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级英语教学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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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英语教学工作计划
五年级英语教学工作计划
一、学生知识能力习惯态度分析
五年级的大部分学生对英语有着较浓厚的学习兴趣,但也有少数学生由于遇到困难,学习兴趣会随之减弱。
尤其从这学期开始,对学生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培养听、说、读、写的技能。
所以教师应该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的发展为宗旨,始终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放在首位,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教学目的任务
1、能按四会、三会的要求掌握所学单词。
2、能按四会要求掌握所学句型。
3、能使用日常交际用语,活用四会句型,进行简单的交流,做到大胆开口,发音正确。
4、能在图片、手势、情境等非语言提示的帮助下,听懂清晰的话语和录音。
5、初步培养良好的书写习惯,能做到书写整洁、规范。
6、养成响亮清晰读英语、说英语的习惯,认真模仿语音、语调,以培养语感。
7、能在完成某个任务(如涂色,小制作)的过程中学会相关的词句,并且培养动手能力。
8、能演唱已学过的英语歌曲,诵读已学过的歌谣。
三、教材重点难点
1、能按四会、三会的要求掌握所学单词。
2、能按四会要求掌握所学句型。
3、能使用日常交际用语,活用四会句型,进行简单的交流,做到大胆开口,发音正确。
4、能在图片、手势、情境等非语言提示的帮助下,听懂清晰的话语和录音。
5、初步培养良好的书写习惯,能做到书写整洁、规范。
四、主要措施
1、以活动为课堂教学的主要形式,设计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在乐中学、学中用,从而保证学生英语学习的可持续性发展。
2、通过听、说、读、写、唱、游、演、画、做等形式,进行大量的语言操练和练习。
3、将直观教具和电教手段,多媒体课件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朗读习惯,打下良好的语音语调基础。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城乡低保管理,提升城乡低保工作质量,改善城乡低保工作的社会评价,妥善解决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决定对年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同时对2018年全镇农村低保全部重新评定。
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清理核查与重新评定有机结合。
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
(二)以户申报、整户进入。
凡申报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坚持以“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以人施保、“拼户”等现象的发生。
凡符合分户计算条件的要按分户的要求做好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听证评议、三榜公示。
要严格执行听证评议和三榜公示的有关规定,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一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村(居)民委员会及驻村干部要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查;二是低保对象必须经村级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公开评议票决;三是在评审农村低保对象过程中,必须进行“三榜”公示,即在听证评议前、审核、审批过程都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居)民小组、集中居民点和村民院落。
同时,各村(居)委会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按照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农村低保全部纳入A类家庭管理,对原已享受的全部重新清理核查的同时评审2018年农村低保对象。
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的“九步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二、保障标准
三、工作机构
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30名。
听证评议成员在每次听证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9—15人参加听证评议。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阶段主要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
要以本次农村低保清理及评审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
二是认真发动。
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大会,出台工作方案,精心组织。
三是受理低保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由村(居)委会成员、驻村(居)干部、听证评议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分若干组,每组必须2人以上。
调查方式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了解家庭生活状况,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三)听证评议及张榜公示(2018年1月1日至1月5日)
一是村(居)委会接到困难户低保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后,由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听证评议,严禁以组为单位进行评议,更不允许以组为单位进行指标摊派。
在听证评议会议前5天,应将听证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被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要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即:
张贴第一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通知
(一)》,通知被评议对象做好准备,并在听证评议会上说明家庭现状和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
二是经听证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确定的申请对象要进行公示,即:
张贴第二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结果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镇民政办审核。
在此期间,各包片领导及驻村干部要全程参与、监督听证评议过程,检查各项程序和环节的执行情况,防止听证评议走过场、流于形式。
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
第二榜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对农村低保对象认真进行审核,支书、主任及驻村干部、驻片领导共同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村(居)委要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查,复查率为100%;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
做到“四看一核定”:
看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看申报程序是否到位,看材料是否齐全,看对象是否准确,保障对象金额是否核定准确。
对群众无异议的且符合农村低保政策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集中审核、评定,形成决议,并经镇低保领导小组审定签字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报送的材料包括(所有材料及其复印件都要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的印章,复印件必须盖上村居委鲜章以证明其复印属实):
1.县农村低保统计季度报表(一式二份);
2.农村低保纳入保障家庭花名册一式3份(报镇的花名册2份,包括电子文档;各村的花名册1份,不交电子文档);
3.县农村低保打卡发放花名册(只交电子文档);
4.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一式三份);
5.村(居)委会报送的所有材料(包括听证评议材料、各村居委会低保听证评议小组候选人花名、张榜公示照片及相关材料等);
6.县乡镇(街道)农村低保报批单(只交纸织文档两份);
7.县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书(以村为单位一式两份:
上报一份,张榜公示一份)。
镇将县民政局审批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长期全部公示)。
低保审批结束后,各村(居)委及时准确填发农村低保证。
低保金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委托县农村商业银行统一打卡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季度发放)。
五、注意事项
(二)关于上报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的问题。
上报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下岗失业证、残疾人证等证件)务必由村(居)委会审核后,签署“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加盖村(居)委印章,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了“共富十二条”的重要内容,更加关注民生。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村(居)委要高度重视,支部书记亲自抓、驻村干部具体抓,落实包片包村包户,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村(居)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把农村低保工作纳入对村(居)考核。
(二)严格政策,坚持“9保、十五不保”,确保对象准确
农村低保评议、复核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9保、15不保”。
“9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符合五保、困境儿童条件但因年龄或其他原因而未享受其待遇的人员;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须提供死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已享受困境儿童或五保待遇的除外);
3.一、二级重残且能提供二代残疾证的人员(其收入及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4.精神病患者(须提供精神病医学鉴定材料、病历或残疾证,已享受五保待遇的除外);其收入及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5.虽不是一二级重残,但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残疾人员的(须提供二代残疾证)且生活明显困难的人员;
6、患有计生结扎后遗症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
7、患癌或重大疾病且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鉴定材料或病历,或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已享受五保、三无人员、困境儿童待遇的除外;
8、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单身农户;
9.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此类人员为民主评议的重点内容。
“十五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
4.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的;
5.家庭人均拥有1800元存款及以上的;
6.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拔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8.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9.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达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情况的;
13.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恶劳的;
14、因家庭中有在校学生为谋取低保证从而享受相关利益但并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
15.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的。
(三)落实责任追究,加大对违反“十个坚决不准”行为查处
镇里已成立低保工作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各村(居)委低保工作运行的真实情况和群众诉求,加大对农村低保中违反“十个坚决不准”行为查处力度。
“十个坚决不准”即:
坚决不准优亲厚友办理低保;坚决不准弄虚作假骗取低保;坚决不准利用低保化解矛盾;坚决不准拼户保、轮流保、平均或再次分配低保金;坚决不准冒领、克扣、侵占、私分低保金;坚决不准用低保金抵扣其他费用;坚决不准利用低保搭车收费;坚决不准给低保对象附加除公益活动之外的条件;坚决不准按比例控制或平摊低保名额;坚决不准打击报复反映低保问题的群众。
对违反“十个坚决不准”规定的要及时停发低保金并在全镇通报,已发放的低保金由村(居)委负责追回。
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调整
(一)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8%(不含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70%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
(三)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
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其中:
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四)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10日前向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2.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
职工个人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
1.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2.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
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疾病按80%支付。
特殊疾病门诊最高封顶线为53.2万元,其中包含统筹基金封顶线3.2万元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50万元。
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按限额计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有效。
(三)住院起付线
凡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只计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和标准
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五)特殊病种范畴
(六)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3.2万元。
其中: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2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为每人每年50万元。
三、缴费年限的调整
(三)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欠费补缴政策的调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超过缴费基数缴费,报账比例政策的调整
六、个人身份参保政策的调整
(一)参保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
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
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缴费年限
2.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3.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参保人员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三)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按年向参保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
初次参保的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2.未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3.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可享受二档待遇。
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的差额计算。
(五)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六)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不予支付的情况
1.对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统筹基金按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
2.对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统筹基金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3.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情况,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参保补助政策
(八)无力缴费企业和单位的参保政策
七、其他有关政策
(一)农民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46号)政策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医疗保险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15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68号)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以市级医疗保险统筹政策文件为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发〔〕36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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