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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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规定
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院)为主管职能部门和直接管理部门,培养单位配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研究生,其他研究生
由培养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思想政治教育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与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条研究生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研究生事务管理,以及联系和指导研究生共青团组织及群众组织的各项工作等。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院)下设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负责研究生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推优入党工作;指导研究生会开展各项工作;负责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的设计、组织与协调工作;研究生学术活动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研究生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竞赛、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工作;研究生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导师应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生进行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导师应与研究生辅导员保持经常联系,沟通研究生思想、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研究生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完成学校以及院党委安排的学习任务。
第八条研究生党支部原则上按学科专业、班级或者年级建立,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鼓励在实验室、课题组和研究所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
每年新生党员完成党组织关系移交工作后,各支部召开成立大会,由支部正式党员选举产生支部委员。
第九条研究生公寓建立党员工作站,在校党委和研究生院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在每个党员工作站安排一名指导教师。
党员工作站成立站务委员会,一般由每个研究生党支部推选一名支部委员组成,站务委员会公开选举产生站长、副站长。
研究生公寓党员工作站按照校党委指导要求开展具体活动,努力创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
第十条研究生团员青年入党程序为:
1.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经支部党员推荐,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入党积极分子经一年培养考察期满后,由党支部充分听取研究生会、党员工作站、导师以及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后,经支委会讨论,列为拟发展对象。
28岁以下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共青团“推优”后才能列为拟发展对象。
3.拟定发展对象参加党校培训。
4.发展对象经政审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由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
5.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研究生院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步一考察。
7.研究生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8.预备党员在一年预备期满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党支部讨论、研究生院党委审批通过后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一条校研究生会是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
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院)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研究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主要任务是:
组织开展适合研究生特点的科技、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等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宣传学校的中心工作,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搞好研究生的思想、教学、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研究生会每年6月改选一次,采取公开竞聘方式,由研究生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研究生会纳新工作每年9月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申请人可向研究生会递交申请,择优入会。
第十二条各学科专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班委会,在研究生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思想、学习、生活、文体等方面组织开展课外活动,起好桥梁作用,做好自身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制定本人的培养计划,按照培养计划内容按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认真撰写学位论文。
具体规定见《西安邮电大学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西安邮电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暂行)》、《西安邮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积极参加各类学术讲座,遵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我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它活动,一律按照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研究生请假应事前办理,经批准方为有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十六条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1.病假(以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据);
2.事假(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以派遣、组织机构单位出具的文件、函件为据)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
第十七条新入学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以上须办理退学手续。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
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事先请假。
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均以旷课论。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住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不得任意离校。
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提前离校,均以旷课论。
第二十条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病假1周以内(含1周)由辅导员批准,1周以上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如确需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事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由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式通知等),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
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成行。
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请假人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
第二十六条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外出的,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研究生导师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将研究生派出的,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导师承担。
第二十八条外出期间,研究生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除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学校根据《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外出学习(实习)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规范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的教育管理,保障培养质量,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我校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学习(实习),二、三年级研究生因培养需要可以申请到校外学习(实习)。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实习应优先选择与学校或导师有项目合作关系的单位。
导师应遵照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合同约定,不能在合同规定的实习期限内将外出实习的学生召回,否则应与学生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外出学习(实习)研究生需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情况登记表》,依次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培养意见,研究生院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外出研究生需将《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的接收函件交研究生院备案,同时用人单位需与研究生院签订《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安全协议》,完成以上手续后方能离校外出学习(实习)。
第三十五条申请外出学习(实习)时限到期后,研究生需到学院办理返校或延期手续。
因故变更学习(实习)单位或地点,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期间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接收单位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单位的领导和指导,定期向研究生院和导师汇报生活、学习情况。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院做好定期回访工作并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医保管理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检,积极配合完成学校的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原则上每位学生都应参加大学生医保。
第三十九条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应按时报名参保,并交纳相关费用。
大学生医保主要保障门诊大病和住院,具体保障范围为:
门诊意外伤害(3种)、门诊特殊病种(3种)、门诊慢性病(11种)、门诊抢救危重病种和住院(包含生育费用)。
第四十条大学生应就近选择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就医时,要携带上本人的《大学生医保证》、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正常办理挂号、相应科室就诊手续,经门诊主诊医师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需持《大学生医保证》、学生证和住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住院挂账手续,结算时可直接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第四十一条大学生因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急诊抢救危重病种,或假期、实习、休学等在异地突发疾病就医的,或者经本市三级以上医院转诊到异地就诊的参保大学生,应在3个工作日报高校医保经办部门备案(我校医保经办部门电话88166637),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
事后凭医院相关诊断、住院、结算材料、《大学生医保证》等报所在高校医保经办部门,高校医保经办部门整理汇总后于每月的第一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后,将报销费用返给高校医保经办部门,由高校医保经办部门发放给参保大学生,并记录在《大学生医保证》上。
第六章住宿管理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住宿由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宿舍分配情况统一安排,研究生应服从安排。
研究生在公寓住宿需遵守《西安邮电大学公寓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爱护公寓楼内所有公共设施和室内家具设备,做好公寓卫生,维护公寓安全,不得擅自调换宿舍,留宿他人。
第四十三条毕业或休、退学的研究生,离校前须办理退宿手续;办完离校手续者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搬离宿舍。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一年级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住宿,二年级以上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校外住宿,并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十五条申请退宿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院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退宿申请表》,经家长、导师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申请退宿时间为每年6月25日—7月5日。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院协助公寓管理科验收退宿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并督促学生将宿舍钥匙交还公寓管理科并将宿舍内所有个人物品带走。
第四十七条每年9月15日前研究生院统一将本年度退宿情况汇总后交财务处备案,财务处停止收取已退宿学生的住宿费。
第四十八条在外住宿学生必须向辅导员提供真实、准确的居住地址和电话。
如有更换,需要随时向辅导员更新信息。
在外住宿学生应于每月1日与15日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在外住宿的安全状况,和辅导员保持信息畅通。
第七章就业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院)领导,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具体负责。
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负责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就业协议签章、毕业生派遣等就业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初次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法律文本,由学校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协议书。
第五十一条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填写、研究生院、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即可生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反馈研究生院,以便及时录入高校就业系统,掌握就业情况。
第五十二条为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保障绝大多数学生的利益,协议书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被迫解除就业协议的,应及时征得学校同意后,再按学校受理违约程序、时间办理。
第五十三条毕业生若确需解除就业协议书,办理违约手续,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毕业生本人须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解约原因,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就业协议书申请。
2.毕业生须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在征得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函须加盖人事部门公章),解除原就业协议书,并退回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持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及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
4.毕业生解约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后,须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再按学校受理违约时间办理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违约受理时间为毕业当年4月15日至6月5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6月15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列入就业计划派遣。
毕业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根据各省(市、区)接收政策派往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由主管就业部门负责安排其就业。
第五十五条毕业生如在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且手续齐全,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改派申请,学校将免费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就业方案的严肃性,下列情况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以办理改派手续。
1.原签约单位为学校邀请来我校进行校园招聘的用人单位;
2.原签约单位为学校政策鼓励或支持的用人单位;
3.原签约单位为学校校企战略合作伙伴或重点就业基地;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但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
第五十七条下列情况的毕业生在研究生院审核其材料完整有效后,予以办理改派手续。
1.就业方案确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派遣后落实就业单位,需变更《报到证》的;
2.就业方案确定已落实就业单位,派遣后变更就业单位,需变更《报到证》的;
3.签约单位在报到后无法落实其户籍、档案关系,需变更《报到证》的。
第五十八条对于已签订用人单位并派遣的应届毕业生,其改派期限为两年,未签订用人单位派遣回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的应届毕业生,找到工作单位后,重新办理派遣时间可延长至三年,每人只能改派一次。
在集中派遣期间,改派手续一律暂停办理。
第五十九条符合办理改派条件的毕业生,填写《西安邮电大学毕业生改派申请表》(可在研究生院网站就业信息栏下载),由研究生院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于毕业当年9月1日起,持以下有效材料到研究生院办理:
1.原《报到证》原件;
2.原派遣单位出具的解除协议的证明材料及原就业协议书,原派遣单位为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须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改派的证明;
3.申请改派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或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具备用人自主权的接收单位需在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上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第六十条改派手续由研究生院递交陕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查,办理新的《报到证》。
毕业生持新《报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户籍、档案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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