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艺术研究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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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艺术研究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财政部印发的《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文化部文化艺术项目及其他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四条凡以中国艺术研究院名义或者以中国艺术研究院科研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一律汇入院银行账户,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合理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科研管理处是全院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院年度科研项目规划方案;
2.组织实施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确定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
3.会同计划财务处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4.检查监督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展情况,负责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结项等工作;
5.辅助做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院外项目的申报、各项检查和鉴定、结项工作。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是全院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经费报销制度;
2.审核、汇总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3.按项目进度拨付经费;
4.负责项目经费的具体报销工作;
5.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及执行情况;
6.审核经费支出决算。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与完成情况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1.科学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
2.严格按项目申报书约定执行经费预算并严格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以及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效果负总责;
3.及时向科研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报告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4.接受科研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对项目进展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观摩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市内交通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及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和租用设备而产生的费用。
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所购置的一般应为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设备。
5.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制作与出版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简单纸质资料、宣传册、海报等的设计、印刷、制作费及阶段性和最终成果出版费等,包括版权购买等知识产权事务费。
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
8.专用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9.稿酬:
指项目研究需要约请专家撰写文稿所支付的报酬。
由我院支付稿酬的稿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培训费:
指项目研究需要参加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与技术学习、培训的费用。
11.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办公用品、办公耗材、邮电费等,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以上各项费用报销按照《中国艺术研究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中国艺术研究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艺术研究院科研业务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艺术研究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二)其他项目
第十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艺术学单列项目)、文化部文化艺术项目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横向项目有具体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无具体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观摩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4.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不得在此列支。
8.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我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我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比如,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资助总额均为20万元,间接费用为20×30%=6(万元);重大项目资助总额为80万元,间接费用为50×30%+(80-50)×20%=21(万元)。
(三)间接费用由我院统筹管理使用。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鼓励做出更多更好的科研成果,我院对间接费用的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1.间接费用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核定后,其中的20%作为我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补偿及管理费;80%作为科研人员的绩效补贴。
2.绩效补贴的发放根据项目完成后鉴定结果而定,具体办法为:
(1)鉴定为合格及以上,且按时完成的项目,按事先核定的金额全额发放绩效补贴;
(2)鉴定为合格及以上,但延期完成的项目,按事先核定金额的80%发放绩效补贴,剩余部分作为院管理费;
(3)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绩效补贴不予发放,待项目按有关规定修改并鉴定合格后,按事先核定金额的20%发放绩效补助,剩余部分作为院管理费;
(4)鉴定不合格且不能最终修改合格的项目,不发放绩效补贴;
(5)绩效补贴由项目负责人在结项鉴定后提出支付申请,在项目组成员中自主分配;
(6)绩效补贴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申报完成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管理咨询委员会意见完成经费预算的最终调整。
国家社科基金及其他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确定并完成最终预算编制。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填写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并严格按照用款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费用支出预算。
涉及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的,应与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办理经费外拨需提供合作研究协议、合作研究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同时还需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单位的利益关系声明。
外拨经费占总经费比重根据研究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借合作之名套取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审批参照《中国艺术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其他项目经费审批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经费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
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制作与出版费、专用材料费、稿酬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研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属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经科研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审批;属国家社科基金及其他项目的,经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3.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属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经科研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审批;属国家社科基金及其他项目的,经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2.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稿酬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实际发生额在标准内予以报销。
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应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廿条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各类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廿一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在鉴定结项后半年内使用完毕,否则收归院里统筹使用。
第廿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廿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约定,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无条件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廿四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可对项目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经费等措施。
第廿五条科研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制定适应院科研特色的项目经费管理方法,通过开展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项目绩效考评等方式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廿六条科研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信用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今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廿七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廿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艺术研究院课题经费管理办法》(2010年7月)同时废止。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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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项目 经费 管理办法 试行 中国艺术 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