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泰山风景名胜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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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泰山风景名胜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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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泰山风景名胜区
泰山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常用项目表
第一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
总序号
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方式
4.
4.
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7、34条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出让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5.
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9条
责令其停止污染或者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
6.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7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7.
7.
开山、采石、挖土、取沙、殡葬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2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8.
8.
未经批准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6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9.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企业和设施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5条
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0.
10.
建设开发区、度假区、生活区以及大型工程设施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5条
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1.
11.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书而擅自进行建设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36条第1项
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12.
12.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而擅自进行建设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36条第2项
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13.
13.
滥用或超越职权批准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37条
其批准文件无效;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有关建设单位拆除建(构)筑物
14.
14.
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1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15.
15.
未经批准刻字立碑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16.
未经批准捶拓碑碣石刻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2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17.
攀爬、踩踏、刻划、涂抹文物古迹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3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18.
18.
在景区内建设工矿企业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5条
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9.
19.
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8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20.
20.
未经批准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21.
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4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22.
22.
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5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23.
23.
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摄制电影、电视片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24.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25、40条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补办《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
25.
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6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26.
26.
设立雕塑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第43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27.
27.
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8条第1项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8.
28.
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8条第2项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9.
29.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8条第3项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0.
30.
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土地或改变地形地貌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31.
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10条
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文物管理
总序号
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方式
32.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4.
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例》第38条第1款第8项
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2万元以下罚款
36.
5.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文物保法》第68条第3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15.
刻划、涂污或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文物保法》第66条第2款、《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7条
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47.
16.
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9条第1款、第42条
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17.
擅自移动或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例》第38条第2项
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49.
18.
擅自拓印、复制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例》第38条第7项
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50.
19.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
《文物保法》第74条第1项
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20.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文物保法》第74条第2项
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31.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8条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9.
38.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例》第38条第5项
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70.
39.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文物保法》第70条第1项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1.
40.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勘探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例》第38条第9项
责令其停工,调出所有出土文物,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部分林业园林管理
总序号
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方式
73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2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74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2款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至三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77
5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8
6
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80
8
毁林采种或者违规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6条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87
15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88
16
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的或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或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96
24
未经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98
26
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32条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栽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100
28
擅自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5条第1项
给予劝阻警告,不听的可处100元至5000元罚款
104
32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违法擅自进入林区;违法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2、3、4项
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117
45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2条第1、2、3项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18
46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3条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19
47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1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30条第1项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120
48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第2项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121
49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3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第3项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127
55
损坏树木花草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1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128
56
擅自修剪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2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第2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129
57
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第2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130
58
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3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第4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131
59
损坏绿化设施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4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第5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赔偿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139
67
违反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5条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至500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
150
78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54
82
未按照批准计划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猎或者使用禁用工具采猎;无采药证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6、7、8、9、18条
没收非法采得药材及工具、并处罚款
第四部分旅游管理
总序号
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方式
156
1.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第38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1项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7
2.
超出核定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9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8
3.
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务受到损害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39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2、4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9
4.
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国家规定收费,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费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第39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2、4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60
5.
聘用无证导游、领队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4、39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6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61
6.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3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62
7.
招徕、接待旅游者不制作文件、资料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6、41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日至15日、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3
8.
无理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第41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日至15日、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4
9.
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非旅行社代理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第1、2、5项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5
10.
无证导游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8条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6
11.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9条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7
12.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0条
责令改正;对导游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168
1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69
14.
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170
15.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时向游客兜售物品、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整顿
171
16.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4条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整顿
172
17.
兴建宣扬迷信、有害公民身心健康旅游景点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11条第3款、第34条
责令限期关闭或拆除
173
18.
星级饭店未按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37条
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部分规划建设管理
总序号
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方式
174
1.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175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9条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76
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9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0%的罚款
177
4.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38条第1款
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3%至10%的罚款
178
5.
当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必须停止有关建设活动;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38条第2款
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续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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