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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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DOC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的活动。
包括: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山西省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建立、完善用户管理体系,查询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二)受理、查询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
(三)受理、核查及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四)与企业征信系统有关的指导及检查;
(五)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经营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往来金融机构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
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县联社包括全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逐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信贷管理处是企业征信系统管理的牵头部门,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办事处(市联社)和县联社的信贷管理部门是企业征信系统的主要管理和协调部门,办贷网点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应用部门。
第八条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维护及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等;
(二)负责对办贷网点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三)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
(四)负责与征信分中心沟通协调,反映全省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六)根据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数据的质量;
(七)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八)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九)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标准接口的升级更新;
(十)负责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九条省联社科技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的升级、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网络畅通;
(三)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其他需要技术支持的工作等。
第十条办事处(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日常工作特点,制定辖内企业征信系统工作细则,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省联社沟通协调,反映全市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省联社及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办事处(市联社)沟通协调,反映辖内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辖内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办事处(市联社)与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二条办贷网点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办贷网点是客户信息的源头机构,负责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二)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三)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四)负责完成县联社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征信系统用户管理
(一)用户的分类
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征信系统采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四级用户管理体系,逐级设置管理员用户,本级设置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其中数据上报用户只需省联社设置,办贷网点不设置管理用户,办贷网点查询用户由县联社设置。
(二)用户的创建
1、省联社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需经信贷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创建或变更。
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由本级管理员用户创建或变更;
2、办事处(市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同意后,由信贷管理处创建或变更;县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后,由办事处(市联社)创建或变更,并报备省联社。
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查询用户须本级业务主管批准后,由本级管理员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办贷网点查询用户须经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县联社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
(三)用户的权限和职责
1、管理员用户:
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及下级管理员用户,不能越级管理,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及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2、数据上报用户:
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报文处理结果查询、反馈报文下载、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3、查询用户: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及异议处理等,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档案资料的整理、存档及保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数据的受理、核查及处理、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等。
(四)用户安全管理
1、管理员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所有用户调离岗位,管理员应立即停用该用户,各级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用户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管理员用户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1),管理员用户应根据变更表修改该用户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各机构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2),以备征信分中心及本系统上级机构检查。
2、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3、查询用户必须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如实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3),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所有用户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4、用户创建后,用户本人应立即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应至少一个月修改一次密码,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
5、用户创建后,省联社应向征信分中心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逐级报备省联社,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6、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征信分中心申请变更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变更备案。
7、所有用户停止操作时,必须按要求退出系统。
第十四条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应分别配备2名系统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查询用户;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应配备2名应用环境维护人员;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分别配备2名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办贷网点应配备2名查询用户。
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人员设置应区分A、B岗,A岗必须为专职人员,B岗可以为兼职人员。
第四章数据报送
第十五条省联社按照征信中心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数据源出自信贷管理系统的企业客户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贷款发放及不良贷款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企业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向征信中心报送。
第十七条省联社根据征信中心要求,采取T+1方式定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
第十八条省联社将事先对已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以短信形式事先告知产生不良信息主体;对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省联社事先将不良信息名单逐级下发到各办贷网点,收到不良信息名单的机构应采取电话、信函或其他形式告知信息主体,告知事项应在10日内完成,并在10日内将告知结果逐级报告省联社。
最终由省联社向征信中心报送企业不良信息。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采集、报送和使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不需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这些信息属企业信息的一部分,不属于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同时对错误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上报,直至报文上报成功。
第五章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贷款、保理、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企业作为担保方的;
(三)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及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法人、其他组织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五)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或作为担保方,审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的;
(六)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七)处理征信异议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之外,农村信用社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应当事先取得被查询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需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4),同时提供企业贷款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备查。
被查询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贷款卡和相关人员身份证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各机构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须经查询机构业务主管审批同意,方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查询机构应建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详细记录查询内容、审批人、用途等相关信息。
其用途只限于进行贷后管理的此笔信贷业务,查询期限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后至该笔信贷业务结束。
第二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费用根据各机构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缴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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