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意大利消防情况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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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意大利消防情况综述
德国、意大利消防情况综述
一、德国、意大利消防基本情况
德国为联邦自治体制,国家无统一的消防行政管理机构,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均由各自治州独立管理。
德国全国共有16个自治州,均设有消防专门机构和建有消防队伍,直接隶属于州政府领导和管理。
每个州都有完备的消防法律、
法规及消防附属机构和设施。
在德国,战争状态下核、生化等灾难救援工作由联邦政府内政部的“技术救援队”(Technische Hilfswerk)负责,这支队伍在80年代,每年经费投入曾高达5亿欧元,随着冷战结束和战争威胁减小,目前每年经费为2亿欧元左右。
日常的消防公共救援和民防主要由消防部门负责。
德国消防队伍的体制、建制与其他发达国家类似。
一种为职业制消防队,全国约2万人左右,全部由政府开支。
一种为志愿制消防队,全国有130万人左右,这支消防队由政府投资建队并配有专门的消防车辆、装备。
与职业队的区别主要是政府不发队员工资,只给一些补助。
在德国的乡村地区,消防、公共救援主要由志愿消防队负责。
在城市则为职业制和志愿制消防队并存。
一般情况下,5-10万人的城市以志愿制消防队为主;10万人以上的城市以职业制消防队为主。
在德国城市中,职业制消防员人数一般按人口的千分之一配备。
此外,德国的许多大型企业都设有企业消防队伍,全国企业专职消防人员约
有2万人左右。
德国消防队伍承担的任务为消防、救灾、救护“三位一体”,其具体职能包括:
防火灭火、交通事故救援、化学事故处置、水上灭火和救生、空中救援、隧道(地铁)救援、紧急救护、动物救助,其它灾害救援和国际救援等。
其中比较特殊的是医疗急救工作。
在德国,医疗急救工作由多家单位共同负责,如德国红十字会、城市消防局及其他一些私营机构。
由于医疗急救工作需要专业人员,因此在设有志愿消防站的乡村地区,消防部门不承担医疗急救任务。
在城市,德国北部地区的所有城市消防局都承担医疗救护任务;而在南部地区,只有大城市消防局承担此项工作,小城市的消
防局则一般不承 担此项工作。
德国各地的消防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税收拨款,约占消防部门经费来源的95%,州政府补贴一般只占5%。
实际上,当地政府拨款中一部分是消防局的自身收入。
因为根据各州消防法的规定,消防部门承担医疗急救工作是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州立法自行确定。
收取的费用上交政府后返还给消防部门,消防部门的此项收入减轻了政府税收支出的压力。
德国消防部门的装备比较先进和完备,装备配备和技术手段与队伍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在通讯指挥方面也非常先进,除有无线、有线系统外,还有卫星定位指挥系统。
指挥中心除固定的外,还有移动指挥中心。
柏林、汉堡的移动指挥中心车设备先进,功能齐全,一旦有3个中队出动的现场,就采用移动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德国城市职业制消防站的车辆一般为15辆左右,且大多为功率高、载量大的中型以上车辆。
其车辆种类主要有:
指挥车、泵浦消防车、举高车、泡沫干粉车、抢险救援车、化学侦检车、战斗支援车、人员洗消车、照明排烟车、救护车等;有的消防站根据所处位置和辖区内保护对象的不同,还配有特种车辆或重型装备。
在汉堡的一个特种消防站,配有6辆消防拖车,25个装有不同类型抢险救援装备的集装箱车体。
遇有不同类型的灾害时,可以运载不同的装备器材集装箱到现场,以达到一车多用的目的。
据估计德国全国共有41400辆消防车(含泵浦、水罐、照明等车辆),2100辆云梯车,2000辆救护车(消防部门),37000台手抬泵,34000辆抢险救援车和51架直升飞机。
意大利于1941年12月27日成立了全国统一的消防组织。
1965年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消防法。
目前,意大利消防工作实行的是垂直统一的管理体制。
在中央政府内政部设有消防、公共救援和民防局,集中统一管理全国消防救援工作。
意大利内政部共下设有4个局,分别是:
内政与地方事务局;公共安全局;民事权利与移民局;消防、公共救援与民防局。
其中消防、公共救援与民防局共有181人(不含文职人员),负责全国职业消防人员的招募和培训、消防官员的任免、消防站的规划和建设、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消防装备器材的采购和配备、灾后物资救济等项工作。
值得指出的是,意大利消防部门不承担医疗急救任务,医疗急救工作由红十字会负责。
其中的民防职能主要是灾后物资救济,相当于我国民政部的职能。
意大利全国在行政上分为20个地区(Region),每个地区又下辖若干省(Province),全国共有103个省。
在18个地区设立了消防指挥部(有2个地区与其他地区合并于一个指挥部),相当于我国的省消防总队。
另外还有一个指挥部专门负责港口和机场的消防工作。
在103个省中,设立了100个省级消防总部(根据宪法规定,有3个省为自治体制,没有设省级消防总部),相当于我国的消防支队。
这些地区指挥部和省消防总部都直属于内政部消防、公共救援和民防局。
在消防救援工作中,这些单位在防火、灭火和救援等技术业务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但是所有消防部门的消防装备购买配备和人员管理权限全部在内政部的消防、公共救援和民防局,经费也全部由国家中央财政负责。
所有消防人员的工资等人头费,由财政部直接下拨给地方,不经过内政部。
但是,各地的装备配备,全部由内政部通过招标方式集中统一采购下拨。
2001年,国家集中购买装备的费用为10亿欧元。
意大利消防队伍的体制为职业制与志愿制相结合,以职业制为主。
全国共有职业制消防人员31240人,志愿制消防人员4000名。
比较特殊的是,意大利还有3425名兵役制消防人员。
据介绍,意大利军队每年从其招收的士兵中划拨出3000人左右给消防部门,以弥补消防力量的不足。
他们穿着消防制服(颜色与职业制人员不同),戴消防队的领花,但没有军衔。
一年兵役期满后,即可以退伍从事其他工作,也可以申请成为一名职业消防员,如能通过考试,可优先录用,继续在消防部门工作。
意大利全国消防员的招募工作由内政部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开进行。
报名者寄送简历到内政部,进行第一次筛选。
年龄16周岁以上者均有资格报名。
但是,根据意大利有关规定,报名参加消防员必须有一项专业技能,如管工、电工、机械工、驾驶员等,并需取得专业证书。
初选合格者需到罗马进行统一考试,包括心理测试、体能测试等。
考试通过后经过半年培训即可成为一名消防员。
消防官员一般是有空缺时直接从大学毕业生中招募,从消防员中选拔的极少。
新招募的消防官员至少要在消防站从事10年以上的防火灭火救援工作才能进入其他部门。
二、德国、意大利消防法律法规的立法与执法情况
德国涉及消防的法律法规有消防法、建筑法和产品标准。
消防法只是规定了消防部门的职能、任务,建筑法则涵盖了建筑工程类消防设施的内容,消防标准则涵盖了消防产品标准和消防设施建设的标准等。
德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消防法和建筑法。
根据联邦宪法和有关联邦法律规定,州议会有权颁布消防法、建筑法。
这些法律的起草工作也是由州议会下设的内务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建筑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在起草过程中,也是采取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由州议会通过后颁布的程序。
由于各州情况不同,制订法律内容也存在着细微的差异。
在州议会各个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和立法程序中,突出体现了广泛性和民主性。
比如负责起草消防法的小组成员,既有消防部门、法律专家,还有社会有关方面的代表等。
在起草过程中,各方代表反复征求意见,经消防法草案小组合议(Consensus),然后由内务法律工作委员会提交议会批准通过,这样即成为州的消防法律。
建筑法的起草、制订和通过流程和消防法相同。
在德国,各类产品(包括消防产品)的标准全部由DIN负责制订。
DIN是德国标准化研究所(Deutsches Institut für Normung)的简称。
是一个经注册的私立机构,成立于1917年,总部设在柏林。
1975年,德国联邦政府与DIN签署了一项协议,承认其作为全国标准化的一个机构,授权该机构参与国际与欧洲标准化工作。
DIN于1951年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DIN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 (CENELEC)和国际标准实践联合会(IFAN)的成员。
DIN的成员也来自各个方面,有生产商、消费者机构、商业、贸易、服务、科技及政府有关部门。
在起草和制订标准上也采用合议制。
大约有6000个工业公司和组织为其会员。
目前设有83个标准委员会和4099个技术工作委员会。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不同产品的标准起草和制修订工作。
随着欧洲市场的统一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全球产品标准趋向统一。
DI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N)的成员,其制订的标准很多被直接采用,或修订后被采用为欧洲标准或国际标准。
其标准代码分别为DIN(德标),DIN EN(同时为德标和欧标),DIN ISO(同时为德标和国标),DIN EN ISO(同时为德标 欧标和国标)。
DIN经费约来源有三个渠道,一是自办刊物和标准的版权费,约占65%;二是会员费和各种捐款,约占20%;三是政府补贴,约占15%。
DIN是一个非政府的科技性组织,制订的标准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一旦被政府采用,都具有了法律效力。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欧洲经济的一体化。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颁布的法律、法规中,都直接引用了DIN的标准,使得DIN标准实际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另外,政府部门对其标准还采取了非直接性认可方式,也使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政府部门在进行采购时,要求产品必须符合某项DIN标准,这也是间接采用DIN标准,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
还有由于制订标准的广泛性和民主性,使其标准得到了广泛认同,即使未被政府采用,但也能使各方共同认同。
意大利有一部全国的消防法,于1965年制订,称为962号法案。
该法案规定了授权内政部起草和颁布其他消防法规。
内政部部长批准颁布的消防法规即成为全国统一的消防法规。
消防法规起草制订也是由内政部下设的中央消防科技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共有20名成员,其中消防部门有4名代表,其他代表分别是来自不同行业和部门,如工业部门、消费者协会、商业部门、卫生部门、环境部门、工会等,每个单位有1名代表。
起草的消防法律草案由不同部门的代表分别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后,再经中央消防科技委员会讨论通过。
通过后的草案提交内政部部长签署后即可生效。
关于消防产品标准,意大利直接采用欧盟标准。
据介绍,意大利是欧盟成员国,他们参与了欧盟制订标准的过程,反映了意大利的意见,因此欧盟标准也代表了意大利的利益,因此直接采用。
三、德国、意大利的消防建审、验收及防火检查情况
在德国,消防部门要负责建筑工程的审核,但是其验收由城建局负责,在进行验收时,城建局邀请消防局一同参加。
全德16个州的议会根据联邦宪法中对建筑要求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州的建筑法,尽管各州建筑法不一致,但都赋予消防部门建筑防火审核的职能,其审核的程序、范围、内容与时间大体相同。
(1)审核的基本程序:
凡具有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其设计的图纸首先报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涉及消防方面的图纸,由建设主管部门转送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图纸经审核后连同审核意见再转送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部门视其是否合格核发施工许可证。
(2)审核的范围:
主要是集中在大型的公共建筑和重要的易燃易爆危险企业。
如高层建筑、商场、剧场、体育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和有爆炸危险的工厂企业等。
(3)审核的内容:
主要集中在消防设备方面,如消防用水、疏散通道及设施、报警及灭火设备和防排烟等。
(4)审核时间:
四周(20个工作日)。
消防部门按审核程序实施建筑审核是不收费的,但如果注册建筑师向消防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时,消防部门将予以收费。
消防部门进行建筑审核主要依据德国标准化研究所制定的经政府认可的有关建筑防火标 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消防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耐火等级、防火材料和消防设备等。
全德16个州对采纳建筑放火标准不相同时,由联邦议会与各州议会协商,同时联邦政府城建主管部门与各州城建部门沟通,以防止执行标准出现较大的差别。
凡经过消防部门进行建筑审核过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德国消防部门开展防火监督检查,主要是依据各州的规定,且多数消防部门是与城建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检查。
消防部门将社会单位按其人员集中的程度和企业的大小划分重点单位。
尽管各地标准各异,但重点单位主要集中在:
宾馆、饭店、商场、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以及医院、幼儿园和福利院等。
在检查周期上,各地做出的规定也不一样,但都间隔时间较长,如柏林市消防局对大型剧场每3年检查一次;大型商场每3年检查一次。
慕尼黑对消防重点单位一年检查一次,对一般单位是6年检查一次。
消防部门除了防火检查职能外,还承担社会消防常识教育培训和消防新闻宣传报道等职能。
意大利消防部门承担建筑防火审核及防火监督检查工作。
每年全国的建筑防火审核工程项目约有11万个,防火检查次数约为75000次。
在意大利,需要建审的建筑工程分为两类:
一是发生火灾时会对周围环境、周边建筑具有影响或造成危害的工业危险地区,如石化工厂、油气储罐区等。
二是发生火灾时危险性一般仅限于建筑内的建筑工程。
1996年12月9日,欧盟通过了“关于涉及危险物品的严重事故控制的第96/82号理事会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6/82/EC)”,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加强对涉及危险物品的严重事故的控制。
该指令中包含了各成员国职责,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并在附录中详细列出了属于该指令管辖的危险区域范畴。
意大利将该指令附录中的工业危险地区作为特殊的建筑,列入第一类(不包括军事设施、核工厂和地下矿井部分),由地区指挥部负责建筑防火审核和验收。
96/82号指令还要求,对于此类危险区域,业主必须制订安全报告,向欧盟各成员国进行互换,该安全报告至少应每5年更新1次。
对于第二类建筑工程,又分为两种情况。
意大利消防法规中详细列举了97类必须进行建筑防火审核的工程,如9个车位以上的车库,25个床位以上的医院等,这97类建筑工程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后才能开工建设,审核期限是45-90天。
建筑工程竣工后,报经消防部门验收发证后可以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期为90-120天。
因为所需时间较长,建筑业主也可以先开业,后报请消防部门验收发证。
97类以外的工程项目,如小于9个车位的车库,小于25张床位的医院等。
不需要报经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即可进行建设和使用。
对于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保证,主要依靠平时的防火监督检查。
意大利消防部门也负责建筑工程的防火监督检查,但是只对重要的建筑进行定期检查,一般性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平时就不再检查了。
检查期限因建筑工程的不同而异,如博物馆每6年检查1次,大型仓库每3年检查1次,含有9个车位以上车库和会议室的宾馆每3年检查1次等。
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可以当场整改的口头提出,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同时抄报市政府和法院。
消防部门没有处罚权,但市长和法院可视情况决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市长有权下令关闭和罚款,法院有权对业主进行拘留或判刑。
整改通知书一般给予业主30天至6个月的整改期。
到期复查如发现逾期不改者,仍然是要报经市政府和法院采取相应措施。
值得指出的是,意大利市政警察在消防监督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意大利市政警察不属于内政部的警察范畴,由市政当局设立,对市政府负责。
主要负责交通管理,治安及安全管理。
市政警察平时对各类建筑物都要进行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检查,填补了消防部门对一般建筑防火监督检查的空白点。
市政警察如发现有火灾隐患,会通知消防部门。
同时,如果市长下令对违反消防安全的建筑进行罚款或关闭,也是通过市政警察具体执行。
意大利消防建审工作和日常的防火监督检查全部由消防站人员负责。
由于消防站内消防员及消防官员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灭火救援任务,因此工作任务非常繁重。
这也是意大利建审期和竣工验收期时间比较长的原因。
意大利法律规定,建筑防火审核及验收工作要收取费用,每项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收取80-500欧元不等,这些收取的费用上交国家后,60%返还给内政部用于消防人员的加班费。
据了解,这项费用2001年返还给内政部的约有2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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