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侵占的情况说明.docx
- 文档编号:1211411
- 上传时间:2022-10-19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75KB
关于职务侵占的情况说明.docx
《关于职务侵占的情况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职务侵占的情况说明.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职务侵占的情况说明
关于职务侵占的情况说明
1.什么是职务侵占,请举例说明
职务侵占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问问题。
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
一、认定犯罪主体要件的若干问题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需要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人员”详细含义“其他单位的人员”次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
考虑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联系和区分,二者的犯罪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具有肯定的对立性,因而不妨实行反面排解的法则,即凡是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外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难以归属到“公司、企业”里面去的,可以归类到“其他单位的人员”。
这种反面排解的法则,司法实践中比较简单应用。
(二)个体工商户能否属于本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
因而,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三)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里的售货员、售票员、勤杂人员等,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若干问题司法实践中,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明过程中,需要留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侵占”的含义我国《刑法》其次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国外刑法通常意义上侵占及《刑法》其次百七十条规定的一般侵占罪中“侵占”,意义并不完全相同。
本罪中的“侵占”,根据立法精神,应作广义的解释,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即不只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因而,多位学者指出,本罪的侵占与贪污无异,实际上是公司、企业人员贪污罪。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当职务的权力和地位所构成的有利条件。
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我们认为,职务就是工作,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劳务活动的便利。
试想,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权窃取或诈骗单位财物,认定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而相同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或劳务便利窃取或骗取财物的行为,假如不视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则要定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
其结果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明显是不合法理的。
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工作上或劳务活动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关系、熟识作案环境、简单接近财物等便利条件而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本罪。
三、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的认定问题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惩罚,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有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和参加数额说之分。
笔者认为,分赃数额说忽视了主犯的刑事责任,实践中难以施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可能起了次要作用,但是分赃数额较少或没有分赃,在共同犯罪既遂、但尚未分赃的状况下,以及犯罪未遂的状况下,分赃数额说都无法贯彻执行。
而犯罪总额说的缺陷,一是对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不加区分,特殊是对多次共同犯罪,行为人参与次数有多有少,一律根据犯罪总额计算,有违罪责自傲准绳之嫌;二是与刑法总则规定相抵触。
《刑法》其次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惩罚,这里实行的明显是参加说而不是总额说。
我们赞同参加数额说。
即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应只对本人参加的犯罪数额,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担当刑事责任。
这样符合罪责自傲的准绳,也与《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相全都。
2.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举例子说明
职务侵占罪定义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5663532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只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务。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自然 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详细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需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2、必需有侵占的行为。
3、必需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是直接有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能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法发[1995]23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发布,2021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打算》,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形态)。
二、依据《打算》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打算》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打算》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依据《打算》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打算》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惩罚。
《打算》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打算》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地实际状况,根据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详细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讨论,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其次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39666665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其次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4.法律上对职务侵占是怎样解释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全部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肯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肯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只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务。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自然 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详细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需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构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
(1)利用本人主管、分管、经手、打算或处理以及经办肯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仗本人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仗权限、地位掌握、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临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本人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识环境、简单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需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本人名义拥有或虽不以本人名义拥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职务 侵占 情况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