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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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
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1);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上述第
(一)、(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行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第七条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10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
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
合格投资者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不得汇入。
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汇入本金但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作为其投资额度。
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为非美元货币时,应参照汇入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入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第九条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自其足额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未在规定时间内汇足本金的,自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计算。
上述所称“开放式中国基金”是指在境外以公募形式发起设立,且至少7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原件及其核心内容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上述所称“投资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及开户批复文件,可以在托管人处为自有资金或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一个外汇账户。
合格投资者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每只开放式中国基金应单独开立一个外汇账户。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并按照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行或境内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操作指引(试行)》)。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为合格投资者领取《外汇登记证》。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人民币特殊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
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原路汇回境外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及其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资金划转,同一合格投资者多只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也不得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收缴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合格投资者在首次投资额度获批后6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款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三)合格投资者因将投资撤回境外,使得境内剩余本金之和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本规定取消合格投资者原有投资额度的;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关闭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将《外汇登记证》缴还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四章汇兑管理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可根据申请额度时提供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说明,在实际投资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账户。
合格投资者汇入投资本金累计未满等值2000万美元的,不得结汇投资。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可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分期、分批汇出本金和收益。
合格投资者每月汇出资金(本金、收益)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开放式中国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行按周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或汇出。
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底基金境内总资产的20%。
出现净赎回的,应根据托管人确认的汇出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合格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损益的比例计算其中汇出的本金数额,作为今后允许再次汇入投资款的额度。
第十八条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本金,应持书面申请(含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说明等)、《外汇登记证》原件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
托管人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相关手续。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九条托管人应准确、及时在《外汇登记证》上记录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兑和收付情况。
第二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时间、金额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五章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书面报告:
(一)合格投资者名称、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变更的;
(二)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
(三)托管人、境内委托投资机构(经纪商)变更或其相关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账户名称、开户行信息等发生变更的;
(五)开放式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发生变更的;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变更托管人的,新托管人还应提供新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和新托管人基本情况及资产托管业务方面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新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兑及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相关报表:
(一)在合格投资者发生资金汇出入或结购汇行为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样表见附3);
(二)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
(一)、
(二)》(样表见附4);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
(一)、
(二)》(样表见附5)。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一)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
(二)向托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投资结汇或购付汇的;
(四)未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资金汇兑及境内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或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同证监会取消其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一)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或逾期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汇入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兑和划转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或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六)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
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同时废止。
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SAFE)REGISTRATIONFORMFOR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
编号(No.):
申请机构名称
Nameofapplicant
中文:
托管人名称
Nameofcustodian
中文:
English:
English:
申请日期
Dateofapplication
申请投资额度(百万人民币)
Intendedinvestmentquota(MillionRMB)
机构类别
Institutioncategory
□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行□商业银行□其他机构
□Fundmanagementinstitution□Insurancecompany□Securitiescompany/Investmentbank
□Commercialbank□Otherinstitution
成立时间
Timeofestablishment
注册地址
Domicileofincorporation
中文:
English:
上一会计年度实收资本(百万美元)
Paid-upcapitalforthelatestfiscalyear(MillionUSD)
上一会计年度管理证券资产(百万美元)
Assetsundermanagementforthelatestfiscalyear(MillionUSD)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
No.ofsecuritiesinvestmentlicense
发证日期
Licensingdate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处罚。
如有,请具体说明。
Anypenaltyfromthehomeregulatorinrecent3years.Ifany,pleasespecify.
主要管理人员简况
Briefdescriptionoftheprofessionals
资金来源说明
Statementonsourcesofthefunds
初步投资计划
Initialinvestmentplan
主要股东名称、注册地和股权比例(可用英文)
Names,domicilesandsharepercentagesofmajorshareholders(InEnglishifnecessary)
主要关联机构名称和注册地(可用英文)
Namesanddomicilesofmajoraffiliates(InEnglishifnecessary)
合格投资者联系人
QFII’scontactperson
电话(Telephone)
传真(Fax)
托管人联系人
Custodian’scontactperson
电话(Telephone)
传真(Fax)
合格投资者董事会授权人签名:
(SignatureoftheauthorizeeofQFII’sboard):
附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一、合格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机构自身名义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存放其在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资金。
二、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的额度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名称,并体现资金性质(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客户名称/开放式基金名称等)。
三、专用存款账户分为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以及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期货交易>)等。
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应在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行(以下简称托管行)处开立。
该账户收入范围是:
从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从专用存款账户<期货交易>划回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
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支付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期货交易>的资金、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购汇划入外汇账户的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专用存款账户<期货交易>应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处开立。
该账户收入范围是:
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有关收入以及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
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资金、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有关资金支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期货交易>应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一一对应。
若合格投资者托管行已经是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也可指定其人民币特殊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为期货保证金账户,此时无须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期货交易>。
四、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范围调整为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收支范围保持一致。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收入范围调整为:
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人民币特殊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调整为:
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资金、原路汇回境外的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合格投资者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为其管理的客户资金开立不超过6个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每个账户起始开户金额不得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的多个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与客户资金外汇账户(一个)存在对应关系。
多个客户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之间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合格投资者如需为客户资金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应在投资额度申请文件中说明拟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的名称、资金来源和投资计划;如为单个客户开立客户资金账户,还应提交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对已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如需开立新的专用存款账户,或变更原有人民币特殊账户等,应撤销原人民币特殊账户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投资者完成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后,可将原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划入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
托管行应在合格投资者相关人民币特殊账户关闭、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以及相关资金划转等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有关信息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七、合格投资者如需对已开立的客户资金的人民币特殊账户进行分账管理,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并在获批后3个月内将需要划转的资金从原来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次性全额划转至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托管行应在相关资金划转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合格投资者申请将原客户资金的人民币特殊账户进行分账管理需提供的材料,除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有关内容外,还需提交原客户资金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审计报告,以及额度分配情况(包括本金和收益的分配)的详细说明材料。
八、托管行应认真做好对合格投资者现有账户的开立、更名工作,切实履行额度监控、信息报送等各项职责。
附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
QFII账户名称:
托管人名称:
QFII账户性质:
一般QFII机构□QFII开放式中国基金□
QFII许可证代码:
报告日期:
资金性质:
初始投资本金汇入□锁定期后资金汇出□锁定期后资金汇入□
汇兑日期
资金汇入
资金结汇
资金汇出
备注
(汇率等)
等值美元
其他外汇
人民币
等值美元
其他外汇
人民币
本金
收益
人民币
等值美元
其他外汇
人民币
等值美元
其他外汇
附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
(一)
托管人名称:
QFII账户名称:
QFII机构代码:
结算日:
单位:
元(人民币)
分类
项目
本月发生数(变化数)
月末数
资金汇出入情况
汇入本金
汇出本金
汇出收益
净汇入资金
投资市值
银行存款
股票
国债
可转债
公司债
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权证
其他投资
投资市值合计
人民币账户
收支情况
收入情况:
结汇资金
卖出证券所得价款
股利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合计
支出情况:
购汇资金
买入证券支付价款
托管费
管理费
其他支出
支出合计
外汇账户
收支情况
收入情况:
汇入本金
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
收入合计
支出情况:
结汇划入人民币账户
汇出收益
汇出本金
支出合计
备注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注1、“结算日”与“填表日期”的填报格式为“YYYY-MM-DD”;
注2、“月末数”为历年至本月末累计数,“本月发生数”与“月末数”都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
注3、除“银行存款”外,“投资市值”项下以每月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市值计算;
注4、“净汇入资金”按照“汇入本金”减去“汇出资金”、“汇出收益”计算;
注5、如果QFII有获得批准而尚未结汇的额度,可单独在“备注”部分进行说明;
注6、“投资市值”项目中,“银行存款”、“股票”、“国债”等不计入应收利息、股利或红利;
注7、未上市分离型可转债并入“可转债”,上市分离后,分别并入“公司债”与“权证”项目;
注8、“投资市值”项目中,本月发生数不填写,ETF和LOF并入“开放式基金”项目进行反映;
注9、“清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并入“其他投资”项目中反映,且在“备注”中说明;
注10、“投资市值”中已分项目列示之外、证监会尚未明细分类的投资品种在“其他投资”中合并反映;
注11、“新股中签退款”与“新股申购缴款”不在收入或支出中体现,但需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注12、如需要依照客户要求计提资本利得等税金,暂时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注13、此表为月报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
(二)
托管人名称:
QFII名称:
QFII代码:
结算日:
单位:
元(人民币)
资产负债
项目
行次
成本
市值
资产
资产合计
1
银行存款
2
股票
3
国债
4
可转债
5
公司债
6
封闭式基金
7
开放式基金
8
权证
9
其他投资
10
应收清算款
11
应收股利
12
应收利息
13
其他应收款
14
负债
负债合计
15
应付清算款
16
应付托管费
17
应付管理费
18
应纳税款
19
其他应付款
20
净资产
21
本月买入周转率=本月买入成本/[(上月市值+本月市值)/2]=
本月卖出周转率=本月卖出成本/[(上月市值+本月市值)/2]=
平均获利率=[(已实现资本利得+未实现资本利得)/汇入本金净值]×100%=
当月平均获利率=[本月各种投资市值总额/(上月投资市值总额+本月汇入本金净值)-1]×100%=
备注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注1、“结算日”与“填表日期”的填报格式为“YYYY-MM-DD”;
注2、“成本”为移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金额,“市值”按该月最后一个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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