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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王守仁的乡约思想以及现实意义
试论王守仁的乡约思想以及现实意义
李兵
(红河学院政治系,云南蒙自661100)
摘要:
乡约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自治组织,是传统乡村社会整合的主要力量之一。
王守仁的《南赣乡约》对当时乡村社会的自治组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主要从王守仁的乡约思想的内涵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王守仁;乡约思想;现实意义
王守仁(1472—1529),字伯安,号阳明子,世称阳明先生,故又称王阳明。
浙江余姚人,是我国明代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文学家和军事家。
他长期担任地方官吏,曾任江西卢康县知事、南京刑部、吏部清吏司主事、都察院左金都御史等职,巡抚南赣、汀、漳等地,主持镇压农民运动和少数民族起义,后升任南京兵部尚书,封“新建伯”,为维护朱明封建统治立下了汗马功劳。
王守仁在巡抚南赣、汀、漳期间,提出了乡约思想,并推行《南赣乡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乡约的发展(明朝之前)
乡约,乃乡规民约的意思。
“据考察,乡约渊源于周礼的读法之典。
”西周时期,统治者控制下的基层单位分为“国”和“野”,“国”、“野”其间为“郊”,以郊为界,郊之内为国中,设有“六乡”,“六乡”是指“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这里的“六乡”的设置规定与后代乡约的内容有些是雷同的,“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赒”、“相宾”中都含有邻里相帮、互助友爱、团结的一面,而后代的乡约也是如此。
“乡约是北宋吕和叔(11世纪)受古代儒学经典--《周礼》和《礼记》的启发而创立的一种乡民共同活动及互相帮助的乡村组织形式。
”北宋吕大钧、吕大忠、吕大防、吕大临(并称“四吕”)所著的《吕氏乡约》,作为乡里民众共同遵守的约章。
《吕氏乡约》定规四条,即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每条之下又有详则,如德业相劝包括:
“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
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具体的做法就是乡民“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过”则包括犯义之过六:
酗博斗讼,行业谕违,行不恭逊,言不忠信,造言诬毁,营私太甚;犯约之过四:
德业不相劝,过失不相规,礼俗不相交,患难不相恤;不修之过五:
交非其人,游戏怠惰,动作无仪,临事不格,用度不节。
礼俗相交包括:
婚嫁丧葬按照礼经所载或家传旧仪,乡人交接和往还书问共同商量一法,相互庆吊约定一法,婚嫁庆贺的礼物约定一个标准,婚丧之礼相互帮助器物和人力。
患难相恤包括:
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妄、贫乏,届时都要相互帮助。
虽然这一设想能够促进当时社区的管辖和治理,但是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使之得到贯彻实施,“人心不同,故好恶未尝一而俱”的刚勇受到了挫折。
到南宋时,朱熹对《吕氏乡约》的内容稍加修改,定名《增损吕氏乡约》。
其中规定约中之人“推有齿德一人为都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月轮一人为直月。
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劝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
由直月掌管三籍,每月月底告于约正。
可见,在宋时,乡约作为民间群众自订的规条,是一种乡里之民互劝互助,族善惩恶的形式。
《损益吕氏乡约》以教化为纲,纲目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它开篇提出:
“事亲能孝,事君能忠。
夫妇以礼,兄弟以恩,朋友以信。
能睦乡邻,能敬官长,能为姻亲。
与人恭逊,持身清约,容止庄重,辞气安和。
衣冠合度,饮食中节。
凡此皆谓之德。
”这是全约的灵魂,其他约规不过是这个灵魂的要求和体现。
这个灵魂恰亦是儒家伦理关于教化的核心。
朱子的乡约思想是对吕氏乡约的继承和发展,对吕氏乡约的进一步完善。
这些成果无疑给王阳明在进一步深化乡约思想过程中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王守仁的乡约思想
(一)王守仁乡约思想形成的原因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以农业文明为主的乡村社会,乡村治理问题是中国传统政治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自春秋战国时期以降,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都建立了旨在控制基层农民的组织体系,形成了适合统治者需要的乡村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积累了丰富的乡村治理经验。
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基层农民的组织体系及其控制模式的建构问题。
早在先秦时期的文献记载中,就已出现了乡、党、朋、闾、族、邑、邻、里、什、伍等有关农村基层组织的概念,这意味着,乡村治理问题在先秦时期就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
史学家吕思勉指出:
“列国时代的地方区划,其大的,不过是后世的乡镇”。
为此,他援引了两部典籍的记载为证:
据《尚书大传说》:
“古八家而为邻,三邻而朋,三朋而为里,五里而为邑,十邑而为都,十都而为师,州十有二师焉”。
另据《周官》记载:
五家为比,比有长。
五比为闾,闾有胥。
四闾为族,族有师。
五族为党,党有正。
五党为州,州有长。
五州为乡,乡有大夫。
遂以五家为邻,邻有长。
五邻为里,里有宰。
四里为赞,赞有长。
上述资料表明,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农村基层的组织体系就已经比较完备,对乡村的治理已经纳入政治控制的轨道。
到秦汉时期,农村基层组织体系日臻完备,乡里组织普遍建立起来,乡村治理已成为政治控制中的重要内容。
秦汉基层组织体系的结构是:
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五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正主之产十里为亭或乡,事由亭长主之,主捕盗贼,维持治安,管理驿馆;乡有秩、三老、啬夭、游激,分别主管赋役、教化、争讼、治安等事。
吕思勉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的记载,将秦汉时期基层组织体系的分工及其运作状况勾画得更清晰:
其时的制度系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一里百家,有里魁检察善恶,以告监官。
十里一亭,亭有.....十亭一乡、有秩啬夫、游激。
三老管教化,体制最尊。
啬夫职听讼,收赋税,其权尤重。
人民有知啬夫而不知有郡县的”。
由于秦汉时期确立的基层组织体系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保障政治稳定,确保中央政府的行政统摄和经济提取具有巨大的辅助作用,因此,这一体制在以后各朝代都基本沿袭下来,大体不变。
只是不同的朝代,基层组织的名称和具体编制略有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
例如,唐代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五保为里,五里为乡。
杜甫《兵车行》诗云:
“去时里正与裹头,归来头白还戍边”,诗中“里正”就是当时的一里之长,这是唐代基层实行乡里体制的写照。
唐代以前的乡村治理,主要是通过建立完备的基层组织体系和设置相应的基层官制来实现的,但尚无明确的约法规章。
但是到了宋代,情况就有所变化了。
宋代的乡村治理中,开始订立乡规民约,试图以约法规章制约农民行为,以达到对农民行为。
思想与日常生活的全面控制。
北宋时期,吕大钧创办了乡村社区组织——乡约,史称“吕氏乡约”。
吕氏乡约的基本特色就是,在一个农村社区之内,引导乡民自发互助,以共同承担经济、军事、治安、教育方面的事务,通过订立相应的盟约而形成一个农村社区共同体。
南宋时期,朱熹又根据吕氏乡约进行发挥,以推动乡村治理。
乡约的推行意味着对农村基层的治理从刚性的行政控制转向行政控制与有限的基层自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宋代儒士们以儒家道德理想主义思想为依托所推行的乡约制度,看似一幅温情脉脉的大同世界景象,其内里,实则是为了防止农民同地主阶级之间,地方同中央之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同时,在宋代,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已经引起社会的急剧变迁。
儒士们作为正统思想的卫道土,他们试图寄希望于以乡村的不变来抗拒整个社会的江河日下。
自南宋以后,中国农村社会逐渐陷入混乱无序之中,地主豪族大举兼并土地,土地更加集中于少数大地主之手,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或是沦为雇农,或是成为无业游民而涌入新兴的城市;农村基层的贪官污吏横征暴敛,鱼肉百姓,使农民不堪重负;匪患连年,恶势力横行乡里,滋扰乡民。
不堪重负的农民揭竿而起,矛头直接指向封建政权。
明朝中叶开始,社会矛盾日益凸现,皇室、贵族、宦官以及大官僚、大地主进行激烈的土地兼并,加深了农民同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
据《明史》记载:
弘治十五年(公元1503年)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相比,税田总额由8,507,632顷下降到4,228,058顷,减额超过一半。
减额的原因,“徘拨给予王府,则欺隐于猾民。
”税田减少,税额不变,负担自然转嫁到农民头上,加上各种苛捐杂税,农民生活极其贫苦。
而当时贵族、宦官对农民的压制是“占土地,敛财物,污妇女,稍与分辨,辄被诬奏,官校执缚,举家惊惶,民心伤痛入骨”。
残酷的压迫激起了农民的反抗,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不断发生。
农民起义的频仍使明朝政权危机四伏。
王守仁在镇压了几次农民起义之后,特别是镇压了江西南部漳南、汀、漳等地的农民起义之后认识到“被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
“山中贼”是对农民起义军的蔑称,“心中贼”指农民心中犯上作乱的思想与造反精神。
为此,他开始探寻控制基层农民行为与思想的有效途径。
他效法宋代吕大钧、朱熹推行乡约的做法,在赣南地区颁布了《南赣乡约》,为了推行乡约,他发布了多项文告,还向皇上请示调整某些地方的行政区划建制,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
王守仁的乡约思想逐渐形成。
(二)王守仁乡约思想的内容
正德十三年十月,《南赣乡约》正式出台,王守仁的乡约思想正式形成。
《南赣乡约》亦称《阳明先生乡约法》,“此中丞阳明公参酌蓝田乡约,以协和南赣山谷之民也”。
其文示云:
咨尔民,昔人有言:
“蓬生蔴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
”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
往者新民盖常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
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
尔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渐染于里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又或愤怨相激,狡伪相残,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则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
呜呼!
往者不可及,来者犹可追。
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呜呼!
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责己则昏。
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而不与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为良民而不修其身,尔一念而恶,即恶人矣;人之善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
《南赣乡约》的规条共十六款。
包括约内职员与彰善纠过簿册的设置,约众会饮的开支、会期、请假、缺席的规定,约所地址的选择、纠过方式、彰善、以及乡约所遇疑难杂事、寄庄人户完纳粮差、大户客商放债取息、约众斗殴争执的处理还包括禁止军民人等阴通贼情,贩卖牛马,禁止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下乡要索,劝谕新民改过自新,新民良民和睦相处,以及男婚女嫁,父母丧葬、集会礼仪等。
综其大意则可归为四点:
一是约中主事由约众的推选,二是约众赴会为不可规避的义务,三是约长会同约众得调解民事纠纷,四是约长于集会时询约众的意见以彰善纠过。
1、约内职员的设置
“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
置文簿三扇:
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
”一个组织必须得有领导者,乡约作为一个基层自治组织也同样得有领导者进行领导,这个人必须是在众人中年纪较高、德高望重而且是约众来推选的,具有一定的威望,能够为约众所谋利益。
故设约长1人,副约2人;推约正4人,这4人必须拥有公正、率直、果断的品质,其职务是对彰善纠过做出公正的判决;又有4人来做约史,通达明察,能够发现约中的善举和过错的人;再推精明能干的4人担任知约来登记和管理同约中的约众姓名;约赞2人,由熟悉礼仪习俗者担任。
约内职员和职位的设置是乡约能够实施的前提基础。
2、乡约任职者的经费来源
“同约之人每一会,人出银三分,送知约,具饮食,毋大奢,取免饥渴而已。
”乡约中任职者的俸禄由同约之民按每人每月出银3分收取,有知约管理,这主要用于贴补乡官的生活费用,不存在奢侈浪费。
3、会期、请假、缺席的规定
“会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许先期遣人告知约;无故不赴者,以过恶书,仍罚银一两公用。
”乡约组织的开会制度是,每月之初召开一次同约大会,由约长主持,入约者都必须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者,须事先向知约报告,无故缺席大会者,记过一次,并罚银一两以充公用。
这一制定对乡约大会的出勤率有一定的影响力,有利于保证大会出勤率的稳定。
4、乡约大会地址的选择、彰善纠过的方式
“立约所于道里均平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
”在当时,没有一家人的场院能够容下一个同约中的约众,即使有也不会去占用别人的时间和空间。
而最好的选择就是在附近的较为宽大的寺院召开大会,这样既不会打扰别人家的生活,也有利于大会的顺利而高效的完成。
“一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
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闻某于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某未敢以为信,姑案之以俟;凡纠过恶皆例此。
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矣。
约长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正其罪;势不能执,戮力协谋官府请兵灭之。
”表彰具有善行美德的乡民,将其事迹记载于文簿之中。
揭示通报有过的乡民,将其劣迹记载于专门记过的文簿之中,并由有过的乡民当众认错、反省,并宣誓改过,弃恶从善,以便同约多民监督,观其后效。
若多次纠其改过无效,则借助官府进行处置。
5、约中疑难事、寄庄户纳粮、大户商人应放债收息等处理
“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视推托,陷入于恶,罪坐约长约正诸人。
”同约中一旦有疑惑难解的事,必须得有约长和约众一起来解决,约长不得推托坐观其变,对这些事不睬不理。
“寄庄人户,多于纳粮当差之时躲回原籍,往往负累同甲;今后约长等劝令及期完纳应承,如蹈前弊,告官惩治,削去寄庄。
”寄庄户往往在缴纳粮食时候逃避上缴,这一情况严重影响了官府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约长对这一问题进行整治,令其缴纳应该承担的纳粮,如不听取则告官府惩治,取消其寄庄的资格。
“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贫难不能偿者,亦宜以理量宽;有等不仁之徒,辄便捉锁磊取,挟写田地,致令穷民无告,去而为之盗。
今后有此告,诸约长等与之明白,偿不及数者,劝令宽舍;取已过数者,力与追还;如或恃强不听,率同约之人鸣之官司。
”大户、商人应依常例常法放债收息,不得累计盘剥,不得趁人之危;债务人应如期还债付息。
不得恃强赖帐,如确有困难,应请求债主宽待。
6、对约众斗殴、贩卖牛马、官员下乡索要等民生问题的处理
“亲族乡邻,往往有因小忿投贼复仇,残害良善,酿成大患;今后一应门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或约长闻之,即与晓谕解释;敢有仍前妄为者,率诸同约呈官诛殄。
”同约中一旦有打架斗殴的事情发生,就得立即解决,由约长等人进行处理,责令不止的就上交官府处置。
“军民人等若有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买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戒,不悛,呈官究治。
”约中不得勾结贼人作恶,不得向叛反起义军通风报信,以及提供牛马给养。
“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若揽差下乡,索求赍发者,约长率同呈官追究。
”官员不得滥用自己的职权去做一些危害人民的事情,应当处处为人民着想,处处为人民服务。
7、约中的婚嫁、丧葬、生计的相关规定
“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往往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嫁妆不丰,遂致愆期;约长等其各省谕诸人,自今其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
”要求男女成年之后应及时成家,男女双方家庭不得以男方聘礼不厚或女方嫁妆不丰而拖延婚期;同时,乡约要求妇女遵从丈夫,格守妇道,保住贞节。
“父母丧葬,衣衾棺椁,但尽诚孝,称家有无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设宴乐,倾家费财,俱于死者无益;约长等其各省谕约内之人,一遵礼制;有仍蹈前非者,即与纠恶簿内书以不孝。
”子女在父母去世时以寿衣人殓,以棺停葬之,尽诚尽孝。
但同时规定,办丧事应量力而行,力求节俭,不必盛设宴乐,耗尽家财大肆铺张以显示孝心。
办丧事时铺张浪费者,记过一次,以不孝论处。
生计方面,普通良民应勤耕勤织,买卖公平,弃恶扬善;有过之人(包括参加农民起义而被降服者)应痛改前非,悔过自新。
三、王守仁乡约思想的现实意义
王守仁的乡约思想及实践体系是中国古代自秦汉以来乡村治理问题的历史延续,由于他把乡里体制、保甲制度同乡约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农村基层控制体系,因此,可以说他在乡村治理的思想及实践方面也是一位集大成者。
他的这一思想对极大促进了后来的农村基层建设,至今仍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基层民主建设
王守仁的乡约思想中领导小组的担任是由同约中的约众选举产生的,同样在当今社会中的村民委员会也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民主集中的体现。
在组成成员中,王守仁乡约思想中设约长一人,副约长二人,约正四人,约史四人,约赞二人,共十三人。
而在今天的村民委员会中设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理论上也没有多大的变化,只是对乡约思想基础上的发展和完善。
在对同约中的善恶行为处置过程中与今天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一定的联系。
(二)维护基层社区的治安
约长会同约众可调解民事争讼,同约成员出现“投贼复仇”、斗殴不平之事,都由约长公正处理,不听约长裁决者由约长率同约成员报告官府处置。
开展社会监督,约长等对社区内的“寄庄人户”、外地客商、本地大户甚至地方官吏等各种人的行为都要进行监督,不服从约长劝戒的,要“呈官惩治”。
移风易俗,约长要省谕所有成员,力戒“奢靡相尚”的陋习,务求达到“共兴恭俭之风,以成淳厚之俗”的目标。
这些做法对现在新农村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包括了为实现新农民、新风尚建设: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一代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和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政治文明的成果,树立崇尚科学的现代意识,在农村创建文明的生活方式、健康的娱乐方式、和谐的乡邻关系。
(三)加强政府对乡约基层的指导
农村基层管理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意义显而易见。
一是农村的管理组织结构系统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指导,二是社区的运作模式需要政府的支持,三是村委会无力解决的疑难问题需要政府出面处理。
从王守仁的社区建设实践看,政府的参与贯穿社区的建立和运作的整个过程,这对当时的乡约基层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有的基层政府在社区建立后,对社区的运作采取放任的态度,对社区面临的困境漠不关心,这显然不利于基层的管理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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