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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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来源:
江苏省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6】2048号)批准了我省南京江北新区玉带片区等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为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细则所称的增量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细则。
(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须符合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服务等义务。
试点区域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要求。
(三)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配电网建设运营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四)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
(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应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加快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
(六)为保障增量配电网用户安全、可靠、稳定用电,与增量配电业务相关的规划、工程设计、设备运维、调度运行、客户服务、供电安全等方面工作均应依据《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技术标准体系》(另行编制发布)等开展。
二、准入条件
(一)申请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资产总额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3、专事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4、应分设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且需有五年以上配电业务从业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二)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价格作为优选条件,可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确定配电价格。
配电价格不得高于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的差值。
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承担配电网内到户接入线路工程作为优选条件,即由配电网运营者根据相关协议和规范负责建设申请用电企业的客户接入工程,以用电企业围墙作为产权分界点,用电企业围墙外配电设施由配电网运营者负责建设运营,并通过加快业扩报装、优化招标流程、运用EPC建设等保证合理工期和工程质量。
由配电网运营者负责建设、运营的接入工程资产纳入配电网有效资产,通过配电价格回收,电力用户承担到户电价。
(四)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业务独立核算作为优选条件,即拥有增量配电业务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便于进行监管和考核。
(五)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三、管理流程
(一)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自愿申请进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地区,由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编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改革试点申请。
试点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试点项目概况。
2、配电区域范围划分(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作为附件报送,具体根据国家能源局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有关要求办理)。
3、配电网运营项目业主的优选条件及优选方式。
4、项目建设总体规模及建设进度安排。
5、项目投资规模及配电价格初步测算。
6、建设运行、经营管理等措施。
7、保底供电责任及安全稳定保障等措施。
8、组织机构和配套支持政策等。
9、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的评审意见(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作为附件报送)。
其中,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电网技术标准和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组织编制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并通过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等组织的评审。
配电网规划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试点区域产业规划、用电需求及电源发展规划。
2、配电网规划目标及主要技术原则。
3、配电网项目规模、布局及建设时序。
4、配电网与公共电网的衔接。
5、配电网项目投资估算及分析。
6、配电网配电价格测算。
7、配电网潮流、短路等电气计算及可靠性提升相关措施。
8、配电网与土地、环保、交通等规划的衔接。
(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等有关部门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后,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有序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根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试点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依照规定程序向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四)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优选方式,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确定配电网运营者,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配电价格、责任措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等经济、技术内容,并签订相应协议。
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协议应包括以下附件:
1、配电网运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配电网运营者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3、配电网运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4、配电网运营者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6、配电网络地理接线图。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服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8、其他相关资料。
(五)配电网运营者依规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六)配电网运营者根据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依法开展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按照项目核准管理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电网项目的核准。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电网项目核准文件,需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三、运营服务
(一)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二)配电网运营者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配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三)配电网运营者应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四)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
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
具备市场交易资格电力用户,也可以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执行目录电价。
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五)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1、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2、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3、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4、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5、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6、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
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7、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8、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9、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1、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2、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3、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4、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七)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运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
包括:
1、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2、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3、按有关价格政策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4、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八)配电网运营者可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2、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3、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5、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四、权利义务
(一)配电网运营者权利。
1、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
2、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的权利。
3、享受公平通过市场安全校核、稳定购电的权利。
4、公平获得电网应有的信息服务。
5、为用户提供及时、优质、专业的配售电服务,获得配电和相关增值服务收入。
6、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7、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二)配电网运营者义务。
1、满足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遵守电力交易规则和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3、执行电网规划,服从并网管理。
4、服从电力调度管理,遵守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度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5、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
6、无歧视开放配电网和提供配电服务,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不得限制其他售电公司向区域内用户售电。
7、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8、根据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定期传送有关配电网电力电量和生产运行等信息系统数据。
9、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措施
(一)工作机制。
全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在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推进。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为改革试点牵头部门,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问题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配合沟通,及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责任分工。
设区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在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区域对配电网建设运营负总责,协调推进配电网工程建设,保障配电网公共服务有效履行。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组织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评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组织制定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的相关标准和规则。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增量配电业务与电力市场建设的衔接。
省物价局负责做好增量配电网服务价格管理。
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开展配电网业务监管,制定监管规则,向配电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省电力公司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制定配电网相关技术标准和接入规范。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配电网运行的安全校核。
配电网运营企业严格执行调度规则,配合做好相关支撑系统建设。
(三)分步推进。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经体【2016】2048号文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放开,目前先开展国家已批准的第一批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南京江北新区玉带片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南通通州湾、宿迁运河宿迁港产业园、镇江扬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可在本细则发布后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按流程提出申请。
根据第一批改革试点情况,适时有序推进其他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业务项目。
如今后有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跨设区市区域,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协调明确牵头设区市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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