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新购研发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他税收优惠如何享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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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新购研发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他税收优惠如何享受
高企新购研发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他税收优惠如何享受?
新购设备一次记入成本费和加计扣
企业新购入器具设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将其设备原值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在使用次月计入其备抵科目“累计折旧”,按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研究阶段研发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研发支出”。
会计上固定资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后两种是加速折旧法。
会计上固定资产折旧通常没有一次性税前扣除做法,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是税法给以的税收优惠,可使纳税人当期少缴税,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
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税额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6号公告是到今年底为止,税前扣除享受优惠力度最大的加速折旧。
除去这条外,其实还有一则公告,该公告对新购设备金额不设限制,但因为是疫情防控这段特殊时期、特殊行业企业的税收优惠,享受该政策的对象不具有普适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折旧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高企口径上,一次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比较容易和《工作指引》的“直接投入”费用相混淆。
直接投入费用指的是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税收上一次性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我们认为高企口径确认的是一次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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