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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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感谢大家给我这样一次机会,让我讲一讲法律知识。
“一年树谷,十年树林,百年树人,树人”至为生要。
俗话说: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规则不成社会”。
法律就是调整各种行为的规则!
今天我们就中学生犯罪方面的原因,中学生表面出现的不良行为以及如何加强中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和大家共勉!
一、首先我讲讲中学生犯罪方面存在的原因及中学生表现出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我们知道任何现象的再现,发生都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即我们在哲学中所讲的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同样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
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这么三点,一是家庭教育不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亲是子女的第一位老师……);二是学校管理不当(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三是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主要是“三厅两室一吧”的影响,即“录像厅、歌厅、卡拉OK厅、台球室、游戏室、网吧”)在这里就不做具体的剖析了!
今天主要和大家交流主观上原因即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大家都知道,我们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如果心理不健康或心理扭曲,那么,就会造成行为的失控,下面我从五个方面挖掘这些问题学生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厌恶学习
这些带有不良行为的中学生几乎都是对学习没有兴趣,上课不认真听讲,交头接耳,注意力不集中,不交作业,对所学内容反映迟钝,情绪消极,学习成绩差,大部分是班级学习后进的学生。
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轨迹是怎样的呢?
是厌恶学习——扰乱课堂——师生、生生间关系紧张——逃学、旷课——结交不良伙伴——不良的消费观念、哥们义气、还有腐朽的生活方式(吃喝玩乐,寻求刺激)等等——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最后有的进入工读学校学习,有的甚至直接被判刑,有的进入少管所接受履行。
案例:
某学生万某,在学校学习期间,厌恶学习,学习成绩很差,经常旷课,在校外结交了一伙朋友,他就和这些朋友拜把子,依仗这伙朋友,长期向学校的学生收保护费,累计人民币1500多元,后来被强行收保护费的学生由于不堪重负,向家长说明了情况,家长到派出所报案,最后这个万某被送入工读学校学习。
这里我要提醒所有的同学们,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同学们一定要向家长、学校反映这个情况,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千万不要逆来顺受,委曲求全,他们要多少给多少,如果这样的话,你的全法权益不仅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也助长了这问题学生的嚣张气焰,希望同学们吸取经验教训,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同学们要记住。
幸福在哪里,“它不在绿荫下,也不在睡梦里,它在辛勤的耕耘中,它在勤劳的汗水里。
”只有靠自己辛勤的耕耘取得的财产,用起来才心安理得。
(二)、逆反心理
主要表现为对外界的刺激产生与常态背离的心理反应,如对家长、老师的批评教育根本不听,甚至进行顶撞,家长、老师要求做的他不做,家长、老师不允许的,反倒产生强烈的好奇,非去体验不可。
尤其是对老师的帮助教育也不愿意接受,抱怀疑的态度,认为老师的批评帮助是老师看不上自己,所以就和老师对着干,在班级、在学校称王称霸,比谁厉害,谁能气老师,顶撞老师。
最后,严重扰乱学校秩序,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
某校学生彭某,16岁,在校不好好学习,经常顶撞老师,扰乱课堂秩序,辱骂班主任老师,老师根本教育不了,就把他请政政教处。
可是,他仍然不思悔改,任然我行我素,一脚踢坏政教处的门。
最后,学样报案,他被派出所送到了少年管教所强制接受教育。
同学们,这种逆反心理好还是不好呢?
如果同学们现在出现了这种心理,是不是应该克服?
其实,我们的家长、老师,谁都希望自己的学生、自己的孩子学习好,行为好,品德好。
有谁希望自己的学生、自己的孩子违法犯罪呢?
同学们一定要一颗感恩的心去正视家长、老师善意的批评和教育。
家长、老师的社会经验比你们丰富,你们应该积极的接受家长、老师的批评和帮助,不能用敌意、反抗的思想和行为与家长和老师对抗,如果这样的话,最终受害的就是那些不接受老师家长批评教育的同学,他们一定自食恶果,到那个时候,就悔之晚矣。
古训说的好:
“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三)、盲目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还处于不定型期,那么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的模仿心理,往往与逆反心理相伴随,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的判断是非曲直,对正面英雄的行为表现不以为然,但对一些影视或者传媒中报道的反面人物的行为却十分赞赏并盲目模仿:
如模仿影片中的黑社会老大,拜把子、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有的模仿成人犯罪手段,从中寻求,体会刺激;有的模仿成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自己的不良需求。
这些心理都是不可取的。
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悬崖勒马,那么你就会走入违法甚至犯罪的深渊。
案例:
该案例是一起敲诈勒索案,发生在4年前,即2008年的一个夏天,罪犯则是学生吴某,由于这位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吴某家庭条件不错,但父母对子女管教较严,平时给的零花钱刚够,不是很多,所以当吴某看到他的同学花钱很大方,于是心理就情不自禁的产生一种自己不如他人的想法,一次,吴某在电视居中看到一部警匪片连续剧,其中他看到一个匪徒利用恐吓信向一个富豪人家敲诈巨款,在一次得手之后,沾沾自喜的情形,他就蠢蠢欲动,便情不自禁的萌生了利用这种方法弄点钱用用的想法,心想,如果能敲诈来钱最好,敲诈不来也无所谓,于是吴某说干就干,立即动身到附近的店里买来信纸,躲过父母的眼光,在自己的房间里写好一封恐吓信。
主要内容是自己生意失败,资金紧张,要求对方在某年某月某日拿5万元现金到某某地点,不然对方的全家难保平安。
并有意识骑自行车到城关镇某别墅区寻找目标。
来到一家比较豪华的别墅地方,他就趁无人看见之机,将写好的恐吓信塞进别墅门里,然后若无其事地赶去学校上课。
之后指定时间到的那天,由于学校要举行考试时间来不及,加上哪天天气也不好,他就没有到指定的地点取钱。
这样他认为,一次机会失去了,于是就开始第二次冒险,采取同样的方法将一封写好的恐吓信塞进另一户豪华别墅,但最终由于各方面原因没有成功。
当警方问他:
“你是一个在校学生,为什么要向他人敲诈数额巨大的钱财共10万元人民币哪?
”他的回答是:
“这样做目的是不让对方怀疑自己是一个年纪这么小的学生,想让对方误以为是做生意的成年人,这只是制造一种假象,转移视线而已。
”然而敲诈勒索罪是数额型犯罪,虽然本案中他没有得到分文,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按照他提出来的数额来定罪处罚,他面对的是必须走上被告席去接受法庭的审判。
虽然吴某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但这毕竟也是他人生道路上的一个污点。
也许是因为吴某只看了一半电视剧,没有看到敲诈案犯的结果,应该说电视剧也是教育我们如何做人的一个途径吧!
电视剧里对于作出这样事情的人,肯定不会有好的结局。
同时,我想告戒个别同学不要轻易去模仿电视剧里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讲一个案例:
如某中学新生金某,入校前不满十四岁,在校期间经常携带管制刀具,称王称霸,以黑社会老大自居。
一天,由于与邻班的一个男生发生口角,两人约定在男厕所决斗。
他带着管制刀具赴约,见那个男生后疯狂的向那个男生身上捅去,那个男生见势不好,扭头就向教室跑去,可他还是没有放过这个男生,一路追过去,一直到教室门口他还用管制刀具扎那个男生。
那个男生最后因为多处割伤而造成重伤。
而金某,因为不满14周岁而免予刑事处罚,但其监护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讲到这里大家开始觉得有点奇怪,金某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为什么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是怎样规定的,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做出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意思就是凡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在我国,已满16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首先我们来看以下刑法对少年犯罪中的年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
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在我们来解读一下,意思就是说一个人只要满了16周岁,他犯任何罪都需要承当责任,而且是承当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很多种,一般是剥夺人身自由,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做牢。
第二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
首先这款里的故意杀人、强奸等是指的是行为,不指具体犯罪,因为在其他犯罪中可能也存在这些行为,如在绑架罪中,如你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者,按照法律应该绑架罪处罚,但这里面有杀人行为,14岁到16岁应对里面的杀人行为负责。
其次为什么只规定这八种行为要负刑事责任?
首先因为这八种行为是青少年经常犯,而且是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还有就是法律站在保护青少年的角度上,因为刑事责任对一个人的处罚比较严重,而青少年还处于可塑阶段,所以一般的行为就没有必要要用最严厉的刑事责任来处罚,这是为了保护青少年。
一般的行为可以用教育的手段或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
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比较成年人来说的,意思说青少年犯罪应当比相对应的成年人犯罪可以判的轻一点。
第四款:
因不满十四周岁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里面就包括很多同学认为的14周岁以下犯了事就没事的误解。
法律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下犯任何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法律考虑14周岁以下的孩子没有认知力,不能很好的认识能力,所以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在这个时候它的监护人已经不能很好的管教,政府一般会收容管理,就是由政府去管教。
打个比方一未成年杀了人,由于它未满14周岁,它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政府可以对其收容管理。
如一案例中,其中一个未成年人就未满14周岁,但政府一直把其放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教养,在实质上也剥夺其人身自由,只是时间不规定,根据其教育的效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来判断。
同时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等。
案例:
去年三月天津警方快速破获了一起命案:
两个14岁的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了一名13岁的学生,动机仅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炼胆”。
事后两人都坐在牢房里非常后悔说:
“当时我们只是想到好玩,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我们多么后悔呀!
”但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同学们!
请你们记住一句话“你们可以后悔!
你们可以在学校后悔!
你们可以在路上后悔,也可在家里后悔,但是,你千万不能在监狱里才后悔!
”
同学们,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盲目的崇拜影片里面的那些黑社会老大会使我们失去学习的动力,生活的方向,做人的准则。
如果一意狐行,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不良嗜好
未成年人过早模仿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容易养成一些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赌博、玩电子游戏机,特别是迷恋网吧等等。
同学们,如果我们一旦被网络或游戏所控制,重度成瘾者就如同吸鸦片一样,会对你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会使你走上犯罪的道路。
科学研究发现,上网或游戏成瘾危害极大。
首先,电脑游戏阻碍了青少年大脑的正常发育。
其次,上网对青少年的行为发展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
青少年容易模仿武侠和暴力片中的情景,用武力或暴力来获取想要的东西。
研究表明,经常上网的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更有侵犯性,行为粗野,对人冷淡、挑剔,缺乏助人行为,对自己不负责任。
网上色情内容对青少年的毒害尤为严重,青少年处于青春萌动期,上网容易造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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