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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惩罚刑事犯罪助力创建平安香洲
预防惩罚刑事犯罪助力创建平安香洲
---关于近五年刑事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庞博
刑事犯罪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及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主要因素。
预防和惩罚刑事犯罪,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创建平安香洲的首要任务。
本文笔者结合香洲区法院近五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对当前刑事犯罪的特点等现状进行分析,有针对刑的提出法院在预防和惩罚刑事犯罪方面需转变的思路和对策,推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增强群众安全感,创建平安香洲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当前香洲区刑事犯罪现状分析
(一)刑事犯罪数量及人数增长。
香洲区是珠海市的经济社会行政中心,常驻人口约89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近50%,人口密度集中,刑事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多,香洲区法院2007年到2011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及人数分别为:
2007年审结1676件2510人,2008年审结1617件2701人,2009年审结1670件2799人,2010年审结1547件2605人,2011年审结2017件3002人。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除去2010年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有所下降外,2007年至2009年案件数量基本持平,犯罪人数逐渐增多,2011年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大幅增多,分别同比增长30.1%和15.3%。
(二)主要犯罪类型集中。
从犯罪的类型和罪名上看,我区近五年的刑事犯罪呈现出犯罪类型集中的特点,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类犯罪、毒品类犯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性犯罪、偷越国(边)境类犯罪及交通肇事和职务类犯罪等,这些犯罪案件数量占到刑事案件总数的85%以上。
其中以抢劫、盗窃、诈骗为主侵犯财产性的犯罪数量最多,2007年至2011年共审结3153件,占案件总数的36%,其次分别是毒品类犯罪,占案件总数的17%,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为主的暴力性犯罪,占案件总数的14%,偷越国(边)境类犯罪,占案件总数8%,职务类及交通事故类犯罪,各占案件总数的3%。
具体详见下表:
(三)案件类型发展趋势。
经过对近五年刑事案件类型及罪名进行调研后分析,刑事案件类型呈现以下趋势:
1、侵犯财产类犯罪数量下降,但仍为主要犯罪。
以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为主的侵犯财产性案件是当前刑事犯罪的主要形态,超过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2007年至2011年,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数量及占案件总数的比例逐年下降(详见下表),但仍是当前香洲区主要的犯罪形态,说明香洲区近些年在有力打击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性的犯罪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年案件总数
侵犯财产类犯罪
比例
2007年
1676
725
43%
2008年
1617
658
41%
2009年
1670
632
38%
2010年
1547
557
36%
2011年
2017
581
29%
2、毒品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为第二类主要犯罪。
毒品类犯罪为香洲区目前刑事犯罪第二大类的犯罪,近五年共审结了此类案件1437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7%。
2007年、2008年数量为190件、182件,2009年及2010年突破200件,分别为256件、235件,2011年数量激增达到574件。
从数据可见,近三年来毒品犯罪的数量大幅增长,尤其是2011年,较2010年同比增长达144%。
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应引起重视,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将成为当前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任务之一。
3、暴力类、偷越国(边)境类等犯罪数量居高不下。
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为主的暴力类犯罪是侵害群众人身的主要的犯罪行为,案件数量近五年来有小幅增长。
由于珠海比邻澳门的特殊地理特征,赌博类犯罪及因赌博引发的其他类犯罪,尤其是暴力类犯罪的数量呈现增多的趋势,以开设赌场罪为例,2007年审结1件,2008年审结4件,2009年审结30件,2010年审结34件,2011审结48件,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大幅增长,此类犯罪应引起重视。
同时,偷越国(边)境、妨害公务类、交通肇事类案件数量数量基本持平,未有减少。
2007年-2011年暴力类、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案件审结情况表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暴力类犯罪
213
234
270
248
258
偷越国(边)境类犯罪
111
133
127
111
159
职务类犯罪
48
58
49
48
49
妨害公务类
48
28
33
35
24
交通肇事罪
35
44
27
36
99
赌博类犯罪
14
12
44
38
49
4、金融类犯罪数量增多,类型多样化。
当前,国际及我国的金融正经历变革时期,同时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金融类的犯罪数量呈现数量增多。
以信用卡诈骗罪及非法经营罪为例,信用卡诈骗罪2007年审结5件,2008年9件,2009年13件,该类案件2010年21件,2011年29件。
非法经营罪2007年8件,2008年11件,2009年14件,2010年14件,2011年25件。
伴随着经济金融案件数量的增长,经济金融类案件的类型也逐渐增多,出现了妨害金融管理秩序、危害货币管理犯、扰乱市场秩序类的犯罪等类型的犯罪,如2011年审理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7件、非法指导、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6件等等。
(四)犯罪主体特点明显。
经过调研,刑事案件犯罪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外来流动人口为犯罪主要主体。
由于珠海所处的地理位置,外来流动人口数量较多,据初步调研,香洲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80%以上为外来流动人口,主要来源于湖南、重庆、河南、四川等地。
对外来人口的管理成为预防刑事犯罪防控的重点。
二是团伙作案趋势明显。
近几年刑事案件由个人犯罪向有组织的团伙型犯罪发展,2007年年犯罪人数与案件数量比为1.49,2010年增至1.68,这说明团伙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多。
在审理的团伙案件中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涉案人数众多的集团案件也有增多趋势,如2011年审理的55人诈骗案,今年审理的22人涉黑团伙案件。
三是犯罪主体趋向年轻化。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的趋势。
香洲区法院2008年审结未成年人案件120件199人,2009年审结132件209人,2010年审结104件240人,2011年审结116件276人,犯罪的人数逐年上涨,在当年犯罪总人数所占比例也逐渐升高。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未成年罪犯人人数
199人
209人
240人
276人
未成年罪犯占比例
7.3%
7.5%
9.2%
9.2%
同时,经过初步的统计,25岁以下的青少年成为当前刑事犯罪的主要主体,占犯罪人数的40%以上。
二、预防与惩罚刑事犯罪对策分析
针对当前的犯罪形势,需从加强打击暴力犯罪、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化社会治安及经济金融环境等多方面构建预防和惩罚刑事犯罪体制。
省委朱明国副书记再任职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要通过创建“平安广东”,努力实现四个转变:
即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维稳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主动创稳转变;由注重“事后控制”的静态维稳向注重“源头治理”的动态维稳转变;由“管控打压”为主的刚性维稳向“服务管理”为主的韧性维稳转变;由“扬汤止沸”的运动式维稳向“釜底抽薪”的制度性维稳转变。
法院作为审判机构,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主体之一,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转变工作思路,发挥审判职能,践行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有效预防和惩罚犯罪,为创建平安香洲贡献一份力量。
(一)转变工作思路,发挥司法职能。
当前法院的刑事审判是一种被动型的司法,发挥事后惩罚的功能。
然而,创建平安香洲需要的是有效预防犯罪,提升群众的安全感,这就需要法院转变工作思路,在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探讨如何发挥司法职能对预防刑事犯罪的作用。
具体而言转变以下观念:
一是将事后惩罚转变为预防和惩罚并重。
二是将被动司法转变为主动司法。
三是将单一审判转变为参与社会管理。
在审判的过程中,树立以上三种意识,在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上,更多的发挥法院的司法职能,为有效预防犯罪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履行审判职能,有利打击犯罪。
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刑事审判是是有效惩罚犯罪行为,创建平安社会的有效手段之一。
法院在创建平安香洲进程中,首要和始终要做好的应是发挥刑事审判打击刑事犯罪的功能。
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有力打击刑事犯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依法审理案件,严格审核案件证据,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结合正在开展的“三打两建”工作,有力的打击刑事犯罪,确保触犯刑法的罪犯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量刑规范化。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从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发挥惩罚、震慑犯罪的刑罚功能,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又要保障刑罚的改造效果和分化瓦解犯罪的功效,减少社会对立面。
推进量刑规范化,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具体情节适当量刑,继续对规定的15类犯罪严格依标准规范量刑,确保量刑均衡。
三是依法做好大案要案的审理。
充分认识大案要案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高度,严格坚持依法办案,依法做好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
(三)延伸审判职能,参与预防犯罪。
审判执行是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主要内容,但非唯一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其应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
主动扩宽司法服务职能,与其他机关共同预防犯罪,参与社会管理,需要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同时,延伸审判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发挥法院刑事审判的优势,更有效的预防刑事犯罪。
一是发挥司法建议促进预防犯罪的作用。
对于在审判中发现的社会管理,如外来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金融秩序管理等领域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向相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及时分析原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合理建议,堵塞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完善制度,缩小犯罪的空间,从而有效的预防因社会管理存在漏洞而衍生的刑事犯罪。
二是发挥调研参与预防犯罪的作用。
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对更好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刑事犯罪有积极的作用。
加大对刑事案件整体及类型案件的调研,发现刑事犯罪的规律,深入探讨刑事犯罪发生原因等等,将相关的调研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相关的职能机构或向公众公布,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全社会参与预防犯罪。
三是发挥法制宣传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
法院宣传部门充分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典型的案件的宣传,利用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宣传法律,预防犯罪。
刑事犯罪一直是社会的毒瘤,预防和惩罚刑事犯罪是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社会的重要抓手。
人民法院对此责任更加重大,只有转变工作方式,变被动司法为主动提供司法服务,变单一审判职能为参与社会管理,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的同时,做好调研、司法建议和司法宣传作用,在有力打击犯罪同时,延伸审判职能,探索预防刑事犯罪,以提高群众安全感为目标,为全社会共同建立预防犯罪长效机制提供法律支持,为创建平安香洲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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