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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仲裁法题库
一、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产生
1.契约理论发展是个人意思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不断地谋求其最佳平衡
2.在社会争议解决机制发展过程中,当自力救济力量局限性时,作为公力救济象征,民事诉讼产生
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从单一自多元化发展,维护商人利益仲裁制度产生
4.意思自治构成了当代合同仲裁制度主线
二、仲裁法学研究对象
1.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
2.仲裁法与其她民事程序法
3.外国仲裁立法
三、仲裁法学学习办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法
2.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相结合办法
3.历史办法与比较办法
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
一、仲裁概念与特性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到合同,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备约束力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一种解决争议办法。
仲裁具备如下特性了
(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保密性;(五)效率性和经济性;(六)独立性
二、仲裁性质
对于仲裁性质,即仲裁特有本质属性,普通具备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
该说以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合同,但仲裁效力、仲裁人权力和仲裁裁决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2.契约说。
该说以为,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行为,仲裁人权利来自当事人合同。
当事人仲裁合同是仲裁前提和基本。
3.混合说。
该说以为,仲裁是司法和契约两者混合产物,具备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
仲裁以当事人合同为基本,仲裁机构、仲裁人选、仲裁形式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仲裁裁决效力和执行决定于国家司法。
该说为通说。
4.自治说。
该说以为,仲裁发展是商人们注重实践实践成果,仲裁是解决民商事关系一种需要。
仲裁合同和仲裁裁决具备了强制性亦是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需要。
三、仲裁分类
1.暂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暂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合同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合同将争议交由一定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现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机构仲裁具备两大优势:
一是它根据仲裁机构即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格;二是它有现存固定管理机构和合格可信仲裁人员。
机构仲裁已成为当前世界范畴内重要仲裁方式。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一致。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内容涉及不同国家仲裁由称为国际商事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根据一定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
在根据法律上程序合用仲裁地法;在实体上容许当事人在涉外仲裁中选取合用外国法。
衡平仲裁又称情谊仲裁、和谐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根据严格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仲裁。
衡平仲裁采用必要有当事人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她强制性规定。
四、仲裁法概念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承认,规定仲裁范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构成和仲裁程序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要遵守行为规则、仲裁裁决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节,由此引起仲裁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仲裁法,又称形式意义上仲裁法,专指仲裁法典。
国内于1994年8月31日发布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是。
广义仲裁法,又称实质意义上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承认关于仲裁一切法律规定。
五、仲裁法合用范畴
1.对人合用范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双方当事人,都必要遵守国内仲裁法规定。
2.对事合用范畴
1)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她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她财产权益纠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不合用仲裁。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不容许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合用仲裁。
3.时间上合用范畴
4.空间上合用范畴
第二章仲裁制度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仲裁产生与发展
1932年,国际商会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
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
1965年世界银行制定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她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依照公约,1966年成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专门解决各国家和她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仲裁机构。
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规则》对各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取使用。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
二、国内仲裁产生与发展
(一)国内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
1.经济合同仲裁
1)只裁不审阶段
2)两裁两审阶段
3)一裁两审阶段
4)或裁或审阶段
2.技术合同仲裁: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各级科委内设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和经济仲裁机构。
3.劳动仲裁:
1993年,国务院颁布《公司劳动争议解决条例》,劳动争议实行可裁可审制度,即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程序。
(二)涉外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
国内涉外仲裁制度涉及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某些。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
1954年5月,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2月,改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年6月改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修订和发布新仲裁规则。
现行规则为1995年9月制定。
198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2.海事仲裁
1958年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
1988年6月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对海事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
第三章仲裁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仲裁法基本原则
仲裁法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她仲裁参加人必要遵循基本行为准则。
重要有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达到仲裁合同申请仲裁,选取仲裁机构及仲裁人,达到仲裁调解或和解合同等都必要出自其真实意愿,任向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逼迫当事人仲裁,任向一方业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对方,她重要体当前如下几种方面: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构成形式及仲裁人,由当事人选定。
(4)提交仲裁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5)当事人可以商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关于程序事项。
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要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其涉及两层含义:
(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
(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如当事人商定了所采用国际惯例,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商定,并在案件裁决时予以合用。
如果当事人没有商定国际惯例,仲裁庭可以依照案件详细状况合用与该争议关于国际惯例/若在同一问题上有几种国际惯例可供合用,仲裁庭可以按下列顺序予以合用:
(1)当事人之间有习惯作法,合用其习惯做法;
(2)合用国际上同类合同与当事人广泛理解并经常遵循惯例;(3)国际上被广泛承认惯例。
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
5.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涉及如下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独立于行政
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仲裁机构,是设在商会、行业协会之内,或者作为一种社会团队独立设立,属非官方民间性组织。
(2)仲裁组织体系中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互相独立。
(3)仲裁不受团队和个人干涉
二、仲裁法基本制度
1.合同仲裁制度
合同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要以当事人双方达到仲裁合同为根据,没有仲裁合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制度。
国内《仲裁法》第4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到仲裁合同。
没有仲裁合同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含义有两个:
(1)仲裁合同是合同仲裁制度核心。
(2)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授权。
2.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取,解决争议途径,或者双方达到仲裁合同,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发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含义是指:
(1)当事人达到仲裁合同,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合同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合同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订立仲裁合同二而选取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她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仲裁人遇有法律规定情形,也许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仲裁而更换仲裁人制度。
详细内容涉及:
(1)回避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仲裁;
4)擅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2)回避方式、时限
回避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自行回避;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发现仲裁人具备上述法定回避事由,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但应当阐明理由。
仲裁人自行回避时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时限,应当在初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初次开庭后懂得,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回避审查决定及后果
仲裁人与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裁人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法律后果。
仲裁人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人。
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人后,当事人可以祈求已进行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与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仲裁程序与否重新开始。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详细涉及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事人合同公开,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无论合同与否,都绝对不容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但规定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并且祈求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不能公开宣布。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合同不开庭,仲裁庭可以依照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她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章仲裁机构与制裁协会
一、仲裁机构概念及特性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依照当事人达到仲裁合同,受理一定范畴内民商、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决组织。
普通特性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1.普通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仲裁合同。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达到仲裁合同,则仲裁机构无权对争议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畴内纠纷进行仲裁。
依照国内仲裁法规定,仅限于平等民事、商事主体间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
3.仲裁机构自身没有决定和采用强制性办法权力。
4.仲裁机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
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组织体。
仲裁机构在国内称为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机构分类
1.依照仲裁机构不同性质,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普通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构。
普通仲裁机构又称为民间仲裁机构,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必要依照双方当事人仲裁合同进行仲裁仲裁机构。
特别仲裁机构又称为官方性或半官方性仲裁机构,是指依附于行政机关,依行政权力进行仲裁仲裁机构。
这种仲裁机构与仲裁本义相违背,具备自己独立特性。
仅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两个领域中。
2.依照仲裁机构存在期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暂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暂时仲裁机构是指由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地国有关仲裁法规,自行选取仲裁人,商定仲裁规则,为解决特定争议而构成暂时性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构成有固定名称、住所、财产和仲裁规则且长期存在仲裁机构。
国内仲裁机构皆为常设仲裁机构。
3.依照仲裁机构从属关系,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国家仲裁机构是指由一种国家根据其国内法设立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机构是指依国际公约或国际组织决策设立,依附于特定国际组织而不从属任何国家仲裁机构。
依此原则,国内国内仲裁机构与涉外仲裁机构都属于国家仲裁机构。
4.依照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与否有涉外性,可以把国家仲裁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
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对无涉外因素国内案件进行仲裁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是指对有涉外因素案件进行仲裁仲裁机构。
5.依照仲裁机构受理争议范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综合性仲裁机构是指对不同种类民事、商事争议均有权受理仲裁机构。
如国内仲裁委员会。
专门性仲裁机构是指仅对某一行业范畴内争议有权受理仲裁机构。
如国内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委员会概念及特性
仲裁委员会含义可以理解为: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构成,依当事人间仲裁合同受理并裁决法定范畴内民商或经济争议常设性仲裁机构。
四、仲裁委员会设立
1.仲裁委员会设立地点和机构建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设立,也可以依照需要在其她设区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体。
仲裁委员会由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关于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3.仲裁委员会设立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4.仲裁委员会设立条件。
仲裁委员会应为民间性组织。
五、仲裁人任职资格
仲裁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仲裁人是指符合仲裁人任职资格,为仲裁委员会依法选聘并列入仲裁人名册人。
狭义仲裁人是指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指定,主持详细争议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人。
仲裁人资格获得必要符合法定条件,国内《仲裁法》第1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仲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
(3)曾任审判员满8年;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备高档职称;
(5)具备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备高档职称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仲裁人选定。
国内采用聘请制。
六、仲裁人法律责任
《仲裁法》第38条规定,发生下列状况仲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步还要接受仲裁委员会除名处分:
1.擅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且状况严重。
2.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构成了犯罪。
有上述两种法定情形仲裁人,既要接受被仲裁委员会除名内部纪律处分,又要承担相应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人为成员自律性、管理性行业组织。
国内仲裁行业协会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协会。
国内《仲裁法》第1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队法人。
仲裁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协会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构成人员、仲裁人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协会性质有两种。
一为对外性质,二为对内性质。
八、仲裁规则概念及作用
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合用于所属仲裁机构,规定仲裁详细程序,调节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总和。
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从内容上看有相似之处,都对仲裁程序和仲裁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但两者间在性质上又有区别。
体当前:
1.制定主体不同;2.效力不同;3.内容不同。
普通仲裁规则大体包括下列内容:
仲裁管辖、仲裁机构组织、仲裁申请和答辩、反祈求程序、仲裁庭构成程序、普通审理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在各个程序中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和送达、仲裁费用等。
仲裁规则作用,可分为如下四方面:
1.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严整、完备用仲裁解决争议程序办法。
2.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供行为规范和原则。
3.通过为当事人、仲裁机构等主体设立仲裁权利和义务,构筑了各种仲裁法律关系。
4.为当事人、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提供了根据。
九、仲裁规则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当前国内统一仲裁规则尚未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至于涉外仲裁规则,依照《仲裁法》第73条规定: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制定。
国内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各自仲裁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会于1995年9月4日修订通过,分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章仲裁合同
一、仲裁合同概念与特性
仲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后将来也许发生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共批准思表达。
仲裁合同有如下特性:
1.仲裁合同主体涉及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已经发生或将来也许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
仲裁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是仲裁人,当事人合同选取仲裁这一解决纠纷方式和详细仲裁机构,事实上是赋予仲裁人对其纠纷进行裁决权力。
2.仲裁合同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
仲裁合同客体是一种行为,即将争议提交仲裁人裁决,并受仲裁裁决约束。
在约束上有双向同一性。
在仲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往往同步又是义务。
3.仲裁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合同。
4.仲裁合同效力范畴具备广泛性。
仲裁合同效力不但及于订立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且及于仲裁人和法院。
5.仲裁合同效力性质具备复杂性。
即仲裁合同发生效力,有些是基于实体法,而有些则是源于诉讼法。
如当事人在商定争议发生后,将其提交仲裁,这是基于实体法而产生约束力,而仲裁合同对当事人诉权和法院管辖约束则是诉讼法上效力。
二、仲裁合同形式
仲裁合同可以体现为各种形式。
1.依照仲裁合同订立时间,仲裁合同可以分类为事先仲裁合同和事后仲裁合同。
2.依照订立仲裁合同意思表达方式,仲裁合同可以分为明示仲裁合同和默示仲裁合同。
明示仲裁合同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明确、积极地表达将争议交付仲裁意思而达到仲裁合同。
明示仲裁合同又分为口头仲裁合同和书面仲裁合同。
默示仲裁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达仲裁意思而达到仲裁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仲裁合同,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
国内仲裁法不承认默示仲裁合同,也不承认口头仲裁合同,只承认以书面方式明示仲裁合同。
3.依照仲裁合同与主合同关系,书面仲裁合同分为两种形式:
一为包括于主合同中仲裁条款;二为其她书面方式仲裁合同。
1)仲裁条款。
它是在当事人民事商事合同构成某些一种条款而浮现。
有如下特点:
(1)从该条款为当事人民商事合同(主合同)关系来讲,其既有一定依赖性,又有一定独立性。
其依赖性体当前:
A.、仲裁条款中商定仲裁争议,限于因履行合同其她条款所产生争议,否则不能作为仲裁条款商定仲裁对象。
B、仲裁条款生效以合同其她条款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为停止条件,如果合同其她条款在履行中未发生任何争议,那么仲裁条款则不必生效。
C、主合同内容往往对仲裁条款内容有影响。
如仲裁合同中往往选取主合同订立地或履行地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者。
其独立性体当前:
A、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变更、中断、解除、无效而失去效力,而恰恰因而而得以生效。
B、主合同其她条款在于规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性法律关系,而仲裁条款则在于规定当事人间程序性法律关系。
(2)以该条款订立时间来看,其只能在争议发生前订立,即只合用于将来也许发生争议。
由于,该条款包括于主合同之中,在主合同订立伊始,当事人之间不也许就该合同已存在争议。
(3)从该条款合用范畴来看,其只合用于合同纠纷。
2)其她书面方式仲裁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问题达到合同,普通称为仲裁合同以区别于仲裁条款。
仲裁合同有如下特点:
(1)仲裁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完全独立,它不依赖于其她合同。
(2)仲裁合同既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达到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到,即其既合用于将来也许发生争议,也合用于已经发生争议。
(3)仲裁合同不但合用于合同纠纷,也合用于合同以外其她纠纷。
三、仲裁合同内容
仲裁合同内容可以分为两类:
一为法定内容,即法律规定仲裁合同必须具备内容;二为商定内容,即法定内容外可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内容。
(一)仲裁合同法定内容
国内《仲裁法》地6条规定:
仲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祈求仲裁意思表达;
(2)仲裁事项;
(3)选定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合同商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自由商定某些内容。
综观各国关于仲裁立法规定,这些商定内容普通涉及:
1.仲裁机构合用仲裁规则。
2.涉外仲裁中合用实体法律。
3.仲裁裁决效力。
4.仲裁费用承担。
尚有国家立法容许当事人合同选取仲裁人选定、制定办法。
依照国内仲裁法关于规定及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来看:
一方面,国内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仲裁费用承担,仲裁人选定、指定办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仲裁合用仲裁规则也依仲裁机构决定,由此可见,在国内,仲裁当事人可合同商定仲裁合同内容较少。
四、仲裁合同效力
(一)对当事人效力
仲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因此,它一方面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1.当事人就合同仲裁事项诉权受到限制。
2.当事人可提请仲裁范畴受到限制。
3.对当事人课以附随义务。
(二)对仲裁机构效力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前提和根据是当事人之间仲裁合同,仲裁合同对仲裁机构也产生约束力,重要体当前如下三个方面:
1.授权效力。
即有效仲裁合同授予了商定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管辖权。
2.对行使仲裁权范畴限制效力。
仲裁机构只能对有效仲裁合同中商定仲裁事项享有仲裁权,而对于超过商定仲裁事项范畴争议,依照仲裁自愿原则,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从而不得受理和仲裁。
3.对仲裁裁决内容实现保证力。
仲裁合同订立是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表白她们乐意由选定仲裁人解决其争议,因此,她们就必要尊重该仲裁人作出解决成果。
即对合法有效仲裁裁决必要执行,否则,通过一方当事人申请,会招致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人民法院效力
仲裁合同对人民法院效力体现为两个方面:
1.排除人民法院对仲裁合同争议案件管辖权。
2.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合同所作出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责任。
(四)仲裁条款独立性
仲裁条款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作为主合同一某些,但其在性质上、效力上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独立拟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终结、无效等情形影响。
仲裁条款独立性体当前两个方面:
1.性质上独立性。
详细说,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合同,是实体性质;而仲裁合同是关于当事人选取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合同,是程序性质。
2.效力上独立性。
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之中,但其效力并不因合同其她条款效力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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