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劳动纪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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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1九、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劳动纪律的管理职责、考勤管理、职工请假休假管理、劳动纪律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以规范公司劳动纪律,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纪律的管理。
1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薪酬管理制度》
《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工改后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桂政劳险函字[94]24号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95]309号文》)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文》)
13 管理职责
13.1 办公室负责劳动纪律的管理,包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监督实施。
13.2 安全环保部负责按规定进行实施监督检查及处罚。
13.3 公司员工按规定的有关条款遵守劳动纪律。
14 考勤管理
14.1 考勤代号
员工上班时间及考勤代号按下表执行。
常白班员工上班时间
及考勤代号
倒班员工上班时间
及考勤代号
加班员工加班时间
及考勤代号
上午
8:
00~11:
30
0:
00~8:
00
考勤代号为“1”
0:
00~8:
00
考勤代号为“1”
下午
14:
00~17:
30
8:
00~16:
00
考勤代号为“2”
8:
00~16:
00
考勤代号为“2”
考勤代号为“2”
16:
00~24:
00
考勤代号为“3”
16:
00(或17:
30)~24:
00
考勤代号为“3”
病假代号为“¤”,工伤代号为“¢”,事假代号为“△”,旷工代号为“×”,开会学习代号为“○”。
补休在考勤表上记“补”,不得记出勤代号“2”;
员工出差在考勤表上记“差”;
年休假在考勤表上记“年休”;
探亲假、婚假、丧假、护理假、计生假、产假等假别和年休假的记法一样在考勤表上详细注明。
14.2 手工考勤管理
车间考勤以班组为单位,班长为考勤员;部(室)单位由主管指定人员为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
考勤员应将员工当天出勤、缺勤情况按考勤登记表上的要求如实记录在考勤表上,并把考勤表挂在醒目的地方公示。
员工休假须先在贺纸OA系统上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领导和办公室领导网上签名后,请假手续才算完成。
没有填写请假单或假条的休假一律以事假结算工资。
补休
因加班等原因积累的补休,一般应在当月结清,如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适当推迟,但不得延至下一年度。
职工内部调动工作时,不能将补休延至到新的工作岗位。
补休应有依据,每月初将已经过单位领导、当班调度签字的未计发加班费的加班单附在考勤表上作为补休依据,没有依据的补休按事假结算工资。
补休只能加一天班,补休一天,不能翻倍计算,一次补休不得超过10天,超过的按事假处理。
四班三倒职工法定节假日恰逢休息日的,可补休一天。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2小时,或未经准假而不上班者,均为旷工,不到半天按旷工半天处理,不到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考勤员应认真统计“考勤登记表”和“加班登记表”,加班申请单按姓名分类装订,并于每月5日前上交办公室。
办公室有权拒收未统计好的考勤表,因此造成的延期罚款,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对不按时上交考勤表的单位,每超过一天扣单位负责人10元,超过2天扣单位负责人20元,以此类推,直至超过10天不交考勤表,办公室不予结算该单位的当月工资。
考勤登记表、加班登记表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月中检查时发现作假者,第一次扣罚考勤员、单位负责人各100元;第二次发现作假的,则扣罚考勤员、单位负责人各200元,以此类推。
为严惩作假,办公室可建议对第二次作假单位的班组长及主管予以免除职务的处分。
14.3 工资结算依据
“考勤登记表”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加班登记表”作为结算加班费的依据,在使用指纹考勤机后指纹考勤记录亦作为结算工资和加班费的依据。
常白班工作制人员记录在“考勤登记表”上的加班,办公室不予结算加班费。
加班费的结算严格按《薪酬管理制度》和本规定第5章职工加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不符合加班费发放范围的,不予计发加班费。
对工资及加班费的结算有异议的,可到办公室查看“考勤登记表”、“加班登记表”及指纹考勤记录,任何人都无权涂改考勤表,不得将考勤表带出办公室,违者处以100元/次罚款。
15 职工加班管理实施细则
15.1 为了进一步规范加班管理,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各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严格控制加班,加班后原则上安排补休,安排不了的再计发加班费。
15.2 凡加班人员都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加班申请单实行“一人一单”制,加班单必须先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无效)后,由本人持加班单、厂牌到调度室确认加班开始时间和加班人,加班结束后加班人凭厂牌到调度室领取加班单,当班调度在加班单上签字,确认加班时间,加班单当天签字有效。
15.3 公司领导、中层干部、主管及相当于主管以上待遇人员(含主任工程师、支部书记等)不计发加班费。
15.4 倒班人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由公司直接在工资单上计发,标准如下:
常规四班三倒及三班两倒工作制人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连班工作制的倒班人员24小时内只计发1天(8小时)加班费,3天法定节假日最多计发2天的加班费。
15.5 车间常白班人员加班费按《薪酬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15.6 部室常白班工作制人员加班费采用定额承包制,半年发放一次,由各部门统筹支配。
15.7 其他临时性加班统一由所在部门、车间安排补休。
15.8 零点班的加班一律补休,不计发加班费,只计发夜间保健费。
15.9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统计员、材料员、安全员、保管员等)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才计发加班费,但每月最多不能超过32小时。
15.10 外聘技术工人、专家严格按照《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的一律安排补休。
15.11 小车司机、货车司机、通勤车司机除法定假日外也不计发加班费。
15.12 单位领导必须认真对待加班问题,对加班单上的签字和加班的必要性负责,如存在虚假,则承担领导责任,并将该项内容纳入其业绩考核。
15.13 当班调度必须对加班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多填加班时间、虚填加班内容、补签加班单,否则第一次扣罚200元,第二次按待岗处理。
15.14 加班人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一次,取消当月所有加班并按待岗处理。
15.15 所有加班必须当月结清,各部门汇总“加班申请单”、“加班登记表”和“考勤登记表”按时交到办公室核算加班费,加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办公室不予办理。
16 职工请假、休假管理
16.1 总则
职工请假应提前在贺纸办公自动化系统(OA)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单应简要叙明理由,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再报办公室领导批准,获准请假后,方可休假。
需经分管副总签字的事假和病假必须填写手工请假单,经单位领导、分管副总、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未经准假而不上班,以旷工论处。
事前未获准请假而事后补假的,属“霸王假”,以旷工论处。
为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职工的探亲假、年休假均由单位做出计划安排,防止因部分职工集中在某一时期内请假而影响生产工作。
有关单位领导必须严格遵照批假权限批假,禁止越权批假。
除年休假外,所有休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6.2 年休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我公司职工年休假的规定如下:
凡公司的正式职工(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下同),全年在岗的,可享受一年一度的年休假,假期如下: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休假5天。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休假10天。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
当年调入,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
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在见习期的;
当年累计事假20天以上、病假60天以上或者其他休假(如工伤假等,但产假除外)90天以上的;
当年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
当年待岗时间累计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
已批准调离的。
职工享受年休假后,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
事假、病假、旷工、待岗、已休的年休假、工伤等的休假时间年终进行核算,时间达到或超过本规定期限的,按事假处理,所发的年休假工资、补贴等予以扣回。
当年的年休假必须当年休完,不能留到下一年度。
16.3 探亲假
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公司对职工享受探亲假的规定如下:
凡我公司的正式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与贺州市的路程距离≥30km),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但不包括路程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已婚职工可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假期为二十天。
具体规定和解释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大中专生、技校生和新招收的合同工在见习期、试用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望父母、配偶时,以父母、配偶户口所在地为准;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按规定报销其配偶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产假以后尚能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父母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与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只能享受探望一方的待遇。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任何一年,经过批准即可。
但当年调入的已婚职工,要到第三年才能享受探父母的假期。
职工若与配偶团聚时间超过三十天,与父母或团聚时间超过二十天,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当年离婚的职工,要到第二年才能享受一年一次的探父母假。
当年待岗或事假时间超过二个月的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16.4 婚假
职工领取结婚证后可享受婚假。
男职工在25周岁以下,女职工在23周岁以下的,婚假三天;超过此年龄段的初婚的职工,属于晚婚,婚假15天;再婚的职工,婚假3天。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婚假:
自结婚登记的当月开始,超过一年的;
办理结婚登记后已生育的;
结婚登记后先请了探配偶假,则不能再请婚假。
16.5 丧假
当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职工可享受丧假。
丧假一般三天,若路程远的,可加上路程假。
16.6 护理假
当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男职工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
护理假必须在配偶生育后的一个月内请假,逾期无效。
16.7 计生假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休假15~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休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实施绝育手术的另加10天;放环的休假2天;取环的休假1天;施行绝育手术的休假21天。
除全公司统一的妇检外,到医院进行流产和绝育的女职工必须持医院的医生证明和工会的休假通知到办公室审批。
16.8 产假
产假是女职工在生育时所享受的假期。
未满24周岁的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满24周岁以上的,产假124天;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限的起始日期最迟为生育的当天(即使产前已请了事假或病假,且尚未到期)。
凡产前已休息15天的视同已休产前假;产前休息超过15天的,按原批准的事假或病假处理。
产假和年休假可连在一起请,但必须先请产假,后请年休假。
产假期满,非本人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特殊情况可予请假,但做事假处理。
产假必须在生育后15天内持工会的产假通知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超过期限的,办理请假前的所有休假视同事假。
女职工和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固定工作的),在生育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证明、准生证、住院发票的复印件,若难产的,还要有医生证明,到办公室办理生育保险返还金手续。
若超过一个月未办理的,办公室不予办理。
女职工生育住院费用,男职工生育保险返还金须办公室签字认可后财务才给予核报。
16.9 事假
职工因为非本人亲自处理不可的事情而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职工请事假要严格控制:
事假的审批权限
职工请3天(含3天)以内的事假,由车间或部(室)领导审批,并把领导签字同意的假单附在考勤表上;
当月累计请事假超过3天但不超过7天的,经部(室)或车间领导签字后,须经办公室审批。
当月累计请事假超过7天但不超过30天的,经部(室)或车间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方予办理。
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经上述程序后再呈报总经理审批,办公室方予办理。
事假审批以日历天数计算,但在扣工资等项待遇时,以实际应出勤天数计,全月事假全额扣除。
事假在30天以内的,其各项社会保险仍按上班时的计算基数由个人和公司分别承担;事假超过30天(含30天)的,各项社会保险全部由个人承担。
当年累计事假90天(含90天)以上的,公司按”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规定,可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16.10 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请病假手续
请病假必须首先持医务室或挂钩医院医生开具的建议病休证明,按下述程序办理请病假手续。
病假在3天以内的,由车间、部(室)领导批准;病假在3天以上7天以内的,先经车间、部(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后报办公室审批;病假在7天以上,先经车间、部(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办公室办手续。
医务室医生开具病休建议证明的权限:
每次给假不得超过3天,对同一病例累计给假不得超过6天;
正常情况下的住院,由主治医生开具住院证明到贺州市劳动和社会障局医保中心备案,然后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住院未到办公室备案的休假视同事假处理
长期(一个月以上)病假而且又不住院的,要每隔1~3个月到医院复查一次,再凭医生的建议病休证明续请病假。
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具体如下表:
工作年限
本企业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
5年以上
6个月(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
20年以上
24个月(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
(见劳部发[1994]479号文)
职工因患某些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癫痫病等),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在医疗期内难以治疗的,经公司领导和工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经延长医疗期后仍未治愈的,通过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按《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处理。
下列非正常的伤病者,不能享受医疗期及有关待遇:
因非法行为(如吸毒、嫖娼等)引发疾病的;
因打架斗殴造成伤病的;
因酗酒、迷信或非计划生育造成伤病的;
因从事第二职业造成伤病的;
其他被确认的非正常原因造成伤病的;
以病假为由从事第二职业(即营利性经营或劳务)的,取消其病假待遇,按旷工论处。
医疗期内的经济待遇
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的病伤假期工资和病伤假期救济费按下表比例计发:
项目
连续工龄
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病、伤假期工资
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病、伤救济费
工会
会员
非工会
会员
优异
待遇
工会
会员
非工会
会员
优异
待遇
不满5年
60%
30%
100%
50%
25%
100%
满5年不满10年
70%
35%
55%
满10年不满15年
80%
40%
60%
30%
满15年不满20年
90%
45%
65%
32.5%
满20年以上
100%
50%
70%
32.5%
按桂政劳险函字[94]24号复函:
“职工病伤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规定比例,以现行的工资标准(等级工资)为基数计发。
”我公司规定:
病伤假期工资或救济费计发基数为:
计发基数=标准工资(包括效益工资和浮动工资)+补贴
按劳部发[95]309号文第59条: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据此,我公司规定:
按上述基数和比例计发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若低于贺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则按贺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
16.11 各种假期的待遇
除年休假外的各种休假,若当月出勤≤50%的,则停止执行岗位工资制,而执行原来的工资,即只计发标准工资、岗位津贴、补贴1、补贴2、浮升。
各类假期工资计发办法按下表执行:
项目
工资
浮升
补贴1
补贴2
年休假
发
发
发
发
探亲假
扣
发
扣
扣
婚假
扣
发
发
发
丧假
扣
发
发
发
护理假
扣
发
发
发
计生假
扣
发
发
发
产假
扣
发
发
发
事假
扣
扣
扣
扣
工伤假
扣
发
发
发
16.12 中层干部休假
中层干部的所有休假除参照执行上述规定程序外,还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中层正职休假超过3天须经总经理审批。
17 劳动纪律实施细则
17.1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室)车间的正式职工、临时工、外聘人员及外用民工。
17.2 工作场所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则作下岗处理。
采用扑克、麻将、牌九等工具进行聚众赌博及围观者。
进行六合彩、赌球及相关活动者。
利用电脑玩游戏、看影碟、QQ聊天(含内部贺纸QQ)、浏览黄色网站等。
利用扑克、象棋、麻将等工具进行娱乐活动及围观者。
17.3 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50~200元/人,情节严重的经公司研究可作下岗处理。
班中酗酒者及酒后上班者。
睡岗、窜岗、溜岗、脱岗者。
无理取闹、通风报信、拒绝检查者。
不服从工作安排,且有威胁行为者。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利益受损者。
无证或违规超范围使用电炉者。
故意刁难客户,损害公司声誉者。
未办理手续私自外出者。
未佩带标志牌或不按规定着装者。
利用公司电话闲聊或故意不接听者。
带小孩上班者。
干私活,看与业务无关的书刊、报纸,听收音机者。
让非本岗位人员顶班者。
17.4 上、下班时间管理
迟到早退者,10分钟内,罚款20元;10~30分钟,罚款30元;30分钟~1小时,罚款40元;1小时~2小时,罚款50元。
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旷工半天,扣发半天工资另罚款100元;旷工1天,扣发当天工资,取消当月奖金另罚款200元。
17.5 门岗管理
强行冲岗及爬墙爬门出入者,处罚50元。
不遵守公司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的,处罚50~200元。
自行车、摩托车未上锁及各种车辆未经许可驶入生产区者,处罚10~100元。
未经批准,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处罚100元。
17.6 考勤管理
考勤弄虚作假,不按日记录者,处罚100元。
未按期上交考勤表的,处罚20~50元。
擅自涂改、撕毁考勤表的,处罚50~100元。
17.7 加班管理
加班人弄虚作假的,处罚50~100元。
加班管理责任人未恪尽职守的,处罚100~200元。
17.8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的,罚款100元以上,并纳入行政考核。
17.9 对劳动纪律管理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违抗、威胁、阻挠、谩骂的,罚款2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作下岗处理。
17.10 泄漏公司会议内容,捏造谣言,干扰公司正常工作开展的,罚款100元以上,并纳入行政考核。
17.11 公司各级管理者(含班长、主管、中层干部、公司领导)应切实加强所管辖范围人员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17.12 发现他人违纪,可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7.13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公司决定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并拥有检查、监督、处罚权。
17.14 对未提及的其他违规行为,将提交公司领导研究处理。
18 附则
18.1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修订和提交各级领导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18.2 本规定解释权属办公室。
18.3 本规定V2.0版自2010年09月28日进行修订发布,自2010年09月28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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