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园指标解释与计算讲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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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园指标解释与计算讲诉
2术语
2.0.1林荫停车场shadedparkinglot
停车位间种植有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荫,满足绿化遮荫面积大于等于停车场面积30%的停车场。
2.0.2受损弃置地damagedandabandonedland
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并且废弃或不能使用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
2.0.3节约型绿地resource-savinggreenland
依据自然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具有较高的资源使用效率和较少的资源消耗的绿地。
2.0.4生物防治biotic-control
利用有益生物或其他生物,以及其他生物的分泌物和提取物来抑制或消灭有害生物的一种防治方法。
2.0.5城市热岛效应urbanheatislandeffect
因城市环境造成城市市区中的气温明显高于外围郊区的现象。
2.0.6本地木本植物localwoodyplants
原有天然分布或长期生长于本地、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的木本植物。
2.0.7生物多样性保护biodiversityconservation
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遗传的多样性的保护。
2.0.8城市湿地资源urbanwetlandresources
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具有生态功能的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
3基本规定
3.0.1城市园林绿化评价类型应包括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和市政设施等五种,各评价类型的评价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的规定。
3.0.2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应由高到低分成四个标准等级,分别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城市园林绿化Ⅱ级、城市园林绿化Ⅲ级和城市园林绿化Ⅳ级。
3.0.3各标准等级的评价项目应包括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标准等级的基本项应为本标准等级中应纳入评价的内容;
2各标准等级的一般项应为本标准等级中宜纳入评价的内容;
3各标准等级的附加项应为本标准等级中可纳入评价的内容。
3.0.4各标准等级评价项目的选项内容、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五章的规定。
3.0.5各标准等级的绿化建设评价中,在满足一般项的数量无法达到对于一般项的数量要求时,可选择附加项进行评价。
满足任意两项附加项的评价标准要求可视为满足一项一般项,不得重复选择。
3.0.6各标准等级的建设管控评价中,在满足一般项的数量无法达到对于一般项的数量要求时,可选择附加项进行评价。
满足任意两项附加项的评价标准要求可视为满足一项一般项,不得重复选择。
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4.1评价内容
4.1.1综合管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2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3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5城市绿线管理;
6城市蓝线管理;
7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8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9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4.1.2绿地建设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2建成区绿地率;
3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4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5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6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7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8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9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10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11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12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13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14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15大于40hm2的植物园数量;
16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17河道绿化普及率;
18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4.1.3建设管控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2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3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4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5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6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7古树名木保护率;
8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9立体绿化推广;
10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11生物防治推广率;
12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13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14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15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4.1.4生态环境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2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4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5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6生物多样性保护;
7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4.1.5市政设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容貌评价值;
2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3城市污水处理率;
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城市道路完好率;
6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4.1.6评价内容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
4.1.7评价内容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2计算方法
4.2.1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
4.2.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
4.2.3建成区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
4.2.4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4.2.4)
4.2.5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4.2.5)
4.2.6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中城市各城区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4.2.6)
4.2.7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中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4.2.7)
4.2.8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8)
4.2.9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4.2.9)
4.2.10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0)
4.2.11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1)
4.2.12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2)
4.2.13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3)
4.2.14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4)
4.2.15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5)
4.2.16林荫停车场推广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6)
4.2.17河道绿化普及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7)
4.2.18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8)
4.2.19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E综=E综1×0.3+E综2×0.3+E综3×0.2+E综4×0.2
(4.2.19)
式中:
E综——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E综1——评价分值;
E综2——评价分值;
E综3——评价分值;
E综4——评价分值。
4.2.20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E功=E功1×0.20+E功2×0.20+E功3×0.15+E功4×0.15+E功5×0.15+E功6×0.15
(4.2.20)
式中:
E功——;
E功1——评价分值;
E功2——评价分值;
E功3——评价分值;
E功4——评价分值;
E功5——评价分值;
E功6——评价分值。
4.2.21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E景=E景1×0.25+E景2×0.25+E景3×0.25+E景4×0.25
(4.2.21)
式中:
E景——;
E景1——评价分值;
E景2——评价分值;
E景3——评价分值;
E景4——评价分值。
4.2.22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E文=E文1×0.50+E文2×0.50
(4.2.22)
式中:
E文——;
E文1——文化的保护评价分值;
E文2——文化的继承评价分值。
4.2.23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E道=E道1×0.40+E道2×0.40+E道3×0.20
(4.2.23)
式中:
E道——;
E道1——植物材料应用评价分值;
E道2——养护管理评价分值;
E道3——景观特色评价分值。
4.2.24公园管理规范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4)
4.2.25古树名木保护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5)
4.2.26节约型绿地建设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6)
4.2.27生物防治推广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7)
4.2.28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8)
4.2.29水体岸线自然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9)
4.2.30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0)
4.2.3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应按下式计算:
(4.2.31)
式中: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dB(A));
n——网格监测点总数。
4.2.32城市热岛效应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建成区气温的平均值(℃)-建成区周边区域气温的平均值(℃)
(4.2.32)
4.2.33本地木本植物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4.2.33)
4.2.34城市容貌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E容=E容1×0.3+E容2×0.3+E容3×0.2+E容4×0.2
(4.2.34)
式中:
E容——;
E容1——公共场所评价分值;
E容2——广告设施与标识评价分值;
E容3——公共设施评价分值;
E容4——城市照明评价分值。
4.2.35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5)
4.2.36城市污水处理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6)
4.2.37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7)
4.2.38城市道路完好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8)
4.2.39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指标解释:
指创造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指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
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计算方法: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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