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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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建设发展模式。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负责在法定规划和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北海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北海市既有市政园林设施改造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海绵城市的维护管理;
市水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北海市河湖水系工程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土地出让、用地划拨条件中,负责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与管理。
各辖县区政府,各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体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总体规划要求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总体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研究,并确定规划区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制定规划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策略、措施、分阶段建设范围和重点项目布局;划定城市蓝线时,应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要求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篇章,或同步另行编制海绵城市片区详细规划,作为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分解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因地制宜规划雨水渗、滞、蓄、净、用、排等设施,确定各地块及城市道路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年径流污染控制率、雨水调蓄设施建设标准等控制指标,提出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其他调蓄容积、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等引导指标,形成海绵城市规划图则。
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市规划部门应对专项规划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予以审核。
第七条建设项目总体要求
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协调海绵城市建设与地块及建筑功能,将低影响开发模式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其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八条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一)新建建筑小区应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渗透空间。
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有条件的应推行建筑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
既有建筑和小区的改造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地面铺装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建设雨水花园和雨水回用调蓄池等设施,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
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采取降低绿地土层标高、绿化带侧路缘石开口等措施,优先采用生态排水;既有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绿地空间,实现雨水渗、滞、蓄、净后再排放。
城市广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等使用透水铺装、生态树穴及建设下凹绿地等,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要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塘、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适当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加强生态河岸建设,重塑自然弯曲的生态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
强化河湖水系连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加强贯通骨干河道,打通城市“断头河”,健全城市河网水系。
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五)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求
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结论中明确是否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匡算。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建议书中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予以审查。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海绵城市建设专篇(章)。
专篇(章)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海绵技术措施、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海绵技术措施类型,并进行相应的投资估算。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予以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要求
市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并列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年径流污染控制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控制指标,以及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其他调蓄容积、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等引导指标。
市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北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文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海绵城市篇章或海绵城市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土地划拨或出让要求
新建项目土地划拨或出让时,市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在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对具有涵养水源功能的城市林地、草地、湿地等地块出让和使用进行管控,保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需求。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
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引导性指标等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招标与评审要求
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满足相关规范及要求。
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设计方案报批与审查要求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工程设计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雨污管道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计算等)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
市规划部门应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与控规或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指标的相符性,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中列入项目是否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意见,并作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与审查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市相关规范和《北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海绵城市建设审查结论,不符合规范、导则,或不能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对达到海绵城市设计要求的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予以备案,作为市行政审批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北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设计或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变更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十八条建设招标要求
项目建设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建设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项目施工与监理要求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海绵城市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尤其是排水管道、溢流井等隐蔽型设施的施工监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施工监管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要求
市规划部门组织的规划竣工验收中,对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不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规划竣工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中,对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不符合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竣工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项目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务等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运营和维护。
其他海绵城市项目视具体情况,由业主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进行运营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从事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海绵城市技术与维护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宣传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的认识。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各辖区应按年度提交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价报告、自评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活动进行监督,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水利、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章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或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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