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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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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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一: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如今房产税的征收规则是以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
2011年初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开始实施,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标准。
由此,上海市可以根据自己的实情制定房产税的方案,进而导致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的产生。
房产税如何缴纳?
一、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分为两类: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从此征收对象中可以看出对本地居民有首套免征优势,也有限购规定。
要多买可以,但是得缴纳房产税!
二、上海房产税计算依据
1、计税依据:
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2、税率:
实行%~%差别化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
3、征税面积:
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因而,上海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纳税人可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还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或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网上流程缴税。
三、上海房产税减免条件
房产税是每年都要交的,在年底的时候交付当年的税费。
如果这套房子是首套房,上海户籍首套房免征,非本市户籍则需要交纳。
不过非本市户籍居住证满三年后,那么交的这些税费还是可以退还的。
友情提示:
房产税是取得房产证以后就要交的,如果是12月取得房产证,那今年是可以不用交的,往后推算一个月。
凡逾期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
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案例一:
非上海户口,在上海有一套房,现在想换一套大点的,要每年都要交房产税吗?
答:
本市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而提问者出售后再购入属非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需缴纳按规定房产税。
不过满足两类情况可免交: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2)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案例二:
外地来沪工作多年,符合购房标准并已购房,没及时办居住证,房产证拿到后办理了居住证,问3年后是否可以退房产税?
答: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案例三:
新房和二手房房龄满五年,且是家庭首次购房和唯一房源,可以免征房产税吗?
不可以的话,那免征房产税得条件是什么?
答: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房产税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另外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上海房产税细则
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
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
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
最新消息:
上海住房房产税12月31日前缴纳不足一年按月算
从税务部门获悉,缴纳2015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办法已经出台,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网上缴税。
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逾期税款和滞纳金。
即日起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15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一)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二)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纳税人不在上海,可在网上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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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三种
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有关问题解答
一、问:
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税渠道的服务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
(一)付费通网站
1.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
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2.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逾期税款和滞纳金。
(二)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三)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二、问:
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
答:
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15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三、问:
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
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问:
没有居民身份证能不能办理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答: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一)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二)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五、问:
纳税人(应税住房产权人之一)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但需委托他人缴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
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以下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
(一)委托书原件。
(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问:
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答:
(一)纳税人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请妥善保存付费通网站收款页面(可自行下载)或银行收款凭证,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在付费通网站缴税时选择相关需求选项,或在银行缴税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在缴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2.未采取上述方式的,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
和利用“上海税务”微信平台三种方式之一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3.在缴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至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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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纳税人在税务专窗缴税的,可当场取得完税凭证。
七、问:
纳税人不在上海,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
纳税人不在上海,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
按照网上流程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八、问:
缴税时发现纳税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
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更正手续。
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更正业务。
九、问:
如何查询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应税和缴税信息?
答:
纳税人需要了解自己的应税和缴税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登录上海税务网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和缴税信息查询模块,按照网上流程进行查询。
(二)利用“上海税务”微信平台,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查询。
(三)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缴税信息,需在缴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通过上述方式查询。
十、问:
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纳税事项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变更认定?
答:
纳税人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减等情况),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其他征收点不受理变更认定业务。
十一、问:
逾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及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
凡是逾期纳税的,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
按照网上流程缴税,或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
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二、问:
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答:
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纳税人有其他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问题,可通过拨打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
或利用“上海税务”微博、微信平台进行咨询,也可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
篇二:
上海房地产限购及房产税细则
上海房地产限购及房产税细则
A.限购政策(实施时间:
2011年1月28日)1外地户籍:
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不能提供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
2本市户籍:
a.已婚家庭:
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
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
b.未婚家庭:
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所述同父母共有房屋指的是限购政策出台前(2011年1月28日前取得产证)的住房
3.外籍人士:
需提供在职1年以上上海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原件,只能买一套。
B.房产税细节
1.本市户籍:
购买首套不管面积多大免收房产税。
二套以上按人均面积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面积X单价X70%X%%)等于房产税,每年征收,一年申报一次。
如卖掉前面一套变首套,以后可免交。
2.外地户籍:
有本市长期居住证满3年可免交房产税如果只满1年先交2年到满3年可退前面2年交的房产税。
没有长期居住证的外地人需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自到卖掉为止。
3外籍人士:
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直到卖掉为止。
房产税税率:
面积X单价X70%%(单价高于面积X单价X70%%(单价低于
32830元为本市2014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6415元的2倍
篇三: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
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
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
路莸乃翱钣υ诘痹露迦涨跋刃泄澜扇肟猓履甓纫辉率迦涨敖崴阃瞬埂?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
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
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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