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项目开办一本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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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项目开办一本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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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项目开办一本通
“民宿”项目开办一本通
区审改办
区旅游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环保局
区卫生计生委
区公安分局
2019年1月
目录
一、办理流程3
(一)总办理流程3
(二)各办理流程4
1.经营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含名称核准登记)4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10
3.食品经营许可11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12
5.“崇明农家”经营备案13
二、材料清单14
(一)经营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含名称核准登记)14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17
(三)食品经营许可17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18
(五)“崇明农家”经营备案19
三、办理窗口20
(一)经营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含名称核准登记)20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21
(三)食品经营许可22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2
(五)“崇明农家”经营备案22
四、联系方式23
五、附表24
1.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办理窗口信息表24
2.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办理窗口信息表25
一、办理流程
(一)总办理流程
“崇明农家”经营备案
备注:
1.名称核准登记: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内资公司的名称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登记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如办理由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登记和内资公司名称核准登记由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2.经营主体资格设立登记: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内资公司的设立登记。
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由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办理;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由区市场监管局办理。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由区环保局办理。
名称核准登记后即可办理。
除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仅需网上备案。
4.食品经营许可:
由区市场监管局办理。
可申请提前服务,由区市场监管局提前查看现场。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由区卫生计生委办理。
可申请提前服务,由区卫生计生委提前查看现场。
6.“崇明农家”经营备案:
由所在地派出所、“崇明农家”发展协调工作组、区公安分局办理。
(二)各办理流程
1.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含名称核准登记)
1.1.名称核准登记
1.1.1.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登记
适用情形:
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登记。
符合要求
1.1.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登记
适用情形: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核准登记。
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系统”申报:
涉及限用字词,按提示上传说明
1.1.3.内资公司名称核准登记
适用情形:
内资公司的名称核准登记。
通过上海市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
涉及限用字词,按提示上传说明
1.2.经营主体资格设立登记
1.2.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提出申请
审查
(当日)
不予受理
受理
审核
(当日)
不予登记
准予登记
制作审批证件
送达审批证件
(10个工作日内领取)
1.2.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符合要求
1.2.3.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通过上海市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与内资公司名称核准登记一并申请:
符合要求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适用情形:
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作出审批决定并公告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适用情形:
无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网上备案:
3.食品经营许可
提出申请
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
要求补正材料
不同意受理
受理部门
(5个工作日内)
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除当场受理外
同意受理
发放《受理通知书》
发放《材料接收凭证》
职能部门人员资料审核
职能部门现场审核
职能部门行政许可科长审查
局长审批
(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
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
准予许可
审核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决定
证件制作与送达
(6个工作日内领取)
决定公开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5个工作日内)
补正
不予受理
受理
不予批准
资料审核
许可决定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
送达
(7个工作日内)
5.“崇明农家”经营备案
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领取
《“崇明农家”经营备案登记表(住宿)》
村委会出具意见
(5个工作日内)
乡镇规土所出具意见
(10个工作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
(10个工作日内)
派出所出具意见
(5个工作日内)
“崇明农家”发展协调工作组出具意见
(15个工作日内)
派出所汇总整理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出具意见
(5个工作日内)
区公安分局出具意见
(5个工作日内)
区公安分局出具同意备案批复
二、材料清单
(一)经营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含名称核准登记)
1.名称核准登记
1.1.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经营者签署
2
如委托他人代理,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委托书由经营者签署;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3
经营者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全体成员签署
2
如委托他人代理,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委托书由全体成员签署;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3
成员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2.经营主体资格设立登记
2.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经营者签署
2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登记机关核准后出具
3
经营者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4
如委托他人代理,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委托书由经营者签署;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提供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6
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7
餐饮项目告知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经营者签署
8
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前置许可部门出具,需提供原件核对
2.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签署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登记机关核准后出具
3
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⑴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住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⑵成员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法提供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成员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⑴成员大会决议;⑵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5
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6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全体设立人签署;身份证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7
设立大会纪要
原件
1
纸质
全体设立人签署
8
章程
原件
3
纸质
全体设立人签署,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名称和住所;⑵业务范围;⑶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⑷成员的权利和义务;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⑺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⑻章程修改程序;⑼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⑽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⑾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
出资清单
原件
1
纸质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全体出资成员签署
10
住所使用证明
原件
1
纸质
提交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
11
餐饮项目告知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签署
12
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前置许可部门出具,需提供原件核对
2.3.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
《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3
全体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4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委托证明全体股东签署;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5
公司章程
原件
1
纸质
全体股东签署(具体要求详见《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任职文件提交原件;身份证件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任职文件提交原件;身份证件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8
住所使用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提供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9
餐饮项目告知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10
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前置许可部门出具,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环评审批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固定格式文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
环评文件及电子文档
原件
1
纸质及pdf格式电子文档
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技术单位公章;确有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
环评全本(公示稿)、主要环境影响和对策措施,及电子文档;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及pdf格式电子文档
委托编制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技术单位公章;自行编制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电子文档
原件
1
excel格式电子文档
固定格式文本
5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备注:
行政审批主要依据技术规范和标准: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I554-2010)、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DB31/844-201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等。
(三)食品经营许可
序
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
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提供与申请地址一致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回乡证等;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4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平面图、方位图等示意图
原件
1
纸质
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
5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及具体相关制度
原件
1
纸质
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种类要求
6
废弃油脂回收合同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回收合同在有效期内,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7
油水分离器安装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油水分离器采购发票、购销合同、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8
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备注:
1.可申请提前服务:
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可提前查看现场,给出相关意见建议,具体咨询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废弃油脂回收合同:
咨询地址为城桥镇西门路480号。
3.油水分离器:
须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购买安装。
4.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餐饮服务)的现场审核标准:
主要依据为《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原件
1
纸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复印件
1
纸质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3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复印件
1
纸质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6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凋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原件
1
纸质
7
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8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备注:
可申请提前服务:
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可提前查看现场,给出相关意见建议,具体咨询崇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地址:
城桥镇学宫路401号;电话:
69611316、69614502)。
(五)“崇明农家”经营备案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崇明农家”经营备案登记表(住宿)》
原件
1
纸质
签名、加盖公章
2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载明经营人信息、开设地点、房间数和床位数
3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4
宅基地使用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权属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租赁他人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5
房屋整体平面图、房间设施平面图
原件
1
纸质
经营场所建筑整体分布图,标明房号的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并由乡镇规土所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6
经营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外省市来沪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7
经营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1
纸质
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在本市居住未满5年的,须到户籍所在地开具
8
经营房屋消防设施整改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9
“崇明农家”管理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备注:
1.若房间数超过15间(含15间)、床位数超过50个或者使用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必须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进行技防评审和验收。
2.安全出口、房屋疏散门净宽不小于0.9米,疏散走道、楼梯净宽不小于1.1米。
3.每个楼层每隔20米至少有一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灭火器。
三、办理窗口
(一)经营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含名称核准登记)
1.名称核准登记
1.1.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登记
(1)接收窗口: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注册登记窗口
(2)接收时间:
见附表1
(3)联系电话:
见附表1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登记
(1)接收窗口: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系统”:
(2)联系电话:
64220000-5446
(3)网上咨询:
1.3.内资公司名称核准登记
(1)接收窗口:
上海市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
(2)联系电话:
64220000-5446
(3)网上咨询:
2.经营主体资格设立登记
2.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接收窗口: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注册登记窗口
(2)接收时间:
见附表1
(3)联系电话:
见附表1
2.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接收窗口: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注册登记窗口
(2)接收时间:
见附表1
(3)联系电话:
见附表1
2.3.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1)接收窗口:
接收部门:
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接收地址: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2楼东侧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
30-11:
30
下午13:
00-17:
00
(3)联系电话:
59623213
(4)网上咨询: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接收窗口:
接收部门:
崇明区环保局业务窗口
接收地址: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2楼40号窗口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
30-11:
30
下午13:
00-17:
00
3.联系电话:
69696988-8260
(三)食品经营许可
1.接收窗口:
接收部门:
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接收地址: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2楼东侧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
30-11:
30
下午13:
00-17:
00
3.联系电话:
59623213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接收窗口:
接收部门:
崇明区卫生计生委业务窗口
接收地址: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2楼37、39号窗口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
30-11:
30
下午13:
00-17:
00
3.联系电话:
69617277
(五)“崇明农家”经营备案
1.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1)接收窗口:
见附表2
(2)接收时间:
见附表2
(3)联系电话:
见附表2
2.“崇明农家”发展协调工作组
(1)接收窗口:
接收部门:
崇明区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接收地址:
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730室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
30-11:
30
下午13:
00-17:
00
(3)联系电话:
39360108
四、联系方式
区审改办:
69613801
区旅游局:
39360108
区市场监管局:
59623213
区环保局:
69699379
区卫生计生委:
69617277
区公安分局:
24060130
附表1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办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接收部门
接收地址
接收时间
联系电话
1
长兴市场监管所
长兴镇海舸路525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
30-11:
30
下午13:
00-16:
30;
13:
00-17:
00
(夏令时)
56850745
2
横沙市场监管所
横沙乡锦霞路80号
66720074
3
新村市场监管所
新村乡新浜村新村1477号
59650877
4
绿华市场监管所
绿华镇嘉华路27号
59351700
5
三星市场监管所
三星镇星虹路100号
59600633
6
庙镇市场监管所
庙镇庙中路46号
59360162
7
港西市场监管所
港西镇盘西村1398号
59671776
8
城桥市场监管所
城桥镇东引路八七七弄28号
69673602
9
建设市场监管所
建设公路1875号
59330849
10
新河市场监管所
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59681536
11
竖新市场监管所
竖新镇前竖公路3150号
59490910
12
堡镇市场监管所
堡镇大通路527号2楼
59421020
13
港沿市场监管所
港沿公路1059号
59461572
14
向化市场监管所
向化镇向化大街179号
59441145
15
中兴市场监管所
中兴镇汲浜公路39号
59440603
16
陈家镇市场监管所
陈家镇裕国路581弄105号
59438205
17
新海市场监管所
新海镇兴谷路58号
59608361
18
东平市场监管所
东平镇北沿公路1725弄639号
59666893
附表2
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办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接收部门
接收地址
接收时间
联系电话
1
长兴派出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项目 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