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变迁基于两权分离理论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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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变迁基于两权分离理论的解释
关于简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变迁:
基于两权分离理论的解释
作为一种最原始、最基础的产要素之一,土地产关系一直是一个敏感的政问题和关键的经济问题。
为一个农业大国,国历次改朝换代式的革几乎无一例外地与土地产密切相关,一个朝代内的历次大经济发展莫不是从土产权关系变革开始的。
我国《宪法》、《民法通》、《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关于地产权的规定沿用了两权分离”的理论观点,家或集体占有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土地的控制、处理、转让、益征缴与分配等方面,农占有土地使用权,表现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制度是通过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运动而步建立起来的,在不同形成过和阶段尽管有不同特点,但终遵循土地国有的基本目标和则,不断地调整土地使权与所有权的产权关系及其权内容。
从1949年至今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改革的基历程是,从土地私制到公有制,并不断高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层,直至实质上的国家公有,土地使权经历了集中与再分散过程。
按照两权分离理论,文将我国土地产权关系变迁解释为个典型模式:
土地农户私有制土地集体公有制、家庭联承包责任制,并在此基础分析土地产权关系变革的本规律和成功经验。
一、土地农户私有制:
地用权与所有权统一
1949年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与使用权在地主与农户之间分离。
地主保留土地所有权,将地使用权分解成小单元,租佃给无地或少地农户耕种,并收取封建地租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占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占有农村70%-80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却只有20%-30%的土地。
这表明,1949年以前,农村绝大分土地的所有权与用权在地主与农户之间完全分离只有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在农户统一。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改革法》,党和政府领导国农民开展了彻底的土地革运动。
依靠国家机器通过专政方式,没收征收了地主全部土地,建立了以“耕者有田”为特征的土地农户私制,使农民能够自己耕种自己的地,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在户成为统整体。
通过这种革命式的土地革,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
以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统一本质内容的土地农户私有制,革命的基本目标是致的,可以说兑现了“革命诺言”但与国家建设和发展目标及前联模式是不一致的。
二土地集体公有制:
土地使权与所有权部分分
1953-1978年我国建立并实行了村土地集体公有制。
这种土地产权关系中,家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模糊的经性质和政治地位,并以农村体经济组织为轴心灵活而频繁地调整土地使用权与有权之间的关系。
方面,根据公有制发展目标的要,国家与农村集体经组织之间不断地划分土地所有权权内容,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经组织模糊的政治地位,完成质上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另一面,依据公有制暴露的现实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不断地分土地使用权权利内容,并充分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模糊的经济质,完成实质上的土地使用集体化。
其中,“农村体经济组织模糊的政地位”主要表现为,在集体经济组:
生产队的领导者任免、辖范围界定、政治诉求等体现治权利方面,基层政府机构具有绝对的导权。
这就导致土地集所有权在集体组织与层政府的博弈过程中逐步质上国有化;“农集体经济组织模糊的经济性质”主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在土的管理、规划、监督等问题很大程度地代表基础府机构,而在土地的使用、生产、营等体现经济权利方,又与农民争决策权和控制权。
这就导致土地使权在集体组织与农民的博弈过程逐步集体化。
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模糊的政治位和经济性质,以及基层政府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互博弈,最终形成农村体经济组织占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国分享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体公有制。
从土地有权与使用权在农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的况和程度,这时期内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出现了三个典型段:
第一阶段,土地合作化: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统一与集体化。
1952年,全国开展了农业生合作化运动,从成立农业生产互助,到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成立高级农业生产作社,土地农户私有制步转变为土地集体有制。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在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以自愿互利为原则成的农民集体劳动组织。
农业生产互助组中,土地和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属于农户私有,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使用权开始部分或全部集中到农业产互助组织。
农业产互助组织开始对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统一调,统一使用。
由此可见,我国农土地产权关系从私有制转向公有首先是从土地使用权开始的。
从1953年开始,农业产互助组之间逐步联合起来,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和其他生资料的所有权入股,集劳动、统一经营,以按劳分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配农业收入。
这样,土地有权被分解成两种形态:
物质形和价值形态,物质形态的地所有权被集中并归属于初级农生产合作社,而农户人仅仅占有价值形态的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部分权;同时,土地使用权更大范围且更为完全地被集中集体经济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社。
由此可见,土使用权与所有权在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实质上的统一,从而土地产权关系的进一步公有化变革好了准备。
免费论文载中心从1955年夏以后,在初级社基础上成立了高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社取代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了土地和其他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在更高级别上和更大范围公有化,同时,从根本上排除了户私人占有价值形态土地所有权,即对集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股权至此,农户的土地和它生产资料被无偿而底地转归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所有。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推行地统一经营和农业收入按劳分配,除了初级农业生产作社中私有化成分:
按股配。
这样,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与所有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了实质上和名义上的高统一,农村土地集体公有完全取代了农村土地农户私有制
第二阶段土地人民公社化:
土地用权与所有权统一与有化
当高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起来不久,195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村又掀起了合并高级社办大社的民公社化运动,实行土地等基本生资料人民公社公有。
从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制到土地人民公社有制,一方面,在土地所有和使用权统一的前提下实现了土地产权主体从高级农业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变,另一方面,实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权在更大范围内统一调整从而向国家直接统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迈进了大步。
如果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还具有集体经济性质,政治地位不明显,那么人民公就是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权构,具有明确的政治地。
由此可见,人民公是农村土地国有化的标志。
实践快证明,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统并国有化的人民公社公制脱离了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实际情况,农民“干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其结果重挫伤了农户的积极性,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遭到重的破坏和阻碍。
三阶段,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非对称统一与实质国化
为了解决人民公社制度下,土使用权与所有权高度集中统一导致的系列现实问题,1960年11月3日,《中共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题的紧急指示信》提了建立“三级所有,为基础”的制度,开始在地国有化制度内部调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结和关系,形成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称统一的产权结构与制度,如1所示。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下,土地使用权由人民社所有转变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主要归生产队所有,表为生产队增加了对土地用途与用方式的选择与决定权,而地所有权由人民公社有转变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但主要归人民公社所有,现为农村基层政府组织所拥有的地收益分配权增加。
农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人公社、生产大队、生队三级政府组织中不称的集中统一,较高层次的集体组拥有更多的土地所权,而占有更少的土地使用权,反,较低层次的集体织拥有更多的土地使用权,而占有少的土地所有权,终形成国家政府内部不同权机构之间关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离。
由此可见,这种村土地集体公有制实质土地国家公有制,是农村基层政组织之间关于土地所有权与用权的结构与关系调整的结果。
在最初的几年内“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权制度在加强农业基础设,加快工业化进程,固公有制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其种种弊端也随之逐渐暴出来。
在土地名义集所有并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共劳动的情况下,土所有权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主体间的权力、利益和责任难以明确定,农民之间的劳动分工存着不合理性,以及严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渐渐滋生,不仅束缚了广大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而且也影着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农业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导致农业生产长期于缓慢发展的状态。
三、家庭联产承包任制:
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全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中全会后,农村开始全面推行以家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在以家庭联产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土地产权关系中农户拥有土地经营使用权,家拥有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家庭联产包责任制,尽管还存在使用期限,如30年、50年承包期,但剥夺或极大削弱了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农户,明确了农民户为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实质上实现了,土地有权在国家政府机构之间的新分配,国家高层机构和土地职部门占有土地所有权,拥土地支配权,制定土地政策,承担地监管职责,而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有权,负责具体的土地承包赁职责,表现为以同形式集体明确农户的生产标、上缴任务和集提留。
因此,家庭联产承责任制,剥夺了集体经济织对土的使用权,明确了农户对土的使用权,限制了集体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强化了家对土地的所有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特色的农村土地产权度改革,实质是在名义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实则坚持国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土地使权与所有权的再次分离,改变了近30年来土地使用权与有权集中统一、高度国有的改革与变迁趋势,从而成为农村地产权关系改革的开端。
由此可见,一新趋势的土地产权改革又是从土地用权改革开始的。
在家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作为一个相对立的土地经营使用权主体,农户仅拥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多地拥有土地的部分益权。
这成为激发农户生产积极的主要动力。
实践证明,这种度在消除平均主义、体现按劳配原则、调动农民生产积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以家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体公有制不可从根本上有效地造就真正意义上土地流转机制,既再度延长土地使用权,明土地使用权可买卖,也如此。
因此,家庭产承包责任制不可能是我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终极目。
四结束语
观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改与变迁历程,实质性土地所有权变化有两次,1949—1953年的土地农户有制和1953年到目前的土地集公有制。
在土地公有框架内,土地使用权变却较为频繁,经历了分散、集、再分散的变迁过程,其中,每次地使用权的分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当时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产了很好的效果,而改革没有给社会和经发展带来大的风险。
因此,我国土产权制度的变迁基本上沿着满足经济发展的方不断对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整的程。
如同国有资产使用权度改革一样,土地使用权调整,能够有效地发挥土地产权在济运行中的作用。
土地有权与使用权集中统一却短暂的。
在土地农户私有制,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短暂统一是为建立全民公有的政治需要,而非经济需要,国家用互助组、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作社模糊的经济性质和治地位,在较短时内巧妙而快速地用农村地集体公有制完全取代了农村土农户私有制,应该说农户统一占有土地用权和所有权的优势免和缺点新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中还有完全表现出来,需要新的试点、察与总结。
然而,在土地民公社公有制中,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短暂集中统一却是为其导致的现实问题而被迫终止的是一种与农村实际不符合的土地产权制度。
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探索过程看,农户至少立自由地直接占有土地使用权是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和成功经验。
无论是地私有制,还是土地公有制,夺或限制农户拥有土地使用权都是成功的,如“三级所有,队基础”的土地产权制度。
以家庭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基础的土地权制度,虽然符合农户直接占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律,但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成为农规模经济和土地交易的碍。
因此,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革的基本方向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逐探索农户统一占有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制度,即持农户独立自由地占有地使用权,扩大农户的土所有权,探索国家占有土地有权的权利内容以及执行方式途径,从而实土地自由高效的流转和交易,进土地资源在市场经条件下的优化配置,图达到土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注释:
①关于“两权”有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指所有权使用权;另一种观点认,是指法人财产权与终极所有。
前一种观点在我国较为流,本文也始终沿用前种观点。
②参见高慧琼、吴群、修春:
《我国集体地产权制度沿革及其评》,《农村经济》2005年第7期。
③关于“土地体所有”,主流观点一般认为村、生产队、公社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权内容是“土地所有权”,而不“土地使用权”。
然而不难观察发现,村、生产队、公等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只有定与选择土地用途与使用方式的权利,而土地收益分配、让与交易等是更高级的国家政府机构,甚至是中央府的权利。
因此,笔者为,村、生产、公社等集体组织所的是“土地使用权”,而是“土地所有权”。
④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财产,结合股份制度债券制度、货币制度等,以表现为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不仅这两种形态的所有者可是不同的主体,而且这种形态可以分离,甚至以采用不同的运动方。
参见李全伦:
《论金融市中的产权“异化”》,《商业经与管理》2002年第8期。
⑤需要出的是,这时的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织已完全不同于互助组初级和高级农业生合作社,已被高度政权化,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机。
⑥跳出所有权与使权分离的产权逻辑,构成一新的双层土地产权关系,即家和农户依据其投入的相对势要素:
公共环境和农业经营管理才能,而分别占有土的间接产权和直接产权,明确国家与农户对土地产权的有关系,界定土地直接产权与接产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参见李全伦:
《土地直接产权与间产权:
一种新农村土地产关系》,《中国土地科学》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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