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反洗钱知识5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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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反洗钱知识5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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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反洗钱知识50问
人民币反洗钱知识50问
1.什么是洗钱?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将对“洗钱”的界定为:
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洗钱通常需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典型洗钱交易过程通常需要经过放置、离析和归并三个阶段。
对于反洗钱当局来说,在放置阶段堵住黑钱流入金融系统的入口是反洗钱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3.洗钱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一)洗钱动摇社会信用,诱发金融危机,威胁国家安全。
(二)洗钱造成资本外逃,使腐败资金转移境外,导致社会财富外流。
(三)洗钱助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
4.洗钱对金融机构有什么危害?
(一)洗钱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
银行一旦被卷入洗钱丑闻,会极大的损害其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进而影响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及银行的经济效益。
(二)洗钱影响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
由于我国尚未有反洗钱立法,我国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遇到很大的阻碍。
(三)洗钱影响国家的金融市场,洗钱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由于脏钱的流入影响一国的利率变动、由于洗钱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而使一国潜在的金融危机的风险加大等。
5.洗钱对国民经济有什么危害?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世界洗钱的数额已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也就是至少有6000亿美元。
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我国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洗钱数额也在不断上升,据统计,我国国际收支“误差和遗漏”项中每年有几百亿美元,近年来该项之和以有数千亿元,这其中洗钱所导致的资金外流数量占相当的比重。
由于贪污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境外“黑钱”以各种方式进人中国、国内大量“黑钱”流出境外等等现象的存在,反洗钱正在成为我国金融机构、乃至全社会都日益关注的问题。
中国内地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涨,权威分析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
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
6.为什么强调金融业反洗钱?
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犯罪分子往往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流向和违法性质,金融业始终处于反洗钱斗争的第一道防线。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
7.“FATF”是哪个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的英文缩写?
“FATF”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英文缩写。
该组织是根据1989年7月七国首脑巴黎峰会共同发表的经济宣言建立的。
目前,该组织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全球性反洗钱组织。
8.、由“FATF”制定并被视为国际反洗钱行动主要纲领和公认标准的文件是什么?
由“FATF”制定的《资本洗涤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打击恐怖融资八条特别建议》被视为国际反洗钱行动的主要纲领和公认标准。
9.“洗钱罪”最早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出现是在哪一年?
1997年,经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明确确立了洗钱犯罪的罪状及定刑。
10.我国2001年修订的《刑法》将哪几类犯罪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1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四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一)毒品犯罪;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三)恐怖活动犯罪;
(四)走私犯罪。
11.、我国2001年修订的《刑法》对违反“洗钱罪”是如何定刑的?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以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13.、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哪些反洗钱领域的重要规章?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陆续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1、2、3号行长令正式对外发布,均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14.“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二、关于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责以及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15.《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哪些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
(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
(3)邮政储汇机构;
(4)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5)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16.《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一)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
(二)了解客户义务;
(三)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四)保存记录义务;
(五)保密义务;
(六)加强反洗钱教育培训工作的义务。
17.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当坚持的三项原则是什么?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18.金融机构应建立的反洗钱四项主要制度是什么?
“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的四项主要制度,即:
(一)“了解客户”制度;
(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四)保存记录制度。
19.什么是“了解客户”制度?
“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
20.金融机构如何做到“了解你的客户”?
(一)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二)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三)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21.、对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情况,开户银行应如何执行“了解客户”制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二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单位提供的下列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22.、储户在提取大额现金时,银行机构应如何执行“了解客户”制度?
根据《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包括银行卡)提取现金超过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的,即为大额现金。
(一)银行机构在储户提取大额现金时,除按规定要求其填写支取凭条等手续外,本国储户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外籍储户必须提供护照、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银行机构审核无误后即可予以支付。
其中,对一次性提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银行机构应要求储户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机构预约,以便银行机构准备现金,也使银行机构有充分的时间核实和分析储户提取大额现金的用途和目的,进行必要的记录、审批和备案。
2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不认真执行“了解客户”制度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措施?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或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什么是大额支付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25.、哪些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下三种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26.、什么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
27.、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大额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系统连接报告。
(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
(三)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四)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8.、《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措施?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9.什么是可疑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30.、哪些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15种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人、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规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31.、什么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尽管是指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后向人民银行或外汇局报告的制度,但并不影响和妨碍金融机构在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义务的履行。
32.《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有如下规定:
(一)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机构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城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四)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3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措施?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4.、我市关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有哪些具体要求?
2005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通知》(泰银发〔2005〕98号)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送作出了如下规定:
大额现金交易--报送起点:
单笔或1日内累计现金收付人民币20万元(含);报送方式:
通过电子邮箱或磁盘报送电子备案表;报送渠道:
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报送时间:
20万元以上于每月月后10日内汇总报送,一次或1日内累计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于业务发生的次日报备;同时,金融机构打印纸质备案表留底备查;其他仍沿用现金管理的现行规定。
可疑支付交易--各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填写“可疑交易填报工具”3.0或3.1版,在向上级行报送的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能部门报告;对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35.金融机构为什么应当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我国的金融机构虽然是经营货币的企业,但也在经营业务中负有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据此,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于可疑支付交易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举报义务。
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和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特殊地位,金融机构有责任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审查、监督并报告可疑的支付交易,因此,赋予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责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36.金融机构为什么要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对可疑交易需要长时间的监控;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洗钱活动的侦查和取证等工作,也需要以金融交易记录作为基础。
37、客户交易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客户的交易记录主要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38.《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有何具体要求?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39.如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账户资料以及交易记录保存期限的不同规定?
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中设定的反洗钱工作的保存记录制度,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了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最低的保存年限要求。
作为部门规章,其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冲突,因此但对于《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更长时间保存期限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0.金融机构执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会不会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权利?
金融机构执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时,并不违反为客户保密义务的履行,不会侵犯客户的权利。
理由是:
(一)在我国,银行业已经建立了大额提现报告制度和大额支付交易登记备案制度,金融机构正确执行此制度,没有出现侵犯客户权利的情况。
(二)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局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客户秘密,对所保存记录负有责任。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不会将记录泄露给社会公众或无权和不应知悉记录的人。
4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措施?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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