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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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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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合同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委托方)与(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额: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工程量清单审核及控制价编制、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全过程造价控制等。
二、本合同中的措辞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定案完成后结束。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相关专用条件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第4条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的业务。
第5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7条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之间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8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9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第10条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第11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
第12条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
第13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第14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15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
委托方的责任
第16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果向委托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17条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18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9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的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20条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
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应当约定,由此而增加酬金和时间。
第21条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在15天前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22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23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第24条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25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补偿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26条如果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27条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28条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第29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30条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31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专用条款)
第2条本合同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
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潍坊市规范标准、施工合同中执行的定额标准和相应的配套文件、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资料及招标投标文件、工程签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工程量计算书、取费资料、有关证照、隐蔽变更签证资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所有资料等。
第4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一)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审核、控制价编制、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全过程造价控制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工程情况,落实各参建单位专业人员到位情况,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详细的控制实施细则;
2、提供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咨询服务,组织或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会议;
3、参加关键工序及阶段性验收;落实、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已完成工作量进度报表,并提供阶段性付款审核意见,经委托方同意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5、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及时向委托方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6、提出或审核工程索赔,为委托方提供建设性意见;
7、按时审核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接受评审或复核;
8、检查委托方与各建设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变更、增补、转让等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参与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并检查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进行必要的现场勘验和确认;
10、对清单项目、材料、设备定价进行市场考察和审核确认,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承包人(含分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价格进行检查;
11、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中包含结算编制、审核,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12、完成项目过程中招标清单编制及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
13、工程项目的前期预算编制及各种数据的测算工作;
14、做好财务决算及工程质保期内相关的配合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均含接受并全面配合审计机关及委托方的审查(出具详细的计算底稿),审查后出具审核报告;为体现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成果及对其成果的考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出具全过程造价咨询报告。
(二)委托方指定的其他相关项目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
第8条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资料及时间:
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施工过程中与造价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9条委托方应在48小时内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14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24条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酬金:
(一)咨询服务费用包括:
直接成本(现场造价人员工资及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造价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等)、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及完成本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费用不再另行计取,含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报价中。
(三)本合同约定费率如下:
本合同咨询服务费用按照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第四项“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预结算)”标准的计收。
竣工结算审减额(减额5%以上的额度部分)取费费率为,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支付方式:
(1)进度款: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每3个月付款一次,每次付款为工程实际完成金额对应的应付造价咨询价款的50%;
(2)结算报告完成后,酬金付至结算金额的90%;
(3)配合委托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
(4)作为付款条件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委托方每笔付款向前向委托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
如未提供的,委托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结算账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开户银行行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未按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与重点实施的;
(二)造价咨询报告不客观或定性不准确的;
(三)复审审减率超过送审值的±2%。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时限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程结算工作未能按时完成,视情况酌情扣除咨询费用的5%-15%,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
第27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按无汇率支付。
第31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商。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32条补充条款:
1、服务质量标准:
误差不超过±2%。
2、竣工结算审减额超出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本合同约定费率取费。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
姓名,执业证书编号;
驻现场工程师:
姓名,执业证书编号。
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等主要造价工程师。
如未经同意擅自更换的,委托方有权进行处罚。
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支付委托方2万元违约金。
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班子成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委托人更换人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
(1)常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造价人员每月正常出勤不得低于20天,如未达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按2000元/天,其他人员按500元/人*天计取。
(2)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及时更换调整建设单位认为不满足工程造价要求的造价人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向委托方承担1000元/人*天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后果和损失。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根据项目需要及委托方要求,按时进驻现场。
(4)如委托的工程项目竣工时间延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再额外收取审计费用。
4、监管与考核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实行全面质量控制,委托方造价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监督考核。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一般原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责令调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人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其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造价成果(包括:
招标控制价、进度割算、结算等),经委托方造价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复核,误差率超过±2%的,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用扣减一半,一年内出现三次的,扣减该项目全额咨询服务费用。
同时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有串通修改工作底稿等造价咨询资料的弄虚作假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给委托方造成损失或给造价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查处一次,即扣减该项目全部咨询服务费用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同时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触犯法律的,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馈赠或宴请。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服务的本项目,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审计、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问题,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予以追回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通报业务主管部门给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7)项目终了,委托方造价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总结,考评结果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表彰奖励,考评不合格的造价咨询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本项目人员配备情况表(格式)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专业
执业资格
职称
1
2
3
4
5
6
7
8
9
注:
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及(或)从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5、双方同意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业务、技术情报和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漏给第三方(根据其适用的法律必须披露的情况除外)。
违反本条约定的导致的直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委托方:
(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廉政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
(单位全称)(盖章)乙方: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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