大阅读范围;外来人员使用存有秘密数据的计算机时,应指定磁盘区、限定存取范围等,防止泄密;
(五)秘密文件、计算机信息应定期清理,按要求收集、立卷、归档、备份,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
(一)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会议,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有关秘密内容。
第五十九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通讯工作保密规定:
(一)严禁密电明复和明、密混用;
(二)严禁使用普通电话传达密电;
(三)涉及秘密内容不得用明传传送。
第六十条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
(一)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XX或公安宣传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二)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的重特大案件,团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系列案件尚未查清的,不得公开报道;
(三)非职务行为,公安宣传干部和业务单位民警不得擅自为新闻媒体撰写纪实类案件新闻报道;
(四)经批准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办案民警,不得随意向记者提供案件卷宗、现场图片和音像资料,不得随意提供案件受害人、检举人、证人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
(五)在新闻报道中,应当使用规范称谓;不得出现涉及公安机关各种秘密手段运用的提法、情节和具体内容;不得使用内部用语;不得渲染作案手段、凶杀场面及色情细节。
第八章涉外方面
第六十一条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我国参与的各种国际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准则;
(二)坚持内外有别原则,既要做到热情友好,讲究礼仪,又要坚持内外有别,特别是在外事接待中,绝不允许以友好、坦诚为借口,向外宾提供任何不利于我方的情况和资料;
(三)严格执行外事纪律,言行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对外口径,不得自行其事;
(四)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来待人处事,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任何外事场合中,都要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维护国格、人格,做到不卑不亢;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十二条公安民警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在外事接待中,应体现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平等原则,对待大小国家的公民应当一视同仁;
(二)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中应当尊重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要保持公安民警自身的良好形象,注意礼节、礼貌;
(四)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处理问题,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法律尊严。
第六十三条公安民警因公、因私出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切行动要符合民警的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要合乎常规;
(二)不得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
(三)对重大国际问题,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四)严守国家机密;
(五)不得随意接受礼品;
(六)要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七)要自觉遵守入境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九章实施保证
第六十四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要牢记职责和使命,熟悉掌握本规范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各项规范执法、办事;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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