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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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有关单位。
埠外来淮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按此执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反馈到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应予以记录
第四条未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 少报多建、肢解工程的。
第六条工程类别、工期未经核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的,擅自施工的。
第八条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第九条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条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
第十一条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十二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第七条进行施工图审批,擅自施工的。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交付的。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及时办理备案的。
第十五条其它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下列行为应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越级或挂靠承揽业务的。
第十七条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第十九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第二十一条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家、材料品牌的。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第二十三条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及其它必须参加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第二十九条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施工单位下列行为应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越级承揽业务的。
第三十一条没有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的。
第三十二条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质量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主要分部(项)工程未经监督验收就隐蔽的。
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第四十条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一条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第四十二条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及时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而隐瞒不报或拖延报送的。
第四十四条没有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第四十五条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应予以记录
第四十六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九条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五十条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五十一条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法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五十二条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五十三条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
第五十四条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第五十五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第五十六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在资质申报、年检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以他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第五十八条在监理过程中,因监理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不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条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一条以低于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恶意压价竞争,或与建设单位以签定阴阳合同、回扣等方式变相压价的(以每份监理合同为考核对象)。
第六十二条实际监理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但未低于规定收费标准的80%。
第六十三条实际监理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的80%(含80%)以下的。
第六十四条未按规定签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
第六十五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的(以每个项目监理机构为考核对象)。
第六十六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即上岗的。
第六十七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执业资格即上岗的。
第六十八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监理人员(总监除外)未取得执业资格即上岗的。
第六十九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实际在岗的,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其他监理人员达到实际在岗人员总数的40%及以上的。
第七十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实际在岗的,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其他监督人员达到实际在岗人员总数的40%以下的。
第七十一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未注册即上岗的。
第七十二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未注册上岗的。
第七十三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实际在岗的、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未注册即上岗的其他监理人员(总监除外)达到实际在岗人员总数的40%及以上的。
第七十四条对施工过程中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的。
第七十五条对承包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第七十六条对承包单位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检验即用于工程或应复试而未复试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或监理在取得复试合格报告前即签批报验单的。
第七十七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而未进行的。
第七十八条监理企业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十九条 监理企业之间组成与规定不符的联合体进行监理业务投标的。
第八十条 监理企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监理企业经营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业务的。
第八十二条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数未达到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变更)的相应工程建设阶段应到位人数的70%(含70%)的,或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总人数未达到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变更)应到位总人数的70%(含70%)的(注:
此条行为如与“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重复,视同为同一项不良行为,不重复考核、记录;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到位的确认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认定的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到位或其他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到位)。
第八十三条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按规定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第八十四条 监理企业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并受到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的行为(以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为准)。
第八十五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第八十六条具备担任项目总监的人员同时担任3个(不含3个)以上项目总监的(以每人次计)。
第八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未依法办妥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开工,监理不仅不予制止(以书面材料为准)、并且签批开工申请的。
第八十八条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第八十九条项目监理工作中有《监理规划》,但其编制、审核等不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的;或者对按规定应编制而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第九十条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确定的工地例会周期召开工地例会,例会无纪要或纪要严重不全的。
第九十一条对承包单位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第九十二条对承包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品种不全、批次不足,实物与报验不符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第九十三条监理企业其他明确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受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的行为(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为准,文中应明确监理企业违反的条款的事实、具体条款、行政处理意见)。
第六章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应予以记录
第九十四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无资质的检测机构和无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超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试验人员无证上岗做试验的。
第九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选择的检测机构未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认可,而检测机构就擅自进行试验的。
第九十七条外地检测机构未到市质监站登记就开展业务的。
第九十八条施工单位在送检主要建筑材料时没有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送样的或见证人没有持证的,检测机构就擅自进行试验的。
第九十九条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的。
第一百条无故推迟出具检测报告的。
第一百零一条出具的报告明显深度不够、内容不规范的。
第一百零二条对施工现场实体及构件检测不按有关程序实施的,无公正性的。
第一百零三条对检测市场进行恶性竞争,超标压价承揽业务的。
第一百零四条其它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行为应予以记录
第一百零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第一百零六条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第一百零七条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第一百零八条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不良行为记录的执行和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第一百一十条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向市建设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各单位的不良行为市建设局将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罚则进行处罚,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记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工程评优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淮安市建设局。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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