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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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汇编
项目经理部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
月4年2017
则总第一章
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第一条
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
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领域农民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等有关规定)号[2004)22劳社部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第二条
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土建
工程、路面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单位。
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第四条
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根第五条
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
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劳务用工第二章
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第六条
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
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第七条
缉、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第八条
工人员有吸毒、贩毒、私藏枪械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第九条
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
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条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
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
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
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安全操作合格证》获得专业培训,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第十二条
册登记采用实名登记。
农民工工资第三章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第十三条
农民工资。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第十四条
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第十五条
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
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
时将农民工工资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
工资。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第十六条
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
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
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在工资发放后,将发放表复印一份于每月月底之前交至
项目部。
由银行代为发放的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将银行代发
的凭据及汇总表复印一份交至项目部。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第十七条
或监督发放,工资发放表须由各工区负责人签认。
工资发放登记表或是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第十八条
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第十九条
牌,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条
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
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第二十一条
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
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
间支付民工工资。
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
拖欠工资行为。
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第二十二条
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
用工单位第二十三条
名工资监督员,3—1应当由工会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
工资监督员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项目
经理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
用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拖欠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业主有权从其工程款中扣出,监督用工
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用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结清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如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业主有权动用承
包人工程款或是动用施工单位银行履约保函直接支付给农
民工。
保留金内不允许有民工工资款项。
用人单位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成立相应的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工会组织。
用工单位的其它义务第四章
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质量合格的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物品。
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防暑、急救第二十八条
物品,并配备相关的急救医疗设备。
用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书面告知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
危险操作的危害。
监督检查及违约处理第五章
第三十条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根据高速
公路开发总公司《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评分。
(试行)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日常监督检第三十一条
查由项目部和各工区负责。
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配合公安部门查处,除按照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处理外,同
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
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十三条
有权向项目部和公司举报:
、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一(
同的;
、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
、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三(
农民工工资的;
、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四(
余工资的;
、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五(
举报经核查确认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第二十四、
若发生以上五项中的情况,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五、
元的罚款;若驻25000~5000视情况轻重,将予以用人单位
元的罚10000~2000监办未予及时上报的,视情况轻重予以
款。
检查中若发现用工单位有不履行本制度第第三十四条
10000~3000四章用工单位其它义务的,将视情况轻重予以
元的罚款。
工会组织应对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三十五条
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工单
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建
议。
第六章它其
各用人单位要尽量的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第三十六条
生活条件,创造条件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和精神生
活。
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工区应加强对民第三十七条
工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创新,及时将好的意见反馈至
项目部,以便逐步完善此项管理制度。
本制度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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