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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义务教材
华南师范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
题目:
论夫妻忠诚义务
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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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年级:
2010级
二零一二年九月
目录
一.夫妻忠实义务…………………………………………………1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及法律性质的定位………………………………….1
一、夫妻忠实义务及婚姻探源……………………………………........2
二、夫妻忠诚义务进入婚姻立法的社会意义…………………………..2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4
(五).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方式……………………………..4
四、切实实现关于夫妻间忠实、尊重之我见………………6
(一).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的解决方式……………………………..6
(二).切实实现关于夫妻间忠实、尊重措施…………………………………6
结论…………………………………………………………………………………9
注释…………………………………………………………………………………9
参考文献……………………………………………………………………………9
致谢………………………………………………………………………………...10
论夫妻忠诚义务
[摘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道德对法律的渗透,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我国学界对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这个问题已引起足够的重视,世界各国的立法均对夫妻间忠实有明确规定。
我国把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之中,是将道德法律化的举措,在国内理论界还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主流是肯定的,认为该规定纳入法律无论是对家庭还是对社会都有好处,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
但是如何将规定具体化,以及法律应该怎么管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2001年之前仍属于道德的范畴,《婚姻法》修改后该条纳入了法律之中,因此在解决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方式中,应当是道德与法律双管齐下。
[关键词]婚姻;夫妻;忠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法
一.夫妻忠实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及法律性质的定位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方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及其他内容。
{1}本文论述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采取狭义说。
和这一概念比较接近的是夫妻同居义务。
所谓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之义务。
它并不仅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
其中,共同的性生活义务是其重要内容。
由此可见,夫妻忠实义务包括同居义务,是一种更高的要求。
尽管我国把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是这一规定有很强的道德性,有人认为这仅仅是一种美德的提倡,仅具有道德的义务。
理由是: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不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显然,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不是贯穿于婚姻法的制定、施行等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性。
(2)尽管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
在法律界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主要有两种学说:
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
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
主要内容是:
法律规则有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处理部分,但是没有规定制裁部分,所以不是法律规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这两点分析,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仅仅是道德义务。
{2}但是笔者不赞成这一观点。
理由如下:
(1)道德与法律是相互渗透的。
法律是最底限的道德。
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道德义务,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将其规定在法律中便成法律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毫无疑问是法律义务。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内容包括禁止重婚、和他人同居等,对于分则的部分内容具有指导作用。
这是一项法律原则,仍具有规范、指导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纠纷可以直接引用这一条来裁决。
因此,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应当定性为法律义务,而不是道德义务。
(二).夫妻忠实义务及婚姻探源
夫妻忠实义务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之上的,婚姻是人生当中很重大的一件事情,每个人决定与另一个人结婚的时候,其实就是把自己交给了对方,一辈子就跟随着对方。
在这样通俗的话语下,我们更能看出婚姻就是意味着专属,具有独立性,也是一种限制。
婚姻,在我国历史曾以“昏因”相称。
【1】在康德看来,婚姻是“两个具有不同性别的、终身占有彼此的性能力的人之间的结合”。
中世纪基督教教义则认为,婚姻是一种宗教圣礼,男女结合是神的意志,是超越个人意志之外的一种身份关系,具有成为夫妇一体、神作之合、人不得离之的特性;结婚的目的在于生育子女、教育子女、夫妻双方负有同居、贞操、代理日常家务、忠实、帮助、救援义务以及夫妻相互间的抚养和性要求的慰藉。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
(三).夫妻忠诚义务进入婚姻立法的社会意义
我国“50婚姻法”和“80婚姻法”均未规定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首次在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所谓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主要是指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于对方,互相尊重人格,不应有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
这种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的夫妻间忠诚义务的基本内涵表现为:
第一,夫妻忠诚义务基于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基础,性生活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
第二,夫妻忠诚义务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具体表现。
一夫一妻制要求人的性要求通过合法婚姻得到满足,任何人与配偶以外之异性发生性关系即是对一夫一妻制之违反。
第三,夫妻互相忠诚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因为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与夫妻是否相互忠诚十分相关。
第四,夫妻的相互忠诚能保证子女血缘清白,对于防止近亲结婚和避免发生乱伦十分必要,而且多重性关系乃至不洁性生活的后果,将危及配偶及后代,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灾难。
【2】
基于上列分析,夫妻忠诚义务写入婚姻立法具有以下社会意义:
一是,夫妻忠诚义务入法对于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以家庭为细胞,家庭以婚姻为纽带,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以互爱为前提。
【3】在我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家庭平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
夫妻忠诚义务入法的根本意义,旨在维护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发挥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作用,以家庭稳保障和促进社会稳。
二是,夫妻忠诚义务入法对于维系夫妻感情,约束夫妻性行为,防止婚姻解体有着重要意义。
据相关媒体报道,仅2011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5000多个家庭解体,较之于2010年同期增长17.1%,创历史最高记录。
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其中大城市的离婚率更是遥遥领先。
【4】在笔者看来,婚姻如同“围城”,里面的人想打出去,外面的人想冲进来,于是发生了婚姻保卫战。
其实,这样的战争没有赢者,只有灵魂的泄露。
中华民族传统保守的婚姻教义抑、观点和道德,没有什么不好。
家中有女人,“安”也;家中有男人“宁”也;在家中玩火,“灾也”!
夫妻恩爱乃家庭之不朽堡垒,夫妻相互忠诚乃感情之铜墙铁壁。
【5】
三是,夫妻相互忠诚是社会诚信体系在婚姻结构中的体现和反映。
构筑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社会制度的进步的标志,是一个持久的宏大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参与和努力。
而夫妻作为家庭中的主要成员,在维护家庭稳定上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他(她)们之间不讲诚信,不尽忠实义务,则在这个社会细胞的家庭中无法建立诚信,更无法教育子女讲诚信,如果众多家庭皆无诚信可言,将导致整个社会混乱无序,最终影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之构建。
可以认为,作为至爱者的夫妻之间都不能相互忠诚,那么整个社会人与人的交往难有诚信可言。
(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
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并明确规定,如夫妻一方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在我国古代的大多实行一夫多妻制,所以忠实义务一般都是针对妻子而言。
但秦朝法律确有着较为平等的规定。
只要是夫妻一方有过错或是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各种表现形式有:
1.通奸,通奸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私密、暂时、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大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是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
2.重婚,重婚指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而终止,而又缔结了新的行为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包“二奶”。
4.姘居,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5.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一夫一妻制,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容易诱发各种刑事案件,同时也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
【6】
(五).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方式
1.请求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7】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
(1)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他人同居的行为。
(2)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
(3)受害方受到赔偿。
(4)请求人无过错,如果请求人叶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则双方均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8】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赔偿为手段。
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3.请求停止侵害
(1)受害方对“第三者”也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要求“第三者”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金。
《婚姻法》修订过程中,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呼声很高。
当然也有人不少意见,如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属于道德范畴,以法律惩罚“第三者”不可操作,因为违法的人数太多、举证困难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20条的规定,“第三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9】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的行为有以下四个要件,才承担侵权责任:
1.行为违法,指“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违反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及夫妻忠实义务。
2.损害事实,指“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使受害方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
3.因果关系,指受害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4.主观过错,值得注意的是,“第三者”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不同于一般侵
权行为的过错要件。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权。
“故意”是指“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性关系
二.切实实现关于夫妻间忠实、尊重之我见
通过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以及从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行为后果和原因的分析中,就比较容易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一).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的解决方式
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2001年之前仍属于道德的范畴,《婚姻法》修改后该条纳入了法律之中,因此在解决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方式中,应当是道德与法律双管齐下。
【10】
1、强化道德,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对于夫妻间的忠实与尊重还是应该依靠道德来解决,无论是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双方还是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
夫妻之间若发生这样的问题应当先自己协商解决,共同去维护自己的婚姻,自己解决不了可以由居委会出面进行调解。
在平时的宣传教育中也要多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社会的进步并没有将这一道德取缔,而是更应该将这中华的传统道德发扬光大。
2、寻求法律途径
当调解不能缓和夫妻之间的矛盾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在我国《婚姻法》中离婚的法定事由中有一款为:
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说受害方可以依据此款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在损害赔偿方面我国的《婚姻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第46条:
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切实实现关于夫妻间忠实、尊重措施
1、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应进一步完善立法
第一、应该对“忠实”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已经纳入新《婚姻法》的总则之中,这足以说明社会上对夫妻间的忠实问题有足够的重视,但是应该对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作一个明确的界定,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违背忠实义务,以及违背忠实义务有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应该给予界定,这样才能增强该条规定的可塑性,才能让这一规定切实的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
有了确定的惩罚办法,才能使行为人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家庭的和谐。
第二、应该完善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
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的和精神上的,可是这种赔偿只能在提出离婚请求时提出来,而当受害方单独就损害提出赔偿请求时,法院则不予受理。
这也就是说只要双方不离婚,受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就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这显然对受害方不利。
第三、应对第三者进行法律的制裁。
夫妻双方都有配偶权,它属于身份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夫妻的一方如有不忠实行为,可以说破坏了夫妻的配偶权,可是,对于第三者,她虽然破坏了别人的家庭,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她触犯了哪一个权利。
第三者破坏了别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该负民事责任,得到应有的制裁。
第四、应完善证据制度。
受害方在搜集夫妻另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时,有时候只能通过录音等一些法律上不承认的方式,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或不充分为由驳回受害者的起诉。
第五、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而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第3条规定: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就说明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将这一规定具体化,它目前只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它没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它的可诉性就受到了限制。
2、严格执法
一方面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让他们不再认为违反夫妻间的相互忠实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尊重自纳入法律之后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应该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人员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惩治那些违法犯罪人员,对有婚外恋、包二奶的人给予严厉的制裁,这样才能让人们更好的遵守法律,忠于婚姻,忠于对方。
3、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重要的一步,应该让夫妻双方认识到对夫妻另一方的忠实已经上升为法律义务,双方都应该遵守,同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学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这样才能促进法律的实施,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4、增强社会道德观念,加强道德的规范作用
将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一道德法律化,就使夫妻的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它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依靠道德和法律来共同实现。
要想根治夫妻的不忠实行为,必须从根本上杜绝行为人的思想。
这就说明了虽然此规定已经纳入了法律的规范,道德的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
要加大对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道德意义的认识,要使婚姻中的人们从思想意识上就认为对夫妻另一方的不忠实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有效地制止行为的发生,还要提高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道德自觉性。
5、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责任感
【11】任何问题的解决主要都是从自身出发来解决的,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是靠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来实现的。
从建立起这个家庭开始,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对这个家负责,用心去经营感情,经营这个家。
从自身做起,做一个有责任感,忠于对方的丈夫或妻子。
第一,应该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自结婚后,就应该知道自己在这个家庭中是一个什么角色,有着怎样的责任,该如何发挥自己在这个家庭中的作用;第二,要进行换位思考,双方遇到问题或者有矛盾时,应该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要学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关爱,不要因为小事就斤斤计较,共同维护幸福和谐的家庭。
结论
婚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
完善婚姻法,旨在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社会在发展,法律也有一定的滞后性,但也要及时跟上社会的脚步,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快速的发展。
注释
(1)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法学评论》2001年第一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参考文献:
【1】康德:
《法哲学》,第24节,第110页。
转引自
【2】参见同心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婚姻法新释与例解》第56-57页
【3】王维永:
《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妇女维权工作》,2005年11月5日在奉节县妇女干部培训会上的讲话
【4】参见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6日《中国式离婚:
期待下一站的幸福》(人民法院报记者梅贤明、通讯员构建玲)
【5】王维永:
《现代婚姻保卫战中的“感情壁垒》,重庆法院网Cqfy•chinacourtorg,2011年10月12日访问
【6】马原:
《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第60页。
【7】周永坤:
《法理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2版,第166页。
【8】杨东霞.婚内赔偿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J].贵州社会科学,2008(11).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9】王卫国.民法学卷四侵权责任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2。
【10】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
268
【11】蔡菁.打婚姻家庭官司[M].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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