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研究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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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研究1
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研究
周福兆吴帅蒲志仲
(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摘要]石油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利益关系复杂,应从广义石油资源租角度、以多种资源税费构成的石油资源税制进行规范和调节。
文章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委内瑞拉、沙特阿拉伯等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描述分析表明:
矿区使用费是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主要构成,并能根据石油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税费水平,注重让全社会分享资源红利;各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差异,主要由石油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石油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矿业权市场竞争性和国家财政目标等因素决定。
正在进行的我国石油资源税制改革,可为借鉴。
[关键词]石油生产国,资源税,税制结构,国际比较
石油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血液,决定石油资源配置效率和石油资源收益合理分配的石油资源税制,对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石油资源租的构成和变动比较复杂,所涉及到利益关系众多,因此国家不可能用单一石油资源税制来完成石油资源配置优化和石油资源利益调节,必然会采取多种资源税费构成的结构性资源税制。
虽然国内研究国外石油资源税的文献较多,但从石油资源税制结构进行比较分析的甚少。
因此,分析世界各主要石油生产国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探讨各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共同特点和决定因素,对于正在进行石油资源税制改革中的我国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和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石油资源租与石油资源税制结构
石油资源作为自然禀赋,石油资源租是社会经济发展使石油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给石油资源所有者带来的发展红利,是社会剩余价值通过市场机制向石油资源所有者的转移。
因此,从收入分配公平出发,将石油资源租的一部分甚至全部,以石油资源税的形式收到政府在全社会进行再分配是理所应当的。
(一)狭义石油资源税与石油资源租
传统上的石油资源税是狭义石油资源租的实现方式或再分配调节方式。
在石油资源非国有情况下,石油资源税所调节的是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与石油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石油资源租的再分配调节。
石油资源国有等同于政府以100%税率征收石油资源租,因此狭义石油资源税就是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实现方式,调节的是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政府与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要理解和合理设计石油资源税,就必须了解石油资源租及其变动的决定因素。
一般地:
石油资源租=石油价格-石油生产完全成本
(1)
其中,石油价格由石油市场供给与需求决定或由政府确定;石油生产完全成本,包括石油勘探、开发投资支出、开采作业成本,和石油生产者的合理利润。
短期内,石油生产完全成本又可分为变动成本(或边际成本),和作为不变投入要素所获得的支付(包括投资成本补偿加合理利润)即准租金。
因此,有:
石油价格=石油资源租+准租金+石油生产边际成本
(2)
一油田石油资源租的大小主要由石油资源品质、丰度、地质条件、矿区经济地理区位条件和石油价格决定,不同生产条件油田的石油资源租在量上呈现级差性。
反映不同油田石油资源租价值级差的石油资源税,不仅合理调节了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关系,还使不同油田的石油生产经营者公平竞争。
通常,一个油田开采周期有二十多年到五十年以上,其间石油价格会经历大幅度和长周期波动。
若油田租赁合约中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石油资源租在低油价时期确定,则在石油价格成倍上涨的高油价时期,石油生产经营者便会获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巨额资源暴利,即超额利润或垄断经营租:
高油价=石油资源租+超额利润(垄断经营租)+准租金+边际成本(3)
为此,从收入分配公平角度,政府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石油资源税来调节石油生产经营者的暴利收入。
相反,在石油矿业萧条油价长期低迷时期,石油生产经营者在交纳既定石油资源租后,有可能得不到合理利润甚至投资成本也不能完全补偿,使生产难以为继。
石油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此时政府必须以税收优惠形式,如“投资津贴”(投资税收减免)或减免石油资源租(政府为石油资源所有者时)等方式支持石油企业。
税收优惠或补贴,调节的是全社会利益的经济平稳发展与石油生产经营者、石油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广义石油资源税与石油资源租
现代社会,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政府所提供的国防、治安、法律秩序、公共设施等公共服务的保障下进行,石油生产活动也不例外。
同时,石油开发生产还会带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
从成本补偿责任和分配公平角度出发,社会成本必须通过一定的税收形式,将包括公共服务成本和负外部性成本在内的石油生产社会机会成本(公共资源租),内在化到石油生产经营者:
石油价格=石油资源租+社会机会成本+边际生产成本+准租金(4)
公共资源租,生产经营者获得的准租金和可能获得的垄断经营租,在广义上都是石油资源价值的转移,是广义的石油资源租:
广义石油资源租=石油资源租+公共资源租+垄断经营租+准租金(5)
从(5)可以看出,在石油价格一定条件下,狭义石油资源租与公共资源租、石油生产经营者的准租金和垄断经营租之间在量上呈此消彼长关系。
若石油资源税制忽略社会机会成本,不能使公共资源租得到实现,就会使资源所有者获得的资源租和生产者利润过高,导致石油资源过快开发、没有经济性的油田被开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重可持续发展危机。
(三)石油资源税制结构
显然,石油资源税的设计应从广义资源租内涵出发,合理规范和调节石油资源开发利用中所涉及的复杂利益关系。
相应的,旨在调节广义石油资源租分配的石油资源税为广义石油资源税,由多种资源税费构成[1]。
从公共财政和政府财政收入角度意义而言,政府无论是以税或是以“费”(如资源补偿费)、“金”(如特别收益金)等形式获得的广义石油资源租收入,都统称为石油资源税。
我们将基于广义石油资源租、调节不同利益关系、实现不同公共财政目标的各种石油资源税费,总称为石油资源税制结构。
通常税制结构有三层含义:
(1)从国家全部财政税收而言的税收种类结构;
(2)某一税类的税种结构;(3)税种要素构,一般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规定等。
本文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是从
(2)、(3)两个意义而言的。
由于文章篇幅和资料限制,虽然生产环节也存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一类负外部性成本的补偿问题,但本文分析比较所涉及的石油生产社会机会成本的补偿仅限于矿业公共服务和一般公共服务成本补偿。
因此,本文分析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包括:
(1)调节狭义石油资源租分配的石油资源税;
(2)高油价时期的石油暴利税,或低油价时期为确保矿业和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3)补偿政府公共服务成本的矿业专项税和一般通行税。
二、主要石油生产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
世界是多样的,能够对我国石油资源税改革有借鉴意义的显然只有主要石油生产国。
因此,我们选择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委内瑞拉和沙特等国家,分析其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社会经济背景,兼及演变过程。
(一)美国
美国是实行联邦制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第一大石油消费国,石油消费量占世界总量四分之一左右。
地下石油资源归土地所有者,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个人三方均拥有各自所属的土地,因此联邦政府、个人和州政府均拥有一定石油资源。
政府不参与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石油勘探开发经营权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石油公司以租赁方式获得矿权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活动。
美国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2][3]如下:
(1)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和石油资源租分配调节。
石油资源租构成组合:
A、矿地租,签约定金和递延地租,一般按矿区面积收取。
B、矿区使用费(亦称权利金),是资源所有者权益或石油资源租的主要实现方式,按油田收入或石油价格一定比率收取。
历史上,美国矿区使用费率一般是1/8,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形成根据油价长周期波动和不同矿区生产条件进行适当调节的机制。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高油价时期,石油矿区使用费率最高者为25%。
资源国有和公有等同于对资源租的100%征税,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均拥有一定石油资源的所有权,政府通过所有权权益得到的石油资源租就等同于对全社会石油资源租收益的税收调节。
此外,美国还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财产税或遗产税等通行税形式,使全社会能共享私有石油资源租的收益。
(2)油价长周期波动的石油资源利益调节。
上世纪七十年代高油价初期,美国政府以油价管制来抑制石油暴利和平息消费者不满。
因价格管制效率低,因此于1979年6月放弃,并于1980年2月对国内生产原油征收暴利税(在低油价的1991年底取消)。
本世纪新一轮油价高涨中,美国又一次出现征收石油暴利税的热议,但最终因金融危机爆发国际油价大跌而搁浅。
在低油价时期,为支持石油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勘探开发,美国政府采取折耗优惠、勘探开发投资费用化方式,降低石油公司所得税负担。
(3)石油矿业税和一般税。
许多地方政府会征收采掘税或生产税性质的资源税,从价征收税率为1%或2%,用于州政府资源保护和对研究项目提供资金,为公共退休制提供资金和对海湾污染进行赔偿。
有的产油州征收跨州税,使地方政府最大可能地分享油气资源租收益。
(二)加拿大
加拿大的国家制度、资源产权制度和矿业体制,石油资源所有权归属情况以及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基本上与美国类似[2][4]。
加拿大石油资源税制结构与美国的最大区别是:
(1)矿区使用费率灵活滑动和调节。
以阿尔伯塔省为例,该省就根据矿区条件、油井产量变化、增产措施(二次、三次采油)和市场价格变化实行滑动费率灵活调节,费率从5%(低油价时还有减免)到30%以上不等,高油价时高产油井最高达40%以上。
这既可充分实现资源所有者权益,也可保证矿业公司有稳定的利润预期。
因此,加拿大没有另外征收暴利税。
此外,政府还对石油资源的私有者获得的资源租征收一定比例的资源税。
(2)出口关税与进口补贴。
加拿大是石油出口国,但加拿大石油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石油消费又主要在东部。
由于地域辽阔带来的运输成本等原因,西部石油一般出口到美国,东部从美国和世界其他地区进口石油。
上世纪七十年代国际油价的大幅上涨,使东西部石油利益矛盾突出。
于是,联邦政府实行石油出口关税,并对石油进口进行补贴,以调节石油生产地区和石油消费地区之间的石油资源利益分配关系。
(3)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均对矿业公司征收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各有不同;此外,地方政府还以利润税形式征收类似于所得税的矿业税,税率为3—12%。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政治制度、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和矿业体制相似,其陆上石油资源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所有者的石油资源租按“国际惯例”以从价矿区使用费辅以矿地租方式收取。
海洋大陆架上的石油资源为联邦政府所有,由于海洋石油开发晚于陆上石油,其石油资源税制设计更科学合理:
(1)海洋石油资源租金税(PRRT)。
澳大利亚政府按级差资源租理论对其所拥有的海洋大陆架石油资源开发设计的资源租收取方式,类似于利润税,以矿业公司现金流(收入扣除勘探、开发等投资费用和作业成本后的现金流)为税基,税率为40%[5]。
PRRT本质是对矿业公司获得的表现为公司超额利润的石油资源租征税,同样的税率下超额利润越高征的资源税额越高,从而比较好的反映不同矿区的资源租值级差。
对利润的边际矿区,则资源租金税自动地降为零,可有效保护矿业公司利益。
(2)陆上石油推广PRRT,使全社会分享石油资源红利。
澳大利亚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为规避矿业繁荣带来的资源诅咒,以解决养老金不足、降低澳大利亚公司所得税以提高经济效率,在2008年开始建立“未来的税制”的税改后,将联邦政府对海洋石油实行的资源租金税推广到陆上石油和煤炭、铁矿。
由于陆上石油一般属于州政府所有,州政府已按惯例征收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从价比率权利金,对陆上石油资源征收资源经济租金税时会先扣除与地方政府收取的权利金额相应的税基。
陆上石油资源租金税实质上就是在地方政府收取资源权利金后,对矿业公司剩余的来自于资源价值的超额利润征税,调节的是全社会利益与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州政府和矿业公司之间的资源利益分配关系。
(四)俄罗斯
俄罗斯石油资源十分丰富,是世界上重要的石油出口国和和第一大石油生产国。
石油资源国家所有,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来自于石油天然气。
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后,原来的国有石油公司也实行了民营化经营,石油开采业也对外开放。
除对石油行业征收所得税等通行税外,俄罗斯的石油资源税制下[6]:
(1)矿产资源开采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取代之前适用的矿产资产开采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费和原油、凝析油消费税。
石油资源开采税从量计征,并考虑不同地区资源开采程度等资源租级差因素,并根据国际油价变化作相应调节。
经过脱水、脱盐、稳定后的原油,开采税=基础税额(由政府确定)x国际原油价格系数x各区块的资源开采程度系数。
2005年基础税额为每吨400卢布,2007年为419卢布。
(2)石油出口关税。
相对于不断走高的国际油价,俄罗斯的开采税只收取了小部分石油租,俄罗斯获得石油资源租的另一重要手段是高额的石油出口关税。
出口税根据国际市场油价每两月调整一次,一般占出口价格40%左右,国际油价低时相对较低,国际油价高时会更高,2008年时曾一度高达每吨495.9美元。
其目的是以国内低油价、国际高油价的方式让本国居民享受本国资源带来的福利,同时获得足额的出口石油资源租。
进一步,俄罗斯对成品油出口征收的关税远低于原油出口关税,目的是支持本国石油炼化产业发展,促进本国就业。
(五)委内瑞拉
委内瑞拉是世界上重要的石油出口国,石油储量丰富,石油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80%的出口收入及50%的财政收入来自石油,是最早力争摆脱跨国石油公司控制的老资格的欧佩克成员国。
石油资源为国家所有,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负责全国所有的石油和化工业务;1991年实行石油业对外开放后,外国石油公司也只能以与PDVSA合资方式参与。
由于对石油收入的依赖,为获得尽可能多的石油收入,委非常注重石油资源租的获取:
(1)复杂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7]。
包括:
A、按矿权面积征收的勘探税和开采税,相当于我国的矿权使用费;B、土地使用税,同样是按勘探开发所使用的矿区土地面积征收,类似于矿地租;C、石油公司天然气消费税,对石油生产过程中被作为燃料消费掉的伴生天然气资源征税,税率为伴生品市场价值的10%;D、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费率较前述国家要高;E、带暴利税性质的石油公司所得税,对石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要远高于对一般企业征收的所得税;F、石油出口税,税基为出口价值的19%,税率为67.7%。
石油公司还需交纳其他普通税费,如市政税、印花税、国民教育税、失业救济费、社会保险费等。
复杂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体现了委政府对石油资源租的锱铢必较。
(2)适时变动资源税费比率。
委内瑞拉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尽管复杂,但其主要构成为矿区使用费和带暴利税的所得税,对此政府会根据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变化进行适时的和联动的调节。
2002年之前,矿区使用费率为1/6,石油公司所得税率为67.7%(一般公司所得税率仅为20%到30%)。
2002年实施新石油法之后,矿区使用费率调整为30%,为当时世界最高;所得税率下降为50%,即暴利税有所下降。
随着国际市场油价不断上升,委内瑞拉不断提高矿区使用费率,到2006年已提高到50%。
2008年又开始提高暴利税,2011年确定的暴利税为:
油价在每桶40美元和70美元之间时暴利税率为20%,70美元和90美元之间税率80%,90美元和100美元之间税率90%,超过100美元税率95%。
(六)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石油资源储量位居世界第一约占世界的20%,沙特石油生产条件极为优越开采成本仅2美元/桶左右,是第一大石油出口国。
石油资源国有,近一半国民生产总值来源于石油工业,石油资源租收入占沙特财政收入80%左右,本国居民的经济活动和沙特籍企业均不交纳税收。
沙特阿拉伯石油开发始于上世纪30年代,曾长期受制于拥有矿区租赁合同的外国石油公司(阿美石油公司),经过斗争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最终将阿美石油公司完全国有化,形成了资源国有、国家公司独家经营、外国公司提供竞争性作业服务的石油经济体制[8]。
沙特石油资源税制独具特色:
(1)以国家石油公司利润形式获得广义石油资源租。
阿美石油公司负责沙特的石油工业管理与石油开发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收入扣除当期经营成本,主要是支付给外国石油公司的作业服务费后的所得,即为政府所得的广义石油资源租,涵括狭义石油资源租、公司资本经营利润、一般矿业税和通行税。
(2)以调节产量控制国际油价方式,调节石油资源租和稳定石油资源收入。
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是石油资源租的最重要决定因素,国际油价越高单位产量石油石油资源租就越高。
沙特极低的石油生产成本和强大的石油生产能力和第一石油出口国地位,使其能够在世界石油市场上呼风唤雨,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龙头和产量自由调节国。
在国际石油市场低迷时期,沙特阿拉伯为首的OPEC成员,会通过限产保价或限产提价来提高石油资源租。
当国际市场油价高到危险程度时,为防止高油价引发全球经济危机给产油国经济带来不利影响,沙特阿拉伯会增加产量减少剩余产能。
(3)沙特石油资源税制的演变反映了国际石油政治经济秩序的演变。
从上世纪三十年代中东石油资源开发开始到OPEC组织成立之前,跨国石油公司通过廉价的租赁合约控制着沙特石油资源开采,沙特仅能获得少得可怜的固定金额的租赁费。
POEC成立之后,经过长期斗争,产油国逐渐突破传统租让制,开始根据石油开采数量,以从量矿区使用费方式获得石油收入。
再随着国际石油供求关系向有利于产油国的转变,开始实行利润分成,但跨国石油公司仍然控制着石油定价权,通过降低石油标价将石油资源租转移到跨国石油公司的下游公司。
最后,利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石油危机,沙特成功实现石油国有化,夺回了对本国石油生产的控制权,从而以利润形式获得全部石油资源租。
三、各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共性和决定因素
通过对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世界各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具有的共性,以及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决定因素。
(一)各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共同点
石油资源税制结构主要是调节石油资源开发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资源所有者与石油生产经营者之间利益关系。
所以,无论石油资源产权制度和社会制度如何,无论是石油出口国还是部分依赖进口的石油生产国,各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都有具有一定共同特性。
(1)以从价矿区使用费为主。
以上六国除沙特阿拉伯以国家石油公司利润形式获得广义石油资源租外,都主要通过从价矿区使用费来调节资源所有者与石油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原因在于:
A、历史惯例,历史上无论是土地租佃还是矿产租赁都主要实行产品分成的租赁制。
B、强者主导国际规则,美国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工业性和市场化开发最早国家,美国资源所有者与石油公司的矿权租赁合约便遵循源自古代的矿区使用费(royalty)惯例,以美国为首的跨国石油公司又将这一惯例推广到全世界。
C、从价矿区使用费,与统一定额的从量矿区使用费相比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资源租级差和市场变化带来的资源租变化,与利润分成矿区使用费相比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征管难题。
(2)资源税费水平调节日趋灵活。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石油危机导致国际石油市场价格长周期大幅波动以来,包括信守契约精神的美国,都开始对矿区使用费率进行灵活调节,在高油价时期调高矿区使用费率或(和)征收暴利税;在低油价时调低矿区使用费率,和给予所得税优惠。
原因在于:
A、国际油价波动幅度越来越大导致石油资源租大幅波动,只有适时调整资源税费水平才能合理调节所有者与石油公司的利益关系。
B、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市场竞争性不断增加,许多国家石油资源国有化,也加强了石油资源所有者与石油公司之间的博弈能力,有利于石油资源所有者通过调节资源税费水平来维护其所有者权益。
(3)让全社会分享资源红利。
点源、分布极不均衡、价值巨大的石油资源租的分配,关系到社会分配的公平,进而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拥有石油资源的国家,都会通过一定方式,比如矿区使用费率的灵活调节、超额利润税、暴利税或收入税与财产税,让全社会分享石油资源红利。
(二)石油资源税制结构的决定因素
各国石油资源税制目的大同小异,但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却有相当差别,决定因素主要有:
(1)石油资源产权制度,包括所有权和矿业权制度。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诸国,联邦、地方政府和公民各自拥有其土地之下的石油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租首先以矿区使用费形式归相应的所有者,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只能通过矿业税、暴利税和收入税、财产税等形式,进行再分配调节。
在石油资源国有,由国有公司相对独立经营和非国有公司独立经营的国家,政府通过矿区使用费、暴利税和矿业税与通行税方式,获得广义石油资源租;沙特由国家石油公司直接经营,则以利润形式获得广义石油资源租。
(2)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不仅各自拥有归属自己的石油资源,而且财权事权和税权是相对独立的。
若联邦政府要对地方政府所属石油资源租以联邦税进行再分配调节,会遇到地方政府抵制,旨在让全社会共享石油资源红利的暴利税立法就殊不容易。
石油资源国家所有,财权事权、特别是税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的委内瑞拉、俄罗斯,则可灵活地设置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石油资源税并能适时调整税率。
(3)石油收入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
委内瑞拉、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与加拿大同为石油出口国,但前三国石油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远大于加拿大。
因此,委内瑞拉和俄罗斯的石油资源税制结构,需要且能够充分的将本国石油资源租纳入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以更有效的将石油资源租纳入全社会再分配。
(4)石油开发经营市场竞争程度。
历史上,无论石油资源所有权分散的美国或资源国有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石油矿业经营市场为寡头垄断,石油公司“七姊妹”在石油资源租的争夺中具有优势,能够将石油资源租的相当部分化作其超额利润。
如今,由于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加,跨国石油公司的市场优势不再,掌握一国石油资源的俄罗斯、委内瑞拉等国政府,便能通过多种税收手段来使石油资源租最大化。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一是因为石油资源所有权分散,二是因为石油公司在本国石油税制博弈中的政治优势,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完善石油资源税制和提高税率水平的努力便相对难以成功。
(5)国家石油财政政策目标。
资源国有、石油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具有重要地位,且同为世界上最重要石油出口国的俄罗斯、委内瑞拉和沙特阿拉伯,其石油资源税制结构也非常不同,原因在于其石油财政政策目标不同。
俄罗斯要发展其拥有一定基础、但却缺乏竞争力的石油加工产业,因此石油出口关税具有重要地位。
沙特最主要财政目标之一,是利用其雄厚石油收入积累起来的主权财富基金在国内外的投资带来持续不断的财政收益,所以采取国家石油公司利润形式获得石油收入。
委内瑞拉需要国外石油合作开发其常规和非常规石油资源,故其石油资源税制结构与“国际规则”比较一致。
四、结束语
石油资源价值巨大,石油开发生产所涉及利益关系复杂。
因此从广义石油资源租角度看,应以多种税费构成的结构性石油资源税制来进行规范和调节。
经过长期的发展与演变,世界主要国家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均能充分实现资源所有者权益,适应石油资源租的市场波动,使全社会能够分享石油资源红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资源税制改革攻关,石油资源税制改革更是一马当先。
我国石油资源税制结构,包括有实现狭义石油资源租的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有调节石油经营暴利的石油特别收益金,还有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内的一般通行税,在形式上已基本完善并与国际接轨(石油资源税已按国际惯例从价征收)。
但是,在税权和征收机构设置、税费水平确定与调整、资源税费立法、石油资源税制统筹和协调等方面仍然有许多事情要做。
更重要的,石油资源税收的分配和使用仍存在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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