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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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镇服务平台”)具体经办,居委会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市社保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汇总、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服务平台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镇服务平台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居委会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居委会工作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居委会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镇服务平台。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镇服务平台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镇服务平台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社保部门。
第八条市社保部门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居委会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居委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镇服务平台。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镇服务平台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镇服务平台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社保部门。
市社保门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省市转移、户籍性质变更、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省市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服务平台。
镇服务平台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市社保部门。
市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市社保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由市社保部门负责办理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市社保部门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社保部门。
市社保部门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市社保部门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汇总表》(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市社保部门及时提示镇服务平台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居委会,居委会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居委会三个工作日内将《补缴表》上报镇服务平台,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镇服务平台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社保部门。
市社保部门复核无误后,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市社保部门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
第十五条对于暂不具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镇,暂由市社保部门、镇服务平台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多联式《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具体做法是:
由居委会(两人以上)根据《登记表》统一收缴保费,交镇服务平台,镇服务平台确认后,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保费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缴费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社保部门,市社保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到帐凭证,及时将到帐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将缴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汇总表》,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六条市社保部门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纳、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纳”记入;政府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社保部门将个人缴费额和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计息。
市社保部门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两联),其中一联交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计息。
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十九条市社保部门应于一个结息年底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可到市社保部门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或通过电话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市社保部门、镇服务平台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市社保部门及时处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市社保部门通过居委会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条镇服务平台按月通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居委会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薄、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居委会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镇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镇服务平台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社保部门。
第二十六条市社保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市社保部门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市财政部门。
待财政部门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市社保部门。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市社保部门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市社保部门传送支付回执,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保部门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每月月末前,市社保部门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金额。
市社保部门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镇服务平台应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居委会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镇服务平台。
镇服务平台审核无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市社保部门。
市社保部门应按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市社保部门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条待遇领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居委会和镇服务平台应及时提请市社保部门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等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宝继承人应在其死亡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居委会和镇服务平台向市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二条市社保部门按年度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每年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部门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社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社保部门内设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市社保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基金暂时实行市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七条每年年初,市社保部门编制本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
每年年初,市社保部门应根据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非农业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
市社保部门协调市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市社保部门记收入账。
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市进行明细核算。
市社保部门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市社保部门根据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非农业户籍人口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市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市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三十九条每年年末,进行基金结算。
市社保部门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上报汇总,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章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条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在缴费期间跨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市(县)社保部门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居委会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三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镇服务平台。
转入地镇服务平台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三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市社保部门。
转入地社保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向转出地市(县)社保部门寄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第四十二条转出地社保部门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三条转入地社保部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足额到账后,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七章统计管理
第四十五条市社保部门和镇服务平台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时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四十六条市社保部门、镇服务平台以及居委会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
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四十七条市社保部门和镇服务平台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章稽核与内控
第四十八条市社保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四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社保部门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条市社保部门重点稽核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五十一条市社保部门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九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二条市社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居民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三条市社保部门和镇服务平台要积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
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
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市社保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社保部门每年会同镇服务平台和居委会在社区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市社保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社保部门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市社保机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居民养老保险档案。
第五十六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程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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