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自考劳保专科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格证书最新教材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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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自考劳保专科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格证书最新教材复习要点
失业保险
劳动与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培训课程
▪第一章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失业保险统计
▪第六章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与进一步完善
▪第七章失业调控
▪第八章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参阅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
第一章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第一节失业的概念
▪第二节失业保险制度的概述
▪第三节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第四节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
▪第五节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
第一节失业的概念
▪一、失业的相关概念
▪1.失业: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劳动者具有工作能力、可以工作且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况。
▪2.失业人员则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3.失业人员类别:
一是就业转失业人员;二是新生劳动力中为实现就业的人员
▪4.失业率:
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就业和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从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
二、失业的类型及造成失业的原因
▪
(一)国际上对失业原因的分类
▪1.摩擦性失业:
是指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
在性质上是短期的。
▪2.结构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是由经济变化引起特定市场和区域中的特定类型的劳动力的需求相对低于其供给,在性质上是长期的。
▪3.周期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是由经济波动引起的的失业,它是由整个经济的产品和服务总需求减少造成的。
(一)我国形成失业的主要原因
▪1.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失业问题
▪2.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对就业问题的影响
▪3.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
▪4.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失业人员的构成及其变动趋势
▪
(一)目前我国失业人员的构成具有的特点:
▪1.在地区分布上,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及老工业基地相对比较集中,这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有着密切关系
▪2.在受教育程度上,文化、技术素质普遍较低,再就业能力差,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能力弱,不适应新型就业领域的发展需要
▪3.在失业原因的构成上,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就业转失业仍是主要原因
▪4.在失业人员年龄构成上,主体仍是一些文化、技术素质偏低的“4050”人员及缺乏工作经验的青年人
▪5.在失业人员再就业渠道构成上,非公有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人们的择业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失业人员再就业已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第二节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社会化、水平适度、适度积累、专款专用
▪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详略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构成要素
▪制度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
第三节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失业救济
▪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意义
▪填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空白
▪为劳动制度从计划经济体系向市场经济体系过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开了一个好头
▪为巩固、发展和稳定大局作出了贡献
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是广覆盖、低水平原则
▪二是体系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能的原则
▪三是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费用的原则
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6.7-1993.4
▪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
▪标志: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
▪第二阶段:
1993.4-1999.1
▪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
▪标志: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规定》
▪第三阶段:
1999.1至今
▪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完善
▪标志:
《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
有利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
▪第二:
有利于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试产个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第三:
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
▪一、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载体:
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
▪职能:
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资金来源:
“三三制”
▪享受期限:
三年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上海市,1993率先实行
▪三、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的衔接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节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
▪一、就业服务
▪
(一)就业服务的内容:
▪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知道服务、介绍服务、委托服务、管理服务
▪二、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
▪联系密切、相对独立、有机连接
三、街道社区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
(一)建设的重要性:
▪一是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主体
▪二是实施就业服务的依托
▪三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环节
▪四是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载体
▪五是发展初级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依托
▪六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窗口
▪
(二)成效
▪一是通过这一平台梗准确的掌握参保单位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
▪二是方便失业人员申请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三是随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求职就业情况,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的资金支持
▪四是减轻市区级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压力,使其有精力加强政策研究和监督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一节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二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第三节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和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四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一节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依法筹集的专项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从来源看):
单位和个人缴费(主体)、财政补贴(必要后备)、基金利息
▪特点:
▪首先,失业保险基金不是政府资金;
▪我国的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性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具有特定目的性和社会性
▪其次失业保险基金不同于商业性的投资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具有的不同于商业性投资基金的区别在于:
不以营利为目的;征收的强制性;使用的互济性
▪最后,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有特殊性
▪失业保险基金属现收现付,强调使用的互济性等等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按照是否形成基金积累,分为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基金积累制
▪基金的征缴体制包括基金的征收形式、征收机构、征收程序等,其中征收形式包括征收失业保险费和征收失业保险税两种做法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特点是:
▪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现收现付,财政给予补贴并负担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原则
▪一是以支定收的原则
▪二是适度原则
▪三是公平性原则
▪四是经济性原则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
(一)基金收入的构成
▪1.失业保险费收入
▪2.利息收入
▪3.财政补贴收入
▪4.基金往来收入
▪5.其他收入
▪
(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1.缴费主体
▪我国:
单位、个人(由单位代为扣缴)
▪2.缴费基数和费率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以其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各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2%和1%
▪3.申报缴纳
▪按月申报以货币形式缴纳
▪罚则:
不按规定申报则以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4.征收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有两种:
经常性补贴和临时性补贴
第二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原则
▪一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效率原则
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
▪
(一)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1.失业保险金支出
▪2.医疗补助金支出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
▪
(二)促进再就业支出
▪(三)基金往来支出
▪1.上解上级支出
▪2.补助下级支出
▪3.转移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三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和失业保险调剂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统筹
▪
(一)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必要性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节省管理成本;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缴费负担,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将使不同地区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区域统一,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
▪
(二)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除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外,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际上大多数地区实行的是市(地)县级统筹
二、失业保险调剂金
▪
(一)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
▪以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为基数,按比例筹集
▪
(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作用是调剂地区间的基金余缺,弥补部分地区出现的基金赤字,从而消除该地区面临的基金支付风险。
▪调剂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平、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
(一)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1.预算的编制
▪以统筹地区为单位,采取逐级测算、层层汇总的方式,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
▪2.预算的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3.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
(二)基金决算管理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决算采取编报年度财务报告的方式编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及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
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
(一)基金收支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
▪
(二)基金投资管理(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原则)
▪(三)基金资产和负债管理
▪(四)财务报表管理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
▪
(一)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以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
▪会计要素的构成有其特殊性
▪
(二)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1.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户
▪2.审核会计凭证,复式记账
▪3.编制会计报表
▪(三)加强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组织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节失业保险待遇的概念及内容
▪第二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第三节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第一节失业保险待遇的概念及内容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概念和特征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
▪失业保险待遇的功能:
一是保障基本生活功能;二是抑制失业,促进再就业功能;三是经济功能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构成及给付标准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最基本的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直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
▪2011年七月一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调整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原则
▪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是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心环节,合理的待遇给付标准,一方面可以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实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的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充分体现失业保险的特性,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
▪一是需求原则
▪二是激励原则
▪三是公平原则
(二)失业保险金及其给付标准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及其给付标准
▪《社会保险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加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
(四)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给付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个人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期中一项。
”
(五)生育补助金及给付标准
▪生育补助金,是指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付的补助金
(六)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及其给付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这部分人失去工作后生活会暂时遇到困难;二是他们离开单位后流动性较强。
三、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期限
▪
(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期限的原则
▪1.等待期
▪失业人员失业前的最后一天和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第一天之间有一定的间隔,人们把之一期间成为等待期
▪设立等待期的目的:
▪一是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失业人员身份、确定其是否具备享受资格的时间;
▪二是减轻由于频繁的短期失业造成管理上的和财政上的负担;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再就业机会,也是考虑到职业介绍机构会在这段时间内对申请者安排适合的工作;三是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等待期满,如申请人员符合条件,则经办机构就需要支付失业保险金
2.给付期
▪确定给付期有两种形式:
一是对所有具备条件的申请者规定一个共同的期限,不论过去就业和缴费的记录如何;二是根据缴费的数额或过去就业期的长短,规定不同的给付期限
(二)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5年:
最多12个月
▪5-10年:
最多18个月
▪10年以上:
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办机构的审核时间可以视为等待期。
第二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一般条件
▪1.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即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
▪2.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3.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三节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一、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1.维护失业保险制度的公正性
▪2.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正确失业保险基金
二、停止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第四章失业保险的管理与服务
▪第一节失业保险管理
▪第二节失业保险服务
第一节失业保险管理
▪一般意义上的失业保险管理包括三块内容:
▪失业保险行政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
▪失业保险监督管理
一、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历史沿革
▪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遇保险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发《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2.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3.对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于2008年3月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失业人员登记、调查、统计
▪2.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3.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4.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6.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及经办机构人员素质要求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
▪1.内部管理包括:
一是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二是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管;三是对统计工作的管理
▪2.经办机构要建立的相配套的内部管理规章:
▪首先是明确在执行各项制度、经办失业保险业务中,工作人员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增强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疏漏,避免推诿、扯皮。
▪其次是建立工作协调制度,使各项工作相互配合,彼此衔接,防止脱节
▪最后,要建立服务规程,规范服务工作。
第二节失业保险服务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审核
▪《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是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三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三、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的处理
▪职工跨统筹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四、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的服务
▪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是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失业保险统计
▪第一节失业保险统计概述
▪第二节失业保险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整理
▪第三节失业保险统计指标
▪第四节失业保险综合统计
▪第五节失业保险统计分析与预测
第一节失业保险统计概述
▪一、失业保险统计含义与特点
▪
(一)失业保险统计的含义
▪1.失业保险统计的三层含义:
失业保险统计工作、失业保险统计资料和失业保险统计理论
▪2.失业保险统计工作这种实践活动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
▪3.为取得和提供失业保险统计资料必须进行以下各项工作:
一是制定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是收集失业保险统计资料;三是整理失业保险统计资料;四是分析失业保险统计资料。
(二)失业保险统计的对象及特点
▪1.对象:
大量失业保险现象的数量关系
▪2.特点:
数量性;总体性;具体性;变异性
▪二、失业保险统计的作用
▪失业保险统计具有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等功能。
三、涉及统计学的几个基本概念
▪
(一)统计总体和总体单位
▪
(二)标志和指标
▪标志是说明总体单位特征的概念;指标是说明总体特征的概念
▪(三)统计指标和统计指标体系
▪1.统计指标
▪1)统计指标是指反映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和具体数值。
一个完整的统计指标包括六个方面:
指标名称、计量单位、计算方法、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和指标数值
▪2)统计指标的种类
▪统计指标按其反映的总体现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数量指标是反映总体的广度、规模大小和数量多少的统计指标,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总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总数等,通常用绝对数表示。
▪质量指标是说明内部数量关系和总体单位水平的统计指标。
反映总体水平或平均水平,也称相对关系指标,其数值表现形式用相对数或平均数表示。
如人均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覆盖率等。
▪统计指标按其所采用的计量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
▪2.统计指标体系:
统计指标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第二节失业保险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整理
▪一统计调查的分类
▪按调查对象包括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按登记事物的时间是否有连续性,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按调查组织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统计报表和专门调查。
▪二、统计调查的方法
▪直接观察法;报告法;采访法;通信法;
▪四、统计报表
▪
(一)统计报表的内容和种类
▪统计报表一包括报表目录、统计表示和填表说明。
▪
(二)统计报表资料
▪五、失业保险统计资料整理
第三节失业保险统计指标
▪一、总量指标
▪总量指标是失业保险现象总量的度量,反映的是失业保险现象的总体规模和水平,可分为时期指标和时点指标
二、相对指标
▪
(一)结构相对指标
▪
(二)比较相对指标
▪(三)动态相对指标
▪(四)强度相对指标
▪(五)计划完成程度相对指标
▪(六)比例相对指标
三、平均指标
▪
(一)算数平均数
▪
(二)几何平均数
▪(三)众数和中位数
第四节失业保险综合统计
▪一、失业保险覆盖统计
▪
(一)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数统计
▪1.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统计指标(略)
▪2.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计算方法
▪1)时点人数
▪2)相对数
▪失业保险扩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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