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诉人中南分区论辩赛第一场纪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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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诉人中南分区论辩赛第一场纪实
案例:
高海,男,52岁,某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6年4月,高海经广达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钱枫介绍认识某女小华,并与小华发展成情人关系。
6月,钱枫为使高海帮助其承揽工程,谎称小华怀了高海的孩子,建议高海出100万元了结此事。
高海信以为真,答应出100万元,但称现在手头没有钱。
钱枫遂提出自己帮高海出50万元,另50万元先由高海找一个朋友垫付,待高海帮助钱枫承揽一个工程后再从工程利润款中支出。
高海表示同意,并当场打电话给朋友张强说:
“我有一个搞工程的朋友叫钱枫,需要50万元资金周转,你借给他,我来担保。
”张强当即答应借50万元。
随后,高海要钱枫去张强处取钱。
钱枫在张强那里拿了50万元后,为掩盖小华未怀孕的真相,立即找到小华并给其10万元让她到外地发展。
7月,高海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钱枫承揽到一建设工程。
12月,钱枫从工程利润款中支付50万元给了张强。
控方(海南队):
高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辩方(河南队):
高海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主:
首先有请控方一辩发表意见,时间2分半钟,计时开始。
控1: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我方指控高海受贿100万,为什么?
高海的行为明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双方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市长高海需要100万元了结情人小华怀孕一事,商人钱枫投其所好,借出50万,再借50万,高海承诺为钱枫承揽合同,钱枫的100万元与高海的权力之间达成了对价关系。
第二,高海采用的是新型的受贿方式,市长高海本应用自己的100万元了结此事,但其贵为市长,不便出面,此事他自己去办,不如让钱枫直接拿钱去办。
于是这100万不再经高海之手,被钱枫直接用于为高海办事,就像受贿人接受高额消费,住房装修一样,其本质仍然是权钱交易。
第三,高海收钱而未得,是受贿未遂,一般情况下,收受贿赂是“收“和”受“两个行为,同时发生,同时结束,伸手是”收“,拿到钱是”受“,伸手的时候是收手贿赂的左手,至于说伸手有没有拿到钱是既遂和未遂层面的问题,具体到本案,高海让钱枫道张强处拿钱,就是要高海按照双方的约定用100万元为自己平事,此事高海就向钱枫伸出了自己的手,至于高海认识错误而没有收到钱,是高海未遂的问题。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虽然高海伸出去的手,碰上的是钱枫的谎言,但这不影响高海伸手的性质。
最后我方认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行的收受的行为,并且为钱枫牟利,并且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谢谢!
主:
谢谢控方1辩,控方的观点已经阐明,高海受贿100万未遂,那么,下面,我们有请辩方1辩发表意见,时间同样是2分30秒,计时开始。
辩1:
主持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开篇之始,请让我以四句话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高管不高被设计,之中未得一毫厘,权钱无价难交易,归根只是一骗局,案情已清晰,而对方辩友将受骗者错当受贿者,实属不妥,我方观点是高海不构成受贿罪,现分析如下两点,第一点,高海没有受贿的客观行为。
首先,高海没有收受的行为,本案中钱枫对高海仅存欺骗之心,而无收买之意,自然也不需要支付财物用于购买,而且钱枫自始至终不会,也不用为高海支付一分钱,所以,不管是从贿买性的用途上,还是从支付的数额上,都不存在贿赂,二贿赂不存在,高海也无从收受。
其次,本案的牟利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的违法性,受贿罪本质是权钱交易,只有当收受行为与牟利行为齐备时,才能体现权钱的对价性和交换性,才能由刑法来做出受贿罪的违法性评价,而本案中,贿赂不存在,牟利行为便无对价,权钱交易也无从体现,而不具备受贿罪违法性的行为,自然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点,受贿罪中送和收,买和卖的对应关系说明,高海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中送和收,买和卖,双方相互依存和促进,共同体现了权钱交易的关系,不存在送和买,谈收和卖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首先,钱枫没有送钱贿买的意图,钱枫是意图采用欺骗手段,而非贿买手段承揽到工程,谎称小华怀孕,为掩盖真相而从张强处专门借款50万元,到最后又为了支付小华10万元让其远走他乡,都说明了他将骗局进行到底的决心,而没有贿买的故意。
其次,钱枫没有送钱贿买的行为,谎称小华怀孕是欺骗行为,从张强处有借有还50万元是其为掩人耳目的行为,支付10万元让小华悄走他乡是掩盖真相的欲盖弥彰行为,钱枫行为种种皆属蒙骗行径,而无行贿行为,综上所述,高海一无收贿行为,二无对应关系,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发表完毕。
主:
谢谢辩方1辩,时间掌握非常准确,而刚才我们的辩方1辩也是直接就念起了打油诗,非常的形象,也非常好,那么辩方的观点也已经明确,高海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那么,下面我们开始第二个环节,提问环节。
首先由控方二辩指定一名对方辩友回答问题。
控2:
请对方一辩回答。
辩1:
谢谢。
主:
提问,计时开始。
控2: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直接收取金钱,而让他人用该款题为自己办事,是否属于受贿,提问完毕。
辩1:
我方认为,对方的命题如果成立的话,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有行贿人,第二是有行贿款,第三所办之事必须有经济价值,那么本案的情况是什么样的呢,不具有…….主:
辩方时间到…….还有20秒,请继续回答问题。
辩1:
本案中第一,不存在行贿人,只是骗人,二不存在行贿款,相反他还行从高海处得到利润款,三是本案中的为高官摆平丑事的行为根本不具备经济价值,也不能用经济利益来衡量,所以他不构成受贿罪,谢谢大家。
主:
好,下面有请控方3辩发问。
控3:
有请对方3辩回答。
辩3:
谢谢
主:
提问计时开始。
控3:
本案中,高海没有直接收钱,而是要钱枫用钱为自己办事,气候为钱枫承揽了工程,请问,这是不是一种受贿?
辩3:
这当然不是一种受贿行为,对方辩友显然至看到了表象,而没有认真分析本案的实质,本案中钱枫是一个行贿人吗?
显然不是,钱枫至始至终知识一个骗子,其主观赏根本没有行贿意图,无行贿意图怎么会有行贿行为呢,无行贿行为从何而谈受贿行为呢,回答完毕,谢谢。
主:
下面有请控方一辩发问。
控1:
有请对方2辩。
主:
提问计时开始。
控1;刚才对方没有回答我方提出的问题,在此,我请问,高海认识错误是否影响他行为的性质,谢谢。
辩2;本案中,明显是钱枫的一个骗局,钱枫根本就没有行贿的故意,同时也没有行贿的事实,本案,钱枫仅仅是为了(这个)不履行行贿行为而得到工程,而没有行贿行为怎么会构成行贿罪呢,谢谢
主:
好,控方发问完毕,有请辩方2辩发问。
辩2:
请问对方一辩,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要求行贿行为和牟利行为之间有真实的对价关系,请问,本案自始就是一个骗局,对价关系存在吗
主:
时间到,请回答
辩1:
刚对方说的问题是关系到犯罪对象客观性的问题,在本案中,高海的视角看来,钱就在钱枫的口袋里面,此时高海愿意为钱枫做事,至于高海认识到错误,而没有收到钱,是既遂和未遂层面的问题,因为此时高海的手已经伸了出去,我们就要惩罚他伸手的行为,谢谢。
主:
我发现双方都很镇定,场上出现了一些小问题,也没有影响到他们的情绪,下面请辩方3辩发问。
辩3:
有请对方2辩回答我方问题,谢谢,有请对方2辩。
主:
提问计时开始
辩3;受贿和行贿是对合犯,而对合犯必须有对应关系和对应性的行为,而本案中,钱枫和高海之间明显是骗与被骗的行为,那么这种关系能被成为为对合关系吗,谢谢
控2;谢谢。
本案是关系到刑法上一个对合犯的问题,刑法上的对合犯是指以2人以上的相对应的行为为要性的犯罪,二,对合犯意义仅表明1个人犯不了这样的罪,至于,必须要有一个对应的行为为前提,至于这个行为是真是假,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行为人行为的性质,第三,本案中,钱枫的行为恰好符合对合犯关于行贿人的界定,所以钱枫无论是真行贿还是假行贿都不影响高海受贿罪的成立,回答完毕,谢谢。
主:
接下来有请辩方1辩发问
辩1:
有请对方3辩。
主:
提问计时开始。
辩1:
根据对方的理论,我想反问对方,案中钱枫根本不想出钱,那么对方所说的他准备行贿的钱又来自与哪里呢,如果没有准备行贿的钱,那么对价有是什么呢,如果没有对价,又怎么来买卖呢,没有买卖又何来侵犯他的不可收买性呢,一个没有侵犯客体的行为怎么能评价为违法性行为呢,谢谢
控1:
我方认为,本案的核心就在与判断高海的行为是否具备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其二,本案中,高海让钱枫那贿赂款为自己办事,其后,又为钱枫承揽到了工程,这显然已经体现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其三,关于高海对错误的认识,不影响高海行为的性质,于是高海的行为时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回答完毕,谢谢
主:
让我们真正的进入自由辩论的行为。
计时4分钟,首先有请控方发言。
控:
请问高海没有收钱,而直接让对方办事,是一种受贿行为,如果对方不同意,请论证,谢谢
辩:
本案中,高海当然对是否存在贿赂款有错误认识,但本案真实的情况是一个骗局,其实贿赂款根本就不存在,请问对方辩友,钱枫有行贿的真实意思吗?
控:
我方承认,这是一个骗局,但这影响高海是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影响高海承认受贿罪吗?
辩:
好,刚才对方已经钱枫承认是一个骗局,而且在刚才的提问环节,对方也告诉我们单独一人是不可能完成受贿行为的,那钱枫是一个骗局,那钱枫就不不存在受贿,高海单独一人如何受贿呢?
控:
我方承认,高海陷入的是一个骗局,使得高海没有取得到财物,但是高海的错误认识,影响到他行为的性质吗?
请对方做成正面回答。
辩:
高海的错误认识已经影响到他的行为的性质了,因为高海的错误认识不是认识到了我收了没有,我收了多少钱,我收了谁的钱,而是根本就对自己是否受贿的行为做出了错误的认识啊,我们认定犯罪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方面来认识,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客观行为方方面的收受行为有体现在何处呢?
控:
高海在受贿的行为的支配下,已经为钱枫包揽了工程,难道对方还认为这种行为不是权钱交易本质吗?
辩:
承揽工程,单纯的为对方牟利的行为就构成受贿罪了吗?
受贿罪的成立有两个前提,第一是行为人双方的协议,第二是牟利行为和贿赂之间的对价关系,此案一无合议,二无对价,那么请问,单纯为对方牟利的行为怎么能用受贿罪来定义呢?
控:
工程都已经承揽了,难道法益还没有收到侵害吗?
辩:
工程虽然被承揽,但没有牟利,没有交易,没有对价,他如何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呢?
控:
请对方直接告诉我,高海的权力是否已经被收买?
辩:
高海的权力显然没有被收买,没有人送,又没有人收,何来收买呢,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单纯的牟利行为可以成立受贿罪吗?
控:
我方已经充分阐述观点,那么高海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他的行为的本质,至影响他既未遂的问题啊
辩:
高海的认识错误当然影响到他犯罪成立,首先高海的认识错误是一种什么认识错误,显然是一种事实认定错误,那就需要我们对本案的客观事实做一个规范性的评价,而本案的客观事实就是高海虽牟利,但该牟利没有交易,没有对价,显然就不符合受贿罪的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这种行为还能评定为受贿的行为吗?
控:
刑法中的错误认识已经很好的解释了这个问题,刑法中的错误认识之所以受到惩罚,是因为行为人在主观故意之下是有行为的啊
辩:
我方从来没有否认高海有受贿的故意,但有受贿的故意一定等同于就犯罪吗,关键是高海没有受贿的行为啊,主观规定是刑法命令禁止的,是刑法的高压线。
有请提醒对方辩友,请不要触电啊。
控:
关于认识是错误的问题,我们刚才已经讨论的很清楚了,我刚才也非常清楚的阐明了我方的观点,下面我们来看看高海是如何受贿的吧,您方不同意我方论证,请予以论证。
辩:
对方便于一直说高海有认识错误,但在今天的辩论中,对方辩友一直没有给出高海的认识错误究竟是什么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前提下,有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而对方辩友很显然没有理清楚高海的认识错误究竟一种什么认识错误,而以此说自己的观点已经很清楚了,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你的立论观点到底在哪?
控:
我方的指控是一个三段论,大前提是:
行为人不直接收钱,而让受贿者用钱替自己办事是一种受贿行为,小前提是:
高海用这种行为为自己受贿,结论:
高海受贿。
如果您方不同意,那么请告诉我们,是大前提错了,还是小前提错了呢?
辩:
大前提,小前提都错了啊,如果我们承认这种是一种受贿方式的话,那么是不是说受骗也是一种受贿呢,而且我想问对方辩友,你们口口声声说他为对方办事就是一种受贿方式,那么我们理论一下,他为一个高官花钱来摆平丑事,它的使用价值是多少,交换价值是多少,市场价值又是多少呢?
控:
我方的大前提是,收受他人贿赂的法律规定,最本质的权钱交易所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本质,如果您认为我方的大前提不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请对方给出一个标准。
辩:
本案中,高海当然没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以为行贿罪的对合行为不存在,本案中对方辩友也承认钱枫有行骗的故意,行骗的故意当然就不会有行贿的行为了,一个巴掌能拍得响吗?
控:
大前提是标准,如果大前提都没有确定下来,我们有什么道理来讨论标准问题呢?
辩:
标准是固定,但本案的客观事实确并非对方辩友所言啊,钱枫至始至终就知识一个行骗者啊,我们不能因为他行骗的行为是须臾好处,就判定是行贿啊,对方辩友认为一个诈骗犯须臾他人好处,然后骗取钱财,就因为他须臾他人好处,所以诈骗就成了行善了吗?
控:
我方一再强调法律,法律,法律就是准绳啊,我请问对方,没有尺子,你们怎么量你们的身高啊
辩:
已经很明确了啊,就是有收受行为,有牟利行为,才能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啊,而我方认为受贿和行贿就像硬币的两面一样,缺乏任何一面就是不可以的,难道硬币缺了背面,只有正面,这不是假币吗,受贿缺了行贿这不是一个假行为吗?
控:
难道对方否认行为人不直接拿钱,而让对方直接用钱堆自己办事不是一种受贿方式吗?
这种方式不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吗?
辩:
我方不否认这种方式的存在,但是我方请对方辩友注意的是,本案的事实并非对反辩友所说的啊,因为至始至终钱枫就不是一个行贿者,无行贿行为从何而来受贿行为,这也是对方辩友认可的观点啊。
控:
感谢对方已经认可了我方的大前提,那我们接下来就来讨论一下高海究竟是通过什么行为来实现这种行贿方式的吧
辩:
任何一种行为方式都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对方口口声声说,这种行为方式,那么你这种行为方式的法律依据又在何处呢,当根据有利被告性原则,当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我们是不能认可他有罪的啊
控:
两高已经明确的出台了,为我们列明了10种新型的受贿方式,这是举例子,不是下定义,就是让我们来把握权钱交易的本质,难道对方没有看到这一点吗?
辩:
权钱交易的本质要求有合议和对价,本案一无合议,二无对价,抛开权钱交易的本质去谈单纯的牟利行为这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吗?
控:
本案上文,钱枫和高海之间已经形成了权钱交易,下文高海让钱枫拿钱为自己办事,这难道不是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吗?
辩:
那我就提醒对方,本案中高海所要做的事情存在吗?
很显然是不存在的,那钱枫可能会给他这一百万呢,显然也是不可能给的,这种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权钱交易对于所要保护的客体还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吗?
(时间到)
主:
好,辩方时间到,控方请继续。
控1:
我方承认,高海确实陷入一个错误的骗局,高海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伸手行为的性质啊.
控2:
本案中,高海让钱枫拿钱去替他办事的时候就是受贿罪开始的时候啊。
控3:
高海在受贿的指示下已经为钱枫包揽了工程,难道权力还没有被收买,法益还没有被侵害吗?
控1:
在犯意的支配下的实施行为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了。
控2:
高海让钱枫拿钱办事的过程就是高海受贿的过程啊。
控3:
高海受财不可得,这只是意外的原因,恰恰说明了他犯罪未遂啊。
控1:
钱枫当然是行贿人,不管他是真行贿还是假行贿,不影响高海的行为性质啊。
控2:
刑法中关于错误认识的界定,不正证实了这一点吗?
控3:
高海存在错误认识,但不影响其犯罪未遂的本质,对方辩友请认真考虑我方辩友的观点
控1:
我方的观点已经很明显,高海让钱枫为其办事,就是其收受贿赂款的方式,高海并且也使用了这样的方式,也伸出了手,我们还不应该定他犯罪吗?
控2:
本案体现了一个从收到受的动态过程,现实生活中有收就有受,难道对方辩友能忽略这种行为吗?
控3:
两个人在前卖弄已经达成了交易的合议,而且对这种交易是如何进行的已经达成了行为方式的如何进行,那么高海为钱枫承揽到了工程,很显然是法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了啊。
控1:
钱枫办事的过程就是高海受贿的过程,前锋开始办事就是高海受贿的起点啊。
控2:
本案中,高海让钱枫为其办事就是高海收受贿赂的开始,这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
控1: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不是非法收到他人财物啊。
控2:
本案中,高海让钱枫替他办事,这是他行为的对象……(时间到)
主:
好,谢谢,控方时间到,双方的自由辩论非常的精彩,尤其是我们的边防时间到的情况下,我们的控方非常有序的轮番轰炸,那么在刚才的自由辩论阶段,双方是即讲逻辑,又说法律,非常的精彩,那么,最后僵尸第一场比赛的最后环节,也就是双方的三遍进行总结成词,首先,控方三遍成词,时间2分半钟,时间开始
控3: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同仁,我们今天想说的是,本案到底是受而为得的犯罪未遂,还是没有受贿行为受贿犯罪呢?
那么辩方认为,所为的贿赂知识钱枫画的饼,高海既没看到,也没收到,何来的受贿?
那么很显然,今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与到底如何正确的看待收受贿赂的行为。
我方认为关于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第一个层面,从行为方式看,只要能够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就是收受贿赂,两高2007年出台的《办理受贿问题的额若干意见》已经为我们明确的列举了10种新型的受贿方式,这就是给我们司法者指定了标准,让我们从本质而非形式上去把握受贿的含义,只要权利和行为之间,行为已经能够体现权利和财产之间的利益对价关系,权钱交易及合议,那这就是一种受贿方式,比方说受贿人不直接收钱,而让行贿人那钱去直接替自己办事,这显然就是一种权钱交易啊。
本案中贪婪的高海,就是采用的这种方式,其二,从行为性质看,行骗不影响高海成立受贿罪,本案中,高海和钱枫已经达成了权钱交易的合议,高海对自己的行为时以权换钱有着明确的认知,他为钱枫承揽到了工程,正是他出卖权力的体现。
那么,我方认为,高海在受贿故意的支配下,为钱枫承揽了工程,钱枫也将小华打发走了,这就是两人合议的结果,已经达成了啊!
高海让钱枫去张强处取钱,就是让钱枫为自己办事的开始,时期受贿的着手,那么钱枫所设下的骗局,仅仅是使高海产生了错误认识,受财而不可得是犯罪为遂的问题,在职务犯罪日趋隐蔽,形式不断变化的今天,作为执法者,我们应该具备犀利的目光,敏锐的判断方能拨云见日,准确惩治犯罪,谢谢大家,谢谢
主:
谢谢控方3辩,接下来有请辩方3辩总结成词,时间2分半,计时开始。
辩3:
主持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面对腐败,我方和对方辩友一样的深恶痛绝,对感性的好恶不能代替理性的判断,我们从感性的漩涡回归理性的思维之后,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高海的行为却又不当之处,但依法并不构成受贿犯罪。
下面就有我来分析一下对方辩友在今天错犯的三个错误之处。
第一,错把骗子钱枫当成行贿行为人,本案中千分是提出了100万元的好处,但这100万元的提出是为了行贿还是欺骗呢,显然,这是千分为了欺骗高海而虚构出来的由头罢了。
至始至终,钱枫主观上,并无行贿意图,一次从本质上来说,钱枫并不是一个行贿行为人,那么高海单方面如何受贿呢?
第二,错把一个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界定为犯罪未遂,不构成犯罪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点就在于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行为不具备具体犯罪的符合性,而犯罪未遂是指行为已经构成了具体犯罪的符合性,但未能充足全部要件。
当我们在谈论高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之前,我们首先就要界定高海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犯罪的符合性。
具体到本案当中,那就是高海虽有牟利行为,但该牟利行为没有交易,没有对价,根本无法侵害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因此该行为就不能评价为受贿罪的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而从何而谈犯罪的未遂呢?
第三,人为的夸大了高海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谓行为犯罪就是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案中,高海的行为却有不当之处,但该行为一未造成严重后果,二未影响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因而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只能认定为一种违纪行为,既然只是违纪,那刑法还有插手的必要吗,综上分析,对方辩友的观点不成立。
本案中高海的行为具有不当之处,但我们不能为了惩治某些不当行为,而强行为其追加一个刑法罪名,否则那将是对法制水源的一种污染。
一言以蔽之,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既然我,二面选择了法制,就必须努力放弃情感上的困惑,即使是无罪的判决,那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因为我们相信,法律必须再次展现人性之美,理性之光,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主:
非常感谢辩方3辩,那么确实,将刑法规范演化为司法实践就是一个追问与阐述犯罪要件的过程,今天在赛场上控辩双方就是在不断的追问与阐述,因为比赛的时间是短暂的。
那么意有未尽的一些问题,大家可以再赛后予以思考。
好,非常感谢双方队员的精彩表现,本厂比赛结束,有请双方队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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