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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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培训内容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适用范围;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五)燃气经营许可的设置和许可证的领取范围;
(六)燃气系统安全评价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七)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认定与法律责任。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背景(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达405.9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
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人口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燃气行业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每个省乃至每个市的规定不一致(初步统计大概20个省、26个城市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三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四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五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六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国务院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
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
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此外,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也是刑法、民法和其它部门法的渊源。
法律既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法律制定事项如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有关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是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法法源中亦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以及较大的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规章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前者是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后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所制定的法律文件。
规章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可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如下: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的,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了变通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同样,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问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了规定的,应当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本法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燃气经营着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合同约定,具体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一、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一)规划的种类
n全国燃气发展规划
n地方燃气发展规划
—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
—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
—县(市)燃气发展规划
1、编制部门
n全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n地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2、审批部门
n全国: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完成后实施;
n地方: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备案部门
n全国:
不需备案
n地方: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n地方燃气发展规划
n成果:
1、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
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
2、许多地方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
——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已经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珠江三角洲已完成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这条是讲规划的内容,条例出台前,规划编制情况,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
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进行了列举。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一)燃气设施建设资金
n政府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的投入;
n社会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二)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n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要依据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在进行一定的新开发建设区域或改建区域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进行相应燃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城市功能健全、协调发展,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浪费。
工程竣工的验收
n验收组织单位: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n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条件:
n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n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n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n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n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未经验收合格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验收备案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履行两类备案手续。
1、备案部门
n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n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2、备案内容
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的备案
n《条例》:
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
3、备案目的不同
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保障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n《条例》:
确保燃气设施建设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三、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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