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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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泰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市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纳入全市工业经济考核目标,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认定条件:
(一)凡在泰州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销售收入年增长高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二)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企业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三)企业具有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研发、生产、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持续投入能力。
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
(四)企业信息系统以实际应用为核心,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广效应。
第五条认定标准:
(一)生产性示范(试点)企业应在以下方面至少有两项以上集成应用,并取得显著业绩。
(1)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2)建立实现企业生产的精细化、管控一体化的生产执行系统(MES)、集散控制系统(DCS),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了自动化、信息化,数控设备拥有率不低于30%。
(3)建立以质量、计划、财务、设备、生产、人力资源、安全等环节为重点的企业管理信息化。
(4)在市场营销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企业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在产品销售方面电子商务所占比例超过30%。
(5)在利用信息技术培育新型业态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6)利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效果良好。
(二)生产服务性示范(试点)企业应在以下至少一个方面有取得显著业绩。
(1)为行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2)以供应链为服务特征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的相关信息服务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3)以物流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物流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4)以电子商务服务为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5)以综合咨询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企业所需的技术、管理或培训等信息化专业咨询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等,并提供高效的生产性服务。
第六条企业已取得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不再申请市级示范(试点)称号,取得省级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称号的,不再申请市级试点称号。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
企业依照市级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标准,向所在市(区)经信委、医药高新区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
1、泰州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
2、经审计的上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资质或证明材料(附件2)。
(二)初审。
各市(区)经信委、医药高新区发改委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评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和到企业实地考察。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提出拟定名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一周。
(四)认定。
公示期满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核无异议的企业授予“泰州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或“泰州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企业”称号,发文公布、颁发奖牌和证书。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第四章奖惩
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均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设立泰州市信息产业专项引导资金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2号)规定的政策给予奖励兑现。
第九条对示范(试点)企业中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省级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第十条通过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可申报市级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示范企业资格:
(一)弄虚作假;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撤销的示范企业进行公布,并追回已奖励资金,同时还将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已被认定的示范(试点)企业在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泰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单位性质
员工人数
信息化从业人数
注册资本
固定资产
企业网址
主营业务
企业首席
信息官CIO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信息化
管理部门
部门名称
所承担信息化职能
上年度数据
销售收入(万元)
信息化投入(万元)
利润(万元)
税金(万元)
信息化固定资产
总值(万元)
项目
指标
自评
一、产品、装备类
企业近三年累计销售收入(万元)
近三年含信息技术的产品、装备等总销售收入(万元)
信息技术在产品、装备等中的价值量(%)
年均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
信息技术应用研发占研发投入的比重(%)
企业研发人员数量(人)
信息技术应用研发人员数量(人)
信息技术应用设备和软件采购量(万元)
二、内部资源管理类
企业信息化系统(ERP、MES等)建设情况(有、无,有注明)
信息化系统的来源:
外购、自主开发(注明信息化系统提供方及系统名称)
信息化系统投入资金(万元)
信息化系统投入占企业管理投入的比重(%)
信息化系统覆盖企业管理的程度(功能模块数量)(1、研发和生产衔接,2、产供销,3、业财,4、进销存,5、其它注明)
信息化系统应用后企业流动资金的运转周期变化(与应用信息系统前比较)(前 天,现 天)
信息化系统应用后企业库存变化(与信息化系统应用前比较)(原 万元,现 万元)
1、自动化生产线,2、半自动化生产线设备原值占总生产线原值百分比(%)
企业生产数据实时介入信息化系统(自动化)(1、是,2、否)
企业生产数据以输入方式定时输入信息化系统(1、是,2、否)
有无企业信息中心(IT)部门(1、有,2、无)
企业信息中心(IT)部门人数(人)
企业信息中心(IT)部门人数占企业管理人员的比重(%)
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是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1、全部,2、部分,3、没有)
三、供应链管理类
企业的生产部件供应商、企业的产品用户之间是否用信息系统连接(1、部分,2、大部分,3、全部)
企业的外协、外购的部件供应商与企业产品设计能否协同(1、是,2、否)
企业产品数据中是否包括外协、外购方提供的部件数据(1、是,2、否)
企业是否建立供应链信息化平台(1、是,2、否)
企业供应链信息化平台所服务的商家数量
供应链信息化平台能否开展电子商务业务(1、是,2、否)
企业供应链信息化平台有无专业机构负责或专人负责(1、有,2、无)
四、生产性服务业
企业拟开展服务的项目(注明)
企业已开展服务的项目(注明)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员工数量(人)
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投资(股份结构)组成
企业人员结构(专业 人,管理 人)
企业目前服务对象的行业(1、制造业,2、服务业,3、其他)
企业服务对象的数量
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万元)
企业研发投入(万元)
企业现有合作伙伴名称
企业拟合作伙伴名称
系统集成资质
软件开发能力资质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企业两化融合情况总结
内容涵盖
一、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在同行业领域中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二、企业信息化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
包括企业信息化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三、企业信息化建设体系。
包括企业信息化体系建设基本情况、信息化工作机构(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信息化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网络设施、应用软件、信息化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研发设施、生产过程控制信息化设施等);
四、企业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年度重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效果、信息技术创新情况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信息技术应用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可另附页)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
认定结果
认定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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