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与县农合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实施办法汇编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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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与县农合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实施办法汇编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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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与县农合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实施办法汇编doc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与县农合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实施办法汇编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五放心”工程建设要求,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县开展为期4个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坚持查生产与市场相结合、查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相结合,突出以水产、畜禽养殖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领域,以蔬菜、食用笋、畜禽、水产品、果品等食用农产品和认证农产品为重点产品,以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管理及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使用等各项保障制度。
到今年年底,全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认证农产品生产基地基本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获证农产品生产、经营、包装标识等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
发展直营、加盟农资连锁门店100家,农资配送率达到70以上,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80以上农资经营店建立“两帐两票”和“一卡一书”制度;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主要整治任务
(一)开展农资市场检查。
会同工商管理等部门清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严格市场准入,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挂靠转让主体资格和超范围经营行为;配合供销部门积极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初步建立农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质量保障赔偿机制。
结合“绿剑”秋季执法行动,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禁用农药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严厉打击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羟甲基羧基氮、脲醛树脂、过碳酰胺等违禁化工产品的饲料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农资广告的审查,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行为。
(二)开展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检查。
以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及认证农产品基地为重点,结合水稻“两迁”害虫为主的晚稻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查处水稻、蔬菜、食用笋、果品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食用菌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行为;查处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禁用兽药等化学物质的行为;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己烯雌酚等禁用药物行为。
(三)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查。
重点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切实做到“四有”:
即“有一位市场领导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一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人,有一个市场设立或委托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检测设备与经过培训的检测技术人员,有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与运行制度”。
对制度不健全、“四有”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不完善的,必须督促市场进一步落实。
同时,加强对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市农产品自检基础上,对批发市场农产品开展动态抽检,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四)开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检查。
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记录和包装标识检查,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
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
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
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试点工作,规范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种养大户生产档案记录,实行产地编码,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查询平台,推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8月下旬至年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24日至8月31日)
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
成立组织领导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专项整治计划。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举办专栏、专题访谈等形式,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12316投诉举报电话,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行动实施阶段(9月1日至12月15日)
组织对辖区内相关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集中普查,并对集中普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力量,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多管齐下、合力攻坚,进行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
并结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结合、着力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
具体活动安排:
1、9月1日-9月10日组织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
农产品以抽检生产基地的果、蔬、茶叶等产品为主;农业投入品以抽检主要批发单位的肥料、农药等主要品种为主,对严重质量不合格产品公示曝光。
2、9月11日-9月30日农业局执法大队偕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档案、质量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包装与认证标识使用、产品自检等情况进行检查,查处使用甲胺磷、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药物行为。
3、10月1日-10月31日组织农资执法检查。
整顿农资经营主体和农资广告,由工商部门严肃查处无照经营、非法挂靠转让主体资格、超范围经营和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行为。
农业局执法大队查处生产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冒证套证、假冒伪劣、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行为。
供销部门推进农资连锁工作,提高连锁店配送率,督促经营店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农业局执法大队严格审查配送农资的产品规范和质量。
4、11月1日-11月30日组织兽药、饲料执法检查。
农业局执法大队查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不按国家强制标准使用原料、添加剂行为,经营假劣兽药、饲料和使用国家禁用药物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照、超范围经营兽药行为。
5、12月1日-12月15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农业法律和农技知识下乡宣传和培训,并对前期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县农业局属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12月5日前报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农业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站)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
县农业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明确工作职责。
(二)强化抽查,严格执法。
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对专项整治中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追溯问题的源头。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确保执法力度到位,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县农业局属各有关科站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充分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
同时,要与工商、质监、供销、经贸、卫生等部门加强联系,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整治行动中,凡发现违反《特别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程序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农业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交部门。
要认真实施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
要充分利用农技110网、农民信箱、今日龙游报和电视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特别规定》等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导向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畅通12316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农业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县政府通知要求,加强一线执法力量,保证执法时间,并对本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努力使专项整治取得真正效果,达到预定目标。
局农产品和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组要按照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重点单位、重点案件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改进工作。
县农合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抓好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促进我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不断优化和提高,现根据银监部门、省联社关于不良贷款“双降”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表内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表外已核销的呆账、已置换不良贷款。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合行总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所辖各支行(部)。
第三条不良贷款按个人完全责任贷款、岗位责任贷款和集体清收贷款三类划分,区别管理。
个人完全责任贷款是指终身追究并由个人承担全部收回责任的违章违纪不良贷款;岗位责任贷款是指信贷人员对其现分工范围内负有收回责任的不良贷款;集体清收贷款是指由各支行(部)负责清收并纳入清收考核范围的历史遗留、无法落实责任人等原因的不良贷款以及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置换不良贷款。
第四条岗位责任贷款和集体清收贷款按照“新老划段、分账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除个人完全责任贷款外,将所有不良贷款划分为三个时间段,12月31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确定为集体清收贷款;1月1日至12月31日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确定为岗位责任贷款;1月1日至考核期新增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以内(新增不良贷款率=新增不良贷款额/新增贷款额100%,新增贷款额是指1月1日至考核期贷款净增额;新增不良贷款额是指1月1日至考核期按五级分类法划分新增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贷款之和,下同)。
个人完全责任贷款不划分时间段,可分期收回,凡属违规违纪发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全部确定为个人完全责任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责任由支行(部)初步清理认定,总部最终确定,各行(部)根据总部最终确认的责任不良贷款按责任人建立不良贷款电子台帐,由信贷会计及时销记不良贷款清收和新增不良贷款数据统计,主办会计编制并报行长审核的不良贷款电子台帐按月报送合行风险管理部。
第六条不良贷款清收按照“四级监测、五级考核、责任到人”的办法进行管理,即总部监测和考核各行(部),行(部)考核清收责任人。
个人完全责任贷款责任人调离原贷款发放行的,由支行梳理统计,总部审查,本人确认,责任人负责清收,原贷款发放行负责监测报送进度,清收进度纳入现所在行考核,由责任人所在行根据总部反馈的清收进度扣发责任人岗位责任工资及效益工资抵还贷款,直至清收计划完成为止;岗位责任贷款和集体清收贷款由各行根据总部下达的年度不良贷款压降计划和分月不良贷款余额控制计划,将具体清收任务分解和落实到人,并结合行内的不良贷款清收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行(部)分解和落实责任人责任不良贷款清收计划时,要以各行清理并经总部确认后的个人完全责任贷款、岗位责任贷款和集体清收贷款情况锁定末基数。
凡属于个人完全责任贷款,1月1日之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在底前全额收回;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分三年收回,收回40%,收回40%,收回20%。
属12月31日前形成的岗位责任贷款,岗位未交流的人员,按照“谁发放,谁清收”的原则,岗位已交流的人员,接任的信贷人员应逐笔认定并上门催收,催收过程中出现困难的贷款,原经办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直至接任信贷员落实债权为止,对于不予配合和态度恶劣的,支行以书面材料报告总部,其责任由总部认定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考核奖惩措施
1、各行(部)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按月考核,总部考核到行(部),信贷人员由支行(部)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总部监督实施,考核主要依据总部下达的不良贷款余额(率)控制计划,凡当月不良贷款余额(率)控制在总部核定计划之内的,全额兑现行长岗位责任工资,不良贷款余额(率)超过总部核定控制计划的,按每超控制计划(绝对额)0.1个百分点扣减行长当月岗位工资30元,直至扣完当月岗位责任工资。
行(部)对信贷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考核比照执行。
2、为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不良贷款,充分调动全辖员工清收工作的积极性,各行对清收人员现金收回的不良贷款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①收回前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可按收回本金的5%、利息的30%对清收人员进行奖励;②收回度以后至底岗位责任贷款(非本人经手发放的)及集体清收的不良贷款本息的,可按收回利息的10%对清收人员进行奖励;③收回属底前集体清收部分不良贷款本息的,可按收回利息的20%对清收人员进行奖励,其中:
收回党政机关及部门不良贷款本息的,可按收回利息的40%对清收人员进行奖励,上述奖励不含个人完全责任贷款。
各行收回的上述各类贷款均应分人逐笔抄列清单,按标准计算奖金,报总部审核认可后,方可兑现。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高奖励标准、非现金收回以以及属于个人完全责任不良贷款的,以贷收贷、以贷收息,只收息未全额收回本金计提和发放奖金的,除责令退回奖金外,同时对行长处1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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